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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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10.24
•【字号】津国土房法〔2016〕24号
•【施行日期】2016.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津国土房法〔2016〕24号按照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对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时动态清理。

现将2016年动态清理工作中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超过5年有效期不再继续施行或者已经自行失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6年10月24日2016年已废止或失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为本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会同民政等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资格和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对象的购买资格实施监督检查。
(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限价商品住房有关规定,对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执行政策、履行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初审、审核、公示、发证等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住房保障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健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编制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手段,形成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日常、定期、专项和委托监督管理。
(二)住房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县房管局、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已骗取的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或者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对应当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拆改廉租住房结构或改变用途,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该住房收回。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各区县房管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2013年10月22日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保障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真实完整、全面客观,准确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档案管理要做到科学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职能范围实行分类指导。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全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的意见-津国土房市[2010]358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的意见-津国土房市[2010]358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的意见(津国土房市〔2010〕358号)各委、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行为,缓解二手房市场的供需矛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针对部分自管产单位没有设立管房机构和住房置换机构,没有配备专职管房人员,群众置换住房无门,或者有的自管产单位置换住房操作不规范,乱办手续,经常引起纠纷,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和本市关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业务进行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置换方式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应当采取自营置换或者委托置换方式。

(一)自营置换企、事业单位成立独立的住房置换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住房开办置换业务;自管产单位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已进行房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专业化房产经营管理企业,可以在经营项目中增加住房置换项目,开办住房置换业务。

自营置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管理的住房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取得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二)委托置换不具备自营置换条件或者具备条件没有能力进行自营置换的房屋产权单位、房产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代办住房置换手续。

二、规范运作(一)自营置换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为了解决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房产经营管理单位没有置换机构和人员的困难,不具备自营置换条件或者具备条件没有能力进行自营置换的单位,应当委托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代办住房置换手续,签订《委托住房置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津房管[2004]391号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津房管[2004]391号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津房管[2004]391号)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有住房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以下简称置换)工作,保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置换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买商品房证明。

公有住房承租人置换公有住房时,承租人或者配偶及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一)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

二、关于拆迁片置换。

凡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拆迁片以内的公有住房,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停止办理置换手续。

三、关于在押人员和孤老户的公有住房转让。

凡没有其他住房的在押人员和孤老户一律不得转让公有住房。

四、关于离婚证明。

公有住房转让申请人离婚的,申请公有住房转让时,应当提交离婚证明。

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五、关于公有住房回购。

承租人在办理公有住房委托代理转让时,所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有权优先回购。

六、关于公有住房代理转让。

经营单位代理转让公有住房时,应与承租人签定委托代理转让协议书,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挂牌竞价转让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代理转让。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2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国土房管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发挥政治优势、行业优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和廉洁型政府部门。

三、市国土房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职责分工四、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行政的全面工作。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五、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局领导工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我局整合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公租房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市房产总公司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三种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一)本人身份证明;(二)《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三)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华勘局、市地矿局、市海洋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精神,对原市土地局、市地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我局1988年至2007年8月31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年第2次法制工作会审会研究决定,保留279件、修改60件、废止53件、失效39件。

在清理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

现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邮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邮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津政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邮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邮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服务功能,保障人民群众通信权益,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含信报群、信报间,下同)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信报箱是供用户接收邮件、报刊的法定载体,承载着居民接收邮件、党报党刊和其他报刊等投递的功能,是有效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传播精神文明的基础设施。

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水平已成为衡量城市文明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近年来,我市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日益增加,而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滞后于全市经济发展整体水平。

据调查,截至2007年,我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设置率达到96.03%,但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城镇区域旧楼区内,因年久失修、丢失、破损以及不合规格而无法使用,亟需维修改造的信报箱约占目前已设置信报箱的39.7%,已经影响到公民的通信权利和我市精神文明建设。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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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
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2010]36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津国土房保〔2010〕365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管好用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护售房单位和业主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本着“明确政策,统一归集、规范管理,方便使用,规模增值”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合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基金制
(一)整合公房售后维修基金。

售前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单位和个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整合后统称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下设“维修资金”和
“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

“维修资金”由原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转换,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别按户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原售前和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折合为售房款
14.4%)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转换,由售房单位按幢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建立住房基金。

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以外其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住房基金。

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住房基金”专户,直管公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房管事业发展”、“转换经营机制”、“收购旧房”、“危房改造”、“区属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单位自管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

(三)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设置。

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由市房委办代表住房业主和售房单位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两个专户,实行统一归集,集中存款,分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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