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释义汇总
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

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附: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四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八条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代销机构第七条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释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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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释义第九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基金财产除被用于第59条第(七)项活动的法律责任不在本条规定外,基金财产被用于第59条其他各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在本条规定。
基金财产被用于第59条其他各行为的,责令改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财产责任为主;二是以等价、补偿为主;三是向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强调了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一是罚款。
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罚款。
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是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
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即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内容由店铺收集整理,希望可以为你的复习带来帮助!更多内容请关注店铺!考点一:基金信息披露基金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的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是不定期的披露,是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的披露。
五、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在基金信息披露中应用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
对于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进行财务信息复核的托管银行,采用XBRL将有助于其梳理内部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实现流程再造,促进业务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对于分析评价机构等基金信息服务中介,将可望以更低成本和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公开信息;对于投资者,将更容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监管部门,借助于XBRL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提升监管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六、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释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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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释义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承担着严格的受托责任,为促使其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必须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因此,确立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规则非常重要。
本条针对四种损害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一,禁止基金管理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基金管理人所有的财产即其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使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的债权债务混淆不清,最后将可能导致本该属于基金财产的权益转为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使本该由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承担的损失转由基金财产承担,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将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也会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同样的损害。
因此,禁止这种行为是必要的。
第二,禁止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通常基金管理人管理着若干支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每一支基金,对所管理的每一支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所管理的各支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基金财产。
为一支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支基金利益的行为,违背了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也违背了受托人的义务,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基本法律法规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1套_背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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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前置备于本公司。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答案:C解析: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2.[单选题]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证券业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 )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
A)中国证券业协会;3万元以下B)中国证券业协会;5万元以下C)中国证监会;3万元以下D)中国证监会;5万元以下答案:C解析: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证券业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3.[单选题]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需要具有从事B)2年C)3年D)5年答案:B解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需要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万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万的罚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万的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XXX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刊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接纳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意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刊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3年继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以和谈体式格局收购上市公司的,告竣和谈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XXX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必须是实缴资本。
10、基金公司首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还应具有: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等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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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释义
第四十六条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合同成立、生效以及基金合同不生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基金合同为格式合同,其条款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拟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不是与基金份额购买人协商订立的条款。
在募集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公布合同条款,邀请潜在的投资人加入。
而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需要经过三个环节,即认购、确认与缴款。
认购是指投资人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确认是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同意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缴款是指投资人缴纳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承诺时成立。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就基金合同而方言,基金管理人公开招募基金份额的行为为要约邀请,投资人要求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为要约,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确认投资人的购买要求的行为为新要约,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的行为为承诺。
因此,本条规定,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法第44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这表明,基金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基金合同成立时并不生效。
基金合同根据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载明的基金募集所应符合的要求,是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而基金的备案程序,是基金合同生效的必备程序。
因此,只有基金募集达到法定条件,并且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才能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基金合同当事人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
虽然投资人缴纳了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基金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未达到本法第44条规定的条件,不能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而不能生效时,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
不生效,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有关当事人仍应承担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
由于基金合同不生效,表示基金募集行为的失败,而基金募集行为是基金管理人的主动行为,因此,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基金份额的购买人即投资人承担,而应当由基金份额的发售人即基金管理人来承担。
这些后果包括:
1.承担募集费用。
因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承担,而全部由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这里所说的债务和费用,包括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费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发售机构的销售费用、宣传推介费用等,以及为支付上述费用而借贷的债务。
2.返还认购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款项,予以足额返还,同时还应当向投资人支付已缴纳款项的利息损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