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其他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18•【文号】国资评价[2003]78号•【施行日期】200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行为,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以及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及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以下简称损失及挂账)进行经济鉴证,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以及协助企业资产清查和提供企业建章健制咨询意见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第五条中介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提出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有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项目质量复核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项应对措施。
本准则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就应当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围,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的责任。
号——项目质量复核》规范了有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实施和记录的要求。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受本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所有其他准则的前提和基础。
其他一些执业准则规定了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要求。
例如,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定了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除本准则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也可能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作出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第六条本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为达到这些目标而需要遵守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术语的定义。
此外,本准则的附录和应用指南对正确理解和执行本准则中的相关条款提供了进一步解释、指引和示例。
第二章定义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的系统,旨在为以下方面提供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业务报告。
第八条合理保证,是指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九条质量目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各组成要素方面期望达到的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四条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
第二章承接与保持业务第五条只有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或保持其他鉴证业务:(一)鉴证对象由预期使用者和注册会计师以外的第三方负责;(二)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的基础上,未发现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的情况;(三)确信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人员在整体上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责任方获取书面声明,以明确责任方对鉴证对象的责任。
如果无法获取责任方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承接业务是否适当,法律法规或合同是否明确了相关责任;(二)如果承接业务,是否在鉴证报告中披露该情况。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职业道德规范中有关独立性的要求,以及拟承接的其他鉴证业务是否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所有特征。
第八条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能超出注册会计师通常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工作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其他鉴证业务开始前,与委托人就其他鉴证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其他鉴证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指导注册会计师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解决执行其他鉴证业务(以下简称鉴证业务)时遇到的独立性问题,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客观和公正原则要求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与鉴证客户保持独立。
在执行鉴证业务时,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公众利益,独立于鉴证客户。
如果认为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如果鉴证业务项目组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涉及客户某一关联实体的情形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独立性有关,则在识别和评价独立性以及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时,应当将该关联实体包括在内。
第三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鉴证客户提供鉴证服务的同时,也向其提供审计或审阅服务,则在执行审计或审阅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四条在执行鉴证业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并按照本守则的规定办理。
当遇到本守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评价具体情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一节独立性概念框架第五条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一)实质上的独立性。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二)形式上的独立性。
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第六条独立性概念框架是指解决独立性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一)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三)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审阅、其他鉴证、服务

四、结论和报告
(一)结论
结论种类:无保留、保留、否定、无法提供任何 保证。
(二)业务约定书
三、了解被审核单位情况
(一)了解管理层是否识别出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要求 的全部重要假设。
(二)了解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编制过程 1.与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负责编制预
测性财务信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2.支持管理层作出假设的文件的性质; 3.运用统计、数学方法及计算机辅助技术的程度; 4.形成和运用假设时使用的方法; 5.以前期间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及其与实际情况
用了恰当的会计政策。
3.保证程度
(1)不应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结果能否实现发表意见。 (2)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假设的合理性发表有限保证
的审核意见 (3)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编制、列报及披露的恰当性发表合理
保证的审核意见,ຫໍສະໝຸດ 二、接受委托与签订业务约定书
(一)承接业务
在承接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前,应当考虑: 1.信息的预定用途; 2.信息的分发:广为分发、有限分发; 3.假设的性质:最佳估计假设、推测性假设; 4.信息中包含的要素:信息包含的内容及其性质; 5.信息涵盖的期间。
结论选择
(二)审阅报告
1.审阅报告的要素 2.表达结论:以消极的方式表述有限保证的结论。
【例】C注册会计师审阅了丙公司20×8年1—6月的财务报表, 草拟了以下审阅报告。指出不当之处,并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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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其他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学习内容:
1.验资的意义
2. 验资方法
3. 验资报告
4. 财务报表审阅的程序与方法
5. 审阅报告
6. 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意义
7. 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程序与方法
8. 审核报告
9.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10. 代编财务信息
一、验资的意义
验资是指审计人员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加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的过程。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是一项鉴证业务,是一种受托业务。
验资业务的对象是被审验单位。
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业务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类型:
▪设立验资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
▪变更验资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二、验资方法
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审计人员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
▪以实物出资的,审计人员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实物出资的价值。
▪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审计人员应当验证其权属转移情况,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无形资产出资的价值。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审计人员应当审验出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对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审计人员都应当检查上述出资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属于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属于被审验单位。
三、验资报告
(一)验资报告参考格式
(请见教材)
(二)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的情形
审计人员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审计人员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被审验单位或其出资者坚持要求审计人员作不实证明的。
四、财务报表审阅的程序与方法
1.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
2.执行询问程序
3.实施分析程序,以识别异常关系和异常项目
4.阅读财务报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
5.获取其他审计人员对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
五、审阅报告
(格式请见教材)
需要明确的是,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财务报表提出无保留结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注册会计师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在审阅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六、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意义
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被审核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
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假设可以分为最佳估计假设和推测性假设两类。
最佳估计假设是指截至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日,管理层对预期未来发生的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
推测性假设是指管理层对未来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该事项或行动预期在未来未必发生。
七、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程序与方法
1.确定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
2.评估最佳估计假设
3.评估推测性假设
4.评价假设时应重点关注的对象
5.评价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依据管理层确定的假设恰当编制
6.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一项或多项要素时的考虑
7.预测性财务信息包含本期部分历史信息时的考虑
8.获取管理层书面声明
八、审核报告
(格式请见教材)
九、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指审计人员对特定财务数据的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一)执行商定程序的计划、实施与记录
1.合理制定工作计划
2.执行商定程序业务运用的程序
3.执行商定程序中的证据与工作底稿
(二)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的报告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标题;
▪收件人;
▪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
▪说明已按照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商定程序;
▪当审计人员不具有独立性时,说明这一事实;
▪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列出所执行的具体程序;
▪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包括详细说明发现的错误和例外事项;
▪说明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审计人员不提出鉴证结论;
▪说明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执行审计或审阅,审计人员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结果;
▪说明报告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财务报表整体;
▪审计人员的签名和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
十、代编财务信息
代编业务是审计人员运用会计而非审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客户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
代编业务既非审计业务也非审阅业务,不包含任何保证成分,因此不属于鉴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