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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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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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攻克法制史名词(54)7.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9.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10.登闻鼓:3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11.唐代立法思想: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明德慎罚。

12.唐六典: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13.保辜制度:唐代时期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14.流刑:唐代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手段,即把犯人同他家属流放到边远地区去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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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

秦汉法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秦汉时期的法制2005-08-09 14:58:00来源:搜狐教育编辑:汪波进入社区论坛第二节秦汉时期的法制基本内容一、秦汉律的主要内容(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1.罪名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

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五类:(1)危害皇权罪。

具体有: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理解: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曰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

分类: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主要有:①“见知不举”罪,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禁书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规定: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又分:一是《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摇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与“乏徭”。

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

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章节考点: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章节考点: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章节考点: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1.刑制改革的内容。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虽然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不再用肉刑处罚,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2.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
展,为结束传统肉刑制度,建立新的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考试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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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口诀--------------------------------------------------------------------------------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预与侵占,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以下是级别管辖: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杀人放火与强奸,危害公共与治安,毒品管得比较严,甘肃两广云贵川。

巧记复议管辖: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服刑之地犯罪地,假设是合适可以转,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内容

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内容

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文景帝刑制改革是指西汉时期文景帝对刑法制度的重新制定和
改革。

在汉文帝时期,由于文帝的仁政,刑法制度开始变得宽松。

但是,随着汉景帝继位,他开始意识到刑法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在汉景帝时期,他开始重新制定和改革刑法制度。

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废除酷刑。

汉景帝废除了原有的酷刑制度,例如腰斩、车裂等残忍的刑罚方式,改为采用刑罚制度,使得刑法更加公正、合理。

第二,改革刑法制度。

汉景帝改革了原有的刑法制度,制定了《景帝刑制》和《九章律》等法律典籍,使得刑法制度更加完善、系统。

第三,重视司法制度。

汉景帝重视司法制度的建设,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加强对司法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加强对外文化交流。

汉景帝时期,加强了对外文化交流,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交流和合作。

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影响十分深远。

首先,它使得中国古代刑法制度更加完善、系统,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它废除了酷刑制度,使得刑法更加公正、合理,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它加强了司法制度的建设,促进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结起来,文景帝刑制改革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政治改革,它对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论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与恢复

论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与恢复

论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与恢复---1019214 卢志强中国在汉代由于社会进步,于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废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与肉刑一同废除的还有秦朝的“连坐”罪。

这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汉文帝的刑罚改革措施:首先废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改肉刑与徒刑并施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第三取消无期徒刑制,恢复古代最高刑期为3年的制度。

由于对罪罚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于是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汉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

并制定《令》,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

不过此种刑罚制度的弊端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归于笞刑又太轻。

因此汉代乃至其后的魏晋都有人提议恢复肉刑。

但由于整个社会的舆论形成,恢复肉刑会有残暴的恶名始终没能恢复。

例如东晋时社会动荡王导等人恢复肉刑之议,但当时真正掌握实权的王敦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为由否决了这一提议。

但是到了南北朝时期中原动荡、蛮族入侵执政肉刑又普遍恢复,当隋朝的建立肉刑又被废止。

(这里要提一下在汉景帝时期曾有规定某些死刑可用宫刑代替,到隋文帝时,宫刑亦被废止於刑律之外,之後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没有见到宫刑,直至明朝)。

唐太宗时,采戴胄、魏徵议复肉刑,“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旧唐书/刑法志》)。

很快又觉得肉刑残酷于心不忍,对王珪萧瑀陈叔达等谈及,认为当修改,但他们都认为这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后又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主事者参此奏章删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

试述汉朝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历史意义。

试述汉朝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历史意义。

试述汉朝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历史意义文景时期施行的是修养生息的政策,主张黄老之术,因此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

主要措施有:1.汉文帝废肉刑,定刑期。

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刖三种肉刑,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2.规定了岁刑刑期。

之后汉景帝减笞数。

这是中国法制史上首次重大刑制改革。

①它将肉刑从律典的法定刑中予以废除,使刑罚制度向着宽缓、文明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②废止残人肢体的肉刑有利于保存劳动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③以较文明的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肉刑,也为封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因此,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刑制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这些措施的重要历史意义:汉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刑罚发展史上有着巨大的贡献。

秦朝的刑罚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其中肉刑与各种形式的自由刑并存,并且自由刑尚不规范、缺乏合理的差等阶梯。

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它在汉初之所以仍被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

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尽管在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甚至有倒退;比如斩右趾刑改为死刑弃市,由轻变重;宫刑本已废除,但后来又予恢复;等等,但这些毕竟都属支流。

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

西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不仅废除了劓刑等肉刑,还确立了以徒刑和笞刑为主体的封建刑罚制度。

自此以后,作为早期刑罚体系主要特征的肉刑不再是刑罚的主体,残酷的肉刑方法在观念上已不为人所接受。

封建制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开始成为刑罚的主体,并不断走向完善与系统化。

文帝、景帝及以后各朝代刑罚制度经历多次变革,至隋唐时期最终形成了中国封建五刑制度。

可以说,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冲刺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冲刺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冲刺试题及答案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冲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主张"王、霸道杂之"并诏令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A.西汉景帝B.西汉文帝C.东汉宣帝D.西汉宣帝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西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2.汉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始于:( )A.汉高祖B.汉文帝C.汉景帝D.汉惠帝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3.汶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中,制定《箠令》的是:( )A.汉宣帝B.汉景帝C.汉文帝D.汉武帝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景帝进一步完善刑罚改革,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4.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中的"色听"指:( )A.听当事人的陈述B.观察当事人的眼睛C.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D.观察当事人的表情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5.以下对周礼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A."亲亲"、"君君"B."亲亲"、"尊尊"C."亲君"、"君尊"D."君君"、"尊尊"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礼"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拇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二、多项选择题1.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B.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载,"礼之所去,刑之所痊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项2.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B.治外法权即领事裁判权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正确答案:AB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3.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A.《大清民律(草案)》B.《大清新刑律》C.《法院编制法》D.《公司律》正确答案:BDE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抚和礼教派的反对而未实际颁行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清代第一部商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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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汉代文帝景
帝废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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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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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2)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直接起因
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继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三、刑制改革
1、刑制改革的内容
(1)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法律敎育网?
(2)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以上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也有由轻重的现象--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

景帝继位后,作进一步改革,重定律令:(1)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3)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

2、刑制改革的意义
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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