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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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奖罚制度

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奖罚制度

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奖罚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施工的企业及个人。

三、奖励措施
1. 定期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2. 对于在扬尘防治工作中有创新措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3. 建立扬尘防治先进示范点,对示范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四、处罚措施
1. 对未按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2. 对扬尘防治不力,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除罚款外,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施工资格。

3. 对于违反扬尘防治规定,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监督机制
1. 建立扬尘防治工作监督小组,负责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

2. 鼓励员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举报扬尘污染问题并经查实的,给予奖励。

六、实施细则
1.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扬尘防治措施和操作流程。

2. 扬尘防治工作应纳入项目管理和考核体系,确保制度的执行。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公司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八、修订与更新
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扬尘防治技术的发展,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

九、其他
1.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港口码头的日常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及交通运输部门能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对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环保及交通运输部门能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对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环保及交通运输部门能否依据⼤⽓污染防治法第115条对施⼯单位⾏政处罚《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规定“施⼯单位有相关违法违规⾏为的,县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特咨询,交通运输部门或者环保部门是否能够依据第115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施⼯单位予以处罚?主要意见《⼤⽓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款对防治扬尘的有关职责部门作了规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交通运输、国⼟资源等有关部门,因此《⼤⽓污染防治法》第⼀百⼀⼗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可以理解为是⽂字上的简化,⽽⾮仅授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政执法权⼒。

同时执法主体包括县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直⾄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有执法的权⼒。

但是需要注意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款中明确,“应当根据本级⼈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作”。

即市容环境卫⽣、交通运输、国⼟资源等有关部门⾏使第⼀百⼀⼗五条中的⾏政处罚职能,需要以本级⼈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为前提。

结合《安徽省⼤⽓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章扬尘污染防治第六⼗⼆条规定,该条款系对《⼤⽓污染防治法》第⼀百⼀⼗五条施⼯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情形进⾏了细化,内容基本覆盖和重合。

同时《安徽省⼤⽓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施⼯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三条第⼀款规定,⽣产预拌混凝⼟、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整治”。

即涉及到《⼤⽓污染防治法》第⼀百⼀⼗五条的施⼯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情形出现时,《安徽省⼤⽓污染防治条例》仅授权县级以上⼈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政处罚权。

同时能够对⽐的是,《⼤⽓污染防治法》第⼀百⼀⼗六条和《安徽省⼤⽓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四条均是关于对装卸和运输易产⽣粉尘作业要求的规定,《⼤⽓污染防治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政处罚权,《安徽省⼤⽓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分别⾏使⾏政处罚权,也进⼀步说明了《安徽省⼤⽓污染防治条例》对施⼯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装卸和运输易产⽣粉尘作业的领域⾏使⾏政处罚权的部门进⾏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施工扬尘治理奖罚制度

施工扬尘治理奖罚制度

施工扬尘治理奖罚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保护环境,提高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施工项目。

二、奖励措施1. 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方面表现突出,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连续三个月扬尘控制达到标准要求。

- 施工过程中未发生扬尘污染事件。

- 扬尘治理措施创新,效果显著,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2. 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现金奖励。

- 优先考虑参与公司其他项目。

- 荣誉证书。

三、处罚措施1. 施工单位存在以下扬尘治理不达标行为之一的,将进行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防尘网、喷淋等防尘措施。

- 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被环保部门通报。

- 施工单位对扬尘治理不重视,导致扬尘污染事件频发。

2. 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罚款。

- 暂停施工,直至整改到位。

- 取消参与公司其他项目的资格。

四、监督与执行1. 公司设立扬尘治理监督小组,负责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2. 扬尘治理监督小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 对于扬尘治理不达标的施工单位,监督小组有权立即责令整改。

五、考核与记录1. 扬尘治理考核结果将作为施工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 所有扬尘治理的奖罚记录将存档备案,作为日后评价施工单位的参考。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各施工单位,并按新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奖罚制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

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行为;(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按照审批的内容、标准、期限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四)未按照规定从事危(wei)险废物的采集、储存、运输、处置,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行为;(五)其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境行政执法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采集有关证据材料;(二)问询被调查人、被告知人;(三)调查勘验现场;(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五)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第三单位进行检验;(六)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当事人和证人提供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文书等;(二)查封、扣押与环境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文件、资料等;(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进行监察、取证;(四)要求被调查人和证人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问询或者答辩;(五)要求具备检验条件的第三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六)进行现场勘验;(七)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附件12.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附件23.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范本附件3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扬尘有关规定

扬尘有关规定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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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和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物料的输送、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
大型煤场、物料堆场、混凝土搅拌站应当建立密闭料仓和传送装置。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和露天仓库等场所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或者大型煤场、物料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未建立密闭料仓和传送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一次被查处:(万元)
轻微 严重 较重
2-5 5-10 10-15
第二次被查处:(万元)
轻微 严重 较重
5-10 10-15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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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扬尘防治处罚方案

扬尘防治处罚方案

扬尘防治处罚方案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各级政府对扬尘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扬尘防治处罚方案,对违反扬尘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2. 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2.1 违规行为以下行为被定义为违反扬尘防治规定的行为:1.未按时进行施工现场的湿法降尘作业;2.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工地扬尘扩散;3.违反规定驾驶未经除尘设备处置的运输车辆;4.违反规定使用高排放的堆料机械设备;5.未按时进行扬尘防控设备的维护和更换;6.未按时上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测数据;7.未按规定进行扬尘防治设施的安装和使用。

2.2 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2.罚款:对一般违规行为,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要求限期改正;3.停工整顿:对严重违规行为,可责令违规单位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4.吊销许可证/执照:对特别严重违规行为,可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许可证或执照,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处罚程序和监督机制3.1 处罚程序以下为违规处罚程序的基本流程:1.接到违规举报或检查发现违规行为;2.对涉嫌违规单位/个人进行立案调查;3.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行政处罚决定;4.下达处罚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改正;5.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个人可以提出申诉;6.对申诉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7.对复议结果不服的申请行政诉讼。

3.2 监督机制为了保证处罚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建立了扬尘防治处罚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应当:1.定期对扬尘防治处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2.接受公众对处罚工作的投诉和举报;3.监督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是否执行;4.维护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处罚的发生。

4. 处罚结果公示为了保证处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示性,对处罚决定的结果进行公示。

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

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

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一、总体法律要求和部门职责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相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69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二款: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四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5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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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像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砂石,灰土,或者是一些建筑垃圾,这些容易产生粉尘的物质,不仅被大家吸收以后会对身体有害,而且对大气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污染,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如果是有施工单位和我国公民个人造成的话,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行政处罚,那么,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一、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裁量规则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
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
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
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
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市环保局对因为由施工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而导致的扬
尘污染,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就规定,针对这些容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配备净化装置,或者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对其进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责令其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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