2020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因债务违约或其他原因,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其拥有的资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物。
在我国,抵债资产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抵债资产的定义、类型、权利义务、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抵债资产的定义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因债务违约或其他原因,将其拥有的资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抵债资产包括以下几类:1. 货币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等;2. 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3. 产权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4. 动产,如车辆、设备、原材料等;5. 其他可以转让的资产。
三、抵债资产的类型1. 现金抵债:债务人将现金直接交付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2. 货币资产抵债:债务人将货币资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3. 产权资产抵债:债务人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4. 动产抵债:债务人将动产如车辆、设备、原材料等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5. 其他资产抵债:债务人将其他可以转让的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四、抵债资产的权利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1)要求债务人按照抵债协议履行债务;(2)对抵债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 债权人的义务(1)按照抵债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受抵债资产;(2)妥善保管抵债资产,不得擅自处分;(3)在抵债资产达到约定的抵债条件时,依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 债务人的权利(1)在抵债资产达到约定的抵债条件时,有权要求债权人履行抵债义务;(2)在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有权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 债务人的义务(1)按照抵债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抵债资产;(2)不得擅自处分抵债资产;(3)在抵债资产达到约定的抵债条件时,依法履行抵债义务。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精品文档9页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行为,强化抵债资产的确定、接收、保管、处置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约束,避免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法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信用社(银行)联合社通过招标,确定具有合法资质且业绩较好的从事审计(会计)、评估、拍卖、律师等事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抵债资产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各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和合规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的价格(价值)必须经过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台帐,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合规处置原则。
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五条各行社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批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方案; (三)对抵债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抵债资产,是指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债务人用以抵偿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为了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和合规,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1、抵债资产的接收应遵循合法、公正、审慎的原则。
在接收前,必须对抵债资产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权属、价值、质量、市场前景等方面。
2、只有在债务确实无法以货币形式清偿,且经相关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接收抵债资产。
3、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具有明确的产权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件,以确保其产权清晰、无争议。
4、对于存在法律纠纷、质量瑕疵或其他可能影响其价值和使用的抵债资产,应谨慎接收,并在接收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和风险。
二、抵债资产的价值确定1、抵债资产的价值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
2、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确定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重要依据,但同时应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3、在确定抵债资产价值时,应充分考虑资产的折旧、损耗、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确保价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抵债资产的入账1、抵债资产入账时,应按照其实际接收价值或评估价值进行记账,并同时冲减相应的债权。
2、入账后的抵债资产应按照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建立专门的明细账和台账,详细记录其来源、价值、使用情况等信息。
四、抵债资产的保管1、明确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对抵债资产应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如防火、防盗、防潮、防锈等,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存放地点和保管方式。
3、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如发现资产损失、损坏或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五、抵债资产的处置1、抵债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以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出租、转让等。
2、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应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处置抵债资产的价格应当合理、公正,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前言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债权人为弥补被债务人违约等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而接受债务人质押、抵押的资产,以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
抵债资产管理作为一种风险控制措施,已被广泛应用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
本文将对抵债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是对抵押权利的彻底整理和规范,为抵押资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抵质押权是指贷款人在担保人违约时,依法要求以抵质押物优先清偿债权的权利。
抵押资产交由抵押人控制,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要求抵押人将抵押资产交给银行等机构代为保管,这便是抵债资产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履行、修订、中止、终止、无效、违约、保证、保险等问题。
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有权依约追收借款、提前清偿等并行或单独采取措施,同时,在追收借款、清偿借款时,应同时追回抵押资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并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司通过抵押公司资产来获得贷款,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管理公司抵押资产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抵债资产的类型、管理原则、管理流程等方面内容。
1. 抵债资产的类型抵债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商业保险单、固定资产等。
这些抵债资产被视为价值较高、易于售出、稳定可靠的资产,并可作为债权人的担保保障。
2. 管理原则抵债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高度保密、安全可靠、负责任等要求,以确保债务人资产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
所有有关抵债资产的信息都应严格保密,所有操作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对押品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
3. 管理流程(1)评估抵债资产在抵债资产管理的开始阶段,需要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抵债资产的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和债权人,在抵债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
三、定义1. 抵债资产:债务人为偿还债务而提供的用于债务追偿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股权等形式的财产。
2.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指专门从事抵债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四、抵债资产准入管理1. 债务人以抵债资产向债权人申请债务处理时,债权人应对抵债资产进行准入审核。
2. 准入审核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所有权状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抵债资产的估值等。
3. 准入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
五、抵债资产评估与估值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
2. 评估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财务状况、风险等级等。
3. 评估结果应经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核实并记录,作为决策依据和风险管理参考。
六、抵债资产的风险管理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
2.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协议约定、监控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及时调整抵债资产的风险定价等。
3. 风险防控预案应包括应急处置措施、风险提示机制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七、抵债资产处置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2. 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可以是拍卖、协议转让、公开出售等方式。
具体方式由债权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3. 处置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相关权益人,确保处置过程公正、透明。
八、抵债资产管理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2.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管理机构的运营情况、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抵债资产处置情况等。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一、引言在金融领域,抵债资产管理是一项关键的业务活动,旨在帮助债务人管理其不良资产,解决债务问题,并确保债权人能够合理回收各种欠款。
本文旨在介绍抵债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实施细节,以确保该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背景1.1 抵债资产管理的定义与目的抵债资产管理是一种金融手段,旨在通过销售、转让或重组不良资产的方式,使债务人能够合理偿还债务。
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2 相关法律与法规抵债资产管理的实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与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三、抵债资产管理规定2.1 抵债资产管理的程序抵债资产管理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确定不良资产:债权人与债务人经过协商,共同确定待处理的不良资产;b.评估价值: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c.制定管理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抵债资产管理方案;d.实施管理方案:按照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转让或重组;e.回收款项分配:根据管理方案,将回收到的款项按照约定分配给债权人。
2.2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应得到合理保护。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a.披露信息: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披露不良资产的相关信息,以便债权人做出正确的决策;b.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回收款项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司法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程序行使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利益。
2.3 债务人的责任与义务债务人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责任与义务:a.提供真实信息: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与不良资产相关的真实、准确的信息;b.合作配合:债务人应积极配合债权人开展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c.保密义务:债务人应对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四、抵债资产管理的风险控制为保证抵债资产管理过程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能力,应制定相应的规定:a.风险分析: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分析,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b.合规要求: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规性;c.信息安全:保障抵债资产管理相关信息的安全性,防止外部攻击和泄漏;d.专业能力: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而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确实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二)抵债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变现能力;(三)抵债资产的接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五条接收抵债资产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调查。
第六条抵债资产的作价应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机构应由双方共同认可或由法院指定。
第七条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确保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八条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明确保管责任人和保管方式。
第九条对抵债资产应建立保管台账,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对易损、易变质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防止资产价值减损。
第十一条保管抵债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抵债资产的成本。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十二条应及时处置抵债资产,以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处置抵债资产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
第十四条处置抵债资产前,应制定处置方案,并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处置抵债资产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处置所得款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分配。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抵债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抵债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加强内部审计,对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和处置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抵债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涉及抵债资产的管理、处置、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抵债资产的管理。
2. 安全优先原则: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防止损失和风险。
3.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4. 透明公开原则:抵债资产的管理、处置、保管等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抵债资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抵债资产安全管理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抵债资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抵债资产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登记、保管和处置等工作。
2. 信贷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产生、评估、转让和处置等工作。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风险评估、监控和预警工作。
4. 法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法律事务,包括合同审查、诉讼等。
5.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安全管理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接收与登记第七条抵债资产接收:1. 信贷部门在接到抵债资产通知后,应及时与抵债人联系,核实抵债资产情况。
2. 财务部门负责接收抵债资产,并进行初步验收。
第八条抵债资产登记:1. 财务部门在接收抵债资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来源、抵债金额等信息。
2. 登记信息应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抵债资产保管第九条抵债资产保管:1.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工作。
2. 抵债资产应存放于安全、通风、干燥的场所,防止损坏、丢失和被盗。
3. 抵债资产的保管应实行“双人入库、双人保管、双人出库”制度。
第五章抵债资产处置第十条抵债资产处置:1. 信贷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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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加速其尽快变现,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抵债资产的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抵债资产及以物抵债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抵债资产是指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3.2 以物抵债是指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3.3 本规定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3.4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务的金额。
3.5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本行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3.6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4 职责与权限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
5 政策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5.1 严格控制原则。
本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5.2 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5.3 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5.4 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6 流程图7 风险控制要点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8.1 抵债资产接收标准8.1.1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8.1.1.1 协议抵债。
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债权。
8.1.1.2 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8.1.2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8.1.2.1 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8.1.2.2 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8.1.2.3 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8.1.2.4 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8.1.2.5 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8.1.3 各分、支行(部)应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8.1.4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8.1.4.1 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8.1.4.2 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8.1.4.3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8.1.4.4 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8.1.4.5 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8.1.4.6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8.1.4.7 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8.1.4.8 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8.1.4.9 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8.1.4.10 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8.1.5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8.1.6 各分、支行(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8.1.7 各分、支行(部)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填写《丹东银行抵债资产台账》,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接收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接收、移交、登记等管理工作。
8.1.8 各分、支行(部)应在授权范围内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8.1.8.1 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8.1.8.2 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各分、支行(部)应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
若拍卖流拍后,各分、支行(部)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
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8.2 抵债资产申报8.2.1 各分、支行(部)负责组织本行抵债资产申报材料,填写《丹东银行抵债资产申报审批表》。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抵债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情况、抵债理由、抵债资产评估情况、抵债资产处置意见及审查意见等)、抵债资产清单及其权属证明、抵债资产评估报告、法院裁定书(判决书)或抵债协议书、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抵债资产处置预案、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有关财务报表等,其他申报材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2.2 合规管理部门应对抵债申请涉及的抵债物、抵债申报材料、抵债方式的合法性等涉及法律问题出具《关于××××的法律意见书》。
8.2.3 《丹东银行抵债资产申报审批表》经各分、支行(部)审查同意并经负责人签字后,按权限逐级上报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
8.2.4 各分、支行(部)抵债资产一律上报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8.3 抵债资产价值的确定8.3.1 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8.3.2 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
8.3.3 抵债资产价值高于债务本息且抵债资产不能分割的,各分、支行(部)接受抵债资产后,在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将差额退还债务人,可与债务人和保证人协议,将其差额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设专户管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将抵扣债务本息及支付变现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债务人。
8.3.4 抵债资产价值不足抵偿债务本息的,各分、支行(部)应继续向原债务人和保证人追索差额。
原债务人和保证人确实无力偿还的,各分、支行(部)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作为呆账或坏账损失进行核销。
8.4 抵债资产接收与保管8.4.1 抵债资产未移交总行接收和管理部门期间,各分、支行(部)应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8.4.2 总行抵债资产接收和管理部门要做好抵债资产移交工作,对借款合同等资料和以物抵债过程中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整理归档,抵押物品明细表要载明抵债物名称、数量、规格及收回时间、保管地点、保管责任人等事项,做到账、表、物相符。
8.4.3 在抵债资产的接收直至处置期间,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8.4.3.1 总行抵债资产接收和管理部门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填写《丹东银行抵债资产检查和维护记录表》,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8.4.3.2 各分、支行(部)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填写《丹东银行抵债资产账实核对记录表》。
核对应做到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8.4.4 总行抵债资产接收和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8.5 抵债资产处置8.5.1 抵债资产接收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抵债资产取得日应为借款人交付抵债资产日或法院成功执行抵债资产日。
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之日起2年;动产应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8.5.2 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抵债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透明的方式。
8.5.2.1 抵债资产处置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
不适于公开拍卖或采用其他方式能够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打包出售、招标处置、委托销售等方式处置变现。
选聘中介机构时,要引入竞争机制,确保公平交易抵债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透明的方式,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a)采取招标处置方式的,按照公开拍卖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