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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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侵权案例分享(3篇)

法律小知识侵权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版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在众多侵权案件中,有一则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则案例涉及的是一部小说的版权纠纷,当事人双方围绕版权归属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以下是这起侵权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知名网络小说作家被告:乙,某网络小说网站2010年,甲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穿越时空的爱恋》,该作品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2011年,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

甲发现后,向乙发出了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通知,但乙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甲对《穿越时空的爱恋》是否享有著作权?2. 乙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3. 如果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甲对《穿越时空的爱恋》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甲创作的《穿越时空的爱恋》属于文字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2. 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 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发布《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关于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创作的《穿越时空的爱恋》属于文字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即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者就享有著作权。

2.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3. 关于法律责任本案中,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

案例 1
维权主角:余秋雨、毕淑敏、 池莉、周梅森等名作家授权 的13部作品 侵权主角:3G门户网 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广东省 受理的首起无线网络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

案情回放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久邦数 码科技有限公司、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计算机 网络著作权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 月13日正式受理。 原告诉称,其享有余秋雨、毕淑敏、池莉、周梅森、王 小平授权的《借我一生》等1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专有使用权。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3G门 户网上提供上述作品供手机用户下载阅读以牟利。两被告 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民 法院判令: 1. 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3G门户网( )上侵权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的侵权行为。 2. 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余万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 用。

你愿意为网络 转载付费吗?
谁打开了论文版权的潘多拉魔盒?
其他网络侵权…
隐私权的保护 电子邮件可能被黑客截获、浏览、篡改和删除; 网上购物填写售后服务卡之后,无数的广告宣传 单就会蜂涌而至; 许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收集到有关用户的各种 信息; 在网上接受社会调查时,往往会不经意的泄露个 人嗜好、收入等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
目前网络版权主要受到那些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对时事新闻以外的报刊上已发表或者已在 网上传播的作品,如果在网上转载、摘编,要向 作者支付稿酬和注明出处,否则构成侵权。网络 服务商若明知存在破坏他人著作权的方法、技术 或设备而不制止,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腾讯公司与易联伟达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

腾讯公司与易联伟达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

腾讯公司与易联伟达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
由于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深层链接侵权纠纷的处理众说纷纭,使其成为网络版权领域的“疑难杂症”。

深层链接作为一种新型侵权模式,突出了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难以达成共识。

腾讯公司与易联伟达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便是典型代表,从一审到二审,法院适用的认定标准和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首先,涉案作品的定性是能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前提,从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出发来认定侵权演绎作品,得出“侵权性”与“独创性”并不形成矛盾关系的结论;其次,明确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标准是认定深层链接行为性质的关键,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并未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品“提供”行为的判断标准,通过结合典型案例对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呈现标准、实质性替代标准等标准的对比分析,论证服务器标准的合理性,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统一的法理依据;再次,在明确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在案证据判断易联伟达公司的深层链接行为是否侵犯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后,合理规制深层链接行为,引入技术措施、发表禁止链接声明、达成合作协议以及寻求相关法的保护等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以期在法律与非法律途径共同作用下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行业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一些媒体为了博取眼球,不惜制造虚假新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媒体公信力。

本文以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为例,分析新闻传播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题为《震惊!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的报道。

报道中,该媒体以大量虚假信息为依据,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

这篇报道迅速在网上传播,引发广泛关注。

然而,不久后,该明星通过法律途径证明自己并未参与诈骗,该媒体虚假报道行为被曝光。

三、案例分析1. 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新闻真实性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之一。

新闻媒体应当遵循真实性原则,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

然而,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报道,严重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2. 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报道中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导致大量网友对某明星进行谩骂、攻击,严重侵犯了某明星的名誉权。

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虚假信息的内容。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在网络空间迅速传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暴露了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新闻媒体在追求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忽视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其次,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公民的名誉权保护意识不足;再次,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最后,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案例详情一:在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大热点。

2014年2月,张某某,国内一家知名民营影视机构的代表,发现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授权,在网站上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义XXX》的在线播放服务。

该服务持续了8个月,期间播放前还插入了大量商业广告,点击率极高,甚至部分片尾版权字幕被删除。

张某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地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使得管辖权的确定成为关键。

法院最终认定,侵权行为地为被告住所地,即张某某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此外,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作品,侵犯了张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此案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数字化时代,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和难以控制。

因此,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处理思路和方法,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司法效率。

法律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指南,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征途上,每一个案例都是一次正义的实践,每一次判决都是对创新精神的尊重。

让我们携手维护知识产权的尊严,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数字文化环境。

案例详情二:近日,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2024年7月16日,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电有线”)因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案件编号为(2024)苏0102民初802号。

虚假信息传播案例分析

虚假信息传播案例分析

虚假信息传播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虚假信息的传播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和普遍。

虚假信息不仅严重干扰了公众的视听,也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虚假信息传播案例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虚假信息的危害,并寻找有效的解决途径。

案例一:假冒药品广告在互联网时代,假冒药品广告成为虚假信息传播的一个典型案例。

虚假广告宣称某种药品能够治愈或缓解某种疾病,诱使消费者购买并使用。

然而,这些药品往往没有经过严格的药品批准程序,甚至可能是没经过科学验证的药物。

这种虚假信息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对他们的健康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案例二:网络谣言传播网络谣言是虚假信息传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谣言往往基于无根据的消息或恶意编造的故事,并呈指数级传播。

人们在社交媒体上盲目分享和转发谣言,导致虚假信息的扩散速度惊人。

例如,有人散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谣言可能导致公众恐慌,损害了相关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案例三:虚假新闻传播虚假新闻是虚假信息传播的一个典型例子。

虚假新闻通过编造事实和歪曲真相来误导读者。

这些新闻可能借助社交媒体的传播力量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

虚假新闻不仅会引发公众恐慌和不必要的争议,还可能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如何应对虚假信息传播?针对虚假信息传播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1. 加强法律法规。

各国政府应当加强对虚假信息传播的调控和管理,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打击虚假信息的制造和传播者。

2. 增强公众媒体的责任心。

媒体机构应当严格把控信息的真实性,确保所发布的内容经过准确、客观的核实,避免转发和传播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

3. 加强网络监管。

互联网平台和社交媒体应加大对虚假信息的监测和过滤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虚假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

4. 提升公众的媒体素养。

公众应提高辨别虚假信息的能力,培养批判性思维,不盲目相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通过多渠道获取信息,确保获取的信息真实可靠。

网络信息侵权案例分析

网络信息侵权案例分析

网络信息侵权案例分析网络信息侵权案例分析:文章抄袭与著作权维权事件时间:2009年5月27日事件背景:2009年5月27日,上海市某技术论坛上,用户A发布了一篇关于无线网络安全的技术文章,并自称是原创。

该文章内容详实,引起了许多读者的关注和讨论。

事件经过:6月1日,用户B在同一论坛上发布了一篇与用户A文章极其相似的技术文章。

用户B在文章开头仅附了一小段致谢,称自己受到了用户A文章的启发。

然而,事实上,用户B的文章几乎完全复制了用户A 文章的内容和结构,只在某些细节上稍有修改。

6月3日,用户C在该论坛上发表评论,指出用户B的文章严重抄袭用户A,并提供了两篇文章的对比分析。

这一指控引发了众多用户的关注,论坛管理团队随即对该事件展开调查。

6月8日,论坛管理团队发布了调查结果,确认用户B文章确实存在抄袭行为。

论坛决定对用户B进行封号处理,并删除了用户B发布的文章。

用户B在论坛被封禁后,转而在其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相同的文章,并未提到任何关于源文章的致谢或引用。

该行为引起了用户A的愤怒,并决定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维权诉讼:用户A委托律师团队对用户B提起侵权诉讼。

律师通过收集证据,确保用户A发布文章的时间早于用户B,并且两篇文章内容高度相似(直接截图和文字比对)。

2010年1月15日,用户A的律师正式向上海市某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用户B的文章构成著作权侵权。

律师要求法院做出以下认定和裁决:1.认定用户A的文章是原创作品,具有著作权。

2.认定用户B的文章严重抄袭用户A的作品,侵犯了用户A的著作权。

3.判决用户B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所有侵权文章,并公开向用户A 致歉。

法院审理:2010年3月20日,上海市某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4月10日进行了首次庭审。

庭审中,用户A的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用户B 的抄袭行为并逐一指出其侵权行为具体表现。

律师还向法院阐述了著作权的重要性,以及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用户B及其律师则辩称,用户B的文章并非直接抄袭,而是在用户A文章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和扩展,并无恶意侵权行为。

十大侵权盗版典型案例

十大侵权盗版典型案例

十大侵权盗版典型案例1、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15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违法经营额6、3万元,违法所得2、82万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2万元,罚款人民币12、6万元。

2、广东"DJ020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2014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DJ020网"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莫某某开设"DJ020网",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达62286首,且会员数量众多,仅2015年两个月内,在线支付的订单总金额为6240元,等待付款的订单总金额达257547、48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网络服务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元,罚款人民币131、8937万元,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2015年6月,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凤凰网以及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和"凤凰开卷"传播《中越战争秘录》一书,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点击数量大,且系反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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