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承包的山林可以砍树枝吗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
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 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ICSL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LY/T 1646-200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森林采伐作业规程Code of Forest Harvesting2005-08-16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林业局发布目次前言 (1)引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原则 (9)4.1 以人为本 (9)4.2 生态优先 (9)4.3 注重效率 (9)4.4 分类经营 (9)5 机构与人员能力要求 (9)5.1 机构与队伍 (9)5.1.1 规划设计机构 (9)5.1.2 采伐作业队伍 (9)5.2 作业人员 (9)5.2.1 管理人员 (9)5.2.2 调查规划设计人员 (10)5.2.3 采伐作业人员 (10)5.2.4 质量监督人员 (10)5.3 技术培训 (10)5.3.1 关键岗位 (10)5.3.2 重点培训内容 (10)6 森林采伐类型主要采伐方式 (11)6.1 主伐 (11)6.1.1 皆伐 (11)6.1.2 渐伐 (11)6.1.3 择伐 (12)6.2 抚育采伐 (12)6.2.1 用材林抚育采伐 (12)6.2.2 防护林抚育采伐 (13)6.3 低产(效)林改造采伐 (13)6.3.1 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 (13)6.3.2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 (14)6.4 更新采伐 (15)6.4.1 林分更新采伐 (15)6.4.2 林带更新采伐 (16)6.5 其他采伐............ (16)6.5.1 适用范围 (16)6.5.2 技术标准 (16)7 森林采伐规划设计 (16)7.1 森林采伐规划 (16)7.1.1 长期森林采伐规划 (16)7.1.2 中期森林采伐规划 (16)7.1.3 年度采伐计划 (17)7.1.4 施工作业计划 (17)7.2 缓冲区设置和管理 (18)7.2.1 缓冲区设置 (18)7.2.2 缓冲区的管理 (18)7.3 伐区调查设计 (18)7.3.1 伐区区划 (18)7.3.2 伐区调查 (18)7.3.3 生产工艺设计 (19)7.3.4 工程设计 (19)7.3.5 伐区设计成果 (20)8 森林采伐作业准备 (21)8.1 林木采伐许可证 (21)8.2 楞场 (21)8.3 集材道 (21)8.4 其他准备 (21)8.4.1 生活点 (21)8.4.2 物资 (21)8.4.3 设备 (21)9林木采伐作业 (22)9.1 伐木前准备 (22)9.1.1 伐前公示 (22)9.1.2 边界与采伐木标志 (22)9.1.3 伐木顺序和伐区树倒方向 (22)9.2 伐木 (23)9.2.1 伐木操作 (23)9.2.2 安全要求 (24)9.2.3 搭挂树处理 (25)9.3 打枝 (25)9.3.1 操作 (25)9.3.2 安全要求 (25)9.4 造材 (25)9.4.1 造材原则 (25)9.4.2 操作 (25)9.4.3 安全要求 (25)9.5 集材 (26)9.5.1 索道集材 (26)9.5.2 拖拉机集材 (27)9.5.3 人力集材 (28)9.5.4 畜力集材 (28)9.5.5 滑道集材 (28)楞 (29)9.6.1 归楞方式 (29)9.6.2 归楞要求 (29)9.6.3 楞堆结构 (30)9.7 装车 (30)9.7.1 装车 (30)9.7.2 安全要求 (31)9.8 原木检尺与分级 (31)9.8.1 原木检尺 (31)9.8.2 原木分级 (32)9.9 伐后作业 (32)9.9.1 采伐迹地清理 (32)9.9.2 楞场和装车场清理 (32)9.9.3 临时性生活区清理 (33)9.9.4 集材道清理 (33)9.9.5 水道清理 (33)9.10 安全检查 (33)10 森林更新 (33)10.1 更新方式 (33)10.1.1 人工更新 (33)10.1.2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34)10.1.3新 (34)10.2 更新要求 (34)10.2.1 更新时间 (34)10.2.2 技术标准 (34)10.2.3 技术要求 (35)11 安全与场地卫生 (35)11.1 安全生产 (35)11.1.1 安全管理 (35)11.1.2 劳动保护 (35)11.2 森林防火 (36)11.2.1 防火、灭火教育 (36)11.2.2 临时居住场地防火 (36)11.2.3 作业区防火 (36)11.2.4 机械设备防火 (36)11.2.5 火情处理 (36)11.3 机械设备维护 (36)11.3.1 使用与保管 (36)11.3.2 废物处理 (37)11.3.3 物品贮藏 (37)11.4 场地卫生 (37)11.4.1 场地设置 (37)11.4.2 生活用水 (37)11.4.3 排污 (37)11.4.4 垃圾处理 (37)11.5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 (37)11.5.1 有毒、有害物品使用 (37)11.5.2 有毒、有害物品保存与处理 (37)12 森林采伐作业监督与检查验收 (38)12.1 伐区调查设计检查 (38)12.2 伐区生产准备作业检查 (38)12.3 伐区作业监督 (38)12.4 伐区检查验收 (38)12.4.1 检查验收小组和检查验收时间 (38)12.4.2 检查程序 (38)12.4.3 检查验收标准 (38)12.5 伐区更新验收 (39)12.6 采伐验收合格证的发放 (39)13 档案管理 (39)13.1 档案管理机构、人员与职责 (39)13.2 档案内容 (39)13.2.1 伐区资源调查与采伐设计文档 (39)13.2.2 采伐作业文档 (39)13.2.3 监督、检查与验收文档 (39)13.2.4 其他相关文档 (39)13.3 档案保存形式 (39)13.3.1 纸质文档 (39)13.3.2 电子文档 (39)13.4 档案管理与服务 (39)13.4.1 归档与接收 (39)13.4.2 档案入库 (40)13.4.3 档案管理与服务 (40)附录A 不同集材方式的适用范围 (41)附录B 不同集材道的主要技术参数 (41)附录C 劳动保护服装使用指南 (42)附录D 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标准 (43)附录E 伐区生产准备作业验收标准 (43)附录F 伐区作业监督主要处罚项目 (44)附录G 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标准 (45)参考文献 (46)前言本标准主要包括十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等。
森林采伐类型

森林采伐类型2009-11-21 09:53采伐类型森林采伐是对森林和林木所进行的一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四种类型。
主伐主伐是对成熟林分或部分成熟林木进行采伐,适用于对用材林、薪炭林的采伐,包括皆伐、择伐、渐伐三种方式。
(一)皆伐:适用于单层同龄的成、过熟林,以及需要更换树种的林分。
天然阔叶林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皆伐面积以5公顷以下为宜,坡度平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且能及时更新的地方,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一次连片皆伐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皆伐伐区之间间隔的面积不得少于皆伐的面积。
(二)择伐:适用于复层异龄林、皆伐后易引起水土流失或培育大径级木材的单层林,以及毛竹林。
择伐林木的平均年龄须在近熟林以上。
对影响周围树木生长的"霸王树"、遭病虫、雷击、风、雪压等危害无生长前途的林木优先安排择伐。
人工林择伐强度一般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天然林择伐强度一般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择伐后林分郁闭度应保留在0.5以上。
回归年或择伐周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毛竹采伐以单株择伐方式进行,采伐后每公顷保留健壮的大径级母竹不得少于2侧株。
杂竹采伐根据生长特性和经营目的选择合理的采伐方式。
(三)渐伐:适用于天然更新能力强且伐后人工更新困难的成、过熟单层林或接近单层林的林分,以及皆伐后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上层林分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达更新标准,分两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当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时,分三次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量的50%,林内幼树达到更新标准,并开始郁闭时,最后将留下的成、过熟森林全部伐光。
渐伐作业的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一般不超过个龄级期。
抚育采伐(一)抚育采伐是对密度较大的幼、中龄林实施的一种培育措施,其目的是调整林分组成或密度,改善林分生长环境,争取中间利用,提高林分产量和质量。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
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概述林木采伐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利用和开发的过程。
由于林木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林木采伐进行科学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并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
二、管理范围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适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林场、林区、林业企业等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内容涵盖林木采伐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
三、林木采伐规划1. 林木采伐规划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采伐方案。
采伐规划应当包括采伐的区域范围、林木种类及径级、采伐数量、采伐期限等内容。
2. 采伐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利用,避免采伐过度导致生态环境破坏。
3. 采伐规划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论证和审批,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林木采伐审批1. 林木采伐审批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森林资源管理部门递交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采伐规划,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采伐审批应当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并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采伐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林木采伐实施1. 林木采伐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经营主体进行,采伐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2. 林木采伐应当按照采伐规划和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越规定的采伐范围、种类和数量。
3. 采伐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洪等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 林木采伐应当依法支付林木资源出让金,并按照采伐成果进行统计报备。
六、林木采伐监督1. 林木采伐监督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共同参与。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 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采伐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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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承包的山林可以砍树枝吗
导读:对自己承包的山林通常情况下是可以砍树枝的,如果只是砍树枝,并没有大肆砍伐林木,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只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如果自己承包的山林上面有一些防风固沙林,护路林,一般情况下不能随便砍伐。
一、自己承包的山林可以砍树枝吗?
自己承包的山林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砍树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
可证。
二、滥伐林木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自己承包山林的时候,对是否可以砍伐山林的问题,应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清楚,正常情况下承包山林,自然也就承包了对山上面种的这些树木的使用权。
可是山上种的树木,有农田防护林,护岸护堤林,这些树林都是受保护的,不能随便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