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

一、农村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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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审查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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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

(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 2 —

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

第二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

(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

(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

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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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二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

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三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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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八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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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备案.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二十九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六章隧道检查与检修

第三十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

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

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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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

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

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

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

第三十二条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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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应急检查.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

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

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行.

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

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

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

第三十三条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

第七章桥隧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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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市(州、地)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以上的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其中,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实施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检修中发现的故障,按规范须立即排除的应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有计划地安排维修.

第三十八条对纳入养护年度计划需要加固、改造的桥梁或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隧道,管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大桥、特大桥的加固、改造,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九条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投资的60%(中、小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改造方案和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

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桥梁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 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 J23-2008)的规定,隧道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T H12-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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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管养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隧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桥梁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

第四十三条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和隧道土建结构及机电设施设备采购等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含有确定被委托人的条件和议事规则的书面决定文件.

第四十四条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隧养护工程市场.

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隧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桥隧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

高速公路、国道上断交施工的桥隧养护工程应报厅批准,断交信息应及时按《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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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养护维修完成后,应适时进行跟踪观察和监测,了解治理效果.

第八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隧信息管理系统(桥梁有桥管系统,但隧道尚无),及时更新桥隧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隧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桥梁和隧道运营期管理的数字化系统,实现整条线路桥隧的综合管理,集成病害信息、养护信息以及设计、施工、勘查信息,实现数据的实时查询,为运营期的管理、病害治理以及桥隧结构的安全性评价提供服务.

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每次检查和养护维修结束后,公路桥隧有关信息要及时更新.

第四十九条公路桥隧技术档案应包括桥隧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隧道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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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七)机电设施竣工系统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软件备份资料;机电设施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对新建桥隧,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隧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五十条桥隧管理资料包括桥隧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及隧道养护人员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或隧道养护人员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五十一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十二条隧道检查资料包括隧道各项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机电设施养护及故障应真实记录各种设备的检查情况,建立专门的技术档案.

第五十三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十四条隧道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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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二)机电设施维护、维修及设备更换记录,更换设备的采购情况、相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桥隧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消防与救援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五十六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隧,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隧道技术资料.

第五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提供桥隧技术档案.

第九章超限车辆及危险品通过桥隧管理

第五十八条超过桥梁设计荷载标准的重载车辆或超过隧道设计净空尺寸的车辆(以下合称“超限车辆”) 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桥隧时,由有管辖权的管养单位报监管单位批准.

第五十九条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过桥隧前,承运单位应事先与公路管理机构和业主单位取得联系,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化学成分、可燃性、腐蚀性等性能);

2.运输车辆的平、纵结构(包括长、宽、高、轮距、轴距、轴重、总重等);

3. 超限及危险品过桥隧的方案,并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研究报告;

4.确保超限车辆安全通过的安全预案.

第六十条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过桥隧批准单位在收到上一条所述的完整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管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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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的单位,对桥梁现状进行检测或对通过隧道的可行性及方案进行研究分析;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作出加固设计.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方案需请当地消防部门参与论证.

第六十一条在设计单位作出加固设计方案后,批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管养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对桥梁检测报告、加固设计及通过桥隧方案、安全预案进行咨询论证,通过论证后,在5日内予以批准,其中通过特大桥、特长隧道的要报在备案.经批准的通过桥隧方案,由公路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严禁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及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擅自通过桥隧.通过期间应由路政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在管养单位桥隧养护人员的指导下按照经过论证的方案实施,必要时可临时禁止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六十三条重载过桥后,应由过桥前的同一家检测单位对桥梁再次进行检测,对桥梁的技术状况作出评估.

第六十四条重载通过桥隧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测、加固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等各项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章隧道安全与应急处置管理

第六十五条桥隧的安全管理包括正常营运及养护作业时发生事故时的交通组织和安全防护.桥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六十六条公路桥隧管养和监管单位应制定预防和处置桥隧坍塌及隧道火灾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应急预案应报桥隧养护监管单位审查备案,重要桥隧、特大桥、特长隧道要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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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桥隧、特大桥、特长(长)隧道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六十七条隧道洞口周围100米范围内,未经隧道养护机构许可,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2 隧道结构状况及有害气体等影响作业安全时,应先处理后作业.

3 养护施工中应对养护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应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

4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经划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5 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路段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置于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以外.

6 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要求.

7 对电力设施等有特别要求的设备进行维护,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高速公路的长隧道、特长隧道及其他公路的特长隧道,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救援实地演习.

第七十条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按消防预案进行救助.

第七十一条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通知并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尽快清理现场,排除路障,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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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正常行车,并登记相关损失.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恢复或改善隧道的防灾能力.

第七十二条公路桥隧管养单位要建立隧道营运预警制度 .在特殊异常气候情况下,要建立、健全公路隧道的巡查工作制度 ,加大巡查频率,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对可能因山洪暴发、坍方、泥石流、凝冻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及桥隧安全的 ,要制订相应的抢险应急方案 ,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

第七十三条一旦发现桥隧出现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及时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对人员进行分流,暂停桥隧的使用,并向单位分管领导、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七十四条病危桥隧在进行加固处理前,要密切监视桥隧状况,严防发生桥隧垮塌造成恶性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十五条接获危险物品泄露等公路桥隧突发信息后,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七十六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隧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报省交通运输厅,并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事故严重性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

(一)桥梁损毁及隧道口边仰坡塌方堵塞、隧道内塌方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长、特长隧道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隧道发生火灾及危险品、化学品泄漏,危害行车或行人安全的. — 2 —

第七十七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隧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隧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七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隧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隧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八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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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隧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隧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 对桥隧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桥隧养护年度计划,对所管辖范围内桥隧日常养护不及时,造成桥隧出现病害或损坏的;

(四)所编制的桥隧维修加固年度计划、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

(五)挪用桥隧维修加固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落实,延误隧道病害处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要求对所管辖范围桥隧进行检查,不建立隧道养护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七)不履行检查职责,或检查观测不到位,检查记录不认真、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桥隧的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发现问题不按照应急方案采取措施或应急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桥隧加固、维修、改造工程监管不力,导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十)对超限及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随意放行的;

(十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2011年月日起实施,原《贵州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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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公路局养护管理办法

城郊公路局养护管 理办法

城郊公路局养护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安全,舒适、畅通、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充分调动全体养护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省、市养护管理办法,给全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公路养护资源集中优势,养护所根据布局《公路养护中心站加道班组建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组大分小,推向市场、分流人员、提高效益,先试后推”的通知,我公司正在进行对陈家桥养护中心站的组建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化管理,调动广大养护职工的积极性,明确岗位分工,强化职工责任意识,弘扬公路人的良好工作作风,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坚持按劳取酬的基本原则。 3、使有限的养护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确保职工合法收入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1、实行集中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2、实行计划经济,责任包干的运行方式。 3、采取丽、权、利相结合的运行方式。 4、严格执行制度管理。 三、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

1、设立1个养护中心站加6个道班;陈家桥养护中心站,粟山道班,资江道班,资洲道班,陈家桥道班,石桥道班,交通流理观测站。 2、中心站养护站站长由养护所聘任,站员由站长组合。站长为第一责任人。道班不另设班长,班员由养护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班分段。负责制划分保养责任人,养护所明确监管单位负责人,设置路段责任公示牌,建立公路养护责任台帐。 3、中心站长聘任有效期为1年,在聘任期,如不能完成所里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或管理混乱,不能胜任站长工作的养护所随时解聘;站员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站长能够报养护所批准解聘。 4、道班保养责任人不能完成责任段的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监管责任人,能够报养护所批准解聘。 5、解聘人员都按待岗人员对待。解聘人员要求上岗工作的,必须书面申请,由养护所根据本人申请态度,可安排或不安排。 6、养护所管理人员实行分片监管责任人,分管该片的管理人员负责对该片各责任段的任务下达和验收,负责督促各责任段的任务完成。 7、人员分工。 (1)所长负责养护所的全面工作,主抓日常养护工作安排,工作协调生产任务完成的落实等等。 副所长李爱彩负责日常养护方面的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规范

农村公路养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 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 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https://www.360docs.net/doc/093595222.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

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制度 1、道班管理制度: ①各养护中心及各作业点认真执行公司下达的六项管理制度 ②各养护中心及各作业点必须严守纪律,遵守公司下发的作息时间规定工作制度, ③切实加强道班管理,结合道班工作量大,要求高等特点,各中心及作业点要按公司定编人员在岗上班,禁止请临时工替代本人上班,一经发现有此情况,除本人按旷工处理外,并将扣除主任当月岗位津贴。 2、请消假制度: ①各中心主任必须加强组织观念,严守工作岗位,认真抓好全面工作,不得擅自离开中心和离开工作岗位,各养护中心主任有事离队和休假必须向公司养护科负责人请假,各中心及作业点的养护工作人员有事离队必须向本中心或作业点的负责人请假,经允许后方可离队和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队和休假的一经发现,将按旷工论处,除按规定扣罚工资外,还须向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②职工休礼拜原则上经队长批准同意方可休假,但为了更好的进行管理,凡职工休礼拜两天内只须队里审批,超过两天以上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职工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须回队上班时,必须做到”召之即回”。 ③职工请事假和病假一律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方可休假,其中请病假还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意见,否则不予批准,所有请假人员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将相关手续留存队里,未经同意擅自离队休假和休假期间要求归队上班而无故不归队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相关进行严肃处理。 ④各中心及各作业点,需严格考勤制度,认真抓好职工的出工出勤工作管理,科学并妥善安排好职工休息,保证足够人员上路作业。 3、舆论宣传制度: ①各养护中心及各作业点要有以路为业,以队为家的事业心,加大对公路养护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 ②各养护中心每月不得少于6篇通讯报道稿件,各作业点每月不得少于2篇通讯报道稿件。 4、卫生制度:各中心及作业点要保持良好的庭院卫生环境以及职工的室内卫生,在生活卫生以及作息时间上要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5、三产生产制度: ①各养护中心及作业点要加大力度积极对外拓展第三产业,对外创收,以弥补养护经费不足。 ②全体职工充分发扬养护职工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立足自身、不等不靠、克服困难,所有大中修工程及简单的维修工程必须自己完成。 感谢您的阅读!

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XX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公路通行质量,保障公路建设成果,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级公路、村级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管理养护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附属设施管护,受灾工程恢复,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道路安全维护及路产路权保护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路基、路面、边沟、边坡、桥梁、涵洞及其他辅助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破坏,公民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养护机制。县人民政府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交通运输局及所

属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共同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养护计划及大中修方案,争取上级资金,协助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公路管理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全县县道及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管养的县通乡公路的管养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对乡村道公路养护业务的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三)县农村公路规划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乡镇交通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初步勘测设计和工程质量监管指导;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养的资料汇总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应建立相关机构,健全相关制度,明确人员和责任,强化对辖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考核。乡镇交通管理站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具体工作,保护好受委托管养的县通乡公路上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站亭站台、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受县路政大队的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安保工程的实施,并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受县交管所、海事处委托配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技、全面养护。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实行四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推行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所属独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省交通集团参股或合作的高 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由省交通集团、省交通集团 直属二级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为“二级业主单位”)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 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公司”)三级组成。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必须明确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足够的专职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明确任职条件和职责。各二级业主单位可视所管辖高速公路里程长度以及养护工作量的大小,必要时设立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 1

加强养护管理;项目公司必须设总工程师岗位和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养 。 护工作全部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除外) 第八条省交通集团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级政府制定的关于高速公路养 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集团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 (二)对二级业主单位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和考核。 (三)对养护基地进行总体规划,审批养护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重大养护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招标等的审批(核备) 或上报,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 “重大养护工程”是指按本办法或集团其 它相关制度规定需由集团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下同)。 (五)负责组织系统的养护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 工艺在本集团范围内的应用,组织养护管理与技术培训工作。 第九条二级业主单位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省交通集团制定的养护制度 和总体目标,负责所属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政府及省交通集团制定的关 于高速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制度,制定本公司相应的各项养护管 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对项目公司的养护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并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负责制订具体的考核标准,对项目公司的养护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四)根据养护工程管理权限,负责土建养护工程的计划、设计审查、招标等的审查或申报,组织或参与交竣工验收。 (五)负责机电系统养护计划的编制。结合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机电 工程养护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高速公路检测评估。 2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格式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 、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播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按种车辆接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接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

公路养护大道班管理办法

重庆市长寿区公路局关于 养护道班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我辖区公路养护特点及交通局要求,按照《重庆市长寿区公路局2012年公路养护及小修计划》完成了大道班的组建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公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提高养护工效、降低成本,规范养护道班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大科学养护力度,提高养护质量,保证道班正常的工作秩序,给养路员工创造出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护生产管理 1、生产管理制度 (1)班长要与公路局签定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及养护考核目标。 (2)班长在每月25日前制定出下月生产计划,并报工务科进行审核,批准后按计划安排生产任务。 (3)班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安排班员,养护生产任务并组织实施。 (4)道班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内业资料的填写要求认真、规范、准确。 2、劳动用工制度 (1)道班临工由班长聘用,人数及人员需求必须满足公路局标准。(2)受聘职工要与公路局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书的

内容规定。 (3)班长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和待遇。 (4)班长辞退、裁减职工,须报公路局批准。 3、道路巡查制度 (1)班长必须对所养路段每日巡查一次。 (2)在巡查过程中根据路面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3)在特殊天气(下雨、沙尘、下雪)过程结束后必须及时对所养护路段进行巡查一次,发现影响安全或中断交通时,班长应安排道班职工及时设置警示或绕行标志,并上报告公路局。 (4)坚持对危险路段的重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4、道班劳动纪律 (1)道班员工要服从班长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不准消极怠工,无故旷工,违者班长可根据局要求给予训诫或罚款。(2)上班时间,严禁喝酒、赌博、干私活,如发现,班长可根据情节给予训诫、罚款或停工处理。 (3)对于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无理取闹者可处以200—500元罚款,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解聘。解聘后原有道班职工单位不再安排工作,作待岗处理,不发给生活费,外聘人员立即辞退。(4)以上各条如班长没有发现,而是工务科或交通局检查发现,不但处罚本人,还要处罚班长。如道班长带头违犯,将给予重罚。(5)道班员工对所受处罚有异议的,可向监管、督查人员进行反映,由监管、督查人员进行裁决。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2001,3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 1 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2 第十一条对于公路养护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公路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对修复、增设、绿化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

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

高速公路管理处小修养护管理办法

XX 高速公路管理处小修养护管理办法 1 XX 高速公路管理处小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x 高速公路总公司XX 管理处养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基础性管理工作,保障沿江高速公路XX 处所辖路段安全、畅通、舒适的行车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护管理工作基本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养护、确保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 第三条xxx 高速公路总公司XX 管理处工程养护科是辖段养护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 高速公路XX 处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路况调查与质量评定 第五条路况调查由日常路况巡查和专项工作调查组成,主要采用徒步巡查与车辆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路况巡查 1、日常路巡检查的内容: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构造物、绿化、沿线设施等病害情况、道路保洁工作质量以及养护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摆放情况。 2、路巡时间和频率:路巡调查应做到每天进行,以确保及时掌握辖段路

况。 3、路巡记录:路巡检查结果应每天记录在专用的《养护路巡记录》日志本上,当日路巡人员应详细记录道路病害情况及处置意见,并按制度及时上报。 (二)专项工作调查 1、专项工作调查内容主要为:(1)每年一次全线路查,以便编制下一年度养护计划;(2)每季度全线路查一次为评定高速公路养护质量;(3)其它需专项调查的内容。 2、专项调查的结果应将采集的数据整理汇总后交由内业管理人员按要求分析处理。 第六条养护质量评定采用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 和相应分项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PQI 、路基养护状况指数SCI 、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 、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 确定。 (一)路面养护质量指数PQI 由路面状况指数PCI 、路面结构强度指数PSSI 、道路行驶质量指数RQI 、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 四项指标确定。 1、为确定路面状况指数PCI ,需每3 个月进行一次沥青混凝土路面破损率DR。 2、为确定路面结构强度指数PSSI ,需每2 年采集一次路面弯沉。 3、为确定道路行驶质量指数RQI ,需每1 年采集一次路面平整度指数IRI。 4、为确定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需每2年采集一次横向力系数

公路养护道班管理办法

第四养护工区养护道班管理办法根据我辖区公路养护特点及公路局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公路养护及小修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养护道班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公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养护工效、降低成本,规范养护道班管理,加大科学养护力度,保证道班正常的工作秩序,给养路员工创造出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护生产管理 1、生产管理制度 (1)班长要与工区签定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及养护考核目标。 (2)班长在每月检查验收时(21-24日)制定出下月生产计划,并经由养路股进行审核,批准后按计划安排生产任务。 (3)班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安排班员,合理安排养护生产任务并组织实施。 (4)道班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内业资料的填写要求认真、规范、准确,如发现内业填写存在错误,并屡次指正后没有更改,工区可对道班统计员酌情进行处罚。 道班班长岗位责任 1、积极组织本班职工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自治区及上级单位的路线、方针、政策、规定。

2、合理制定每日或每周的养路生产计划。并逐日或逐项将生产任务以任务单形式分解到每个养路职工。 3、逐日或逐项验收养路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要积极配合工区质检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要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作为路段养护承包方,班长要组织落实工区下达的生产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5、搞好本班职工的团结,利用工余时间积极开办第三产业,改善道班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 6、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和本班职工一起参加生产劳动。 7、及时总结在养护生产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和先进事迹。统计员岗位责任 1、认真落实道班承包计划,做到报账及时,准确无误。 2、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账目公开,民主理财,对每月、季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3、负责全班的统计报表、图标的填写工作。 4、团结同志、互相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5、完成班长交办的工作。 机械驾驶员岗位责任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

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保护通村水泥路建设成果。进一步加强全镇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村委会对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岚皋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本行政区域内通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二条、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村道、村建、村养、村管民享的原则。 (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养护,依法管理。 (三)实行镇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应急抢通与村委会常年养护相强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辖县内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对村公路的管理职责包括: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安全管理、路产路权维护、爱路、护路、养路宣传,发动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监督检查农民领养人工作情况。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村道养护工作中具体职责有以下

五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负责本村辖县内通村公路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并筹措好养护配套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 (二)协助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拟定本村道路养建计划,落实通村公路文明示范路创建工作。 (三)负责本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村道的养护生产和每日上路巡查。 (四)做好村公路季节性养护和整治活动,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和组织安排,协助解决公路建设,水毁抢修,道路养护,拆迁等涉农问题。 (五)配合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从严审批路边建筑,整治车辆超载。 第五条、村级公路养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本标准:保持路面整洁、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保障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构成畅、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二)采取正确的养护措施,治理村级公路存在的危害和隐患,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合理延长使用年限。 (三)对不能适应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村级公路的质量和等级。 (四)建立定期检查村级公里养护质量的制度,加强对村级公路养护工作的检查。定期检查桥梁实际承载能力,保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养护计划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养护计划管理办法 2.1养护计划的分类 养护计划按其编制的内容、作用和时间长短,分为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 2.2养护计划的定义 2.2.1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指项目公司(营运公司)当年养护生产实施的计划。是按照中长期计划所确定的养护目标,根据高速公路现状,落实生产任务,有效地指导养护生产活动的计划。 2.2.2季度计划 季度计划指养护单位根据经批复的年度计划,结合季度特点进行分解的季度养护工作目标,所编制的季度养护计划。 2.2.3月度计划 月度计划指养护单位根据经批复的季度计划,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细化的月度具体养护工作实施计划。 2.3养护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2.3.1养护计划的编制原则 项目公司(营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应贯彻全寿命周期理念,积极采取预防性养护措施,力求在高速公路经营期间,以最少的养护投入,达到最佳的路况效果,机电设施应同时统筹考虑升级更新等提升管理效能所产生

的社会经济效益,达到设施最佳运行效果。高速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应以1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清单为 依据 232年度养护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年度计划由项目公司(营运公司)进行编制,报投资公司审批。养护年度计划需先通过项目公司(营运公司)内部审核,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养护计划上报投资公司审批。 年度计划应紧密结合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结构物的技术状况和中长期养护计划,贯彻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涵隧道等结构物安全为重点、预防性养护为指导思想。

1. 【项目公 相关职能部1/单位= 养护工程部 ^1 司或营运公 司养护管理 岗】编制计划 前, 对路况进 行调 查,并以 经常性检查、 定期检查、系 统生 产的养 护分析 报告, 形成编制依 据; 2. 【养护管 理岗】编制年 度计划方案; 3. 【部门副 :疋计划财务部审核T 分管领导审核 -f 上报 Y.投资公司审批“ 省交通集团审批 开始 路况调查及 数据分析 *编制年度计划方:案 ■■部门副经理审址 r [Y 又、 .部门经理审核一 分管领导审核 总经理审核 卜结束 经理】审核年

管理处道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含附件)

管理处道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以及过往车辆的行车安全,规范养护维护工程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快捷、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集团公司《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违约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印发后,长期作为XX管理处公路养护工程合同文件的有效文件,各养护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职,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管理处辖区路段内的各类养护施工工程。 第四条 XX管理处所辖高速公路标准具体情况:元磨(XX境内)高速公路、思小(小景)高速公路、小磨高速公路均为双向四车道。 第二章养护维护作业交通管制、级次划分 第五条道路养护维护交通管制措施 (一)道路施工并道作业(不改变交通流方向):根据道路养护维护作业内容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前提下,单独占用硬路肩、行车道或超车道。 (二)道路施工封道作业(改变交通流方向):因道路养护维护

作业,需要在两个以上收费站点进行交通分流,封闭上行线或下行线,单方向禁止车辆通行。 (三)道路封闭施工作业:因道路养护维护作业,两个以上收费站点间中断交通,需要在两个以上收费站点进行交通分流,同时封闭上、下行线,禁止车辆通行。 第六条道路养护维护作业级次划分 (一)一级道路作业交通管制:占用硬路肩,不改变交通流方向。 (二)二级道路作业交通管制:占用行车道(占用一条收费车道),不改变交通流方向。 (三)三级道路作业交通管制:占用超车道(占用二条收费车道),不改变交通流方向。 (四)四级道路作业交通管制:封闭上行线或下行线,在两个以上收费站点进行交通分流,已改变交通流方向。 (五)五级道路作业交通管制:同时封闭上、下行线,两个以上收费站点间中断交通,在两个以上收费站点进行交通分流,禁止车辆通行。 第三章实施并道或封道(封闭)的范围 第七条并道(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范围 (一)路基:下边坡施工处治。 (二)交通工程设施的维修维护:波形隔离栏、防眩板、里程牌、标线施工、标志标牌、三大系统设备、隧道机电设备、绿色隔离栅栏和刺铁丝隔离栏的维护、更换。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35344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 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直接关系到公路安全畅通,不仅涉及施工管理和操作者的安全,而且涉及行驶车辆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为加强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公路事业科学、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养护施工安全合同管理 养护工程的安全责任必须纳入承包合同内容,公路段与养护道班签定安全合同,需明确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养护道班对施工设计应当兼顾安全措施。凡是拒不执行安全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实施处罚。段部应对养护道班的安全情况予以监督。 二、施工前期安全准备 养护道班要对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养护工程开工前,段部在召开技术和安全交底会议时,应对养护道班的安全工作明确具体要求,对进场施工的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核查。养护道班要制定施工项目的安全

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几点建议

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几点建议 自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们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难点及民生方面等问题进行了调研。今年12月份我们积极深入千家万户和基层一线开展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问题进行了民意 调查,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情况有了一些了解。 近年来,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发展速度较快,规模较大,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带动作用,但是随着农村公路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公路里程不断增加,一些矛盾和问题正在日益凸显。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在市、县两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县通车里程共1169.63公里(不包括高速公路),其中国道169.7公里(210国道过境40.8公里,309国道过境128.9公里),县道五条,共143.707公里,乡道10条,共240.486公里,通村公路95条,共615.737公里;我县油路以上通车里程567公里,砂石路里程278.5公里;全县通油路(水泥路)以上村179个,通砂石路以上村228个。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建设,为我县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存在“重建轻养”现象。长期以来,受不良政绩观的影响,公路在建设和养护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总认为建设才能见成效、出成果,在短期内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政绩,养护是对已建成的公路的维护保养,不容易引起别人的注意,大部分人只关心路是谁建的而不关心是谁养的。而忽视了公路的养护;未认真理解“三分建,七分养” 的真正含义;没有将“建设是基础,管理养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方针摆正位置,致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缺乏积极性,乡、村公路大部分处于严重失养状态。 (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洪水侵袭,公路沿线的路面、边沟,经常发生塌方、水毁土桥等现象,使农村公路损毁严重,大部分路段都遭受重创,容易造成道路不畅。 (三)路政管理力度不够。个别乡(镇)未严格按规定审批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公路沿线个别群众乱堆乱放、占道经营、晒东西现象时有发生,利用路肩种植农作物并未完全杜绝,超载超限屡禁不止。对这些现象,我们在路政执法中法律依据不明,执行力度不够,效果自然不明显。 (四)养护生产技术力量严重不足,养护管理水平低。近几年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油路里程迅速增加,公路养护对养护技术、专业化程度、养护设备等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养护技术、养护机具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养护工作。目前,油路养护技术人员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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