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小卖部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对小卖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小卖部的管理,保障师生的食品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购物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小卖部商品质量,满足师生日常需求。
2. 规范小卖部经营行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
3. 保障师生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 提高小卖部服务水平,提升师生满意度。
三、组织机构1. 学校设立小卖部管理小组,负责小卖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小卖部管理小组由学校后勤部门、教务部门、保卫部门、学生代表等组成。
四、管理制度1. 商品采购管理(1)小卖部商品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采购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质量。
(3)采购商品时,小卖部负责人应提前向学校后勤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方可采购。
2. 商品质量管理(1)小卖部应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检查制度,确保商品质量。
(2)小卖部应定期对商品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3)小卖部应加强对过期、变质商品的监控,及时处理。
3. 食品安全管理(1)小卖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卫生。
(2)小卖部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设施,如冷藏、冷冻设备等。
(3)小卖部应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4. 服务质量管理(1)小卖部应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确保师生满意。
(2)小卖部应保持店内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3)小卖部应设立意见箱,及时收集师生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5. 营业时间管理(1)小卖部营业时间应与学校作息时间相协调,不得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2)小卖部应遵守国家有关营业时间的法律法规。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商品质量好、服务质量高的小卖部,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小卖部,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小卖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购物环境,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生活区小卖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区小卖部的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生活区小卖部的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小卖部应遵循合法、安全、卫生、文明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经营范围与商品管理第四条小卖部经营的商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 食品:饮料、糕点、面包、水果、零食等;2. 日用品:文具、生活用品、洗漱用品等;3. 文化用品:书籍、杂志、学习资料等;4. 服装鞋帽:校服、运动鞋、日常服饰等。
第五条小卖部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商品。
第六条小卖部应定期对商品进行自查,确保商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酒、彩票、刀具等违禁物品。
第三章价格与收费管理第八条小卖部商品价格应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
第九条小卖部收费应严格执行学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小卖部应定期公示价格,接受学生监督。
第四章服务与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小卖部应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确保学生购物体验。
第十二条小卖部应保持环境卫生,确保商品摆放整齐、货架清洁。
第十三条小卖部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商品知识,能够为学生提供合理的购物建议。
第十四条小卖部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学生反映的问题。
第五章安全与卫生管理第十五条小卖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卫生。
第十六条小卖部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小卖部应保持店内卫生,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八条小卖部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小卖部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小卖部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学校小卖部经营规章制度

学校小卖部经营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小卖部的经营行为,保证学校师生的正常用餐和购物需求,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机构学校小卖部的管理机构为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小卖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商品采购、库存管理、销售统计等。
三、经营范围学校小卖部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饮料、日用品、文具等各类商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营养要求。
四、商品采购1. 商品采购由小卖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必须选择正规渠道的供应商,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商品采购应根据学校师生的需求量和偏好,合理安排商品品种和数量,避免库存积压和浪费。
3. 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不得购买过期或伪劣商品。
五、库存管理1. 小卖部必须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包括进货验收、入库登记、定期盘点等各项措施。
2. 库存管理应根据商品的保质期和需求量进行合理安排,避免过量积压和变质损失。
3. 库存商品的陈列和堆放必须整齐有序,不得乱放杂堆,确保师生购物的便利和安全。
六、销售服务1. 小卖部的销售服务必须周到热情,满足师生的购物需求,不得无礼对待顾客或推销劣质商品。
2. 销售人员必须熟悉商品的种类和性质,向顾客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建议,保证顾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小卖部应提供清洁卫生的购物环境和餐桌,保持店面整洁干净,促进销售和消费。
七、卫生安全1. 学校小卖部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商品的安全和卫生。
2. 小卖部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必须保持清洁整洁,经常进行消毒和清洁,防止细菌和污染。
3. 员工必须做好个人卫生和健康管理,不得患病上岗,不得带有不搞沙世界,口罩等防护用品。
八、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小卖部经营者和员工,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性给予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严厉处罚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九、其他规定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对学校小卖部的经营行为具有约束力。
中小学校小卖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中小学校小卖部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杜绝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流入校园。
2. 优化小卖部商品结构,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满足学生合理需求。
3. 加强小卖部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4. 培养学生良好的消费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三、管理制度1. 小卖部经营资质小卖部经营单位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 商品质量与卫生(1)小卖部商品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2)小卖部应保持商品清洁卫生,定期对货架、工具等进行消毒。
3. 商品价格(1)小卖部商品价格应合理,不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
(2)小卖部应明码标价,便于学生和家长监督。
4. 商品采购(1)小卖部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商品,确保商品质量。
(2)采购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对采购的商品进行严格把关。
5. 财务管理(1)小卖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2)小卖部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6. 安全管理(1)小卖部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
(2)小卖部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防蝇防鼠设备等。
7. 服务态度(1)小卖部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2)小卖部应设立意见箱,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和建议。
四、监督检查1. 学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对小卖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 学校定期对小卖部进行食品安全、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学生和家长可对小卖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向学校或相关部门举报。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小卖部,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小卖部,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学校小卖部的规章制度

学校小卖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小卖部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倡文明健康的消费观念,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小卖部是学校的重要配套设施,是为师生提供便利的日常用品和零食的场所,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条学校小卖部必须坚持服务师生为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校小卖部的管理者必须具备相关的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学校小卖部的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不当经营行为。
第二章经营规定第六条学校小卖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备案,遵守相关规定规范经营。
第七条学校小卖部必须保证商品的品质,不得销售过期、假冒伪劣的商品,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
第八条学校小卖部应当建立健全购进和销售的台账,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商品的数量质量一致。
第九条学校小卖部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恶意哄抬物价,涉嫌价格欺诈的,将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条学校小卖部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抽查和考核,保证学校小卖部的正常运营。
第三章服务规定第十一条学校小卖部必须保持店面整洁,商品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学校小卖部的服务员必须着装整洁,礼貌待人,热情周到,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不得言语冲突。
第十三条学校小卖部的服务员应当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玩手机、聊天等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小卖部应当及时处理师生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保证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小卖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升服务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更好地为师生服务。
第四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校小卖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小卖部的管理者应当定时检查店面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及时维修更换损坏设备。
第十八条学校小卖部应当建立员工档案,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奖惩分明,保持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2022年学校食堂和小卖部管理工作方案

核。 校长是食堂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负总责;分
管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要建立校长 、 分管副校长 、 工
会主席 、 总务主任、 安保主任及食堂治理人员组成的食堂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与
治理工作,并制定明确的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承包,必须自主经营。即学校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
食堂、 招聘员工或劳务外包、采购物资、加工制作及治理 运营〔食材采购、 验收、 本钱核算、结算等均由学校负
责〕。
2.高中段学校原则上采取自营方法供餐。学生在校生规
模大、自主经营治理存在困难的高中段学校,确需实行托 付经营治理的,须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法托付有实力 、声
( 二〕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治理制度。依据上级公布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食堂治理制度、 食堂 财务治理制度、 食堂内部操纵制度、 食品原材料采购治理 制度、 食堂原材料出入库治理制度、 食品贮存保管制度、 食品加工治理制度、 食堂卫生治理制度、 食品留样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操作标准、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制 度、 食堂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
字;经营中止时,效劳供给商将学校提供的设备完好交还
学校,办理交接手续。
( 3〕托管合约以学年为单位签订,托管经营合约履约 情况每年考核一次,经中意度测评和考核到达标准的,可
适当续签。对评议不合格、 违反食品安全法、 发生食品安
全事故的托管经营企业列入黑名 dan, 终止供货合约,取消 其托管资格。
〔三〕标准集体配送供餐的治理
品安全例行检查制度等等,明确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和各个
环节操作要求,相关制度要上墙公示。
学校小卖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小卖部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商品质量,营造良好的校园消费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1. 学校成立小卖部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小卖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督管理小组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学生代表等组成。
三、监督管理内容1. 商品质量监督(1)小卖部应采购正规厂家生产的商品,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商品。
(2)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小卖部商品进行检查,确保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食品安全监督(1)小卖部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经营。
(2)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小卖部食品进行检查,确保食品来源合法、新鲜、卫生。
(3)对小卖部食品的储存、加工、销售环节进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
3. 价格管理监督(1)小卖部应按照市场行情合理定价,不得哄抬物价、乱收费。
(2)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小卖部商品价格进行检查,确保价格合理、透明。
4. 服务质量监督(1)小卖部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师生需求。
(2)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小卖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2. 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3. 加强与小卖部经营者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其自律意识。
4. 对违反本制度的小卖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程序1. 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小卖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管理小组向小卖部经营者发出整改通知。
3. 小卖部经营者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4. 监督管理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学校食堂售卖窗口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学校食堂售卖窗口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的饮食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所有售卖窗口,包括食堂、超市、小吃部等。
三、管理职责1. 食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售卖窗口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 售卖窗口负责人负责本窗口的日常管理,确保食品卫生、价格合理、服务优质。
3. 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四、管理要求1. 食品安全(1)售卖窗口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要求进行定期审查。
(2)食品原料采购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确保食品质量。
(3)食品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防止食品污染。
(4)售卖窗口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
2. 价格管理(1)售卖窗口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
(2)价格调整需提前向食堂管理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3. 服务质量(1)售卖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顾客疑问。
(2)确保食品供应充足,避免出现缺货、断货现象。
(3)售卖窗口应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顾客投诉。
4. 环境卫生(1)售卖窗口应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消毒。
(2)餐具、炊具等应及时清洗、消毒,确保卫生。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售卖窗口,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服务质量问题的售卖窗口,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举报违规行为的师生员工,给予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由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小卖部管理制度
学校小卖部管理制度1.简介2.组织管理2.1小卖部设经理一人,由学校指定负责,负责小卖部的日常运营管理和人员安排。
2.2经理应具备相关行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小卖部的各项工作,确保小卖部的正常运行。
2.3小卖部经理需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并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
2.4小卖部经理应根据实际需要招聘合适的员工,确保小卖部的工作顺利进行。
2.5员工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能够热情接待顾客,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完成相关工作。
3.财务管理3.1小卖部经理负责对小卖部的日常收支管理,确保收支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2小卖部应建立财务制度,做好收入、支出、库存和账目等方面的记录和统计。
3.3小卖部应定期对财务进行审计,并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4.商品管理4.1小卖部经理应根据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需求,合理规划小卖部的商品种类和库存量。
4.2小卖部应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定期检查商品的保质期和品质,及时进行调换和更新。
4.3小卖部应公示商品价格,并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4商品的采购应符合学校采购制度,保证采购的商品符合相关规定。
5.服务管理5.2小卖部应有固定的开放时间,确定合理的营业时间。
5.3小卖部应设立客户投诉箱,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
5.4小卖部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意识。
6.卫生管理6.1小卖部应保持店面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洁店面和设备,并做到防虫、防尘、防潮。
6.2小卖部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6.3小卖部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专门的食品检测设备。
6.4小卖部应定期开展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7.安全管理7.1小卖部应按照学校相关安全规定,制定并执行小卖部的安全管理制度。
7.2小卖部应保证店面、货架、通道等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顾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7.3小卖部应建立适当的防火措施,并配备相关消防器材。
学校小卖部食堂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小卖部食堂的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小卖部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为师生提供健康、营养的饮食服务。
2. 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师生的饮食需求。
3.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三、管理制度1. 食品安全管理(1)小卖部食堂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定期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
(2)严格食品采购,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严禁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3)食品加工、储存、销售过程中,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4)小卖部食堂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卫生管理(1)小卖部食堂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日进行彻底清洁消毒。
(2)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佩戴首饰。
(3)食堂内不得堆放杂物,食品原料、加工工具、容器等要分类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3. 服务管理(1)小卖部食堂应提供多样化、营养均衡的食品,满足师生不同口味需求。
(2)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师生就餐满意。
(3)设立意见箱,及时收集师生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4. 价格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确保价格合理、透明。
(2)定期检查价格标签,确保价格准确无误。
(3)加强价格自律,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
5. 营业时间管理(1)小卖部食堂应根据师生作息时间合理调整营业时间。
(2)保证在重要时间节点(如上课、放学等)提供餐饮服务。
四、责任与奖惩1. 学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对小卖部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小卖部食堂,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3.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为学校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食堂,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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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小卖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是服务师生生活需要,事关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要求和XX区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管理工作,把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作为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经营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XX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经营模式第四条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是公益性服务项目,必须坚持为学校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食堂必须由学校(园)自主经营,统一管理。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除外)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凡非自主经营的须向教育局申报,经研究报上级批准后方可按所申报方式合法经营。
(三)非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不得开办小卖部(超市);寄宿制学校,由学校依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办小卖部(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卖部(超市)必须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五条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经营范围。
(一)学校食堂严格按餐饮服务许可范围售卖食品,禁止售卖凉菜、卤菜、四豆一蛋(四季豆、土豆、胡豆、扁豆、皮蛋)野生菌、豆浆等高风险食品。
(二)学校小卖部(超市)原则上只能销售除食品外的文化体育用品、百货,不得销售散装食品。
如需经营预包装食品,须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教育管理组、教育局签署同意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意见后,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凭食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由镇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站工作人员和教育管理组人员到现场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检查人员在《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表》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上签字、盖章,申请单位将签字、盖章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表》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经教育局登记备案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寄宿制学校开办小卖部(超市),仅经营除食品外的文化体育用品、百货,须提出书面申请,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小卖部(超市)取得相关证照后,经教育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学校应完善食堂基础设施,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规范,添置必备的设施设备;对不达最低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堂,予以关闭整改,经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明示。
具体包括:《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食品仓库管理制度》、《烹调加工卫生制度》、《食堂配餐销售卫生制度》、《食堂食品留样与试尝制度》、《用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食堂餐具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神经末梢管理法”,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
教育局和管理组、直属学校,管理组和辖区学校,学校和具体监管人员,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管理组长为本辖区的第一责任人,校长为学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食堂具体监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具体办法,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每年至少接受疾控中心水质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学校应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加强特种设备管理。
使用压力锅炉及灌装液化气的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定期检查,作好记录。
压力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灌装液化气必须索取相关经营资质备案,使用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实行台帐制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必须按要求配齐消防设施设备,电源线路必须规范布线,装修材料必须符合耐火等级要求,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培训。
学校落实监管责任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到位。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建立食堂、小卖部(超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校长、后勤、安全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小卖部(超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管理。
重要事项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建立膳食委员会。
学校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八条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工作,合理配置人员。
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关键岗位原则上应定期进行轮换。
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从业人员劳务支出记入经营成本。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二)学校应认真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教育局的的指导下定期参加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校内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每期不低于2次,学校要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物资采购与管理第二十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集体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
规模较大的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总务、财务、教师代表和从业人员参加的采购小组;一般学校必须实行双人(或多人)采购,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
采购人员须接受群众和领导小组监督,定期轮换。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米、面、油等)应采用集中定点采购。
规模较大的学校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也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
一般学校食堂的大宗食品采用就近定点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
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
每天由采购人员将当日所采购的物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食品采购日报表”,予以张贴公示。
第七章食品贮存第二十四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
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保管员负责,签字确认。
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
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五条建立库存盘点制度。
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
盘点后食堂管理员、保管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
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
第二十六条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章食品加工第二十七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条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一条建立食品试尝制度。
食品加工完成后,售卖前30分钟食堂监管员进行试尝登记,无异常后方可售卖。
第三十二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监管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四条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九章食品供应第三十五条各学校食堂要从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确定包餐、自购、蒸饭等具体合理的就餐模式。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学生家庭的普遍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