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红线”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红线及规章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红线及规章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使“红线”及规章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所追究的责任人员范围是各单位、项目第一责任人。
班子成员和其他责任人由所在单位、项目部按责任情况另行处罚,相关资料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说的“红线”,是指国资委、铁道部、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针对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所制订的“禁令、红线”,具体为:一、国资委9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号令)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铁道部8条安全质量“红线”(《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铁建设函〔2011〕210号)1、安全3条红线: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既有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和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2、质量5条红线:结构物沉阵评估达标,桥粱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即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股份公司8条管理“红线”(李长进书记2012年6月5日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上的讲话)严禁任何形式的“卖牌子”工程;严禁对工程项目实行“大包”或整段分包、切块分包;严禁领导干部介绍协作队伍;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协作队伍的验工计价;严禁违法围标串标;严禁协作队伍施工的现场不设管控人员;严禁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禁各种违章违纪作业。
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稳定达标的一项管理措施。
为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高质量的完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二、管理范围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
三、红线划定1. 工程质量安全红线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划定,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的红线、建筑物功能和使用安全的红线、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的红线等。
2. 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应当在工程施工方案中对红线进行明确划定,并在现场进行标识和说明。
四、责任部门1. 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各方共同负责,各自明确红线管理的责任。
2. 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负责人,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
五、管理措施1. 完善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划定的依据和步骤,规范红线管理的程序和操作步骤。
2. 制定红线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各方责任,确保红线管理措施的全面贯彻执行。
3. 加强红线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红线标识的真实有效。
4. 对违反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格惩处。
六、宣传教育1. 加强施工方、监理方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方对红线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组织开展相关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培训和演练,确保各方人员熟悉相关规定和流程。
七、监督检查1. 由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
2. 建立红线管理的评估机制,对工程红线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八、处罚制度1. 对于严重违反红线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将违反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个人、企业的信用记录,严重的将列入行业黑名单。
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施工、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红线”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任何违反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二章红线内容第四条人员安全红线:1.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2. 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 酒后上岗、疲劳作业、违章指挥;4. 在危险作业场所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5. 隐瞒事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事故报告;6.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设备安全红线:1. 未经安全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2. 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擅自操作、检修、维护设备;3. 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4. 设备故障未排除前,强行送电或带电检修;5. 其他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六条环境安全红线:1.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超标;2. 未按规定设置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3.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4.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内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红线进行宣传、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红线意识。
第九条企业应设立红线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反红线的行为。
第十条对违反红线的员工,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轻微违反红线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2. 一般违反红线的,给予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理;3. 严重违反红线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红线的责任人,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轻微违反红线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2. 一般违反红线的,给予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理;3. 严重违反红线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底线红线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底线红线1. 严禁非法生产、违法经营、违规操作。
2.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 严禁使用不合格、非法的设备、设施、原材料。
5. 严禁忽视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6. 严禁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 严禁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排除。
8. 严禁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9. 严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0. 严禁违反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责任追究1. 对违反底线红线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生产,责令整改,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宣传教育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3. 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要求。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安全管理“红线”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零伤害的理念,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效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尽早实现打造零伤害厂矿的目标,特拟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本制度坚持安全管理一票否决的原则,针对不同事故类型、性质、等级提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厂矿班子成员、区队(车间)领导、班主管领导与职能部门、科室副职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
人身伤害范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规定项目。
第二条安排与职责本单位安委会承担安排拟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各厂矿、部门、科室做好制度宣贯工作。
第三条红线条款及处理意见(一)副矿长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煤矿矿领导分工),给予撤职处分。
(1)年度内发生三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职业病按工伤计),及以上事故;(1)发生导致全矿停产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块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本单位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二)区队领导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队长、书记)(1)发生两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本单位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与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
(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1)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2)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3)发生导致全矿停产1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块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4)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5)发生导致全矿停产或全员撤离的生产安全事故;(6)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本单位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正职降职、副职与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防范风险,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文件,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二章安全红线的确定安全红线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绝不能碰触的安全标准和安全限度。
企业应从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经验等方面确定企业安全红线。
第三章安全红线区域的划定企业应根据安全红线的确定结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绝不能碰触的区域进行划定。
划定原则包括但不限于:1.重点区域原则。
对危险物品存储、使用和运输区域、高温、高压、高噪、高毒区域等,定出明显的安全红线。
2.紧急管理区域原则。
对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域,定出安全红线。
3.公共管理区域原则。
对与公共设施和环保相关的区域,定出相应的安全红线。
4.隐患暴露区域原则。
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定出明显的安全红线。
第四章安全红线管理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红线区域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确保安全红线的严格执行。
2.落实工作票管理制度。
3.配置专业安全人员负责安全红线控制。
4.建立完善的容灾预案。
5.定期组织安全红线区域演练。
第五章管理评估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红线的合理性、有效性。
2.安全红线的严格执行情况。
3.安全红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4.安全红线区域演练情况。
第六章违规处理对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发生违规情况的,企业应根据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具体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隔离当事人。
2.限制当事人权利。
3.调整当事人工作。
4.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企业安全规章制度2.容灾预案3.安全红线区域演练计划注释1.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绝不能碰触的安全标准和安全限度。
2.工作票管理制度:是指将工作任务分解成若干个工作票,设置工作票管理、交接、验收等程序的管理制度。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三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越界开采或非法组织生产。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2、矿山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降职处分。
3、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4、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5、矿井分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6、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或安装的风带不符合规定的,以及进入工作面分量不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矿用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给予安全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职处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第四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供应商、承包商及相关单位,以及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活动。
三、质量安全红线1. 产品质量红线:1.1 产品设计、生产、检验、销售等环节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产品不合格或无法满足用户需求的;1.2 产品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1.3 违反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1.4 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用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2. 安全生产红线:2.1 重大安全事故,如火灾、爆炸、坍塌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2.2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2.3 重大设备故障,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2.4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管理措施1. 质量管理:1.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1.2 加强原材料、生产过程、检验、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1.3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1.4 建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2. 安全管理:2.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2.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2.3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4 建立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质量安全红线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2.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3.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确保我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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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红线”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局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使“红线”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内所有项目,所追究的责任人员范围是局属子分公司主要领导、项目挂牌班子成员;局指挥部/经理部指挥长/项目经理(不包括片区局领导)、工区(或单位工程)挂牌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说的“红线”,是指国资委、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局针对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所制订的“禁令、红线”,具体为:国资委9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号令)、铁道部8条安全质量“红线”(《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铁建设函〔2011〕210号)、股份公司8条管理“红线”(书记2012年6月5日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上的讲话)、《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2011〕337号)、《关于发布中铁*非铁路项目隧道安全距离控制要求的通知》(中*工管〔2011〕381号)、《关于发布中铁*地铁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卡控红线的通知》(中*安〔2011〕641号)、《关于发布火工品管理等四项施工卡控红线的通知》(中*安〔2012〕415号)。
第二章违反“红线”管理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政府及职能部门,如安监总局、国资委、铁道部、地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等项目检查通报的问题,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业主、股份公司项目检查通报的问题,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局领导、局相关职能部门、局片区稽查队等项目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局检查、局稽查队检查等发现有违反“红线”管理行为,由检查人员在检查报告中说明违反“红线”规定条款及内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级单位检查的,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业主、股份公司等,根据项目检查通报问题确定违反“红线”规定条款及内容。
如有争议,当事方(单位或项目)可将申述材料(包括影像资料)呈报局主管安全质量领导裁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项目违反“红线”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停工整顿、经济处罚、领导约谈、行政处分等方式。
第七条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每检查发现认定一起违反“红线”规定的行为,给予主要负责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奖励中扣除5000元,如考核目标奖扣完超出部分在绩效薪酬中扣除;其他挂牌班子成员罚款3000元,如考核目标奖扣完超出部分在绩效薪酬中扣除。
第八条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违反“红线”规定行为年度内累计达到3次,则由局主管安全质量领导对相
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九条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违反“红线”管理规定行为年度内累计达到5次,则由局主要领导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项目违反“红线”规定一次即认定为“不良行为”一次,在片区项目信用评价时做扣分处理。
第十一条对项目违反“红线”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中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安〔2011〕575号)加重一级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二条各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局安全质量监察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各单位(项目)违反“红线”管理台账。
局片区稽查队每月将稽查发现认定的违反“红线”行为报局安全质量监察部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违反“红线”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按年度由局安委会统一考核确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起执行;由局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铁*项目违反“红线”管理行为认定记录表
编号:
备注:本表由检查组人员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查组保存,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报检查单位(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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