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公司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保障作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特种作业、关键岗位作业及涉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的作业人员。
三、资质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3)通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4)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
2.关键岗位作业人员:(1)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2)熟悉本岗位作业流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3)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3.涉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的作业人员:(1)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2)熟悉本岗位作业流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3)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资质管理1.资质审查:(1)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本制度要求;(2)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3)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和涉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的作业人员需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
2.资质认定:(1)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予以认定;(2)公司建立作业人员资质档案,对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动态管理。
3.资质复审:(1)特种作业人员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2)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和涉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的作业人员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五、奖惩措施1.对取得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公司给予适当奖励;2.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资质不合格的作业人员,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3.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予以辞退。
最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最新5篇)

最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最新5篇)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
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二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持证上岗。
3、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
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5、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6、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行为,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性、专业性和责任性,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特种作业的秩序和正常进行。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参与特种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监督人员以及与特种作业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需要特定技能和特殊知识,并处于较高危险程度的工作,需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作。
特种作业分为机械类特种作业、起重类特种作业、化工类特种作业、高空类特种作业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并接受专业培训、考核和审查。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身体健康,技能合格,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接受定期检查和培训。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所持证书的专业范围和技能要求,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并保证操作安全。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不得擅自修改或忽视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维护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报告设备故障,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配合特种作业监督人员的工作,接受监督,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操作资料和报告。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参与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身体检查,确保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要求。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发现和处理特种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特种作业培训,全面了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包括理论授课、实际操作示范和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通过特种作业培训后,应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核,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等方面,并定期进行复核。
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作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监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三、制度内容1. 实名制登记(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等基本信息。
(2)施工单位应建立作业人员信息库,对作业人员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合同管理(1)施工单位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争议解决等内容。
3. 考勤管理(1)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2)考勤方式可采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刷卡等生物识别技术,确保考勤的真实性。
4. 安全教育(1)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进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 工资发放(1)施工单位应按时足额发放作业人员工资,确保作业人员合法权益。
(2)工资发放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6. 退出管理(1)作业人员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退场手续,并在人员信息库中注销其信息。
(2)退场手续应包括工资结算、考勤核对、物品归还等环节。
四、监督管理1.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2.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单位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障作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国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一线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企业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一线作业人员,包括生产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本制度,并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一线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一线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四、招聘与培训1. 招聘(1)招聘一线作业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拔。
(2)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面试、体检等程序。
2. 培训(1)新员工入职后,应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2)一线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五、工作纪律1. 一线作业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3. 服从领导安排,积极参与生产任务。
4. 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信息。
六、安全生产1. 一线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安全意识。
2. 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
4. 配合安全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七、考核与奖惩1. 公司对一线作业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安全生产等方面。
2. 对表现优秀的一线作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本制度的一线作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重新发布。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篇)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保障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流程。
第五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求,保持工作秩序。
第六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禁违规操作、擅自更改设备设置等行为。
第七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主动参加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加强团队合作意识,与其他相关岗位人员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第九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问题,发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上级。
第二章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享有与其岗位职责相对应的权益,有权提出合理的工作要求,参与相关安全生产决策和工作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求,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配。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服从上级的指挥和管理,按照规定程序接受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单位的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自觉参加各类培训和考试,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情况,有权和责任立即报告上级,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工作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五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____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____条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作业4、特种设备管理第____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____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____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____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____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项目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
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由项目部补发。
第____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____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项目经理同意。
第____条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____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井下作业班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高效、有序进行,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班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井下作业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2. 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3. 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井下作业班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以下培训: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规程;2. 本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3. 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井下作业班人员上岗后,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井下作业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执行井下作业计划,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2. 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尘手套等;3. 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4. 严禁酒后、疲劳作业,确保作业质量;5. 严禁违章操作、冒险蛮干,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第八条井下作业班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九条井下作业班人员应熟悉本岗位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井下作业班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确保自身安全,迅速撤离事故现场;2. 报告上级领导,启动应急预案;3. 配合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工作。
第五章奖惩第十一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井下作业班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井下作业班人员,依据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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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我处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本曹庄处各部门(代管单位)。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 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4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6 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2.7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8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9曹庄管理处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 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泵站运行与安全监督科。
负责处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生技科;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
各部门、车间。
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 内容与要求4.1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4.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4.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4.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动火作业:按照《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4.3.1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
并清洗、置换。
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
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泵站运行与安全监督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 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气吹风。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9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 破土作业4.4.1 破土作业的范围4.4.1.1 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4.1.2 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4.4.1.3 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4.4.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4.4.3 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须经生技科审查批准。
4.4.4 车间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4.4.5 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4.5 临时用电作业4.5.1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5.2 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
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5.3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5.4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
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
否则,不准接线。
4.5.5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5.6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4.6 高处作业4.6.1 高处作业的定义4.6.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6.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6.1.3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6.1.4 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6.2 高处作业的分级4.6.2.1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6.2.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6.2.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6.2.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6.3 高处作业的分类4.6.3.1 特殊高处作业4.6.3.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6.3.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6.3.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6.3.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6.3.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6.3.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4.6.3.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6.3.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4.6.3.2.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3 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6.4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4.6.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泵站运行与安全监督科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6.4.2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6.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6.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6.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6.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6.5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4.6.5.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4.6.5.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6.5.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6.5.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6.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5.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6.5.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6.5.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7 起重吊装作业4.7.1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4.7.2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7.2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7.3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7.4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7.5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技科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