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试题

一、 概念辨析题
1.管货过失与管船过失 (张P100)
管货过失是船在航行时候,因为对船上设备或机器的使用是以照看货物为主,如通风设备,冷藏设备的使用等造成的过失。
管船过失是指在航行过程中,在保持船舶正常运转,维持船舶的有效性能和有效状态方面的过失行为,如排水管堵塞,压在舱内的水溢出,船员清理障碍物造成的水管破裂等。 管船过失和管货过失的区别标准:行为对象和目的说。看某一行为是针对船舶还是针对货物,是以管船为目的还是以管货为目的。

2.钩到钩原则与舷到舷原则 (张P98)
据《海牙规则》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输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从船上卸下时止的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整个时间,简单的说就是“装到卸”。这种责任期间又分为两种情况:(1)使用船上吊杆进行装卸作业时,实行“钩到钩”原则,即从装货港装货吊钩受力开始到卸货港货物卸下脱开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2)使用岸上吊杆作业,则实行“舷到舷”原则,即货物从装货港越过船舷时起到卸货港越过船舷时为为止的整个期间;

二、判断分析题
1.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在抵押时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第3条之外的船舶抵押应当适用《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正确。我们海商法却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来规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船舶抵押权活动,程序简单、交易快捷;而对于非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这些船舶往往价值不大,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相应的较少,而法律却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形式鲜明、保障交易安全

2.对于海商法适用的船舶范围有单一界定说和双重界定说之分,我国海商法采取的是双重界定说,主张在不同法律关系下,应视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定船舶的标准。

3.船舶抵押权的标的主要为当事船舶及其属具,运费或租金,附属利益及船舶保险赔偿;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抵押权标的仅局限于当事人船舶及其属具,也承认保险赔偿。(张P35)
正确。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4.我国海商法不调整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由《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规定进行调整。(张P79)
正确。《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应当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合同法》、《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简述题
1.请述我国关于强制性引航的规定

强制性引航是不管船舶是否同意,是否主动提出申请,均对其实施引航。非强制引航是应船方申请进行,主要是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的一种服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 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 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 2 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2.简述建造中船舶的法律地位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在其第180条明确地将建造中船舶列入到允许抵押财产之中,并规定了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
建造中船舶并不是船舶,不能纳入我国《海商法》船舶定义之中,而只是用于或将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
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即谁是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人,这取决于船舶建造合同属性以及船舶建造合同的约定。
3.试述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张P54)
(1)具有法定性。这种优先受偿权利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而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我国,只有海商法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才能具有船舶优先权。
(2)具有从属性。即它伴随法定债权的产生、消灭而产生、 消灭。船舶优先权是为保证特定海事债务的优先偿付而创设的。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一样,均从属于主债权。一旦主债权得到满足,则船舶优先权即归于消灭。
(3)具有依附性。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船舶优先权就一直设定在船舶上。从而确保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受船舶有关情况变更的影响。但这种依附性仍有一定限度。
(4)具有秘密性。其产生无须登记。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在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发生时就自动产生,并不需要在有关部门登记或者对船舶实施占有

4.简述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为了海上运输的安全,各国海商法均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便是保证船舶适航,此即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四、案例
1.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交船港大连。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续,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在此时船舶发生火灾需

要救助,生产了救助报酬。由谁负担该报酬?
海商法 第9条第2款规定: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单对船舶所有权何时转移无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中有规定的,依规定;无规定的,一般在合同已签订,价款已付清,办理完交接手续时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尽管甲已经付清了传款,单还未办理船舶的交接,所有权还未转移给甲,应当由船舶所有人乙支付报酬。
2. 甲公司以一条船舶做抵押,从某银行获得了一笔贷款。尽管在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前,银行事实上知道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将该船舶转让给当时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乙公司,但抵押贷款合同仍明确约定,甲公司在还清贷款前,不得将船舶转让。合同签订后刚开始履行不久,甲公司奉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指令,在未得到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船舶转让与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乙公司。银行知道了该转让行为,但未提出异议。合同履行期满,银行由于不能依约收回贷款,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请求追加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在将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后,又将其变更为被告,将甲公司变更为第三人。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银行的贷款本息,甲公司对乙公司所负债务负连带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问题:1、甲公司未经银行同意,转让船舶给乙,该行为是否有效?
我国船舶抵押是采取对抗生效主义,若在转让前该船舶已进行抵押登记,则该行为无效;若在转让前船舶未进行抵押登记,则银行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2、银行事先知道船舶将被转让,仍与甲签订合同是否可认为他同意转让?
不能。根据《海商法》第17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因此不能认为银行同意转让。
3、能否将银行事后知道船舶已被转让却未提出异议视为已同意转让?
不能。银行必须明确地进行意思表示方能视为同意。
4、法院变更甲乙的诉讼地位正确与否?
正确。因为根据《海商法》第18条抵押权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银行提起的是抵押权的诉讼,被告应当是拥有船舶所有权的乙。
3.某船涉讼,法官查明该船舶对外经营中欠负如下债务:二月份应付工资10万元;四月份应付船舶规费30万元;七月份发生人身侵权伤亡费25万元、财产损失费45万元、海难救助应付报酬20万元;九月份发生工资费用10万元;11月份发生海难救助应付报酬30万元。法官依法拍卖船舶所得价款为150万元,其中诉讼费用为5万元。
问题:(1)受偿顺序如何确定?
2月工资 4月规费 7月伤亡 财

产 救助 9月工资 11月救助 诉讼费
顺序5 7 6 8 4 3 2 1
(2)如何确定二月份和九月份所欠付出的船员工资?
海商法23条规定本法第22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与第12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123项受偿
本法第22条1235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所以,2月和9月的工资受偿顺序是,优先满足支付9月工资,然后经救助款项支付有结余的再满足支付2月工资。

注: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等工资,合同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船舶运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宫口规费的交付请求
4.海南救助的救助款项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

4.一船装完货物后,在开航前发现舷侧一排水管因结冻而堵塞,遂请岸上工人明火熔化。由于三副没有告之岸上工人管子周围有木质垫板,因加热过度使船舶起火,造成货物受损。船上已签发的提单中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货损。
试问:(1)承运人对此是否负责?为什么?
承运人应对此负责,由于海商法中船舶的适航是规定在至少从装货开始要求,而在装完货物开航前仍然有不适航因素,所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运人赔偿
(2)如果事故发生在中途港,情况有何不同?
如果是发生在中途港,由于海商法规定的在开航后的不是行原因中如是管船过失所致则可对造成的货损免责,在这种情况下题述的货物受损属于管船过失,所以承运人可以免责

五、试判断下例各属于管船过失还是管货过失?为什么?
1.某船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需往压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遭受湿损。
属于管船过失,因为往压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性的行为是为了船舶本身的航行,所以是属于管船过失
2.某船载运水泥,航运途中,船员为进入货舱察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将其关上,后因突降大雨,雨水进入货舱使货物受损。
属于管货过失,因为货仓舱盖的设置明显是为了保存货物照看货物,船员忘记闭合舱盖而造成的过失属于管货过失。

3. Mills v. Patterson案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之前,大管轮接到指示需向压载舱内添加压载水以增加船舶稳性,但由于开错了阀门,致使货物湿损。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该轮机员持有有效的大管轮证书,该人是在船舶即将开航时被雇佣的,公司对其实际工作

经验和能力并不了解,并且在其登轮时没有对其作出任何指示,连机舱平面图亦未提供。
属于管船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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