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年月日经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月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须经考委会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考委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四)每周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日志》;(五)不少于字的实习总结。
第五条收到考核申请后,考委会组织考核小组到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核,内容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档案;(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六)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考核小组完成上述考核工作后,作出《实习律师初步考核评定》报考委会审定。
考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复核。
第七条考委会组织至名委员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考委会除对书面材料进行复核外,还可采用面试方式进行复核,实习律师须当面回答考委会委员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核。
进行。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津律协通〔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律师协会2020年12月24日附件: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附件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严格律师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天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未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律师协会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训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 .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过程,提高其综合能力水平,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分为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对象为所有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参加实习考核,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完成考核。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由所在地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书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考核方式由律师协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实习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制,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得分比例分别为70%和30%。
考核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方可通过考核。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时间一般为一年,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习考核时间。
第十条:实习考核过程中,律师协会应当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指导和辅导,并及时听取其实习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后,由律师协会颁发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并推荐其申请成为律师。
未通过实习考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重考,但重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享受与正式律师同等待遇,工资待遇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实习考核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实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不再适用的,以本细则为准。
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考核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律所”)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律师实习结束,须经律所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所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填写评语,并签署加盖律师所公章;(二)《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四)《实习日志》,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字确认。
第五条收到考核申请后,律所考核小组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档案;(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六)其他应当检查事项。
第六条律所考核小组完成上述检查后,作出《实习律师初步考核评定》结果,上报律所。
律所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试考核工作。
第七条律所组织委员进行复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复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人员须当面回答律所委员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第八条实习期间,律所可以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南宁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宁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市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考核委)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市律协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接受自治区和南宁市司法行政机关及自治区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考核委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参加市律协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五条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实习人员登记表;(3份)(二)实习期满申请考核申请书;(2份)(三)律师事务所确认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报告;(2份)(四)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五)实习鉴定书;(2份)(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律所公章);(2份)(七)10份以上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每份材料须加盖律所骑缝章);(2份)(八)《实习证》(原件);(九)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十)其他应提交的材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第六条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实习律师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安排考核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面试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协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面试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在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北京实习律师面试评分标准(100分)

完全符合要求,能够胜任律师工作
12(60%)
基本符合要求,专业知识达到能够独立执业的水平
0(0%)
实务训练时间不足,专业知识严重缺乏,不能独立执业
七、执业技能
(满分: 20分)
(满分:20分)
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询问实习人员应对措施,如执业过程中的执业风险和自我保护等。
考察实习律师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具有适应性、灵敏性、创造性、个性稳定性,做到诚信、保密、规范等。执业技能能够达到独立执业的水平。
0(0%)
判断失误、理解能力差,无逻辑、无条理、无法交流,打断考官提问,书面材料不按要求填写,填错、缺项、漏项
考核项目
考核方法
考核要点
分数
评分标准
三、价值观
(满分: 10分)
(满分:10分)
查阅书面材料,询问实习人员对律师定义的理解,了解以往经历和实习经历。
1.对律师职业有正确认识,有正确的从事律师行业的动机;
实习面试考核评分标准(100分)
考核项目
考核方法
考核要点
分数
评分标准
一、基本素养
(满分: 10分)
(满分:10分)
查阅书面材料,实习人员自我介绍和个人展示;观察实习人员的仪态、仪表等。
1.仪表整齐,穿职业装,着装干净、整齐得体;
2、有礼貌,敲门、走路坐姿等符合礼节;
3.举止端庄、大方、沉着稳重;
4、心理健康,积极向上,自信;
完全符合标准
6(60%)
选择律师职业经过慎重考虑,对律师职业有正确认识,尊重律师职业,对北京律师行业现状有一定的了解
0(0%)
盲目选择律师行业,把律师职业仅仅作为谋生手段,没有责任心,没有进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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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2015年1月26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成都市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实习考核工作由市律协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委员会第五条市律协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习考核工作。
第六条实习考核委员会依托市律协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设立,由执业律师代表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执业律师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执业八年以上;(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记录;(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五)在本区域律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集中培训相关内容组织实习人员闭卷考试,作为考核实习人员的内容之一,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因执业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五)是否具备大局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二)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四)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情况;(五)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四)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五)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六)仪表仪态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四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集中培训的参加情况(1)遵守培训纪律情况;(2)闭卷考试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的参加情况(1)完成规定实务训练情况;(2)律师事务所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遵守情况(1)被投诉及查处情况;(2)遵守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有关规章情况;(3)服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违规情况的处理:(一)违反集中培训规定的处理(1)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内但不足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2)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半天以内和迟到、早退两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延长实习期三个月;(3)无故缺席和缺席半天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需参加协会组织的下一次集中培训和考核。
(二)违反闭卷考试规定的处理(1)考试作弊的实习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延长实习期一年;(2)闭卷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需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需参加协会组织的下一次集中培训和考核。
(三)违反实务训练有关规定的处理(1)没有完成规定实习训练活动的作为实习不合格;(2)不服从指导律师训练安排的作为实习不合格;(3)不服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作为实习不合格。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处理(1)被投诉并调查属实的由惩戒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2)违反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由惩戒委员会或律师事务所提出处理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考核申请与书面审查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合格的《实习鉴定书》;(四)市律协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成都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证》;(七)市律协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实习人员参加的不少于10件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材料,包括每件项目的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十八条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度推迟考核,但是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市律协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考核材料齐全、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二)考核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在五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无法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面试考核第二十条实习考核委员会设立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考官为三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
还可以包括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
考核小组执业律师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考核委员会选拔、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库,在具体考核工作中,兼顾不同专业领域,从考官库中确定成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并指定主考官。
第二十二条面试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参加当期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二)是参加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三)与参加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考核回避经本人提出或其他考核参与人提出,由考核委员会主任决定;考核委员主任担任考官需要回避的,由律师协会秘书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市律协应当在实施考核七日前将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到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形式。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律协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式问答的答辩方式进行。
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面试题库。
面试时,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抽取的面试试题结合其参加实习活动具体情况进行考核。
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在内容上有严重瑕疵的,作为评定其面试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实习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重点考察实习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及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
以书面闭卷考试形式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情况的,不能替代对其实习期间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考官请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二)主考官和其他考官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三)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回答情况,指导律师介绍的情况,按照律师协会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统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市律协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前款第(三)、(四)项下的具体考核内容及权重。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