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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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青生发〔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青生发〔2023〕101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及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现将我厅对全省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非核与辐射类)常态化复核及第四季度靶向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我厅抽查复核,全省共有7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监测布点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涉及的7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10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和失信记分(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请相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针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好环境保护措施,避免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请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附件: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青海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11日附件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注:本表所称《监管办法》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细晶沟金矿采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细晶沟金矿采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细晶沟金矿采矿项目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细晶沟金矿采矿项目核准的批复海西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你局《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细晶沟金矿采矿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西工信〔2021〕400号)收悉。

根据《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核准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细晶沟金矿采矿项目(项目代码:2112-632862-04-01-757686)。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细晶沟地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采矿规模为60万吨/年、2000吨/天。

项目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不新增尾矿库,原有尾矿库满足生产需求。

四、项目投资及经济效益项目总投资约57899.53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项目建设完成后,预计年实现销售收入约66797.75万元,利润总额约5178.88万元,年利税约1294.72万元。

五、项目建设周期2022年1月—2024年12月。

六、项目核准依据及已取得的批复文件1.大柴旦行委自然资源局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细晶沟金矿采矿项目无需办理用地情况的说明;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6300002008044010000385);3.海西州自然资源局《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申请青海省大柴旦镇细晶沟金矿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查意见》(西自然资〔2021〕433号);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海省大柴旦镇细晶沟金矿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青自然资储审备字〔2020〕047号);5.大柴旦行委经济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细晶沟金矿采矿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柴行发统字〔2021〕684号);6.大柴旦行委自然资源局关于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的情况说明;7.大柴旦行委社会发展局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细晶沟金矿采矿项目对文物压覆情况意见的复函;七、要求(一)请你局督促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依据批复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节能等相关批复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河北青龙金矿技改环评报告书

河北青龙金矿技改环评报告书

河北青龙金矿技改环评报告书一、项目背景和建设内容青龙金矿位于河北省青龙县,是我国重要的金矿资源之一,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开采潜力。

为了推动金矿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提高矿业产能和资源利用效率,金矿公司计划进行技改操作,并编制了技改环评报告书。

本次技改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在原有开采设备的基础上进行更新换代,引进新一代的矿山设备,提高开采效率和安全性;2.对矿山通风、照明、水源等基础设施进行改良和扩建,提高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3.引进和应用新的矿山开采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金矿采选效益和综合利用率。

二、环境影响评价本次技改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水资源、大气环境、振动与噪音、废弃物排放等方面。

1.土地利用影响:技改项目对土地利用的影响主要是矿山扩建和生产用地的调整,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农田和生态环境的占用。

2.水资源影响:技改项目将对周边水源进行利用,并增加新的水源供应点,将对周边水库和水源地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压力。

但金矿公司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大气环境影响:技改项目将增加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可能对周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的污染物排放。

金矿公司将采取减排措施,如引进先进的燃烧技术和尾气处理设备,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4.振动与噪音影响:技改项目将增加开采设备和爆破操作,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一定的振动和噪音。

金矿公司将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如采用隔音墙、减震装置等,确保噪音和振动不会对周边居民造成过大的影响。

5.废弃物排放影响:技改项目将增加废弃物的产生,包括矿石、尾砂等。

金矿公司将采取科学的废弃物处理方式,如填埋、尾砂浆排放等,确保废弃物的合理处置和环境污染的预防。

三、环境保护措施为确保技改项目不对环境产生过大的影响,金矿公司将采取以下环境保护措施:1.优化设计和规划,最大限度减少土地占用;2.控制水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3.引进先进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标准;4.采取噪音和振动防护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5.实施废弃物管理方案,确保废弃物的合理处置和减排。

浅谈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通风管理

浅谈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通风管理

浅谈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通风管理发布时间:2022-01-12T07:19:07.144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28期9月作者:魏旭良[导读] 矿井安全管理中通风管理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通风工作的不到位会导致重大魏旭良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816200摘要:矿井安全管理中通风管理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通风工作的不到位会导致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矿井通风的目的是连续不断的供给井下新鲜空气,保障人员呼吸,冲淡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创造良好适宜的工作环境。

强化矿井通风管理是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随着青龙沟金矿勘探项目的不断增加,通风系统也在不断的优化。

在完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加强各级领导及员工的安全意识及通风管理的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通风;安全;管理0前言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加入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来,新一届领导班子以“建设世界一流矿业公司”为目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企业管理,着重强调通风管理的重要性,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使公司管理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目前,公司各项技术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是中国黄金行业重点生产企业之一。

中国的矿山行业经过一次次的教训,可以说矿山通风管理的重要性已经非常明显了,很多矿山行业都设立专职通风矿长。

近年来,随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 2013.4-2008)的有关规定,各级安检部门和矿山企业开展了通风管理的专项整顿,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在通风管理方面采取了规范化、现代化的各种措施。

1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通风系统概况1.1矿井概况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共分两个矿采区,分别为青龙沟采区和青龙沟323采区,其中青龙沟采区分为北矿段和南矿段分别形成三个独立的开拓系统,青龙沟北矿段在2015年12月以前已进行了数年露天开采,目前露天采矿已结束,该矿段转为地下开采,井下采用无轨卡车运输方案,建设规模5万t/a。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9年更新)》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9年更新)》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9年更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7.17
•【字号】青生发〔2019〕211号
•【施行日期】2019.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
名单(2019年更新)》的通知
青生发〔2019〕211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按照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的要求,我厅在2017年印发的《青海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青环发〔2017〕266号)基础上,经征求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名单进行了增补修订。

现将《青海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9年更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环境重点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青生发〔2019〕95号)相关要求,监督各重点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落实情况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评估、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务必高度重视,工作落实情况按
要求及时报送我厅。

附件:青海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9年更新)
2019年7月17日附件
青海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9年更新)。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青生发〔2023〕119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生发〔2023〕119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生态环境局: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部令第26号)、《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环办固体函〔2021〕613号)、《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19日青海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方案(试行)为建立健全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制度,加强尾矿库分类分级差异化动态监管,提高尾矿库环境监管精准化和科学化水平,筑牢防范尾矿库环境风险底线,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部令第26号)、《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环办固体函〔2021〕613号)、《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注重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突出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精准开展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动态调整,强化尾矿库重大环境风险各项措施落实,切实做到“应调尽调”“应管尽管”,有力有效落实尾矿污染防治要求,不断提升尾矿库环境监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分级、分类施策,实施差异化动态环境监管;坚持突出重点、精准防控,集中力量优先抓好环境风险突出的尾矿库;坚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和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青政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22〕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对《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7日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依法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实行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目录之外的其他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级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则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中跨市州行政区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电解铝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风险排查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电解铝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风险排查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电解铝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风险排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青环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电解铝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风险排查情况的通报青环发〔2018〕45号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黄南州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中铝兰州分公司电解槽大修渣(废阴极碳块)未按危险废物规范管理、非法倾倒并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合填埋的环境污染事件被媒体曝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已列为2018年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案件。

为防范我省电解铝行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近日我厅组织相关部门对全省14家电解铝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和电解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情况进行了抽查。

现就抽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目前,全省电解铝企业正常运行的有9家,停产关闭的有3家。

正常运行的分别为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物产工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黄河鑫业有限公司、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百和再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和青海佳韵商贸有限公司,电解铝总产能为294万吨/年;停产关闭的分别为海北铝厂、青海金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同仁铝业有限公司。

利用电解铝企业产生危险废物从事经营单位共3家,分别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青海松岳工贸有限公司和青海海鼎工贸有限公司。

经查,在2016年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施后,我省各电解铝企业均能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电解铝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属性的通知》(青环发〔2016〕203号)的规定,将电解槽大修渣(HW48,321-023-48)、铝灰(HW48,321-025-48)作为有色金属冶炼废物纳入危险废物予以严格管理,产生的危险废物均能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安全处置,并建立健全了相应台帐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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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8.13
•【字号】青生发〔2019〕242号
•【施行日期】2019.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生发〔2019〕242号
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柴〔2019〕58号)及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沟金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西生字〔2019〕139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18-632862-09-02-000837)位于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大柴旦镇。

矿区面积3.8936平方公里,分三个采区,其中北矿段矿山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平硐加斜坡道开拓,生产规模20万吨/年,服务年限6.55年;南矿段矿山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竖井开拓,生产规模5万吨/年,服务年限4.11年;323采区前期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生产规模15万吨/年,服务年限3年,后期进行地下开采,平硐加斜坡道开拓,生产规模6万吨/年,服务年限4.2年。

本次设计三个矿区同时开采,矿山生产规模40万吨/年,总服务年限7.2年,采用充填分段空场法、水平干式充填法和削壁充填法。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采矿工程及配套的排土场、工业场地、道路、供电供水等辅助、公用和环保工程。

选矿依托企业原有选冶厂。

二、项目符合《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规划环评要求,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改)中允许类项目。

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缓解和控制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项目建设及生产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严格落实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自然资源部《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以及《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将绿色矿山建设政策和行业规范标准等要求贯穿到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建设开采方式科学、资源利用高效、企业管理规范、生产工艺环保、矿山环境优美的绿色矿山。

(二)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对青龙沟矿区北矿段以及金龙沟矿区遗留问题全面进行整治。

对青龙沟、金龙沟露天采坑进行削坡整治,清理坡面浮石,做好露天采坑与排土场的排水措施;对青龙沟矿区北矿段现有两处排土场进行压实,边坡进行防护。

上述“以新带老”措施应在项目建设期完成,并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

严格控制占地范围,进一步优化工业场地、矿山道路以及辅助、公用设施布局,北矿段应尽量利用已有场地,减少地
表扰动;严格控制施工、生产活动范围,制定并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方案,对开采过程中的废弃平硐及井口平台、不再利用的矿山道路等区域及时恢复治理工作,323采区露天转井工开采时,同步开展露天采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加强施工人员管理,禁止猎杀野生动物。

矿山服务期满后,制定并实施生态恢复方案。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

矿山建设运营产生的废石部分用于道路建设、场地平整和地下采空区回填,其余分别送至矿区北矿段现有两处排土场以及新建323采区排土场堆存,新建排土场选址建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Ⅰ类场规定、《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07)要求,规范设置截排水沟、拦渣坝;323露天采场矿石堆场进行边坡防护,稳定坡角;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贮存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有关要求的危废暂存间,定期送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暂时无法鉴定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矿井涌水沉淀池污泥等固体废物收集后,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施工场地修建防渗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运营期矿井涌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排入高位水池,优先用于井下作业,剩余涌水运至企业现有选冶厂补充生产回水,不外排,建立完善涌水拉运台账,并定期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排土场下游设置淋滤液收集池,收集的淋滤液用于排土场洒水降尘;工业场地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雨水后用于矿石场洒水降尘;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后定期送选冶厂污水处理站处理。

施工期及运营期各类废水禁止外排。

(六)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分区防渗的要求,落实防渗措施,矿石堆场、机修车间、矿井涌水沉淀池、高位水池、排土场淋滤液收集池等场地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防渗层防渗性能要求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防渗性能;化粪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场地采取一般防渗措施,防渗层防渗性能要求不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防渗性能;在排土场地下水流的下游、矿井涌水沉淀池下游等点位依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设置地下水监控井,进行长期跟踪监测。

(七)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土方开挖、材料堆放、装卸、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运营期排土场分区作业、进行压实;323露天采场矿石堆场用抑尘网遮盖;矿区配备洒水车对矿区场地及道路洒水抑尘,排土场和破碎站配置喷淋洒水设施喷淋洒水。

确保工业场地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监控限值,北矿段水泥浆制备站、充填站粉尘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标准要求。

矿山建设及开采期须严格使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生活热水及采暖使用电能。

(八)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

项目建设和生产期优先选用高效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和减振等措施。

施工期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九)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区及周边土壤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规定分析方法,组织开展土壤背景监测工作。

运营期按要求做好土壤监测,发现重金属超过管控值须对受损土壤采取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措施。

(十)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

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按照相关规范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废气、废水、土壤、噪声等监测工作。

四、你公司应认真履行项目实施中各环节的环保主体责任,监督指导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落实项目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设施落到实处。

鼓励通过“环保管家”方式为项目提供专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服务。

主动与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对接,落实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营。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如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我厅委托海西州、大柴旦行委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原文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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