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个人年终总结

破产管理人个人年终总结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我是XX破产管理人,在这里给大家汇报我个人的年终总结。
一、工作回顾自去年擢升为破产管理人以来,我积极投入工作,沉下心来处理了一系列破产案件。
根据我对破产管理法规的深入了解,我严格按照法规程序,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了破产企业的合理化清算和资产处置。
1. 破产企业调查作为破产管理人,我首先进行了全面的破产企业调查。
通过查阅相关财务记录、审计报告和企业经营情况,了解了企业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中,我提前发现了一些企业存在的风险,确保了后续的管理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2. 债权人权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
在每个案件中,我认真核查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情况,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我积极组织债权人会议,及时向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统一分配破产财产。
3. 资产清算与处置根据法律法规,我按照程序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了清算与处置。
我组建了专业的清算团队,制定了详细的清算计划,确保了资产的高效处置。
在处置过程中,我积极与各方进行沟通与协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资源的价值。
4. 信赖建立与沟通协调作为破产管理人,我注重与各方的沟通与协调。
我与债权人、破产企业员工、破产法院、破产管理委员会等各利益相关方保持密切合作,争取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我积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矛盾和纠纷,并及时向他们提供破产案件的最新信息。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在工作中,我也深刻认识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 信息不对称在一些案件中,我发现破产企业的信息披露存在不足,导致了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未来,我将加强与破产企业的沟通,督促其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得到充分的信息披露。
2. 专业能力提升破产管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财务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我将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不断学习和积累,提高对破产企业的分析能力和处理能力,以更好地履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是承担企业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准备阶段、破产申请阶段、破产清算或重整阶段、结案阶段等四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在准备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了解破产企业情况:破产管理人应仔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债权人情况等,以便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2.研究破产方案: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方案,以达到最大化债权人利益的目标。
3.确定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破产方案,确定破产程序。
在中国大陆,可以选择法院指定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或者企业自愿申请破产。
第二阶段:破产申请阶段在破产申请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提交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将破产申请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同时通知债权人和相关方。
2.组织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需要组织债权人会议,公告相关信息,并邀请债权人参加。
会议主要讨论破产方案的通过与否,以及选举债权人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等事宜。
3.监督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需要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包括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追回涉案资产等。
第三阶段:破产清算或重整阶段在破产清算或重整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确定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方案: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申请阶段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2.进行清算或重整:根据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破产管理人进行相应的清算或重整工作,包括变卖资产、追回涉案资产、清偿债务等。
3.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需要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其能够按照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获得相应的债权。
第四阶段:结案阶段在结案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编制破产管理人报告:破产管理人需要编制破产管理人报告,向法院提交,并向债权人予以通报。
2.结案审查: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报告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结案,如果判决结案,则进入结案阶段。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院的指挥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需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勤勉性。
二、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和职责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保管破产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完整;(三)清理破产财产,评估破产财产的价值;(四)处理破产财产,包括出售、转让、分配等;(五)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并报法院审批;(六)代表破产企业处理与破产有关的诉讼事务;(七)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八)其他与破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程序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接管破产企业,并制作接管报告。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保管,并制作财产清单。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并制作财务报表。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的情况,制定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并报法院审批。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法院的审批,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和分配,并制作分配报告。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审查,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代表破产企业处理与破产有关的诉讼事务,并制作诉讼报告。
四、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或破产清算过程中被法院指派的专业人士,其职责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管理: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他们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并编制详细的资产清单。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他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确保能够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价值。
2. 债权人利益保护:破产管理人需要代表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他们负责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核查和登记,并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债权清算。
在破产程序中,他们需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 破产程序管理: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和监管者。
他们需要制定并执行破产计划,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破产程序中,他们需要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处理各种破产事务,例如开展债权人会议、审核债权申报、组织资产拍卖等。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有其他一些职责,如处理债务人的员工问题,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参与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向法院提供相关的报告和建议;与破产法庭、律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合作,确保破产程序的
公正性和专业性。
总之,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
他们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管理和处置资产,代表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并管理和监督破产程序的执行。
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

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一、背景破产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资不抵债,债权人提出诉讼,经过法院判决裁决后,企业被宣告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需要对企业所有的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处置,并根据破产法律程序进行清偿和分配,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需要遵循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具体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1. 接手企业资产破产管理人接手企业资产后需要立即对其进行清点和评估。
清点是指对企业所有的财产、资产、债权债务、营业收入和成本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分类。
评估是指对企业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以确定它们的价值和使用状态。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记录和凭证进行复核和归档,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合法。
2. 破产财产的保全破产财产的保全是指破产管理人采取措施保证破产财产不被损失或侵犯,这包括对企业资产和债务进行登记、查封和扣押等操作。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协调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统筹安排相关的资产交易事项。
3. 通知各方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破产管理人需要及时通知各方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包括员工、供应商、客户、股东等,告知他们企业已经破产,并与他们协商相关的债务和利益的处理办法。
4. 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是指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程序完成清偿相关债务的过程。
资产处置是指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程序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以便对债务进行清偿。
根据破产法规定的优先顺序,破产管理人需要优先清偿保障债权者、劳动者债权、税款债权和未清偿的债务,剩余的财产则按照股东权益进行分配。
5.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即偿付各方债权后的分配操作。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对清偿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保证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注意事项破产管理人需要遵循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操作,保证清偿工作合法透明。
具体的注意事项如下:1. 合法透明的操作破产管理人需要依法和公正进行操作,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整个清偿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破产管理人工作手册

破产管理人工作手册本文旨在介绍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流程、方法和技巧,帮助破产管理人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4篇《破产管理人工作手册》,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破产管理人工作手册》篇1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册和文件,进行清点和保管;2. 调查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和财产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 处理债务人的日常经营事务,维护其财产价值;4. 召集债权人会议,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监督执行;5.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接管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册和文件,并对其进行清点和保管。
2. 调查债务人状况:破产管理人应尽快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和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3. 处理日常事务:破产管理人应负责处理债务人的日常经营事务,维护其财产价值,包括支付债务人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4. 召集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召集债权人会议,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监督执行。
5.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方法破产管理人应采用以下方法来完成工作任务:1. 制定工作计划:破产管理人应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2.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债务人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加强沟通与协调:破产管理人应与债权人、债务人、法院等相关方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问题,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律所申请破产管理人资质的条件

律所申请破产管理人资质的条件
申请成为破产管理人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首先,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背景和资格。
这通常意味着持有律师执
照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资格。
其次,申请人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特别是在破产法和破产管理方面。
这包括了解相关法律
法规和程序,以及在处理破产案件方面的实际经验。
除了法律背景和专业知识外,申请人通常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声
誉和职业操守。
这可能包括提供推荐信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申请
人在职业生涯中一直保持良好的道德和职业操守。
此外,一些司法管辖区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通过特定的资格考
试或者培训课程,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来担任破产管
理人的角色。
最后,申请人可能还需要满足特定的资格要求,例如
拥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或者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认证。
总之,申请成为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背景和资格、
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良好的声誉和职业操守,以及可能需要通
过特定的资格考试或培训课程来满足司法管辖区的要求。
这些条件
可能会因地区而异,申请人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来确定具体的资格条件。
破产管理人考核 尽职标准

破产管理人考核尽职标准
破产管理人考核尽职标准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应当
履行的一系列职责和义务,以确保其依法、诚实、勤勉地履行管理
职责。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应当
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进行。
从法律角度来看,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
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不得违法违规,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从职业道德角度来看,破产管理人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的立场,不受任何私人利益的影响,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对待债
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有失职、渎职
等行为。
从业务能力角度来看,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丰富的破产管理实
务经验,熟悉破产程序的各项操作流程和要求,具备较强的法律知
识和财务知识,能够独立完成破产清算、资产处置、债务重整等工
作,并且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适应破产管理领域的发展和变化。
总的来说,破产管理人考核尽职标准是一个全面的评价体系,涉及法律遵从、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多个方面。
破产管理人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严格要求自己,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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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制度序本章分两节论述破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论述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首先,本节介绍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然后,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立法中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成立专门的清算组织的必要。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与破产清算组密切相关。
在本节中还着重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破产管理人地位的各种学说,如国外的破产管理人代理说、职务说和财团代表说,以及国内的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算法人机关说、双重地位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等,并在比较研究后阐述了本书作者的观点。
第二节论述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问题。
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上,本节介绍了各国立法的不同规定,如由法院选任,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以及以法院选任为原则,同时也允许由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任等多种方式。
然后,分析了我国对清算组即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特点与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本节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我国破产管理人为完成其任务而应当具有的职责。
同时,还就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以及报酬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最后,本节对破产管理人相关问题的改革趋势作了分析,提出了建立临时破产接管人的立法建议。
重点问题: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2.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3.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及我国在此方面应进行的改革。
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5.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第一节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产生在各国的破产立法或商法典中,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均作有相应规定。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
当时,盛行债权人的自力救济主义。
债权人胜诉后,可通过自行执行实现其权利,故破产程序和个别强制执行程序并无区别。
并且,债权人可以采取对债务人人身执行的方式清偿债务(如债务人的自由、名誉、身体和生命均可作为执行对象,甚至多数债权人可肢解债务人尸体以达公平分配之目的)。
后来,以委付财产为主要方式的财产执行制度逐渐建立并获得发展。
法官可依债权人之请求,发给管财命令(missio),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管财命令应当公布,其他债权人可参加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获得分配。
此种制度即被视为后世破产制度的起源。
但此处之管财命令只相当于今日之破产宣告,至于此后之财产如何保管、变价和分配,以及分配之顺位等,均由债权人自行办理,此即债权人自助主义。
同时,法律还规定,宣告债务人财产交债权人占有30日后,债权人可为财产之变价而申请法院就债权人中选任Magister,即财产管理人,由他充当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且采取总括的拍卖方式。
然而,实际上由于法院发布管财令到财产之变价分配之间所需时间较长,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故有时由该财产管理人兼负管理之责。
所以,Magister 中已包括了破产管理人的内容,罗马法之Magister制,实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开端。
罗马帝制时代以后,改破产财产总括拍卖为个别拍卖,其程序较之总括拍卖更为复杂,所需时间也更长久,更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之必要。
立法乃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Curator),即相当于今日之破产管理人[1]。
而后,破产案件之处理权限,逐步归之于法院。
但在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仍有成立专门的清算组织的必要。
此项制度延续、发展至今,便形成了当代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
二、国外有关破产管理人地位的学说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存有不同观点。
在国外破产法学界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代理说。
代理说是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最早的一种学说。
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限。
根据代理的对象不同,代理说又可分为破产人代理说、债权人代理说、破产人及债权人共同代理说、破产财团代理说等。
代理说的主要依据是,破产程序性质上属于清偿程序,重在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
破产管理人虽依法被选任或由法院指定,但仍然不失其为私法上之代理人地位。
2.职务说。
该说认为,破产程序在法律上为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重视国家强制执行机关对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公法关系,故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应视为类似强制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
3.财团代表说。
该说认为,债务人财产因破产宣告而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而存在的独立财产,这些财产被整体人格化后,则形成类似财团法人性质的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是这种人格化财产的代表机关。
在破产法学术界中,对代理说的不同观点主要有三点:其一,如果管理人和破产人的关系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便无法对管理人就破产人的行为行使否认权做出合理的解释,因代理人是无权否认被代理人行为的。
其二,如果破产管理人是基于代理关系活动的,其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就应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但法律却规定破产管理人本身即是当事人,无需以他人名义对破产财产行使处分权,从而在法律上否认了代理关系的存在。
其三,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分配具有执行的性质,而这种公法上的执行性质显然是与代理关系相悖的。
在破产理论上否定职务说的根据也有三点:首先,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任命的人员,而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并不具有所谓的公务员身份,其权限是由破产法规定的,而不是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其次,对破产财产的占有、管理不是破产管理人行使强制权的结果,因而不能将破产管理人同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提并论;再次,根据破产法的一般理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法上的当事人。
如破产管理人具有公务员身份,将导致国家的执行机关在破产程序中成为诉讼当事人,这显然是与执行法的理论相背离的[2]。
由于代理说和职务说无法圆满解释破产管理人所为之行为及相关的法律现象,代理说之优点恰恰构成职务说的缺陷,反之亦然,因而并未获得学界的普遍赞同。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1)两种学说始终将破产财团视为权利客体,无法在思想上实现突破;(2)由于认定破产财团为权利客体,势必引起该权利客体应归属于何人的问题,两种学说均认为应归属于破产人[3]。
相比之下,采用破产财团代表说能够释明破产法上的诸多法律现象,对于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时加害于他人的情形,也能直接使破产财团对被害人负侵权行为之责,学理上不生代理人无法代理侵权行为的难题。
同时,因破产管理人被解释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所以,其为法律行为时,除得以代表人地位行使职权外,亦得以法定代理人的地位执行职务[4]。
正因为此,该说成为日本法学界最有力的学说,德国也有许多学者主张此说,美国破产法则明文规定,管理人就是财团的代表人[5],我国台湾也有不少学者赞同此说[6]。
三、国内有关清算组法律地位的学说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未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而是使用清算组的概念,但清算组的职能与破产管理人相当。
应当说,清算组的概念与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是有一定差异的。
清算组仅强调清算的活动,且与其它情况下的企业清算活动难以区别,而破产管理人则更强调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与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实际作用更为相符。
所以,使用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更为准确一些。
在我国的学者中,对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如何,也存在不同观点。
主要有以下学说:1.特殊机构说。
该说认为,从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看,代理说、职务说及财团代表说均不能科学、准确地揭示我国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
前两学说本各有欠缺,不足以成立。
财团代表说也不能成为清算组性质的理论基础,因为我国只用了破产财产的概念,而没有破产财团的概念。
如果用财团代表说来说明清算组的性质,就必须在立法上用破产财团的概念来代替破产财产的概念。
显然,根据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不能接受财团代表说的。
因而认为,清算组是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特殊机构。
2.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
该说认为,清算组对外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活动,对内主持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破产程序的性质类似于清算,而在企业清算程序中要将管理处分权移交至清算机构。
根据企业立法的原则,企业在解散时,在清算范围内其法人人格视为存续。
其间,破产企业无疑仍可成为权利主体。
该主体之代表人不可能再由原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也不可能由债权人担任,只能是清算组。
由于清算组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而其行为效力和参加诉讼的结果均归属于破产企业。
3.清算法人机关说。
该说认为,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清算法人。
破产企业以破产财产作为其具有法人资格的财产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能独立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国家完全有权通过立法,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一种以清算为目的的法人,并赋予清算组该清算法人机关的资格。
该说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持批评态度,并认为其不能解释我国《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否认权的行使及其效力问题。
4.双重地位说。
该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人民法院选任的协助法院进行清算的执行组织,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可以独立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在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诉讼中是一方当事人。
清算组的双重性质法律地位,是其履行职务的客观需要。
5.破产财团代表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主张,在我国制定颁布正式新的破产法时,应采用“破产财团”的概念,相应地赋予其独立的人格,破产清算组应成为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应当承认,前述各种学说均有其各自不同的合理之处,但相互间又存在明显的差异。
其原因,除了现行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外,也在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
笔者认为,“特殊机构说”充分揭示了清算组法律地位的多重性特征,但就其主导性地位难免有含混其词之嫌。
“双重地位说”用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翔实的论证揭示了清算组的多元化身份,尤其是“执行组织”和“独立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的两个明显特性。
其“执行组织”的特性表明了破产程序的执行特征,以及清算组与法院之间的依从关系。
就其职权行使的特征和效力而言,与“职务说”有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