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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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为落实安全技术审批责任,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保证安全技术审批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参加安全技术审批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能力和资质。

2、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专业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实施负责;各专业科室负责协助矿总工程师和专业副总工程师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各单位技术员对本单位生产过程的安全技术全面负责;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实施负责。

安全科负责安全技术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3、安全技术的应用必须经过优化设计、方案论证或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形成安全技术文件,经过审批后方能采用实施。

4、安全技术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科、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对于一般的安全技术可由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批准。

5、安全技术审批后的实施由分管专业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安全科负责监督把关。

对安全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改进完善。

二、部门分工:1、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工程设计、采场接续、施工工艺及流程、支护方案、采掘工程质量要求等采煤、掘进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2、机电运输科负责对设备配置和电缆(管路)选型及质量、用电量负荷计算、设备安装布置、设备(工具)使用、维护(修)保养和安全保(防)护、提升运输系统等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3、通风科负责对通风方案、风量计算、通风设备选择、通风系统、有害气体监测(控)、粉尘和瓦斯防治、防灭火、避灾、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等通防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4、企管科负责对综采、综掘设备的选型、安装撤除及质量、使用、更换和维修、运输、起吊,综机设备配置和电缆(管路)选型及质量、用电量负荷计算、设备安装布置、设备(工具)使用、维护(修)保养和安全保(防)护等综机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流程,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该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工作。

二、审批机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机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

审批机构由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家等。

三、审批的依据和要求1.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当依据充分的安全技术数据、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3.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当根据不同煤矿的具体情况进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四、审批流程1.安全技术措施的申请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的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相关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材料清单等。

2.初审和专家评审审批机构对煤矿企业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设计图纸的合理性等方面。

初审合格后,由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等方面。

3.现场勘察和评估专家对煤矿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重点考察煤矿的实际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的适应性等方面。

勘察和评估结果将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4.决策和审批根据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勘察评估的结果,审批机构将做出决策和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可以是通过、不通过或需要修改等。

5.通知和反馈审批机构将审批结果通知煤矿企业,并将审批意见和原因反馈给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审批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6.监督和跟踪审批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实施和效果。

五、审批的时限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时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审批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确保审批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审批结果的效力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审批结果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或忽视。

煤业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煤业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章安全技术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所属煤业公司施工作业过程中技术管理,规范我公司安全技术的审查与审批程序,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标准、规范、有效执行,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持续发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煤业公司。

第二章参审人员及职责第二条公司参审人员为: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下属煤业公司参审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副矿长、科长、技术员及采、掘、机、运、通各队(科)长。

第三条下属煤业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下属煤业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各下属煤业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方案、措施,落实有关技术方案、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在会审、审批各种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之前相关人员要深入生产地点,对生产作业现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公司审批、备案内容第五条下属煤业公司编制的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经下属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上报公司总工办组织审核,由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

第六条下属煤业公司年度采掘计划及配套方案由下属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矿长签字同意后,上报公司总工办组织审查,审查后报公司办公会研究,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下属煤业公司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编制技术革新方案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上报公司总工办审核备案,由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

第八条下属煤业公司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需编制开采方案经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执行,上报公司备案。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的预防事故和保护工人安全的措施。

第四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符合“谁作主,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阶段:煤矿企业向负责煤矿安全管理的地方煤矿安全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阶段: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进行现场检查。

(三)评审阶段:煤矿项目安全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决策阶段:煤矿安全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煤矿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煤矿企业在申请阶段,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煤矿项目的规划图纸和设计文件。

(三)煤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四)煤矿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煤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审查阶段,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评审阶段,煤矿项目安全评审小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提交给煤矿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条决策阶段,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应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煤矿安全技术措施。

并将决定通知煤矿企业。

第三章审批时限第十一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时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在第一次递交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获得煤矿安全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有需要修改申请材料,煤矿企业应及时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批准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煤矿专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模版(3篇)

煤矿专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模版(3篇)

煤矿专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模版安全技术是煤矿生产全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

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实现矿井安全技术的编制、审批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1、县局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局技术负责人成员:安监科、行管科、信调救援科负责人、有关科室主体专业技术人员2、局技术负责人为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由安监科具体负责。

3、局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安全技术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组织会审、审批。

(2)负责对安全技术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4、各煤矿企业也必须建立本矿的技术审批管理领导机构。

二、安全技术审批内容1、安全技术内容分类安全技术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措计划,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的安全技术问题,需经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县局审批。

重要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问题报县局备案。

一般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安全技术问题。

2、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残煤边角煤开采利用;(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3)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留设及变更;(4)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5)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6)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7)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8)安全技措工程计划;(9)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设计,事故矿井整改措施,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等;(10)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煤炭是我国的重要能源资源之一,但是煤矿事故频发,严重威逼着煤矿安全生产。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必需对各种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严格审批,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工作得到落实。

因此,订立合理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尤为紧要。

一、审批制度的定义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是指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划、设计、实施、监控和评估等方面进行审批管理的一整套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能够科学合理地订立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率。

二、审批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对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应适用于全部煤矿生产单位,无论是国有煤矿、民营煤矿还是外资煤矿等均应执行。

其对象重要包括煤矿设计、开采、维护、监控、管理等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三、审批制度的实在流程1、规划与设计阶段:煤矿生产单位在编制煤矿开采、生产方案及安全方案时,应当考虑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完整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并在备案审批前,向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申请,并供给相关技术和安全理论依据。

2、审查与备案阶段: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应对煤矿生产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对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实现程序、运行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核。

经初审合格的方案,应予以备案,并发布备案通知。

3、实施与监控阶段: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后,煤矿生产单位应依照审批的方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控责任人员,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追踪和分析安全生产情形。

4、评估与反馈阶段:煤矿生产单位在执行和监控过程中需要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应适时向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并依据反馈建议对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审批制度的基本要求1、科学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需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包括科学的技术参数、合理的运行程序、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煤矿安全措施编制审批制度(5篇)

煤矿安全措施编制审批制度(5篇)

煤矿安全措施编制审批制度一、安全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必须提出编制安全措施的理由、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掘进施工过程中的防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四、延深主井井筒完成后,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的地层中掘进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六、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巷道不设支护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七、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八、检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一、每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二、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面,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十三、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原有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支架形式,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四、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五、综采工作面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六、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或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七、综采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液压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八、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工作面的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炮前距、放炮顺序、端头超前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支架回撤等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批准。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是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范和控制矿井事故,保障矿工休息与生命安全的制度。

下面是一份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内容。

1. 审批主体: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审批。

2. 技术措施申请:煤矿企业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提交安全技术措施申请,包括措施的具体方案、技术参数、安全性评价等内容。

3. 审核评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技术可行性、安全性、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估。

4. 技术论证:对于重要且技术性较强的措施,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技术论证材料。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确保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 审批决策:根据审核评估和技术论证的结果,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决定是否批准技术措施,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6. 监督检查:对已批准的技术措施,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7. 信息公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开已批准的技术措施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这是一份简要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通过审批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煤矿安全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矿井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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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采区的安全技术管理,明确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权限和职责,确保采区的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使其更好的去服务生产、指导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矿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采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采区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二、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总工程师对本制度负领导责任。

(二)各业务部门对本制度负辅助管理责任。

(三)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执行本制度。

三、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一)区长1、井下烧焊、录像、拍照xx。

2、其他需要区长审批的措施。

(二)总工程师1、回采(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2)采煤工作面xx 放xx。

(3)采煤工作面结束收尾xx。

(4)三“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

(5) 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6)采用分层陷落法的采煤工作面,在确认冒落的顶板岩石能够形成再生顶板的情况下,不铺设人工假顶时制定防止下分层回采时冒落的安全措施。

(7)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面应在排出积水以后进行,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 采煤工作面过老空、过老巷、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措施。

(9)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形式变更的安全技术措施。

2、开拓掘进(1) 开拓巷道作业规程。

(2) 巷道贯通措施。

(3) 开掘巷道瓦斯排放、抽放及瓦斯综合利用措施。

(4) 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补充措施。

(5) 开掘巷道过老空、停采线的安全措施。

3、“一通三防”(1)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的xx。

(2) 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措施。

(3) 主要通风机检修停风,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技术措施。

(4) 矿井阻力测定及安全技术措施。

(5)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6) 矿井预防自然发火安全技术措施。

(7) 深孔爆破、松动爆破、崩溜煤眼、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8) 矿井区域防突及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9)矿井反风演习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及报告。

(10) 矿井防突安全技术措施(11) 炮掘工作面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2)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

(13) 矿井主要xx 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14)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设备停止运转的安全措施。

(15)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的安全措施。

(16) 局部通风机运输、安装、临时性停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7) 通风设施施工措施。

(18) 采掘工作面放炮安全技术措施。

(19) 贯通巷道时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4、机电运输(1)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安全措施。

(2)采区变电所检修xx。

5、地质测量(1)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2)矿井局部探放水、防治水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6、其它需要总工程师审批的措施(三) 生产副区长采煤方面:1、防止煤(矸)窜出运输机伤人的安全技术措施。

2、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

3、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伪顶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

4、工作面支架上方处理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

5、采煤工作面(机采工作面做上下出口、局部卧底、过断层或遇坚硬夹矸)放炮安全措施。

6、采煤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支柱(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7、采煤工作面更换设备大件、支架或拆修支架部件的安全技术措施。

8、采煤工作面机电设备特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9、采煤工作面缩短、延长采长安全技术措施。

10、综采工作面临时安装、回撤部分支架的安全技术措施。

1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艺变更。

12、回采巷道维修的xx。

13、其它临时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开掘方面:1、巷道开口施工措施。

2、交叉点施工措施。

3、掘进巷道过断层、停采线及松软岩层施工补充措施。

4、开掘巷道停、开工措施。

5、开掘巷道施工方式变更及爆破材料变更补充措施。

6、开掘巷道扩大断面(车场、硐室等)措施。

7、临时工程施工措施(绞车窝、矸石窟、水泵窝、各种蓖笼等)。

8、巷道拉底、维修、挑顶加固和处理大块岩石等补充措施。

9、处理掘进巷道冒顶xx。

10、开掘用溜子、小绞车、水泵以及掘进机、耙斗机等各种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回收、升(下)井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1、掘进机拐弯xx。

12、施工起吊梁窝、打架线眼、托管子眼、打掘进机用绞车基础等施工措施。

13、开掘巷道回收、运输设备、支架、材料的安全措施。

15、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措施。

16、巷道维修措施。

17、其它临时性的施工措施。

18、其它需要生产技术副总工程师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安全副区长1、采掘工作面放炮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3、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4、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措施。

5、斜巷提升运输、大巷运输安全措施及试验措施。

6、井下停、送电及检修措施。

7、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

8、其它需要安全安全副区长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五)机电副区长1、超长(3.2 m以上)、超重(5吨以上)材料及设备的运输安全措施。

2、固定设备的自检、事故性检修、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3、机电设备的安装及回收安全技术措施。

4、采掘工作面拉、移皮带机尾,皮带掐接技术措施。

5、斜巷提升运输、大巷运输安全措施及试验措施。

6、变电所(配电点)设备的安装、回收及检修措施。

7、井下停、送电及检修措施。

8、采掘工作面供电管理。

9、地面高、低压架空线路安装及高压架空线路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0、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技术措施。

11、更换高强皮带、钢丝皮带、钢丝绳、硫化接头措施。

12 、用皮带运输设备及材料xx。

13 、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

14、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15、其它需要机电副区长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四、措施会审范围;(一)由总工程师主持的会审措施1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2、开拓巷道作业规程。

3、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的xx。

4、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

5、矿井主要通风机检修停风,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技术措施。

6、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7、主要通风机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8、主要通风机挂网投运安全技术措施9、矿井预防自然发火安全技术措施。

10、巷道贯通措施。

11、其它需要由总工程师主持的会审措施(二)由副区长主持会审的措施:1、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2、矿井主要xx 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安全措施。

4、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措施。

5、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6、深孔爆破、松动爆破、崩溜煤眼、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7、其它需要由副区长主持会审的措施(三)其它措施按规定审批制度进行审批1、生产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T生产技术部T机电运输部T调度室T 监控室T安通部T生产副区长T开拓副区长T机电副区长T安全副区长T总工程师T区长2、机电安装、运输、供电、检修等机电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机电运输部T调度室T监控室>安通部T机电副区长T生产副区长T安全副区长T总工程师T区长3、临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主管业务部门>调度室>监控室>安通部>有关副区长>安全副区长>总工程师五、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其他要求(一)各类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各战线部门编写,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送交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审或审批。

(二)经区长或总工程师最后审批的措施,必须经各相关专业部室及副区长逐级审批后方可报送区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经各区长最后审批的措施,必须经各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各副区长进行审批。

安全副区长及安通部要对井上下各专业措施进行审批把关。

(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可由最后审批责任人决定实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

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具备担任副部长以上行政职务,并有在井下工作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会审意见及参加会审人员签名附在安全技术措施后。

(四)上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安全措施必须经采区总工程师在本单位组织预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后上报矿。

(五)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或人员参加:生产副区长、安全副区长、机电副区长、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安全质量部、监控室、调度室、施工队。

(六)开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或人员参加:生产副区长、开拓副区长、安全副区长、机电副区长、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安全质量部、监控室、调度室、施工队。

(七)其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由相应审批权限的技术负责人确定参加会审人员。

(八)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参加人员签名。

(九)经会审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10 天送达矿各相关单位、业务部门、安全部门(其他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7 天送达)。

(十)经会审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有贯彻记录、考试记录。

(十一)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及矿有关规定编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签字,不符合要求或内容不全的,措施审批者有权不予审批。

(十二)本制度自下发xx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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