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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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抵债资产损失,防范化解抵债资产风险,保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强化责任约束,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权的金额。

本行债权包括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以及为之垫付的相关税费等款项。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管理、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号)、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
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问题,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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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收到法院裁定或仲裁裁决,对债务人名下的抵押、质押、留置等财产进行收回、清算、变现等管理操作,以维护银行的债权利益而开展的一项业务。

该业务涉及到各种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如不动产、股权、债权、动产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人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要求:1、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相关职业背景;2、了解不动产、股权、债权、动产等各类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法,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3、具有协调沟通、团队合作和业务创新的能力;4、对保密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三、资产管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秉持公正、公平、透明原则,做到公开招标、公正评标,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2、根据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风险的资产,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和处置方式,确保资产能够最大程度地保值增值;3、科学综合评估资产的价值、质量和风险程度,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恰当的管理和处置方案;4、严格执行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对资产的风险控制和受理程序实行日常监督和风险评估;5、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以确保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资产处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的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市场化、公正、公平、透明等原则,通过多渠道、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2、选择合适的时间、场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确保资产能够获得较好的处置价值;3、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4、对于不合适、不适用于资产处置的方法,应当及时放弃。

五、保密与纪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的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保密意识,保守客户和银行的商业机密,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强化责任约束,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以物抵债管理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规范操作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收取、处置的价格要真实反映市场状况。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五)规范操作原则。

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有关授权规定,严格操作程序,严禁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条抵债资产收取、管理、处置过程中,我行有关工作人员与抵债人、抵债资产买受人、有关中介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损害我行利益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抵债资产收取、管理、处置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审查其行业资质,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引入市场机制,控制成本费用。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损失,明确抵债资产在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中的操作程序,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权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

在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能力以货币资金清偿时,要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

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无更好的保全措施时,可以实施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在收取抵债资产时,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扣除资产欠交税费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底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收取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

抵债资产收取后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保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快速处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相关工作第五条为规范全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总行设立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抵债资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二)负责对以物抵债项目可行性及抵债资产的价值进行审批;(三)负责对全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损失作出认定结论。

第六条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资产保全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授信评审部和风险管理部。

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规范运作,减少损失,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分支机构简称“支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处理抵债资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和大额抵债资产省行事后备案制,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接收抵债资产不垫款。借款人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资产价值大于贷款本息且不能分割的,各支行(营业部,下同)接收时可与借款人或保证人签定协议,抵债资产变现所得价款支付抵债资产保管费、处置费和收取贷款本息后多余款项退还给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五条抵债资产由基层支行、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部、稽核部分工协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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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抵债资产的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和债权人,在抵债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

三、定义1. 抵债资产:债务人为偿还债务而提供的用于债务追偿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股权等形式的财产。

2.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指专门从事抵债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四、抵债资产准入管理1. 债务人以抵债资产向债权人申请债务处理时,债权人应对抵债资产进行准入审核。

2. 准入审核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所有权状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抵债资产的估值等。

3. 准入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

五、抵债资产评估与估值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

2. 评估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财务状况、风险等级等。

3. 评估结果应经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核实并记录,作为决策依据和风险管理参考。

六、抵债资产的风险管理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

2.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协议约定、监控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及时调整抵债资产的风险定价等。

3. 风险防控预案应包括应急处置措施、风险提示机制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七、抵债资产处置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2. 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可以是拍卖、协议转让、公开出售等方式。

具体方式由债权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3. 处置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相关权益人,确保处置过程公正、透明。

八、抵债资产管理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2.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管理机构的运营情况、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抵债资产处置情况等。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精品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精品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精品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进一步规范抵债资产收回、保管和处置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6号)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银发[]10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到期贷款,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取得借款人、担保人,以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置资产。

第三条收回或处理抵债资产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保护信用社利益原则。

尽最大限度减少信贷资金损失,切实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操作过程中要提高透明度,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在实物收贷过程中循私舞弊、损公肥私和暗箱操作。

(三)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原则。

严禁违法、违规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

(四)坚持审慎决策的原则。

在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时,要防止盲目收物高作价或忽视其它偿还来源所造成新的资产风险和损失。

第二章抵债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收回处置权由省、市信用联社(含省联社派出机构,下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五条抵债资产收回和处理变现时应分别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权限为: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联社审批;金额超过50万元由省联社审批。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取得第六条各级信用联社要慎重对待以资产或抵押物抵还贷款的问题,对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尽量采取措施保全资产或抵押物,防止和减少贷款损失。

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应申请依法拍卖或变卖,争取以现金形式收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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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化解债权风险,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规范操作、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减少损失”的原则。

第五条抵债资产抵入、出租、处臵、变现损失列支,均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抵债资产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七条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我行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我行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

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可以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无法强制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臵仍然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只有实施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资产的其他情况:第八条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非法、违规、违章建筑物;
(五)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
(六)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七)依(八)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军事设施;(九)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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