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重点法律条款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全文解读5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全文解读5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解读】回访确认:本条确定的回访制度系首次提及,是中基协赋予募集机构的一项特殊义务。
按说有了冷静期制度,冷静期满后投资者不反悔的,基金合同即告生效,中基协希望用募集机构回访的方式对投资者再次进行提醒,并限定:回访主体——只能是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只能是前台或客服了;回访方式——电话、邮件或信函;回访内容——前述八大类。
如此一来,募集机构要增加必要的人力、物力,一方面要保留回访的记录包括录音电话等,另一方面要对回访的不配合作出必要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解读】回访的后果:本条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增条款,具体含义有:1、基金合同强制约定: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2、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不得划转至其他账户。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一、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在现阶段,私募基金主要采取的方式是公司型、信托型和契约型。
无论是公司型还是信托型,都受最高人数的限制,股东或者信托份额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而契约型,若转移资金占有,则涉嫌非法集资,若不转移资金占有,则对基金经理的收益,难以保障。
现在各种形式做如下介绍:公司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
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这样,对私募基金来说,就可以灵活约定,投资人获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获得多少比例。
但是,因为投资人可能会不断进入,这样从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资,而增资又需要股东的多数决,开股东会和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增加了繁复程度。
此外,由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将导致投资人的收益有较大折损。
有限合伙型:首先,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基金经理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资金由基金经理运做,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比公司型的利润分配方式更进一步,不仅是分配利润,而且还有承担损失,这对于投资人多了一种保护。
但是,对基金经理个人,则成为一个太大的压力,尤其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私募基金的行业发展。
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信托型:需要委托信托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按照信托法律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
信托的销售,已经不同于私募,购买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整个信托计划,成为投资资金,信托公司取代购买人(真正的投资人)行使投资者权利。
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及法规解析

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及法规解析随着资本市场的壮大和投资者对金融投资需求的不断提高,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高收益和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备受关注。
而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规范私募基金的发展,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
本文将就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1、准备工作私募基金募集前,首先需要完成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包括基金经理的组建,基金合同的起草与签署,基金会计与审查员的聘请,以及基金的认证、备案等工作。
2、定位和募集目标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需要在清晰的目标下进行。
投资策略、定位、风险收益比、投资标的、投资期限等都需要在募集前明确。
同时,目标投资者也需要被明确定义,以便后续的市场宣传和募集。
3、募集宣传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主要包括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书的编制、基金介绍材料、路演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宣传时要遵循法律法规,标明风险提示,并对投资者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
4、投资者审核私募基金在募集过程中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
特别是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保持相应记录。
5、基金募集私募基金的募集可分为私募基金募集申报、募集期、认购、托管等阶段。
其中,募集期限为不超过半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半年期限内进行多次募集。
6、成立和备案私募基金募集结束后,需要完成基金的认证和备案工作,包括基金备案申请、主管部门审查等,甚至可能需要公示等工作。
最终依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私募基金的成立。
二、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法规解析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份起开始实施,是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市场的重要管理和监管法规之一,内容主要涵盖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运营、信息披露等方面。
其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要求,包括资格要求、从业年限要求、业务能力评估要求等。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一、背景介绍私募基金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的新规定。
私募基金是指不对公众开放,专门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基金产品,其投资范围和方式相对较灵活。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私募基金资管新规。
二、新规内容1. 准入要求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准入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如个人资产净值达到一定额度、金融资产投资经验丰富等。
•注册登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并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
•投资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有一定限制,如不得投资于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项目、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投资于同一行业等。
2. 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业绩报告等。
•风险揭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清楚揭示基金的风险特征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3. 运营要求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运营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提高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内控制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外部合规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定期接受外部合规审查,确保运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组织结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运营高效有序。
三、影响与展望私募基金资管新规的发布对私募基金行业和投资者都产生了重要影响:1. 规范市场秩序私募基金资管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XXX(以下简称XXX)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出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XXX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令、行政法规和XXX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XXX依照法律法规、XXX相关规定及XXX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誉、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及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义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关键人条款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关键人条款一、关键人定义关键人是指对私募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具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风控负责人等。
二、职责和权限关键人在私募基金的运行和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投资策略、决策投资项目、管理风险等。
关键人应按照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和权限。
三、资格和经验要求担任关键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要求,例如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管理经验等。
关键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
四、兼职和利益冲突关键人原则上不应兼任与私募基金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机构或企业的相关职位,以保护私募基金的利益。
如果关键人存在兼职或利益冲突的情况,应事先向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报告并经过批准。
五、薪酬和奖励关键人的薪酬和奖励应根据其职责、业绩和市场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
关键人的薪酬和奖励方案应经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批准。
六、任期和离任程序关键人的任期应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确定,并在任期届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离任审计和继任安排。
关键人离任后,应按照规定对其在任期间的工作进行审计和评估。
七、管理和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关键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其行为进行合规审查等。
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八、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关键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确保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和管理人能够充分了解关键人的情况,并保护关键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九、违规和纪律处分如果关键人存在违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组织规定或合伙协议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
处分决定应经过合规审查并报经批准。
十、协议变更和终止合伙协议中关于关键人的条款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变更或终止。
私募股权基金 清算条款

私募股权基金清算条款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本条款所称之基金,指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筹集而成的具有投资特定目标并设有一定合伙期限的有限合伙制度基金。
1.2本条款所称之合伙人,指为基金募集出资,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本基金合伙协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1.3本条款所称之基金管理人,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并负责基金出资安排、投资管理和基金运作等事务的法定代表人。
1.4本条款所称之清算,指由基金管理人聘请专业清算机构进行基金财产处置、债权债务清算,最终将基金财产分配给合伙人的过程。
第二条:清算程序2.1基金清算应当遵循安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2.2基金清算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2.2.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清算决定生效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清算事项,向合伙人说明清算的原因、程序和时间安排。
2.2.2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专业清算机构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并妥善保管基金账目和相关文件。
2.2.3在基金清算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合伙人定期公布清算进展情况,包括清算资产的处置进度、债权债务核查结果等。
2.2.4清算完毕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剩余资产分配给合伙人,并向合伙人发放结算报告。
第三条:清算资产处置3.1清算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合规、公允、高效的原则,并确保最大限度地保护合伙人的利益。
3.2清算资产处置方法包括但不限于:3.2.1出售: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拍卖、协商转让等方式将清算资产寻找符合市场价格的购买者,公平公正地处置。
3.2.2转让:基金管理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清算资产转让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确保合伙人权益得到实现。
3.2.3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其他合理的处置方式,但需事先向合伙人做出公告并征得合伙人的同意。
第四条:清算费用支付4.1清算费用是指在基金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维护费、清算机构酬金等。
4.2清算费用应由基金清算所得资金在清算过程中按比例支付。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 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
《披露办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布,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披露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我们研读了《披露办法》,并结合之前的相关经验,对《披露办法》进行了分析.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披露办法》影响的不仅是披露,对于基金架构、基金的募集、文件起草、备案等诸多方面均有重要影响。
一、披露要求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
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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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重点法律条款解读私募基金综合法规1、《证券法》重点条款: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
解读:私募基金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管2、《信托法》重点条款: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解读: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属于信托关系3、《证券投资基金法》重点条款: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条款: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解读: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契约等方式设立。
基金业协会规则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重点条款: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解读: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两种,在协会登记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
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为其自行设立的私募基金募集。
6、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重点条款:第三十八条订明与私募基金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说明私募基金财产应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解读: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明确是信托。
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重点条款: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解读: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东对基金的控制程度较强,依据公司法可以参与基金的管理与运营。
8、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重点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解读: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如果参与管理则可能会丧失有限责任。
9、《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重点条款: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解读: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属于法定义务10、《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重点条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解读: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
但有些机构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纸质证书或电子证明,故意夸大歪曲宣传,误导投资者以达到非法自我增信目的。
1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重点条款:《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解读:法律意见书可以出具保留意见。
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解读:私募不履行备案手续所为民事行为有效,只是不能从事私募基金相关的比如募集等业务活动。
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
解读: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符合条件也可登记。
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解读:公司形式的投资者不需要穿透核查。
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3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解读:公募基金经理“私奔”也需要3个月的竞业禁止期限。
1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基金业协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
解读: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对于利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基金业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解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
解读: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1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解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2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重点条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解读: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只用考一门《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2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重点条款: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解读: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以及投资人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必须独立运作以及分别核算,才能作到信托责任。
2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点条款: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私募基金公开披露信息有变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嫌疑。
私募基金与证券相关法律23、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条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解读:私募基金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24、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重点条款:对于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投资基金,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解读:由资产托管人直接开立证券账户的,可以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利益。
25、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条款:开户代理机构核查过程中发现机构投资者填报“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尚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的,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申请开立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