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级⼈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作⽅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
地⽅⼈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政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规定。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指经过⼀定程序制定的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作的事先指导⽅案。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民政府都应当制定本⾏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并报上⼀级⼈民政府备案。
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有五项基本要求:⼀是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总的指导原则,要将该指导原则贯穿于制定预案的全过程中。
⼆是要做到分类指导。
所谓分类指导,就是对不同的重⼤传染病,要制定不同的预防控制预案。
三是要做到快速反应。
所谓快速反应,就是⼀旦发⽣传染病疫情或者需要,必须⽴即启动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
四是要依据上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是建⽴统⼀、⾼效、完整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基础,下级要将上⼀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融⼊到本地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中去,确保传染病预防控制⼯作的常规运转。
五是要密切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各地区传染病流⾏的情况不同,防治⼯作中遇到的问题不同,防治⼯作中存在的困难也不同,所以要根据本地区传染病的特点,以本地区发病率、死亡率较⾼,对⼈群健康危害较⼤,对本地区影响较⼤的传染病为主,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第三⼗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
接到甲类、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时,应当⽴即报告当地卫⽣⾏政部门,由当地卫⽣⾏政部门⽴即报告当地⼈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政部门和国务院卫⽣⾏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核实、分析。
【释义】本条是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报告中职责的规定。
传染病疫情处理中,疫情报告是重要环节,快速、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病疫情,有利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确决策,有利于制定正确的传染病防治⽅案,有利于采取正确的预防控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承担疫情报告的重要机构,是传染病疫情信息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的直接负责机构,如何快速、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病疫情信息,进⾏科学地分析,并⽴即报卫⽣⾏政部门,供政府及卫⽣⾏政部门决策作参考,这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职责。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
接到甲类、⼄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时,应当⽴即报告当地卫⽣⾏政部门,由当地卫⽣⾏政部门⽴即报告当地⼈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政部门和国务院卫⽣⾏政部门;并应当设⽴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核实、分析。
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06
总结与展望
实施成效评估
1 2 3
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显著下降 通过实施传染病防治法,我国传染病发病率和死 亡率得到了有效控制,多种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 亡率显著下降。
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得到提升 在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方面,我国公共卫生应急 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能够及时、有效地控制疫 情扩散。
民众健康意识增强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民众对传染病的认识和 预防意识得到了提高,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传 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提供心理支持
在传染病疫情期间,社会 组织可以为受影响的人群 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帮 助他们缓解焦虑和压力。
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
宣传教育内容
包括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预防措施、早期症状识 别、个人防护等方面的知识。
宣传教育形式
可以通过宣传册、海报、公益广告、微信公众号、 短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确保信息传达 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提高防治技术和水平
加强科研攻关和技术的防治服务。
THANKS
感谢观看
协作与配合要求
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医 疗机构等保持密切沟通与协作, 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参与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置, 提供医疗救援和技术支持。
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工作,防止 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交叉感染 的发生。
04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较为常见的传染病。
防治原则与策略
防治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防治策略
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 力;加强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能力建设,确保及时有效应对传染病疫情;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共同应对全球传染病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下列职责: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案; (⼆)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流⾏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事件的流⾏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物制品的使⽤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作⼈员开展传染病监测⼯作; (⼋)开展传染病防治应⽤性研究和卫⽣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流⾏以及分布进⾏监测,对重⼤传染病流⾏趋势进⾏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性研究和卫⽣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物检测。
【释义】本条是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预防控制传染病⼯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随着卫⽣事业的改⾰与发展,原来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作的卫⽣防疫机构,更名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监督机构。
组建后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法定从事疾病预防控制⼯作的技术⽀持单位。
为了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更加明确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具体职责,本条作了具体规定。
同时,考虑到在具体职责中,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重点有所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
因此,本条除规定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外,还专门对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进⾏了规定,这样更便于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把握⾃⼰的⼯作⽬标,确定⾃⼰的⼯作重点。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案。
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解读摘要:一、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性二、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实施三、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功能四、传染病防治法对社会的影响五、结语正文:一、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性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传染病不仅关系到公共卫生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因此,制定传染病防治法对于加强各级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促进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保持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为各级政府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法律保证。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传染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功能传染病防治法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预防传染病的各种措施和责任。
同时,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等制度,确保了传染病在发生、传播和蔓延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
四、传染病防治法对社会的影响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
同时,传染病防治法还对于加强国际合作,履行国际卫生法律义务,提高我国在国际卫生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结语总的来说,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促进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订,共9章80条。
该法突出了“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立法理念,从预防预警制度、报告制度、管控与医疗救治等多个方面,对我国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明确规定。
一、传染病等级划分我国按照发病率、病死率与传播率等多个维度,将传染病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5项传染疾病。
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另外,根据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也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2项传染疾病。
二、甲类传染病的管控措施1、发现甲类传染病应立即报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更严格的隔离措施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目录•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医疗机构职责与义务•患者权益保障及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与监管机制•总结与展望PART01传染病防治法概述立法背景与意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传染病防治法为加强国际间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法律依据。
传染病定义及分类传染病定义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传染病分类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传播方式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等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
防治原则与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调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通过改善环境卫生、提高个人卫生习惯等措施降低感染风险;同时,对已经发生的传染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控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治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科学防治、依法管理遵循科学规律,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同时,依法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PART02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 2 3国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等。
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观察等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加强传染源管理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措施与制度建设03加强信息公开和通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疫情信息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第三⼗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机构及其⼯作⼈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释义】本条规定的⽬的在于保证疫情报告的真实与准确,维护疫情报告管理⼯作的严肃性。
隐瞒,指明知疫情的真实情况,故意不按照规定报告疫情。
谎报,指明知疫情的真实情况,故意编造虚假或不真实的疫情进⾏报告。
缓报,指明知疫情的真实情况,⽽没有按照传染病报告规定的时限进⾏报告和上报,故意拖延了报告的时间。
隐瞒、谎报、缓报疫情不同于⼀般的疫情漏报,其主要区别在于有⽆隐瞒疫情的动机和是否已经知道疫情。
本条要求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机构及其⼯作⼈员,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疫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因为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除了不能如实反映传染病发病状况外,更为严重的是易造成传染病的扩⼤蔓延,以致暴发、流⾏,对⼈民群众的⽣命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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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
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作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因工作需要有机会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各类人员加强防护和医疗保健并给予适当津贴的规定。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因为工作需要在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等情况下,都有可能接触到传染病病原体,如参加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医护人员以及救护车司机、有关科研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等;还有些工作岗位在生产、工作中也可能接触到传染病病原体。
他们在工作中极易感染相关传染病,对身体造成伤害。
在2003年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受到感染就是一个值得吸取的教训。
为有效开展工作,要首先保障这些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本条所称的防护措施主要包括: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要穿好防护服装,有关单位应建立实施操作时的隔离制度、安全操作制度、污染物的消毒制度等。
2003年卫生部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了隔离工作指导原则、消毒工作指导原则和医务人员防护指导原则。
有关单位保障对这些工作人员采取防护措施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必要的医疗保健措施,如应预先接种有关接触的传染病疫苗、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等。
另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工作条件的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卫生保健津贴。
1979年10月31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对各种卫生防疫人员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条件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