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文书格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制作和使用文书,原则上不得自行增加文书种类或改变文书格式。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文书统一使用A4纸张印制,文书中“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使用3号黑体,文书名称使用2号宋体;表格内文字使用5号仿宋。需加盖公章的制作式文书,正文内容使用3号仿宋字,公章与正文尽可能同处一页。文书页数在2页或2页以上的,需标注页码。同一文书正文保持字体、字号一致,表格及填写式文书尽量同处一页。

第五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打印,并做到黑色字迹,页面整洁。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的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不得遗漏

或者涂改。文书中有选择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勾选。

第七条询问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笔录式或者叙述式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的案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具体条款的表述进行归纳,一般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

第九条文书编号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简称+食药监+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的形式编写。执法类别按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分类缩写为“食”、“药”、“械”、“妆”。

第十条案情摘要(简介)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

第十一条文书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当规范引用,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到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两种引法,一种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另一种表述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于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违法行为所触犯的

法律法规条款一一对应引用,不得将违法行为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全部罗列在一起;对于同一个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法规时,应按照从高到低的层级分别写出法律法规及其对应条款。

第十二条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三条文书中涉及当事人信息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事人为公民的,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的信息一致;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的,与营业执照或者登记信息一致;

(三)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四)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五)未取得登记擅自以法人、其他组织名义或者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以及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第十四条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笔录式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终了处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或拒不到现场的理由,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

文书填写或记录有错误的,可以修改,但应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五条文书末尾留有空白处的,除应紧贴最后一行

的下方注明“以下空白”字样外,还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身份和签字日期。

第十六条文书中涉及承办部门意见,法制机构、执法机关的审核或处理、审批意见等均应表述明确、具体,无歧义。

第十七条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应当有执法机关署名并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第十八条文书中的记录人,是指填写该份文书的人员;经办人是具体办理该事项的人员;案件承办人为具体办理该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九条《案件来源登记表》应如实记录案件相关信息的来源情况,并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监督抽验、移送或其他方框内选择划“√”,按照承办部门的权限设置由相关负责人签署对来源信息的具体处理意见。如提出“由××部门(科室)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进一步核实或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立案审批表》应当明确记载初步调查的涉嫌违法事实,并在行政处罚管辖范围内申请立案调查。承办部门负责人拟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承办,呈报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文书中案件来源应与《案件来源登记表》一致。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不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不予立案)审批表》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确认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回避、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实施或者延期查封(扣押)、先行处理物品、没收物品处理、责令召回、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需要进行审批的事项,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使用《()审批表》,呈请行政

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由其签署具体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时,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一)发现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

(二)案件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但还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须追究相关责任的;

(三)案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当分别与《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使用。

《案件移送书》适用于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适用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制作《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时,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制作《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人、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等,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调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时应填写《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采用问答式,围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进行询问调查,对不同被调查人应当分别制作。

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笔录》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使用,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并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违法事实的有关情况。

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的情况;收集视频资料证据、进行现场抽样及对有关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注明;现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应当在本文书中表述依法履行了“经负责人批准或电话报请”、“制作并下达了相应的执法文书”等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是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持有的相关资质材料、票据等证据,执法人员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通知性文书。该文书应明确要求提供证据的目的、明细及时限。

第二十九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责令改正情况等进行说明。

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提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裁量依据以及处罚建议;违法事实不存在或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止调查并提出撤销立案或不予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作调查的,应制作、出具《协查函》。《协查函》应符合公文格式标准,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明确的协助调查理由;

(二)有明确的协助调查内容和需确认的事项;

(三)应附有协助调查必需的资料,如相关文件、实物、图片等;

(四)应有明确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第三十一条《()物品清单》应当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处理

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没收物品凭证》等同时使用,并注明配套使用的文书文号。

第三十二条在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物品、证据进行保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应当注明登记保存物品、证据的保存条件、保存期限、保存地点等。保存条件应当根据实际保存条件及所保存证据的储存要求填写,注明常温、阴凉、冷藏、冷冻等,填写的保存条件应当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物品清单》中的“储存条件”一致。

第三十三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处理决定书》。文书制作日期原则上应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审批表》批准日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写明查封扣押物品的地点和保存条件、时限,时限计算要准确。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应填写涉及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具体名称及条、款、项、目。

第三十五条查封(扣押)需要延期时,应当向当事人制发《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并说明延长期限以及理由,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六条《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公章。对于现场不具备制作查封(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条件的,应当对包装箱等按件计算的包装加贴封条。

封条一般分为大封条(长38cm、宽11cm)、小封条(长30cm、宽7cm)。

第三十七条需要对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容

易腐烂、变质物品先行处理的,应当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向当事人制发《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应与《查封(扣押)决定书》所载明的时间和文号一致。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案件承办部门对已查封(扣押)物品或查封场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同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部分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时,对于未予以解除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时,应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时,组织检验检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技术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按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和承办人提出终止调查的案件,承办人员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后,承办机构应制作《提请案件合议审批表》,经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组织不包括承办人和记录人在内的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适用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

第四十二条合议时记录人员应制作《案件合议记录》,如实记载参加合议的成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合议人员应分别提出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处罚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意

见,意见表述应当独立、完整、清晰、具体。主持人、记录人及参加合议人员应在记录终页签署姓名。

第四十三条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处罚时,案件承办机构对案件进行合议后,应提交法制机构审核。法制机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表》,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提请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第四十四条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时法制机构应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载明讨论中的重要意见以及决定意见,主持人、记录人及参加人员应在记录终页签署姓名。

第四十五条需要对产品实施责令召回时,应向当事人制发《责令召回通知书》,并说明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隐患的情况、召回的地域范围、召回的时限、召回进度、报告频率等。

第四十六条对已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案件调查是否结束,行政执法机关都应当立即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说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规定时限及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制作《责令改正复查笔录》或其他文书记录复查情况,并在行政处罚案卷的相关文书中予以说明。

现场复查内容应当与《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责令改正内容一致。复查记录应客观、详细,能直接反映出改正情况。

第四十八条立案后,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存在时,承办人报请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撤案时应制作《撤案审批表》,并应详细叙述撤案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立案后,经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承办人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详细叙述不予

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制发《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制发《听证通知书》,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以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在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后,在机关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写明举行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

第五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综合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发表的意见以及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并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听证意见可以分为以下情形:

(一)经过听证,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建议按案件承办机构意见作处理决定;

(二)经过听证,认定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三)经过听证,认定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或处罚过重的,提出改正处罚依据、处罚裁量等意见。

第五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违法事实、相关

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裁量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说明,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承办人员应询问被调查人“对违法事实是否还有陈述、申辩意见”,以确认当事人是否还要陈述、申辩。

当事人可以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代替《陈述申辩笔录》。

第五十六条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对案件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案件承办人员应予以记录,并在3日后启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

第五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批。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符合说理性执法文书的要求。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应当与《行政处罚审批表》的批准日期一致,在处罚决定日期上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内容中有没收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附有《没收物品凭证》及没收物品清单。

第六十条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当场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期满后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填写《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对没收物品作出处理。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方式、地点、经办人等;处理方式有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型、无害化处理)、移交、上交、拍卖等。地点,指物品销毁地点。经办人,是具体实施处理物品的人。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一案一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数量一致,并由两名以上承办人、第三方特邀参加人签字。

第六十二条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以及需要有关部门签收的申请书、移送书等文书,应当与《送达回执》同时使用。

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上,并用文字注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事由,由见证人签字盖章并标注日期;委托送达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委托原因、被委托人名称,并由被委托人盖章;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公告及相关材料粘贴在备注上,并用文字注明。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附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延(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向当事人送达并经当事人签收。

第六十四条对逾期未履行或部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制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额以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书面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附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加处罚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文书附件应包括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

料。

第六十六条《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案件合议记录》《陈述申辩笔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听证笔录》等文书的续页,应当使用《()副页》。

《()副页》不设编号,但每页()中应填写所接续的执法文书种类全称,接续页码的顺序号和总页数。

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呈请分管负责人批准结案。主要内容包括案由、案件来源、被处罚单位(人)、立案日期、处罚日期、处罚文书号、结案日期、处罚内容、执行结果等。

结案方式按实际情况应在相应方式上划“√”。

档案归类根据涉案物品分为食品、药品类、化妆品类、医疗器械类。

第四章文书管理

第六十八条案卷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15日内完成立卷工作,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收到复议决定书、法院判(裁)决书、赔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本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所有材料一并立卷。

第六十九条案卷封皮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卷号、案卷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简要案情、行政处罚内容、承办人、办案日期、立卷人等。

第七十条卷宗目录由以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卷内文件资料的顺序号、文件名称、页号三部分组成。文件名称不得更改和简化;文件没有具体名称时应当拟定文件名,并加“〔〕”,如“〔关于××涉案物品的价目表〕”。卷宗

目录放在卷首。

第七十一条卷内文件排列时,应将最终的决定书放在首页。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则将复议或诉讼文书放在首页。

卷内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结论性的材料放在前面,证据材料放在后面。证据材料按名称分类,视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主次前后排列。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整理,如被询问的当事人在两人以上,可视其在违法活动中所处的主次地位排列。

行政处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一般排列顺序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裁)决书、赔偿决定书);

(二)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三)按时间顺序制作的其他执法文书;

(四)送达回证;

(五)罚没款收缴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六)没收物品凭证。

(七)立案审批表及案源材料;

(八)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九)案件合议记录;

(十)法制审核意见;

(十一)听证意见书;

(十二)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十三)其他内部审批文书;

(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第七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材料:

(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现场检查笔录;

(三)询问调查笔录;

(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罚没款收缴票据(复印件);

(七)当场行政处罚备案表。

第七十三条立案后又撤案或不予立案的案卷参照第六十九条规定入卷归档,撤案审批表或不予立案审批表排在首页。

第七十四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影印件或用蓝黑、碳素墨水、墨汁书写的材料。复写的材料应当制成影(复)印件。

第七十五条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声像资料证据应用文字注明制作的时间、地点、对象、中心内容和制作者;对难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的或存有电子证据的U盘、光盘等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和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标明证物(声像资料)的名称、数量、案号,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范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5.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6.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

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7.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8.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9.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10.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11.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12.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13.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综合监

食品药品监视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目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8.行政处罚决定书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4.陈述申辩笔录 35.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食药监案源〔〕号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监督抽验□移送□其他 当事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年月日时分基本情况介绍:

附件: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立案审批表 案由: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联系方式:

【最新推荐】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推荐word版 (1页)

【最新推荐】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 解保通[ ]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________________:我局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 登保通[ ] 号}中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予以登记保存,现予以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记保存。解除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公章) 年月 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本通知书已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时________分收到。接收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范本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本 目录 一、法定部分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8.行政处罚决定书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4.述申辩笔录 35.述申辩复核意见书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 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二、建议补充部分 1.立案通知书; 2.涉药案件移交清单; 3.案件审核表

三、其他文书的制作 1.案件协查函; 2.指定管辖决定书; 3.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4.授权委托书;

表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周)食药监食案源〔20xx〕×号 (按格式要求填写,分局或派出机构关联上级主管局,序号为自然顺序)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 □监督抽验□移送□其他 当事人: XX市XX区XX饭店(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以执照 为准,个人填与一致的名字) 地址: XX市XX区XX街XX号(按营业执照核准的地址,个人可以填写地址或实际住址) 邮编: 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XXX (执照核准的、。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同一人的,将 负责人划去)联系: XXXXXXXXXX(核实后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XXXXXXXXXXXXXXXXXX 登记时间: 20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 基本情况介绍:(负责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后果及其影响等) XXXX年xx月xx日,接群众(匿名)举报,反映xxx在xxxx地址,未办理《餐饮服 务许可证》擅自营业已经3天,做的饭菜有可能不安全,希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举报登记表(编号:(X)食药举登[20XX]XX号)、举报材料(1页)。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 处理意见: 本案需进一步核实、请XXX、XXX 进行核查。(容不够确切,需进一步调查。适用 举报投诉、移送、交办、其他的线索) 建议立案调查(容确实,可以直接立案查处。适用监督检查、监督抽验的线索) 本案可调查后立案(初步判断容比较确实,比如不合格药品协查函的办理)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 说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所登记的案件,不一定每件都立案,有些案件需进一步核查。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试题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A )。A、餐饮服务场所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A、食品生产许可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B、3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A、甲型

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案件受理记录 ()受﹝﹞号 交办□移送□□投诉/举报案件来源: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 : 事人当 : 地 址 分时月日受理时间:年 案情摘要: 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名: 日年月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月年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移审〔〕号 由:案 案件来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当事人: 联系方式:地址: 受移送机关: 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 经办人: 日月年

负责人: 日月年 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 日月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号〕)案移送 〔( 公安局: 一案,经初步调查,涉嫌 《行政执法机关移犯罪,根据当事人涉嫌构成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条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刑法》第意见》第一条,查处。你单位如认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不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立案的,请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我局,相应退回案卷材料。我局将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 局。

(公章) 年月日 附件: 签收回执 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已于年月日 收悉。 (公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四份。第一份由公安机关签收后留存;第二份由公安机关签收后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第三份抄送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签收后留存;第四份由检察院签收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移送书 ()案移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一案,经初步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移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文件

附件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目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8.行政处罚决定书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4.陈述申辩笔录 35.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 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表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食药监×案源〔年份〕×号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 □上级交办□下级报请 □监督抽验□移送 □其他 当事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刻: 年月 日时分 差不多情况介绍:(负责人,案发时刻、地点,重要证据,危害

后果及其阻碍等) 附件:(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材料、检测(检验)报告、相关部门移送材料等) 记 录人:×××(签字) ×年×月×日处理意见:

食品药品考试 带答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A )。A、餐饮服务场所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A、食品生产许可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B、3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A、甲型 1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A、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15-10-01实施】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发布日期】2015-08-31 【生效日期】2015-10-01 【效力】 【备注】相关链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版)对比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2015版)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0版)对比(食品伙伴网整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定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药监)、《涉刑案件移送书》(质监)) 2、《(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工商)、《查封(扣押) 3 4 5 6、7 8 9、《询问调查笔录》(替代原《询问(调查)笔录》(工商)、《询问(调查)笔录》(食药监)、《调查笔录》(质监)) 10、《现场笔录》(替代原《现场笔录》(工商)、《现场检查笔录》(食药监)、《现场笔录》(质监))

11、《证据卷页》(主要用于粘贴、打印照片和其他物证(如假冒商标标示等),格式主要源于质监的《证据卷页》) 12、《送达回证》(替代原《送达回证》(工商)、《送达回执》(食药监)、《送达回证》(质监)) 1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新增,用于明确送达事项,减少送达成本) 、 决定书》(质监)) 2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21、《协助扣押(留)财物通知书》(原工商文书,托运,28号令第三十七条)

22、《鉴定(检验)(检测)期间告知书》(替代原《(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工商)、《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食药监)) 23、《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替代原《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工商)、《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食药监)、《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 、 3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可替代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罚告知书》(质监)) 32、《陈述申辩复核表》(新增) 3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替代原《听证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罚告知书》(质监))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05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食药监街食罚〔2018〕003号 当事人:黄伟明(广州市从化街口港翰商行) 地址(住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78号之二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黄伟明;性别:职务: 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依法对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中田东路78号之二的广州市从化街口港翰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29罐奶粉:2罐Maxigenes Full Cream、2罐Maxigenes Skim、7罐牛欄牌樂兒Happy Baby 2、6罐美贊臣安嬰兒Enfamil、4罐美素佳兒Friso GOLD金装、7罐DUTCH LADY nguyen kem、1罐安怡Anlene,上述食品均无中文标签。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购入数量为:美可卓全脂高钙成人奶粉(标示:Maxigenes Full Cream )2罐,销售价格125元/罐,进货价格98元/罐;美可卓成人脱脂奶粉(标示:Maxigenes Skim)2罐,销售价格125元/罐,进货价格98元/罐;婴幼儿配方奶粉(标示:牛欄牌樂兒Happy Baby 2)7罐,销售价格208元/罐,进货价格208港币/罐,折合人民币187元/罐;美赞臣安婴儿奶粉(标示:美贊臣安嬰兒)6罐,销售价格185元/罐,进货价格185港币/罐,折合人民币166元/罐;婴幼儿配方奶粉(标示:美素佳兒Friso Gold 金装)4罐,销售价格214元/罐,进货价格214港币/

罐,折合人民币192元/罐;子母奶粉(标示:DUTCH LADY ngnyen leem)7罐,销售价格75元/罐,进货价格65元/罐;成人奶粉(标示:安怡Anlene )1罐,销售价格95元/罐,进货价格85元/罐;上述产品均没有销售出去。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4542元,违法所得为0元。目前尚未发现当事人的经营行为造成任何食品安全事故。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询问调查笔录1份; 4、现场检查照片3张; 5、穗从食药监街食扣〔2018〕002号《扣押决定书》、穗从食药监街食扣〔2018〕002号《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详见穗从食药监街食扣[2018]002号《扣押物品清单》); 6、无中文标签食品照片6张。 你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鉴于你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八)项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全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详见穗从食药监街食扣[2018]002号《扣押物品清单》)。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文书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市监字〔〕号 公安局: 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 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 (接收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市监字〔〕号 : 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移送书 市监字〔〕号 : 一案,经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 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举报登记表 ()举登[ ] 号举报人:联系方式: 举报形式:时间: 举报内容: 记录人: 年月日 处理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调查笔录 第页共页 ━━━━━━━━━━━━━━━━━━━━━━━━━━━━━━━━━━━━━案由: 调查地点:被调查人:___________性别:职务: 被调查人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调查人联系方式: 被调查人地址: 调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 调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我们是的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我们依法向你调查有关问题,请予配合。 调查记录: 注:被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调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调查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被检查单位(人): 检查现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检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我们依法就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现场检查记录: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 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检查人:

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本 目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8.行政处罚决定书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4.述申辩笔录 35.述申辩复核意见书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 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表1 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食药监×案源〔年份〕×号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 □监督抽验□移送□其他 当事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联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登记时间:年月日时分 基本情况介绍:(负责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后果及其影响等) 附件:(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材料、检测(检验)报告、相关部门移送材料等)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处理意见: 负责 人:×××(签字) ×年×月×日

(完整word版)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目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立案通知书 4.调查笔录 5.现场检查笔录 6.监督意见书 7.责令改正通知书 8.查封(扣押)审批表 9.查封(扣押)决定书 10.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1.陈述申辩笔录 12.()物品清单 13.()副页 14.封条 15.案件核审表 16.自由裁量案件审批表 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8.案件合议记录

1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1.行政处罚审批表 22.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3.听证告知书 24.行政处罚决定书 25.没收物品凭证 26.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27.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28.送达回执 2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件来源登记表 ()案来登〔〕号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时间:联系人(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及邮编: 基本情况介绍: 记录人: 年月日 处理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立案审批表 ()立审〔〕号 案由: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联系方式: 案件来源: 案情摘要: 经初步调查(检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_ ___的规定,该案符合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经办人: 年月日建议本案由、承办。 负责人: 年月日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 年月日

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通知书 ()立案通〔〕号 _ ______: 经初步调查(检查)你(单位)涉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根据规定,你(单位)应如实回答询问,积极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公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文书

内容提要 本书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常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法律文书入手,从法律文书的概念、内容结构、制作中注意事项等方面,较为详细地介绍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中常用的执法文书,并且相应地制作了一些典型执法文书供参考。同时,该书作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普法教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系列丛书》之一,对广大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和食品、药品行业从业人员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 目录介绍 前言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文书概述 一、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文书的概念 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文书的特点 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文书的种类 四、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文书的作用

笫二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文书制作的原则与要求 一、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 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文书 第一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概述 一、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与特点 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的种类 三、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的作用 四、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执行 五、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原则与制作要求第二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与范例 一、案件移送审批表 二、案件移送书 三、举报登记表 四、立案申请表

五、调查笔录 六、现场检查笔录 七、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八、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九、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十、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十一、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十二、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十三、行政处理通知书 十四、封条 十五、()物品清单 十六、案件合议记录 十七、撤案申请表 十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十九、陈述申辩笔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1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8号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10月21日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 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第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大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当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三章使用、维护与转让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张北食市监)(2017)002号 案件来源:日常监督检查 案件来源时间:2017年3月20日11时10分联系人(单位):李素芳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及邮编:XX县北辰路北、蔬菜城南076450 基本情况介绍: 2017年3月20日11时,在对XX县第二中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1.冰箱内食品带纸箱存放。2.食品就地存放,鸡腿就地加工,挨垃圾桶就地解冻食品。 记录人: 2017年3月21日 处理意见: 本报告的案件情况需立即进行调查,建议立即由食品监管一组查证核实。 负责人:2017年3月21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审批表 (张北食市监)(2017)002 号 案由:XX县第二中学食堂涉嫌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案 当事人:XXX第二中学食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廷生 地址:XX县北辰路北、蔬菜城南联系方式:******** 案件来源:日常监督检查 案情摘要: 2017年3月20日11时,在对XX县第二中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1.冰箱内食品带纸箱包装。2.食品就地存放,鸡腿就地加工,挨垃圾桶就地解冻食品。 经初步调查(检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经办人: 2017年3月21日建议本案由高俊红、、唐铉清承办。 负责人: 2017年3月21日 审批意见:同意高俊红同志、唐铉清同志的意见和郝鑫飞同志的意见。 主管领导: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附件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本 目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3) 2.立案审批表 (4) 3.案件移送书 (5)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6)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7)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8) 7.询问调查笔录 (9) 8.现场检查笔录 (10)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1)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2)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3)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4) 13.封条 (15)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6)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7)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8)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9) 18.案件合议记录 (20)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1)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2) 21.撤案审批表 (23) 22.听证告知书 (24) 23.听证通知书 (25) 24.听证笔录 (26) 25.听证意见书 (27)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8) 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9) 28.行政处罚决定书 (30)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1) 30.没收物品凭证 (32)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33) 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34) 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5) 34.述申辩笔录 (36) 35.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37) 36.( )副页 (38) 37.( )物品清单 (39) 38.送达回执 (40) 39.( )审批表 (41)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42)

表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食药监×案源〔年份〕×号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监督抽验□移送□其他 当事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联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登记时间:年月日时分 基本情况介绍:(负责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后果及其影响等) 附件:(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材料、检测(检验)报告、相关部门移送材料等)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 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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