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之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之法律规制在现代经济中,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常见的商业行为。
然而,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到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和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需要法律规制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与公平。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它们的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与公司经营、投资、财务等相关的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关联性: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例如家族成员、关联企业等。
2. 优先性:关联交易通常具有特殊性,首先满足相关方的利益需求。
3. 不对称性:相关方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掌握程度可能相对较高,导致信息不对称。
4. 风险性:由于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带来风险。
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意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旨在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1. 用户角度: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有权获得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能够更加科学地评估公司价值和风险。
2. 公众角度:法律规制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3. 公平竞争角度:有效的法律规制可以阻止关联方滥用权力,保证公正竞争的环境。
4. 应对金融风险角度:关联方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约束。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利益分配方式等。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风险因素和控制措施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2. 交易审核程序:我国证监会设立了专门的关联交易审议委员会,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监督和执法。
上市公司需要提交关联交易报告,并接受审议委员会的审查。
3. 利益冲突管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避免关联方滥用权力,确保利益冲突得到合理管理和控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往往会涉及到各种关联交易,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到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也可能涉及到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关联交易作为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本身并非问题,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存在,关联交易往往容易引发利益输送和不公平交易,严重影响到了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公平性。
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需要及时完善相关对策,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健康运行。
1.信息披露不透明当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不透明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存在相互利益纠葛的情况,上市公司存在着隐瞒、虚报或歪曲关联交易事项的可能。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到的信息量庞大,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导致投资者在获得相关信息时存在困难,难以准确判断交易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和公允价格原则。
2.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输送利润或者将损失转嫁给其他股东的行为。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照顾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可能在关联交易中忽视成本效益分析和市场价格原则,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受损,损害了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3.监管措施不力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一方面,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力度不够,监管的盲区较多,部分上市公司利用相关漏洞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行为。
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存在关联交易违规的情况,而监管部门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力度不够,导致管理层对关联交易规则的执行产生一定的侥幸心理,丧失了对于关联交易规则的约束力。
针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应当采取以下对策加以完善,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公正运行。
为了解决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的关联交易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摘要】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司治理的透明度,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提出了规定。
根据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进行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具体信息,披露方式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等渠道进行,披露时间则要求在交易发生之日起15日内完成。
通过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性。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任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规范、法律法规、内容、方式、时间、结论1. 引言1.1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是保障市场透明度、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
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其规范性对于维护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内容涵盖了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信息披露内容及方式规定、信息披露时间规定、披露方式规定以及披露内容规定等方面。
通过明确这些规范,上市公司可以遵循统一的标准进行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任度。
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上市公司需要披露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交易内容、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等具体细节。
上市公司还需披露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价等方面带来的影响,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2. 正文2.1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和规范的。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主要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证券法》是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基础。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并解析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框架中,公司法和证券法是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监管的基础。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关联交易,并且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进行知情决策。
这些法律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具体规定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什么样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批和公告程序,以及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等。
其中,特别强调了关联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合理、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原则,并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查、监督和追究机制。
该办法的颁布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行为,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治理准则》是我国推行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指导文件,也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
准则明确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关联方应当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通过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该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定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并且对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进行细化审查。
深交所则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并执行关联交易规范管理办法,并定期向股东大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行为,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关联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商品买卖、资产转让、资金借贷等多种形式。
然而,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关联交易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影响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关联方通常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以及与上市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等。
这些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合理的定价和透明的披露,就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
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方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被低价转移,损害公司的价值和股东的权益。
例如,控股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从而削弱上市公司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不透明的关联交易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如果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和影响,就可能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进而遭受损失。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规制措施。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必须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定价依据等重要信息,让投资者能够清晰地了解交易的情况。
同时,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还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批准,以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在定价机制上,法律要求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可供参考,应当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交易价格。
此外,法律还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然而,尽管有了这些法律规制,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会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和手段来规避法律的监管,使得关联交易难以被发现和认定。
浅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浅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领域。
关联交易,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转移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则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这些交易的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首先,它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需要充分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准确、及时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能让投资者评估交易对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
其次,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如果关联交易信息不透明,可能会导致某些关联方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再者,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提升公司在投资者和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建立信任,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来说,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方关系的披露:明确指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各方,包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以及他们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2、关联交易的类型和金额:详细说明关联交易的性质,如采购、销售、资产转让、租赁等,并公布交易的金额和定价政策。
3、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必要性:解释进行关联交易的原因和背景,说明其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作用。
4、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披露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情况,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5、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交易对公司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的具体影响。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披露不充分:有些公司仅简单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对于交易的细节、定价依据等关键信息缺乏详细说明,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交易的实质。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所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环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1.交易公开披露: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包括交易内容、价格、数量、支付方式等信息。
公开披露旨在提供足够的信息给投资者,使其能够合理判断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2.交易审批程序: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审批程序。
交易方案需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给独立董事审议。
在一些情况下,还需要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不得偏离市场价格过远。
上市公司要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独立评估,确保价格合理。
4.交易额度限制:上市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额度应当有明确的限制,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过多而损害公司利益。
通常规定关联交易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5.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其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内容、价格、数量、支付方式等。
信息披露的内容要准确、完整,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交易情况。
6.关联方利益追求: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在关联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勤勉的原则,不能违背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7.关联交易审计:上市公司应当选择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其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关联方利益冲突问题的发生。
同时,增强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论信息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实 施 的 《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公 开 发 上 《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1 号 》和 《 5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生 , 些 行 为 , 多 在 幕 后 进 行 , 联 方 与 外 界 信 这 大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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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平 与 否 为标 准 , 联 交 易 有 正 当 与 非 正 当 之 分 。 关 现 实 中 不 当关 联 交 易 频 频 发 生 , 赋 转 移 、 假 陈 税 虚 述 、 装 利 润 、 饰 报 表 、 诈 客 户 等 现 象 时 有 发 包 粉 欺
( 陇东学院 政法学院, 甘肃 庆阳 750 ) 400
摘 要 : 实行 信 息披 露制 度 是规 制不 当关联 交 易的 有 效手 段 之 一 , 行 法 规 对 关联 交 易信 息披 露 制度 现 的规 定极 少 , 议 加 强 关联信 息披 露 立 法 、 范会 计 、 建 规 审计 等 中介 机 构行 为 、 新信 息披 露 监 管方 式 、 大 创 加
首 先 , 乏 高 层 次 的 、 统 的 对 上 市 公 司 关 缺 系
联 交 易 进 行 规 范 的 法 律 。 目前 相 关 立 法 中 , 级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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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陇东学院学报Jul2012第23卷第4期Journal of Longdong University Vol.23No.4论信息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规制谢拓(陇东学院政法学院,甘肃庆阳745000)摘要: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规制不当关联交易的有效手段之一,现行法规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极少,建议加强关联信息披露立法、规范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行为、创新信息披露监管方式、加大对虚假披露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规制不当关联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制;监管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730(2012)04-0033-04收稿日期:2012-03-02作者简介:谢拓(1969—),男,湖南双峰人,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与研究。
关联交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转移资产、资源或者义务的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
[1]以交易公平与否为标准,关联交易有正当与非正当之分。
现实中不当关联交易频频发生,税赋转移、虚假陈述、包装利润、粉饰报表、欺诈客户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大多在幕后进行,关联方与外界信息不对称,容易侵害国家、广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实行公开原则,确保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公开性是规范上市公司商业活动的重要途径。
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即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2]信息披露制度是预防不当关联交易的重要制度,其根本价值在于缓解信息不足,实现“信息公平”,使关联交易能够得到有效监督,最终达到维持市场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之目的。
本文拟就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规制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健全有所裨益。
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对关联交易规制的现状分析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也逐步形成,并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总体上来说,还存在如下缺陷:(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法规缺位首先,缺乏高层次的、系统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法律。
目前相关立法中,层级较高的除了《公司法》、《证券法》里有少数相关条款外,主要见于证监会与证交所的行政法规。
如《关联方交易具体准则》(1997年)及2007年生效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
其次,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专门立法太少。
信息披露制度在现行《公司法》中,仅见第146条、第184条等少数条款,没有单独成制,不利于规范关联交易。
目前上市公司对其关联交易仅负有披露的义务,对于其不当关联交易的预防和惩治尚无明文规定。
因此,即使发现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监管部门也无适当途径予以阻止和纠正。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不完善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明白真实准确并能及时反映公司动态变化,对投资者才有实际意义。
现行披露制度存在如下缺陷:1.披露信息供应不足,时效性、可用性不强。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实用,对投资者了解、判断关联交易的公正性会造成影响。
现有信息披露一般只涉及关联方关系性质、交易类型等,对其他如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交易金额、关联交易比重及对公司经营影响等要素要么不予披露,要么存在重大遗漏或不及时,且披露时往往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等,使投资者很难了解到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
殊不知,交易价格、金额和比例说明交易的公正性与重要性,对市场主体来说都是重要的决策参数。
换言之,现行披露缺少关联交易定价的基础,对投资者实际意义不大。
[3]2.信息内容含糊不清。
某些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采用了模糊战术,所披内容极不明确。
比如,有的公司披露向关联方销售货物若干万元,却不详细说明销售的是何货物,如何定价;有的公司只说明是关联方交易,未说明与关联方是何种关系;有的上市公司在揭示股东持股情况时掩盖许多关联方;有的只说明交易数量,没有说明金额量,这样使得报告使用者在阅读分析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时候迷惑不清,难以判定关联交易的合法与否。
3.虚假信息盛行。
一方面,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刻意隐瞒,拒不披露。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的大股东故意向中介监督机构隐瞒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利用关联方关系粉饰财务报告,冲击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股市的公正、公平性。
另一方面,现行披露要求过于原则、简单,认定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时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相当困难,这就造成相应的处罚难以落实,这反过来又助长了不规范披露。
(三)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为了约束上市公司关联各方的交易行为,反映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公平衡量关联交易程度,必须充分发挥会计、资信、审计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
事实上,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已经颁布实施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范性文件,充分利用了中介机构的力量。
但现有法规对中介机构的职责规定尚不明确,实践中,这些机构为了从上市公司获得有关业务,往往与公司沆瀣一气,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为上市公司运用不当关联交易大开方便之门。
《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责任却并未明确,这就给执法操作带来困难。
(四)欠缺相应的问责制度现行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系统的民事责任追究规定,如《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违规的处罚形式是公开谴责与行政处罚;二是责任规定欠明确,如《证券法》第63条,“……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这两个条文规定了承担责任,但对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与程序,就不得而知了。
(五)对违规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目前监管部门对违规关联交易的查处缺乏力度,纵有查处,也往往只是利用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手段,民事制裁率极低。
2010年人民法院审结的有关票据、证券、股票纠纷的案件仅为51件,占审结民事案件的0.082%(数据来源: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刑事处罚更少,而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常规处罚手段却是民事制裁。
市场禁入或禁业限制等行政处罚措施固然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但假如过了限禁期,受罚者入市后,往往会变本加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从目前各地查处情况看,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无法遏制住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对信息披露的制裁率之低就不言而喻了。
①二、发达国家或地区信息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规制考量为维护三公原则和投资者利益,发达国家或地区纷纷信奉“有效资本市场假说”,其监管部门均不约而同地从信息披露入手。
[4]下面以美国、日本及我国香港等地区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
联邦法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美国公司被要求披露以下关联交易:(1)一个董事或被提名的董事、拥有在外股票5%以上的股东,或任何董事、被提名的董事或拥有在外股票5%股东的一个近亲属在其中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任何实体;(2)一个董事或被提名的董事在任何实体中拥有10%的权益,该实体对公司的付款超过公司收的5%;(3)一个董事或被提名的董事是一家法律事务;所或投资银行的成员,这家法律事务所或投资银行与①中国证监网2008年01月06日http://www.csrc.gov.cn/n575458/ n776436/n3231281/n3232080/n3240200/10201393.html公司的业务超过其收入的5%;(4)任何董事、被提名的董事、高职员以及这些人员的家庭成员拥有10%所有者的实体欠本公司的债务。
《公司会计准则》也要求公司每年披露公司与其高管人员或董事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并都以“控制”和“影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标准,这些标准建立在实质性基础上。
[5]此外,越来越多的美国州法院也主张,诚信义务法律要求利害关系经营者向股东进一步披露其获取利益的性质。
证券法还单独要求公众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必须在其从事本公司股票之日起2天内报告他们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日本。
与美国一样,日本要求公众公司的经营者报告其从事公司股票交易的所有活动。
此外,所有公司都要求披露其与董事、高管人员以及按照董事、高管人员的指示的第三人进行交易的细节,涉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尤其严格。
如日本会计准则要求公司披露与控制股东进行的、从价值转移角度看属于“重大交易”的利益冲突交易。
(三)台湾。
台湾地区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也比较得力,可资借鉴的地方有:(1)健全的企业讯息披露制度之规范体系。
在发行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分称“初次披露”和“继续披露”。
证交法明确规定发行公司之定期及临时披露义务,企业讯息披露应当满足完全性、最新性及利用容易性之要求。
(2)规定事前防范与事后制裁与救济相结合的严格的讯息披露之责任制度。
事前防范主要是现行法规定主管机关审查权及会计师查核签证制度,事后制裁与救济是指民刑事及行政责任。
(3)强制财务预测讯息制度。
自1991年起实施“财务预测讯息披露制度”,即强制企业在一定情形下,应披露全盘性之财务预测讯息,且经外部专业第三人验证的规定。
[6](四)香港。
香港地区的信息披露制度十分严格。
《上市规则》第14条、第29条规定,除非放弃,否则所有关联交易均需向联交所披露,并通过发布新闻向公众及通过通函向股东披露,联交所均要对此进行审查。
联交所还详细规定了通函的内容并对编写通函规定了四条指导方针。
据统计,上市公司在1996年的前6期《证券杂志》上报道的事件中有1/3是关联交易。
在香港,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实行分级披露制度,香港《证券上市规则》,将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分别规定不同的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