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模版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精品文档9页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行为,强化抵债资产的确定、接收、保管、处置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约束,避免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法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信用社(银行)联合社通过招标,确定具有合法资质且业绩较好的从事审计(会计)、评估、拍卖、律师等事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抵债资产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各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和合规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的价格(价值)必须经过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台帐,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合规处置原则。
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五条各行社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批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方案; (三)对抵债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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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 (3)第四章工作程序 (4)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12)第六章统计分析与改进 (12)第七章附则 (12)附件 (12)附件1《抵债资产情况调查及交接表》 (14)附件2.《抵债资产管理台账》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以物抵债工作始终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依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类以物抵债及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董事会为本行抵债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和审批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第五条总行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
第六条总行计财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改进抵债资产管理流程,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抵债资产相关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第九条相关术语与定义:(一)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等,下同)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二)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四)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务的金额;(五)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六)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税金及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合同:1、合同主体11 甲方(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接收抵债资产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因债务关系而获得的抵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存货等各类资产。
22 抵债资产的详细清单、评估价值、状况等相关信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为准。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义务311 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和管理。
31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抵债资产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1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抵债资产的相关过户、登记等手续,但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除外。
314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抵债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32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收和使用抵债资产。
322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完成抵债资产的交接工作。
323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债资产,不得擅自损坏、变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
324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抵债资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抵债资产的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等情况,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抵债资产,导致抵债资产价值减损或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43 若乙方擅自处置抵债资产,乙方应立即返还处置所得,并按照处置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4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我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XX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债权本金和利息的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公开透明、正确核算、确保XX银行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债务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我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我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债务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我行在法院等外部第三方有效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与债务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押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以下资产原则上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三)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四)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五)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六)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九)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损失,明确抵债资产在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中的操作程序,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权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
在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能力以货币资金清偿时,要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
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无更好的保全措施时,可以实施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在收取抵债资产时,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扣除资产欠交税费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底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收取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
抵债资产收取后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保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快速处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相关工作第五条为规范全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总行设立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抵债资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二)负责对以物抵债项目可行性及抵债资产的价值进行审批;(三)负责对全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损失作出认定结论。
第六条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资产保全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授信评审部和风险管理部。
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规范运作,减少损失,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分支机构简称“支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处理抵债资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和大额抵债资产省行事后备案制,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接收抵债资产不垫款。借款人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资产价值大于贷款本息且不能分割的,各支行(营业部,下同)接收时可与借款人或保证人签定协议,抵债资产变现所得价款支付抵债资产保管费、处置费和收取贷款本息后多余款项退还给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五条抵债资产由基层支行、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部、稽核部分工协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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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第六章附则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ⅩⅩ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ⅩⅩ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ⅩⅩ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及时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2023修正版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抵债资产的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和债权人,在抵债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
三、定义1. 抵债资产:债务人为偿还债务而提供的用于债务追偿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股权等形式的财产。
2.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指专门从事抵债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四、抵债资产准入管理1. 债务人以抵债资产向债权人申请债务处理时,债权人应对抵债资产进行准入审核。
2. 准入审核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所有权状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抵债资产的估值等。
3. 准入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
五、抵债资产评估与估值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
2. 评估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财务状况、风险等级等。
3. 评估结果应经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核实并记录,作为决策依据和风险管理参考。
六、抵债资产的风险管理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
2.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协议约定、监控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及时调整抵债资产的风险定价等。
3. 风险防控预案应包括应急处置措施、风险提示机制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七、抵债资产处置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2. 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可以是拍卖、协议转让、公开出售等方式。
具体方式由债权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3. 处置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相关权益人,确保处置过程公正、透明。
八、抵债资产管理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2.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管理机构的运营情况、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抵债资产处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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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维护本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行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所欠本行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审慎接收原则。
即抵债资产的接受必须符合本行有关管理要求;
(二)妥善保管原则。
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保证其安全,防止出现毁损、灭失;
(三)有效经营原则。
即对本行暂未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应采取各种有效经营手段,实现收益;
(四)及时处置原则。
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当按照本行管理要求及时处置变现。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总行资产保全部为全行抵债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督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二)根据制度要求和授权情况,审批或上报行领导审批决定各经营单位拟接受的抵债资产;
(三)负责对地区各经营单位所接受的抵债资产的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检查、监督异地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接受、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条件
第五条拟抵债资产原则上应具备权属清晰、价值稳定、易于变现等基本条件。
如:
(一)以房地产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缴纳情况的资料;
(二)以车辆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应提供行车证照、保险费及可依法转让过户的资料;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必须验证股权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应提供相关资产权属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拟抵债资产若不具备前条基本条件,但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抵债的,应报资产保全部上报分管行领导决策。
第七条下列资产不得用以抵债:
(一)法律规定禁止转让或流通的资产;
(二)抵债资产欠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的价值;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本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
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