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

在金融业中,数据治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

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数据治理,并不断制定和发布相关

的指引和规定,以确保数据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而银行业金融

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则成为了业内关注的焦点。

1. 数据治理的重要性

数据治理是指对数据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以确保数据的合规性、

准确性、安全性和可用性。在金融业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拥有大量客

户数据、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数据治理显得尤为重要。数据治理的

不完善可能导致数据泄露、误用甚至造成严重的金融风险,银行业金

融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数据治理工作。

2.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制定背景

由于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着数据管理的新挑战。为了规范金融机构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我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积极出

台了一系列数据治理指引,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数据管理工作,提升数据治理水平。

3.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制定过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制定过程经历了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专

业讨论。监管机构积极征询了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的

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开展了一系列座谈会和研讨会,以充分了解各方

对于数据治理的需求和看法,最终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数据治理

指引。

4.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

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和协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终于在2020年5月正式发布实施。这一消息在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意味着银行

业金融机构将在数据治理方面迎来一次重要的变革。发布时间的确定,标志着监管部门对于数据治理的高度重视,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清晰

的指引和依据,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执行数据治理工作。

5. 个人观点与理解

在我看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是一个里程碑式

的事件。这不仅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数据治理的高度重视,也

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和规范。我相信,随着这一指引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治理水平将得到有效提升,客户数据的安

全和合规性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总结: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的重要性、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及发布时间等相关内容。银行业金融

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对于金融

机构的数据治理工作具有深远的影响。我相信,随着这一指引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治理水平将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在知识等评台上,这篇文章将有助于读者更好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

数据治理指引的相关内容,并对数据治理工作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为读者提供了更多的思考角度。数据治理在

金融行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金融机构拥有大量的客户数据、交易

数据等敏感信息,如果这些数据泄露、被恶意使用,将会给客户和整

个金融体系带来极大的风险。数据治理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高度重

视的工作,他们不断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指引和规定,以规范金融机构

的数据管理和使用行为。

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治理,我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

列的数据治理指引,以规范金融机构对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升

数据治理水平。这些指引包括了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共享、保护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对金融机构的数据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

导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制定过程经历了多方共同努力和协商,监管机构征询了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多次开展座谈会和研讨会,最终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数据治理指引。这些指引不仅充分考虑了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也符合金融监管

部门对于数据治理的要求,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是一个重要的节点,标志着

金融监管部门对于数据治理的高度重视,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清晰

的方向和规范。发布时间的确定,意味着金融机构在数据治理方面将

面临一次重要的变革,金融机构也将在指引下更加注重数据的管理和

使用,提升数据治理水平,保护客户数据的安全和合规性。

作为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量和种类将会

更加庞大和复杂,数据治理的工作也会面临更多的挑战。金融机构应

当重视数据治理的工作,不仅要严格执行监管机构的指引和规定,还

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数据治理能力,引入新技术、新工具,提高数据治

理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确保数据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金融

监管部门也应当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的数据治理指引,跟上金融科技

和金融行业发展的步伐,提升数据治理的实效性和适应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的确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

金融机构的数据治理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

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数据治理工作,确保金融数据的安全、合规和有

效利用。只有这样,金融机构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客户和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更稳健和可靠的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 在金融业中,数据治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 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数据治理,并不断制定和发布相关 的指引和规定,以确保数据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而银行业金融 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则成为了业内关注的焦点。 1. 数据治理的重要性 数据治理是指对数据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以确保数据的合规性、 准确性、安全性和可用性。在金融业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拥有大量客 户数据、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数据治理显得尤为重要。数据治理的 不完善可能导致数据泄露、误用甚至造成严重的金融风险,银行业金 融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数据治理工作。 2.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制定背景 由于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着数据管理的新挑战。为了规范金融机构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我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积极出 台了一系列数据治理指引,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数据管理工作,提升数据治理水平。 3.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制定过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制定过程经历了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专 业讨论。监管机构积极征询了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的 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开展了一系列座谈会和研讨会,以充分了解各方 对于数据治理的需求和看法,最终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数据治理 指引。 4.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 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和协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终于在2020年5月正式发布实施。这一消息在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意味着银行 业金融机构将在数据治理方面迎来一次重要的变革。发布时间的确定,标志着监管部门对于数据治理的高度重视,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清晰 的指引和依据,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执行数据治理工作。 5. 个人观点与理解 在我看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是一个里程碑式 的事件。这不仅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数据治理的高度重视,也 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和规范。我相信,随着这一指引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治理水平将得到有效提升,客户数据的安 全和合规性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教案资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 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 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2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治理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问责和激励机制,建立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20091229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 (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 (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

(三)影响全辖或一个(含)以上分行系统服务、重要业务中断时间3小时(含)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支持其运行的基础设施变更,包括机房场地迁移、网络及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架构变更、核心业务系统版本变更等。 (四)其他对银行重要业务运营及重要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完整性、安全性具有较大潜在影响的投产及变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健全IT治理结构,落实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责任。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统筹管理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听取重大项目投产或变更的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建立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机制、制度与流程,风险评估汇报,对风险控制过程进行监督。 承担技术管理工作,协调业务、管理部门开展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工作,保障信息科技资源投入。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应配合信息科技部门开展投产及变更工作,开展业务影响分析,制定业务管理办法,组织用户测试,保证业务资源投入。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开展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审计工作,针对问题发现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识别、分析、评估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包括系统功能缺陷、客户信息泄露、业务中断、交易缓慢或其他因素可能造成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采取有效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可委托外部专家或具备相应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审核重大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风险评估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1.26 •【文号】银监办发[2007]43号 •【施行日期】2007.0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43号) 各银监局(不含海南、西藏): 为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评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将《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要求如下: 一、按照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于2007年正式运行。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特殊性,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仍以手工方式为主,系统操作为辅。 二、各银监局应于2007年3月25日前,将监管评级结果报送银监会备案。 三、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社除外)的监管评级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 一、原则要求 (一)同质同类监管原则。对城市商业银行(下称城商行)的监管评级按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以下简称《内部指引》),采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的办法和标准。但是,不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的城商行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及需要的管理能力不同。监管人员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统一性原则。各银监局应充分考虑到监管人员在思想认识、监管经验、标准掌握等方面的差异,可采取辖区内监管人员集中复评等方式,统一标准,减少人为因素对评级结果的影响。监管人员在给定性因素打分时,应认真填写评分说明,并涵盖评分要点的全部内容,便于相互比较。 (三)全面性原则。监管人员应注意搜集和运用各种资料,包括外部审计以及相关媒体方面的信息,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为了提高准确性,定性因素的打分可以0.1分为进阶。 (四)审慎性原则。对通过资产处置方式降低不良资产比例的城商行,处置金额或占比较大的,监管人员应对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进行分析,如剥离后的不良资产仍属城商行的或有负债,或处置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可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或盈利能力造成潜在风险的,应适当下调相应分数。此外,对于城商行无法提供信息或是监管人员不掌握情况的项目,要倾向于给较低的分数。 (五)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在评级过程中,定量指标的得分应与定性因素相匹配。定量指标得分低的银行不应在定性方面获得较高分数;对定量指标较好的,则应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对不良贷款余额或比例的下降,应分析是由于资产置换还是信贷管理水平提高所致,从而给出恰当评分。监管人员应以全国城商行有关定量指标的平均水平为及格线。对定量指标低于平均值的城商行,监管人员对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 管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17 •【文号】银监办发[2014]177号 •【施行日期】2014.06.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统计 数据质量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77号) 各银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不断提升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等各项监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与监管机构监管责任,结合非现场监管“四单”制度,现就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一)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度。各级监管机构应强化监管履责意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推动开展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评估,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制度流程,强化数据标准、系统建设和内控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综合管理。

(二)建立关键指标确认制度。实行数据质量承诺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监管报表数据时,行长(总裁、总经理)以书面形式对当期报送的关键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签字确认。关键指标原则上应至少包括附件2所列内容,银监会统计部定期对关键指标内容进行统一调整,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及银监分局可根据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要求进行细化。 (三)完善异常变动报告制度。研究完善报表异常数据变动报告制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据指标异常变动进行跟踪监测,对于跨期变动超过监管预设值的数据项目,应在数据报送时向审核人员提交数据异常变动说明。报表指标监管预设值的初值由银监会统计部统一设定并发布,各级监管机构可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对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异常变动区间进行细化调整。 二、加强报表数据审核 (四)明确数据审核责任。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审核责任,统计部门应做好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审核。数据审核部门应明确审核责任人,建立AB角审核机制,及时将数据审核责任人名单和变动情况报送上级对口部门,并将本级审核人员名单汇总至同级统计部门。数据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核职责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报表,并及时完成报表审核工作。针对跨期数据异常变动,数据审核部门应认真分析确认,对于未超出异常设定值但波动率较高的数据指标应加强关注。数据审核过程中,数据审核部门应采取电话交流、现场走访或下发提示单等方式与相关机构充分沟通,做好问题的记录、确认、核实和更正。 (五)强化审核履职要求。各级数据审核部门应加强数据审核人员配备,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时间统筹和资源保障,切实抓好数据审核工作的履职履责,强化对各类数据审核不到位行为的查处整改。数据审核不到位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未根据系统提示对表间校验和异常变动进行确认等情况。各级

浅谈商业银行数据治理

浅谈商业银行数据治理 在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诉求日益迫切的今天,能够高效获取高质量的数据并加以分析利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是商业银行实现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支撑,从而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的工作效率和成效就显得特别重要,只有夯实了数据基础,有高质量数据的支撑,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转型之路才能行稳致远。 一、商业银行开展数据治理的背景 (一)监管政策及相关要求 从监管层面来看,自2018年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来,该《指引》为商业银行搭建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提供了指导。在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等五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对数据治理进行了定义。 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将“数据治理”纳入了评价体系,权重占比5%,“数据治理”被列入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评价指标,银行业的数据治理成为了“严监管”的重要领域。 2022年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中更是提出“健全数据治理体系。制定大数据发展战略,确立企业级的数据管理部门,发挥数据治理体系建设组织推动和管理协调作用。完善数据治理制度,运用科技手段推动数据治理系统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数据治理检查、监督与问责。加强业务条线数据团队建设。” 2022年人民银行印发《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旨在为金融机构开展数据工作指明方向、提供依据,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战略规划、着力做好数据治理、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推动数据融合应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金融机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

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金融电脑》 2018年第6期 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5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目的 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充分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指引》包括总则、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价值实现、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五条。 一是明确了数据治理架构。《指引》要求确保数据治理资源充足配置,明确董事会、监事 会和高管层等的职责分工,提出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明确牵头部门和业务部门职责,对岗位设置、团队建设和数据文化建设等提出了要求。 二是提高数据管理和数据质量质效。提出数据管理主要方面的要求,并明确提出建立自我 评估机制,建立问责和激励机制,确保数据管理高效运行。全面强化数据质量要求,建立数据 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指引》还明确监管 数据应纳入数据治理范畴,并在相关条款中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明确全面实现数据价值的主要 要求。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应用嵌入到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全流程, 有效捕捉风险,优化业务流程,实现数据驱动银行发展。突出强调数据加总能力建设、新产品 评估要求,有效评估和处理重大收购和资产剥离等业务对数据治理能力的影响。 四是加强监管监督。明确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监管方式和监管要求。对于数据治理不 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 或与公司治理评价、监管评级等挂钩;也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监管措施及实施行政处罚。 《指引》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推动银行业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拓展新业务,挖 掘新动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经营管理质效。 工行“融e购”获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资格 5月24日,民政部发布了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公示,工行电商平台“融e 购”旗下的“融e购公益”平台成功入选,成为全国21家线上公募资质平台之一,也是首家通过遴选的银行系平台。 “融e购”相关负责人表示,“融e购”作为工行旗下电商平台,以“名商、名品、名店”为主打特色,为优质品牌企业和消费者搭建了供需对接的平台,提供集销售、支付、结算、融 资等综合化服务,目前已跻身国内领先电商平台行列。未来,“融e购公益”将依托超过一亿 用户的“融e购”网上商城,致力于发展创新性金融公益,以综合化电商平台为载体,以银行 级安全系统为保障,以专业的客户服务为后盾,努力担当国有大行的社会责任与公益使命。 运用区块链技术精准扶贫项目落地中行 5月21日,中行宣布西藏扶贫资金支持保障系统二期项目正式投产,该系统投入使用后, 将实现扶贫资金审批使用全流程上“链”,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投放更加精确高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辟银行。 第三条数据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管理纳入公司管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管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管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管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管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管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管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管理架构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LT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 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9.27 •【文号】银监发〔2016〕44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 知 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

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风险治理架构; (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 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6〕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各类风

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三)独立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治理架构; (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银行集团信息安全管理策略》等内外部有关规定和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及定义 (一)信息:关于客体(如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包括概念)的知识,在一定的场合中具有特定的意义。 (二)电子数据:信息的可再解释的电子形式化表示,以适用于通信、解释或处理,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数据”。 (三)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本规定中的自然人包含本行零售个人客户、机构客户中的个人主体、以及本行员工、关联企业涉及的员工等各类个人信息主体。 (四)数据所有者:本行采集、创建数据的单位和岗位,决定处理数据的目的和方式,对数据安全承担最终责任。信息系统主办单位为信息系统数据的所有者。 (五)数据处理者:受数据所有者委托,进行数据采集、存储或处理活动的单位和岗位。

(六)数据使用者:利用数据开展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单位和岗位。 (七)数据控制者:有能力决定数据处理目的、方式等的单位和岗位。 (八)数据主体:数据主体拥有对数据的最终权利。个人信息主体为所标识的自然人,机构客户信息主体为所标识的政企机构,监管信息主体为发文监管机构,本行经营管理信息主体为对应的数据所有者。 (九)汇聚融合:大量数据集中进行一定的清洗、重组、关联分析后形成的新的数据。 (十)共享:数据控制者向其他控制者提供数据,且双方分别对数据拥有独立控制权的过程。 (十一)转让:将数据控制权由一个控制者向另一个控制者转移的过程。 (十二)公开披露:向社会或不特定群体发布信息的行为。 (十三)委托处理:将本行数据委托给合作机构(包含外包服务机构与外部合作机构)进行处理操作的行为。 (十四)明示同意:个人信息主体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主动作出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声明,或者自主作出肯定性动作(包括主动勾选、主动点击“同意”“注册”“发送”“拨打”、主动填写或提供等),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特定处理作出明确授权的行为。

数据资产管理实践白皮书

数据资产管理实践白皮书

前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 经济深度融合”,进一步突出了大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资源的 重要地位,掌握丰富的高价值数据资源日益成为抢占未来发展主动权 的前提和保障。 数据是资产的概念已经成为行业共识。然而现实中,对数据资产的管理和应用往往还处于摸索阶段,数据资产管理面临诸多挑战。首先, 大部分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数据基础还很薄弱,存在数据标准混乱、数据质 量层次不齐、各条块之间数据孤岛化严重等现象,阻碍了数据的共享应用。其次,受限于数据规模和数据源种类的丰富程度,多数企业的数据 应用刚刚起步,主要集中在精准营销,舆情感知和风险控制等有限场景,应用深度不够,应用空间亟待开拓。再次,由于数据的价值很难评估, 企业难以对数据的成本以及其对业务的贡献进行评估,从而难以像运营 有形资产一样管理数据资产。 国际上,1990 年以来,以国际数据管理协会(DAMA,Data Management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为代表的组织机构长期从事数 据管理的研究,形成了一定的理论成果。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我国金融、电信、能源、互联网等信息化较为先进的行业,已经积累了丰富的 数据资产管理经验。这些经验的总结对于补充完善数据管理理论体系、 推进数据资产管理在各个行业的普及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数据资产管理的研究,我们组织编写了《数据资产管理

实践白皮书》。本白皮书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数据资产管理 的概述及变革中的数据资产管理呈现出来的特征趋势;第二部分从实践 角度出发阐述了数据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了数据资 产管理的实施步骤、实践模式、技术工具和成功要素;最后结合实践经验,介绍了电信、金融、政务、医疗和工业等相关领域的数据资产管理 案例。本白皮书在《数据资产管理实践白皮书3.0》的基础上,以全面 盘点数据资产、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数据获取效率、保障数据安全合规、数据价值持续释放等角度,通过权威数据和典型事件,生动剖析了数据资产管理的重点内容和目标。在原有管理职能的 介绍下,尝试说明数据资产化管理的关键活动步骤,并在实施步骤方面,增加了各实施阶段的具体输出物,并增加了“数据价值管理工具”和“数 据服务管理工具”,更好的指导企业搭建数据资产管理平台,开展数据 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本白皮书可以为政府和企业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也 可以作为相关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参考依据。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所限,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足。下一步,我们还将广泛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深化相关研究,持续完善白皮书内容,在已有版本的基础上,适 时修订发布新版。我们诚邀各界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研究工作,积极献 言献策,共同完善国内数据资产管理理论和方法论体系,为促进大数据 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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