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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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1. 组织结构与职责:- 明确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园区管理委员会等。

- 规定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2.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列出物业管理的基本服务,如安全保卫、环境清洁、绿化养护等。

- 明确特殊服务项目,如设施维修、紧急事件处理等。

3. 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园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门禁系统、监控设备、安全巡查等。

- 规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疏散流程。

4. 环境与卫生管理:- 规定园区的环境卫生标准,包括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等。

- 制定绿化养护计划,保持园区环境的美观和生态平衡。

5. 设施设备管理:- 明确园区内各类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责任和周期。

- 制定设施设备故障的快速响应和修复流程。

6. 财务管理:- 规定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

- 建立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业主公布财务报告。

7. 合同管理:- 明确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流程。

- 规定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的条件。

8.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规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协商的机制。

- 建立业主大会制度,保障业主参与园区管理的权利。

9. 信息公开与沟通:- 规定物业管理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方式,包括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 建立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10. 监督与考核:- 建立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包括业主监督、第三方评估等。

- 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11. 纠纷处理:- 规定园区内纠纷的调解流程和处理机制。

- 明确纠纷处理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2. 持续改进:- 鼓励物业管理公司持续改进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 定期收集业主反馈,作为改进服务的依据。

通过这些内容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确保工业园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为园区内的企业和员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高效的工作环境。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利益,促进园区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为业主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物业管理服务,推动工业园区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应依法、公正、公开、公平进行,尊重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应当与业主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共同推动园区的发展。

第二章园区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是负责工业园区物业管理的行政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由指定,具体组织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工作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物业纠纷。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问题。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1、保洁服务:负责园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2、安全服务:负责保卫和安全巡查,确保园区安全。

3、绿化服务:负责园区绿化的养护和美化工作。

4、维修服务:负责园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5、其他服务:根据具体需求提供其他物业服务。

第五章物业费管理第十四条园区内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用于支持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地管理物业费,并用于物业管理的正常开支。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管理账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9.19
•【字号】苏住建物〔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住建物〔2022〕3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现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指导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9日。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截止2018.2.2最新版)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截止2018.2.2最新版)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工商、价格、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处行业内部的争议,办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享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要求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停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园区内各房产的安全、环境和设施的正常运营,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 物业管理组织架构1.1 设立物业管理部门,由部门经理直接领导,负责工业园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1.2 物业管理部门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经理、行政人员、维修人员等。

2. 物业管理职责2.1 负责工业园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园区环境整洁有序。

2.2 监督和管理工业园区内各房产单位,确保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3 组织、协调工业园区内的安保工作,确保园区的安全稳定。

2.4 维护工业园区内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3. 物业管理考核3.1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根据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和绩效,制定考核指标和权重。

3.2 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环境整洁度、房产单位合规经营情况、安保工作效果、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等。

3.3 每月、季度和年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措施,激励物业管理部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 基础设施维护管理4.1 物业管理部门需定期巡查基础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确保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4.2 针对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制定维护计划,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5. 安全管理5.1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业园区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5.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记录。

5.3 做好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环境卫生管理6.1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扫、垃圾清理等工作。

6.2 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对各房产单位的垃圾分类教育和监督,确保环境卫生的改善和维护。

6.3 针对园区内的污水处理、废气排放等环境问题,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确保环境安全。

工业园区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工业园区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工业园区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简介为了提高工业园区小区居民的居住品质、提高小区管理效率,设计一个全面、合理、可行的工业园区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方案概述本方案旨在通过引进现代化管理理念、技术手段和设备,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实现“保安、物管、服务”一体化管理,为工业园区小区居民提供更为简便、便利、优质、高效的生活服务。

一、“保安、物管、服务”一体化管理体系本小区成立由物业公司为主导的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小区的财务管理、卫生管理、规划建设、公共设施维修及保养、环境卫生监管、小区安全保卫及维护、业主权益维护等全面管理。

二、小区设施设备建设1.安装闭路电视(CCTV)监控设备和无线网络监控的混合系统来保证物业管理、安全管理及解决业主之间之间纠纷,保障住户隐私。

2.安装花园照明设备和风景设施。

对于楼道和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LED灯,以实现节能、环保的目的。

3.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儿童游乐设施及健身器材,满足居民的生活娱乐需求。

三、服务管理1.将小区物业服务细化,按照负责区域、负责物业的不同人员匹配,实现信息化管理、高效管理和现代服务。

2.提供24小时保安巡逻、门卫管理、随时提供安全、急救服务,确保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3.定期开展业主学习活动,宣传法律法规、环保知识、文明礼仪、社区文化等,提高业主生活质量和自我素质。

四、费用管理1.提供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通过电子账户管理平台透明公示,确保业主知情权。

2.对于物业维修、设备保养和更新等开支,实行公开招标制度,以确保物业服务的价格公正透明。

运营模式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以上方案,通过专业化的经济模式和现代化管理方式,采用营销手段、绿色环保等方法,建立小区特色品牌,提升小区形象及识别度,努力打造一个和谐、美好、宜居的生活小区。

结论通过以上的方案,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业园区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与管理效率,实现业主的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还可为物业管理公司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实施可行性和较好的推广前景。

2023版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

2023版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
1. 物业管理机构:确定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组织结构,明确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2. 物业管理责任:明确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包括园区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修,园区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3. 物业费用管理:确定物业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明确物业费用的用途和管理方式。

4. 住户权益保护:制定住户的权益保护条款,包括安全保障,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等。

5. 办公楼宇管理:规定办公楼宇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包括楼宇的安全管理,楼宇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等。

6. 园区环境管理:制定园区环境管理规定,包括环境整治、绿化管理、垃圾处理等。

7. 安全管理:制定园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安全员培训等。

8. 纠纷处理机制:建立物业纠纷处理机制,明确住户和物业管理机构的维权渠道和纠纷处理程序。

9. 监督和考核机制:建立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制定时可以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园区物业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物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所有物业,包括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公开透明、服务到位、安全可靠。

第四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的目标是提供高效、便捷、规范、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五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的职责包括工业园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场地租赁及交付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停车管理、消防管理等。

第六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的主体是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场地租赁管理第一条工业园区内的场地租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条场地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条承租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并按照规定使用租赁场地,不得超出约定的用途范围。

第四条出租方应及时维护和修复租赁场地的设施设备,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

第五条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方应提前30天申请续租或退租,经审批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设施设备维护第一条工业园区内的设施设备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第二条设施设备维护工作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三条出现设施设备故障时,需及时报修,并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第四条工业园区要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修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五条工业园区的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物业费中列出的设备维修基金进行支付。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一条工业园区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工业园区设立安保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安全工作,包括巡逻、安保巡查、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三条工业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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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明确业主、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设备、设施和相关的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专业公司和专营公司与业主、使用人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产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是拥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共有设备设施的、不被城市交通穿越的相对完整的、独立的区域。

在该区内仅有一个业主委员会和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区由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条(实施条件)新建物业和达到一定规模、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已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职责)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园区有关物业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和管理标准;(二)管理园区物业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三)负责园区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四)对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五)组织指导物业管理创优活动;(六)协调物业管理有关各方的关系和纠纷;(七)督促和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标准对其物业进行良好的维护和管理;(八)组织和指导物业管理区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监督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九)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职责)规划、建设、市政、卫生、交通、公安、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物价、工商、城管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

各社区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管理分工第六条(道路、供排水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道路和雨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小区全体业主负责;属于城市道路和公共供、排水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绿化养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绿地、园林设施等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小区全体业主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公共环境清洁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住宅楼、楼道等公共环境的清扫保洁,由小区全体业主负责。

第九条(公共治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治安的协助管理及相关设施的维修管理,由小区全体业主负责,并接受专业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条(公共卫生设施及生活垃圾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厕所、化粪池、垃圾站(箱、道)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小区全体业主负责;生活垃圾由小区全体业主负责收集到垃圾中转站,清运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供水、排污、燃气设备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系统户表为界,界线以外(包括计费水表)的供水管线及设备(二次增压泵站除外),由供水企业负责组织维修、管理;界线以内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负责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污水系统以楼外污水检查井为界,界线以外的污水管线及设备由污水处理企业负责组织维修、管理;界线以内的污水支管线及设备,由小区全体业主负责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包括用户计量器具),由供气企业负责组织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供电、供汽线路等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线路、供热线路、消防器具设施、路灯等,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小区全体业主负责维修管理;属于公共部分的,分别由供电、供热企业和管理消防、路灯的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专业部门收费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该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

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

公司和专营公司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的维护、修上述单位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费用等服务事项,可以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不实行委托服务的,上述有关单位应当服务到户。

第三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同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社区工委(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第十五条(管理主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行使对物业的自治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权利和义务)业主依法对自有产业和共有产业进行自治管理,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七条(业主会议召开条件和投票权数确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超过一百人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由按比例推选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一般不超过一百人。

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均称业主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

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以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

未售出的物业,建设单位享有半数的投票权。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八条(首次业主会议召开条件)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各社区工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和社区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在主管部门和各社区工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议。

第十九条(业主会议职权)业主会议是物业管理区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有关成员的津贴;(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不能损害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备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会议负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主管部门办登记备案:(一)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对不符合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第二十一条(业主会议形式)业主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代表通过。

业主会议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会议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会议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会议。

符合以上规定召开的业主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有效。

凡不参加或不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会议的业主(代表),不计入表决,视为对会议通过或否决的议案表示默许。

业主(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召开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可以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邀请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广泛的代表性,并由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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