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解读(第四页清包工及甲供材料工程简易纳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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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随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建筑安装企业的“甲供材”业务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传统意义上的“甲供材”,企业作为购置者付款购买建设材料,在建筑施工项目中分别给予扣除或计入成本的处理方式,建筑安装企业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是在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的“甲供材”业务将不再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在企业采购建筑材料时,企业不再直接缴纳营业税,而是采用进项税额抵扣方式。

也就是说,企业采购的建筑材料所包含的增值税可在企业销售完工后进行抵扣。

从实际操作上,建筑安装企业在办理“甲供材”业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税率变化建筑安装企业在采购建筑材料时,应当注意不同材料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不同材料所适用的税率相较之前的营业税有所变化,企业需注意税率变化的情况。

例如,铁路建设所使用的轨道材料税率为3%,而其他建筑材料则有17%、11%等不同税率,企业应当在采购时给予足够的关注。

2. 纳税申报建筑安装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当在纳税申报时结合“甲供材”业务进行详细的申报,以确保税收合规。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收集相关发票及时进行认证和登记,并结合实际情况填报纳税申报表。

3. 税务风险控制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采购建筑材料的税负将大幅度增加,因此企业需要针对“甲供材”业务进行税务风险控制。

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加强供应商的供货审查、核实纳税人资格、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4. 适应政策变化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将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

在政策变化的前提下,企业需要适应政策变化,并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完成相关的业务转型。

企业还可以利用设备租赁、代购等方式,减轻“甲供材”业务的税负。

总体来说,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将受到较大的影响,企业需要注意政策变化,在实际操作中加以应对,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并保证企业的税收合规。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税负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其中,“甲供材”业务是影响比较大的一项。

营改增前,“甲供材”业务按照货物销售方式征收营业税,由于很多材料的增值税率比营业税率高,建筑安装企业在“甲供材”业务中可以通过自己购买材料再售出,从而获得税收优势。

而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纳入增值税范畴,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税负产生了直接影响。

本篇文章将从“甲供材”业务的定义、纳税方式、税收效应三个方面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的增值税分析。

一、“甲供材”业务的定义“甲供材”业务是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工程时,按照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施工。

具体来说,“甲供材”业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业主提供材料,建筑安装企业按照业主要求对材料进行施工。

2.业主提供材料,建筑安装企业将材料送到生产厂家进行定制加工,然后进行安装。

在营改增前,建筑安装企业的“甲供材”业务按照货物销售方式征收营业税,可以通过自己购买材料再售出的方式获得税收优势。

但是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纳入增值税范畴,征收增值税的方式为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

具体来说,建筑安装企业需要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纳税:2.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材料验收,并向业主索取完税发票。

3.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完税发票的信息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

三、税收效应分析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纳税方式从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直接影响了建筑安装企业的税负。

据统计,很多建筑安装企业在营改增后,由于“甲供材”业务的增值税率较高,导致税负增加了10%以上。

然而,营改增政策也带来了一些好处,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记录更加清晰,也方便了企业的财务管理。

此外,即使“甲供材”业务的增值税率较高,但是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在随后的销售中抵扣相应的增值税,减轻税负。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的“甲供材”业务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简易计税方法政策汇总

简易计税方法政策汇总

营改增中的简易计税方法汇总增值税是对货物流通、提供劳务及服务过程中每个环节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所以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税额是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的,但由于部分纳税人无法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以及其他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增值税也有简易计税方法,即直接用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随着营改增'全面推行,为了政策衔接顺畅,确保纳税人整体税负下降,在营改增行业中也多处使用了简易计税方法。

为了让纳税人了解简易计税,江苏国税12366梳理了营改增中简易计税的基本知识点,与纳税人共享。

一、什么是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是增值税计税方法中的一种,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米用简易计税方法首先应计算确认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销售额确认后,在根据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二、哪些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呢?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简易征收呢?销售不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融资租赁服务非学历教育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之”甲供工程“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之”甲供工程“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之”甲供工程“一、甲供工程的界定36号文指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理解这个界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第三,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第四,工程发包方既包括通常为房地产企业的建设方,也包括通常为施工企业的总包方。

二、甲供工程的类型(一)差额模式发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由发包方采购,结算时承包方经营额不包括材料、设备、动力价款,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不含甲供部分。

例1:某房地产开发商A与施工企业B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合同价款为8000万元,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4000万元钢材,所需钢材由A采购后交B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B无关。

(二)总额模式发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材料、设备、动力属于承包方承包范围,但由发包方负责采购,供应商将发票开给发包方,然后将相应材料交由承包方使用,结算时承包方经营额包括此部分材料、设备、动力价款,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包含甲供部分。

例2:某房地产开发商A与施工企业B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其中钢材价款4000万元,钢材由A采购后交B用于本工程,用以抵顶甲方欠乙方工程款,其余8000万元由A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B。

三、甲供工程税务处理甲供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常见现象,营业税法和增值税法均对此做了专门规定。

(一)营业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工程施工简易计税条件

工程施工简易计税条件

工程施工简易计税条件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针对建筑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的一种政策。

该政策旨在简化税收程序,降低税负,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简易计税条件的具体内容。

一、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以下情况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清包工方式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以销售额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条件解读1. 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负责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者只负责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这种模式下,施工方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提供劳动力和服务,而非材料销售。

2. 甲供工程: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

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主要负责施工,而非材料供应,因此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 建筑工程老项目:指的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

这类项目由于时间较早,按照原来的营业税制度计税,现在改为增值税计税,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允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注意事项1.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应在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备案规定进行纳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随着我国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营改增”政策已经在各行各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甲供材业务也不例外。

甲供材业务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零部件等供应商直接通过结算后发货给业务单位,对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本文将围绕“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阐述,希望能够为相关企业提供一些帮助。

一、“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定义及特点甲供材业务是指企业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根据需要向供应商直接发出订单,供应商直接发货、并与企业结算货款。

这种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 企业直接向供应商发出订单,供应商直接发货;2. 供应商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企业不支付货款给供应商;3. 企业对供应商直接发的货物进行验收,并进行入账处理。

二、“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1. 增值税发票开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甲供材业务应当由供应商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验收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际验收的货物金额开具进项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 甲供材业务的入账处理企业应按照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甲供材业务进行入账处理。

对于采购的甲供材,企业应在收到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及时做好入账记录,确保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够正常抵扣。

3. 甲供材业务的成本核算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将甲供材业务相关的增值税纳入成本中。

这些增值税应当作为企业的成本支出进行核算和管理,以确保企业产生的增值税能够及时申报和抵扣。

4. 甲供材业务的税务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企业在做好甲供材业务的财务记录和成本核算后,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企业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将甲供材业务的相关税务信息申报给税务机关,确保纳税的合规性。

5. 对甲供材业务进行合规性审计为了确保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有必要对甲供材业务进行合规性审计。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营改增”针对计税方法、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计税方法中有争议的是关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问题。

相关规定指出,清包工、甲供材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均可采取这种计税方法。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少企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困惑。

清包工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按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考虑到“价税分离”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

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甲供材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

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

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最新知识]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最新知识]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我们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建筑业营改增中,为保持税负稳定,大都平移了原营业税政策,但有一项政策的改变堪称亮点,这就是甲供工程,即我们俗称的甲供材。

营改增后,甲供的材料不再计入建筑企业的税基,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大幅降低。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小于销售额的48。

16%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大于销售额的48。

16%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甲供材在营改增后有哪些影响?
所谓甲供材就是甲方提供材料。

即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由甲方(建设方)与乙方(承包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主材或工程设备的一种供货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对于甲供材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营改增前后会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注意。

一、营业税下涉税关系复杂
二、营改增后税款抵扣要考虑周详
以上就是关于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营改增有关的文章,请继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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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我们业务模式更适合那种计税方法。
最终根据五局党政联席会决策要求执行
1、最佳模式:按照完工进度开具发票收到工程款,确 认收入,取得分包发票匹配成本,缴纳增值部分税款; 2、最差的模式:未开工先开票,迟迟收不到款,无法 取得分包票,全额纳税,无法匹配收入成本; 3、工程尾款质保金:一年或更长时间回款,营改增以 后,协商质保金回款前开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
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 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 不得变更,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新旧纳税标准
特定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 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 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 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能抵扣。
(七)老项目备案:五月一日以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备案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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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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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概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
行营改增。
二、新旧纳税标准
旧标准:营业税,税率3%。
新标准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11%)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
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七、其他需关注事项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允许抵扣进
四、新旧抵扣方式
营业税:自营的3%纳税。总包分包税务局备案, 可以采用差额纳税。 增值税:只就增值部分纳税。前提是能够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五、新旧纳税时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项税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率3%)。
七、其他需关注事项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五)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 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 缴营业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七、其他需关注事项
(一)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
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
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 内申报纳税;
五、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 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新旧合同认定标准
旧合同(建筑工程老项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 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 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新合同:五月一日以后签订合同以及开工的 项目。
六、营改增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老项目:影响不大 新项目计税方法选择:选择简易征收无法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甲方无法抵扣,面临运营商是否同意开具
普通发票问题。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不能取得下游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人工费占比较大面临的是我们不 能抵扣,就要增加8%的税负。
六、营改增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 1、选择简易征收方式,需要跟运营商沟通取得运营商认可; 2、选择一般计税办法:一定要取得下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 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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