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08定额营改增除税价文件
电力定额总站“营改增”(2016)9号和45号两期发文差异分析

经向定额总站专家咨询确认:设备运杂费一律采用设备的含税价格计算。
区分供给方
甲供材料除税价参与取费,含税价计入造价(不再计取税金)。
不变
建筑乙供设备以不含税价计取税金,计入建筑工程费。
不变
建筑甲供设备以含税价计入建筑工程费
不变
未描述
安装乙供设备以不含税价计取税金,不含税价及税金一并计入安装工程费。
1、定额差异
分析维度
9号文
45号文
定额数据
使用原定额数据
使用新发布的估价表数据
除税方法
通过各章节的材料、机械除税系数扣定额材料基价、机械基价中的进项税额,定额下的材料、机械预算价格并没有除税。
直接扣除定额下材料、机械预算价中的进项税额,采用新的除税价计算定额材料、机械除税基价。
适用范围
1、不除税,则可编制营业税工程或简易计税工程;
可研估算和初设概算阶段,工艺设备(即安装设备)一般按照甲供计算,将设备含税价格计入设备购置费。若需区分工艺设备供给方式,则将乙供工艺设备除税价格汇入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作为税金的取费基数;将甲供工艺设备的含税价格计入设备购置费。
差异分析
基本原则
一般不区分材料供给方式
材料和建筑设备一般按乙供计算;安装设备一般按甲供计算。
未描述
安装工程甲供设备以含税价计入设备购置费
3、调差方式
9号文
45号文
原文
材料和施工机械进行价差调整时均应按除税价格计算,甲供材料除外。现行各套定额调整办法和调整系数,均需按照扣除进项税处理:已发布各项价差调整系数暂不调整;建筑工程中材料价差根据不同材料品种的税率除税,施工机械价差按照10%的综合税率除税。
电力定额总站“营改增”两期发文差异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完整版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附件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一)一般计税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2016】116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2471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水利工程营改增计算办法

附件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结合水利部《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及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为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陕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计项目〔2000〕1045号),省水利厅颁发的《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陕水计〔1996〕14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2000版)调整意见》(陕发改项目〔2009〕821号)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总体原则1、遵循“价税分离”的费税计算方法。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在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时,其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的总额作为基数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保持项目投资水平的基本稳定。
设备费、费用项目计价规则和费率不作调整。
原则保持目前的项目投资水平。
二、费用构成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仍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及税金五部分组成。
只是将税金中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附加税费。
三、定额1、《陕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部分(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子目,其构成、量值和费率不作调整;2、《陕西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整体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子目,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7调整系数。
计算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设备费。
“营改增”后如何投标报价

“营改增”后如何投标报价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的管理、内部投标成本测算、销项税的估算、合同谈判和审核等工作,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按“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
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
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
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
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
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
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
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无法生存。
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甚至出现亏损。
另一种情况,如果协议签订的是发包方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不含税,意味着所有税负由转包方承担,转包方可能会去取得抵扣发票,也可能以降低采购价格来补偿增加的税负,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转包方的预期收益将会因此降低,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
2018年营改增文件汇编

目录
政策法规
全国 1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1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 〕 2 0 1 8 3 3号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 〕 2 0 1 8 3 2号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 〕 2 0 1 8 2 0号 2 华北·北京、 河北、 山西、 内蒙、 天津 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京建发〔 〕 2 0 1 8 1 9 1号 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的通知 冀建工〔 〕 2 0 1 8 1 8号 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5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定总字〔 〕 2 0 1 8 0 3号 5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值税税率的通知 2 2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津建筑函〔 〕 2 0 1 8 8 3号 2 3 华东·安徽、 福建、 江苏、 山东、 上海、 浙江 2 4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 〕 2 0 1 8 1 1号 2 4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 〕 2 0 1 8 1 0号 2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苏建函价 〔 〕 2 0 1 8 2 9 8号 2 4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 〕 2 0 1 8 1 2号 2 5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 ) 2 0 1 8 2 8号 2 5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率折算率的通知 2 6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 〕 2 0 1 8 1 0 4号 2 6 华南·广东、 广西 2 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粤建市函[ ] 2 0 1 8 8 9 8号 2 7
2016年营改增-博奥软件V17交底(营改增版)-(博奥清单计价营改增教程)

第五部分
旧V16工程导入到V17注意事项
V16转V17一句话简单说就是使用(工具里面的电子评标--V16导 V17按钮把V16的压缩工程导入,重建取费和概况表及信息价并检 查其他项目和补充定额,重新计算即可。 通过此按钮可以使V17兼容V16的工程
项目工程,记得修改软件合格证号
重
建取费
材料价格页面,计算,输入除税信息价
一般计税法
旧营业税法
拆除2011和安装拆除工程 这两个专业特殊,按费用定额,这两个专业没有一般计税法,所以在 V17里他们只有简易计税法
这两个专业,V17里记得输入的也是含税信息价
拆除和建筑一个项目时,分部分项的内容只出一个
删除以上即可,下一个新版本会没有此问题
按造价站说法,不同计税法应该分开打印, 为方便大家,我们博奥也可以合并,只是工程项目汇总时名称不同,分开 两处汇总规费和增值税
其他项目,按2016费用定额的要求,重新输入他们的除税价和费率 分部分项的补充定额也同理,要输入除税价
工程概况表需要重建,以便软件能更新软件合格证号和新内容
各种表格已经按最新文件更新
按造价站要求增加 分部分项小计 所有的经济指标表 和概况表也都已经 按最新改动 本次也对定额库进 行了勘误,该勘误 也是属于造价站未 发布的
3%
备注:初级农产品在材料信息里指:从苗圃或林场购买的花卉、苗木、原木,但从经销商处购买的则按17%的税率或3%的 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下:施工机具台班单价与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但各 项组成内容,相比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应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施工机具 台班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见下表。
序号 1 机械 台班单价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扣减平均税率小于租赁有形动 产适用税率17%。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考虑全部委外维修,以适用的税率17%扣减。 考虑外修费用占30%,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 减。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消费税:汽油1.52元 /升;柴油1.20元/升 税收费率,不予扣减。 以接受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的税率扣减。 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减。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
营改增下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及建筑企业对策

营改增下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及建筑企业对策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规则有了重大改变。
我们应该了解营改增的动态,把握营改增的本质,掌握增值税下的工程计价规则,了解营改增执行中的一些问题,怎样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规避企业的风险。
文章主要从浙江系列营改增政策、文件出发,阐述营改增下计价规则本质的变化及建筑业的应对建议,供同行探讨。
标签:营改增;计价规则;变化;应对1、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情况1.1营改增实施进程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经过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营改增。
1.2营改增实施背景顾名思义,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建筑业营业税3%,增值税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营业税不能抵扣,增值税可以抵扣。
营业税是地税。
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
营改增涉及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
营改增的好处就是:避免重复征税,平衡行业赋税,消除分税制弊端等等。
李克强说:“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一些建筑企必然会因税制变化而没有调整经营策略而被淘汰,剩下的是那些应变能力强、经营能力强的合法企业。
1.3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动态2016年4月18日浙江建设厅下发建建发[2016]144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同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下发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2016]25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以上文件自2016年5月1日执行,自此浙江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打上增值税的标签。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对于部分增值税政策进行微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08定额营改增除税价文件
摘要:
1.引言
2.河南08 定额营改增文件的背景和目的
3.营改增政策简介
4.08 定额营改增除税价的计算方法
5.文件对行业和企业的影响
6.结论
正文:
河南08 定额营改增除税价文件,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政策,调整和完善河南省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税收政策而制定的。
该文件对相关行业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营改增政策是我国自2016 年全面推开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优化税制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08 定额营改增除税价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具体计算公式为:除税价=原价×(1-适用税率)。
其中,原价是指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适用税率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按照不同行业和税种确定的税率。
河南08 定额营改增除税价文件的实施,对河南省各行各业产生了深远的
影响。
首先,对于建筑业、房地产业等传统行业,降低税收负担,有助于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其次,对于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新兴行业,优化税收政策,有助于促进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总之,河南08 定额营改增除税价文件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推动河南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