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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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全文第1条为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规范窗口工作,便利群众办事,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符合以下规范:(一)工作人员素质要求高,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二)窗口工作人员要定期参加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办事流程;(三)窗口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穿戴整齐,仪容整洁;(四)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素质和办事技能;第3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开放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午休时间为12:00至1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4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公示以下内容:(一)窗口的办理事项、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二)窗口工作时间和工作人员数量;(三)群众投诉电话和电子邮件。

第5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办事流程必须规范、高效:(一)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事项,不得擅自改变或延长办理时间;(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办理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准确;(三)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告知群众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进度;(四)群众办理业务可以选择预约办理,提高效率;(五)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群众提供的材料,确保信息安全;(六)工作人员必须向群众提供办事进展的动态信息,并及时解答群众咨询。

第6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设立满意度评价机制:(一)群众办事结束后,有权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价;(二)单位应定期公布满意度评价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不足;(三)窗口工作人员的评价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7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8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总结:本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让群众办事更加便捷顺畅。

各行政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确保窗口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群众也可以通过评价机制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价,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提升政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的平台,包括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本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制度研究,并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有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

依法成立的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坚持“精简、统一、效能、透明”的原则,实施需求导向和流程再造,具备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投诉受理等功能。

第六条凡与企业和市民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相关收费等,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双重管理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可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推进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组织部门窗口开展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受理行政相对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等。

第八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应授权服务窗口依法开展业务咨询、受理申请、协调办理、制证、送达等事项。

行政审批按照规定不需要采取现场核查、检验、公告、听证、招标、拍卖、检疫、检测、勘测、鉴定、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等审查方式的,部门可授权服务窗口依法直接办结,但依法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部门应授权服务窗口依法直接办结。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综合服务窗口的设立要与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相匹配,根据办事群众的需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数量和服务种类,并按照规划设立。

第四条综合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8小时,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熟悉本窗口所办理的各项业务,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六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尊重办事群众,礼貌待人,做到服务热情、耐心细致,不得有不准确、敷衍、懈怠等行为。

第八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守办事群众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二章综合服务窗口的职责第九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办理行政服务中心所负责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登记备案、证件办理等。

第十条综合服务窗口要设立专门的接待区域,提供舒适的环境给办事群众,设置合理的排队系统,确保效率和顺畅。

第十一条综合服务窗口要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确保办事群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服务。

第十二条综合服务窗口要及时更新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向办事群众提供最新的业务办理流程和办理要求。

第十三条综合服务窗口要定期向办事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熟悉所负责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咨询知识。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主动帮助办事群众解答疑问,提供准确的办理意见和信息,并耐心协助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精神饱满、面带微笑,不得有躲避、推诿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不得私自外出或私聊,不得接受办事群众的礼品、请托等。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优化窗口服务环境,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和公众满意度,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工作。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秉持公正、便民、高效、依法的原则,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行政服务。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加强服务意识的培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服务公众的权益。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行政服务,绝不得超过承诺时限。

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为各类用户提供同等的服务,不得歧视任何个体或群体。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规范办公行为,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二章窗口服务流程第八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对服务流程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安排,确保公众能够顺畅、高效地办理业务。

第九条窗口服务流程应当包括接待、咨询、受理、审核、办结等环节,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在每个环节都充分尊重公众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其隐私。

第十条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向公众提供明确的办事指南,并在服务过程中帮助公众解答疑问、指导填表、提供必要的办事指导。

第十一条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在服务流程中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依法保密公众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窗口服务标准第十二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制定窗口服务标准,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服务业务制定相应的办理要求,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十三条窗口服务标准应当包括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办理费用等内容,并公示在窗口服务大厅。

第十四条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准确掌握服务标准,提供准确、规范的服务,不得随意变动标准,不得乱收费用。

第十五条窗口服务标准应当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分类,对复杂的业务应当提供更详细的办理要求和说明。

第十六条窗口服务标准应当经过周期性的评估和更新,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窗口服务设施第十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提供充足的服务窗口和办公设备,保证公众能够及时办理业务。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便民服务中心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便民服务中心的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便民服务中心是为了解决市民日常生活中的办事需求,集中提供便利服务、咨询和办事指导的社区服务机构。

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的任务是开设窗口提供行政审批、咨询信息、投诉处理、社区民生服务和其他为市民提供便利的服务。

第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依法提供面向公众的免费服务,提高服务效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主要相关部门、社区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相关窗口,包括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咨询窗口、社区民生服务窗口等。

第七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工作小组,由相关部门派遣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安排和协调。

第八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投诉和意见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九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条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审批、办事指导、信息查询、咨询指导、社区活动等。

第十一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依法提供行政审批服务,明确办理材料、流程、时限等,方便市民办事。

第十二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提供充分的咨询和办事指导,解答市民关于法律、政策、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提供及时的信息查询服务,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民查询服务,方便市民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积极组织社区活动,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市民的参与度。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明确服务标准和要求,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程度。

第十七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方便获取办事信息和协同办事。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2篇)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2篇)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首问负责制度是指来本中心办事的群众或党员询问有关问题和联系工作时,第一个被问及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或帮助联系解决。

二、对属于本职责范围或本站所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请示领导,争取尽快办理。

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其他站所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者必须帮助联系相关服务窗口,协助联系有关人员。

四、首问责任者借故推诿、推脱、不予回答或不予协助服务对象联系有关人员解决问题的,按工作失职论处。

五、对前来办事人员态度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或不按规定办理借故推诿扯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一律统一佩戴工作上岗证,方便服务对象辩明身份,进行监督。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服务对象到窗口咨询(含电话咨询)党务政务服务事项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的材料,并提供相关办事指南。

二、服务对象提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办的全部材料和具体要求。

事项复杂,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最短时间内告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____个工作日。

限时办结制进入大厅办理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和政务服务事项均应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受理的申报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

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当场修正,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帮助修正,并及时予以办理。

监督投诉制服务大厅设监督投诉台,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廉政行为等____投诉。

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刁难、故意拖延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全程代理服务制一、对需要上级部门审批且不需要当事人到场的事项,由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全程代理办理。

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能够办理的,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统一收集相关材料后交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

二、全程代理服务的基本程序:1、申请人或村级全程代理人员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明确告知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2、受理人为代理责任人,对所受理的事项要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在规定时限内带来办结;3、将办理结果反馈送达当事人。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行政服务质量,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服务中心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是为提供行政服务而设立的机构,负责集中办理相关行政事务和提供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相关行政事务的办理和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及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服务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诚信守法的服务理念,积极推行阳光服务,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申请人和服务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阻碍申请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要求。

第六条具体的行政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和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来执行,服务中心不得擅自变更或违法违规办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中心领导班子、业务部门、综合事务部门等。

第八条中心领导班子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决策、规划和监督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带领,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主任。

中心领导班子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务部门是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部门,承担具体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受理及办理工作。

第十条综合事务部门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职能辅助机构,提供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支持和协助,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二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规范的服务流程,明确各个服务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服务的高效和便捷。

第十三条服务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入口、受理、审查、办理、结果反馈及归档等环节,服务流程应当简化流程、简化材料,便于群众和企业的办事需求。

第十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网上服务平台,提供网上申请、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等电子服务,方便群众和企业查询资料、交流意见。

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内的各窗口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按照中央、省、市和乡镇的规定,公开办理企业和居民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等。

第四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应当坚持便民、高效、规范、廉洁原则,以提高办理效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五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应当加强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应当注重服务态度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窗口设置及布局要求第七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合理设置窗口,窗口数量应当与该中心的办事量、人员规模等相适应。

第八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设立在醒目的位置,并标明业务范围、办事指南等,便于群众获得相关信息。

第九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采用有序的排队方式进行办理业务,避免人员拥堵和无序现象。

第十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设置专门的会议室,以便办理需要召开会议的事项,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设有便民服务设施,提供饮用水、休息区等场所,方便群众等候办理业务。

第三章窗口工作流程第十二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业务流程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办理业务,确保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准确、详细地告知群众办事所需材料和必要的手续。

第十五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回复、处理来自群众和社会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增强互动和沟通。

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仪容仪表,提高服务质量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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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赣州市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提升社区医疗服务水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共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卫生事业,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是指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由三级综合性医院在街道范围内设置的、专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延伸服务点。

第三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和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职能: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3、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的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
4、急危重症的现场紧急救护。

会诊、转诊服务;
5、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协助开展社区卫生诊断。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

7、负责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协助开展传染病监测、漏报调查。

8、完成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其他医疗任务。

第三章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六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按照服务人口4-5万,居民步行10—15分钟可以到达的原则设置。

毗邻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设置规划。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应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由三级综合性医院设置,实行内部独立核算,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

第九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进行执业登记。

第十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医学科,根据条件设立一定的观察床位。

第十一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所在医院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2
安全。

第十七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医疗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八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和与医疗服务有关的社区公共卫生职能。

要加强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的协作,开展信息沟通、工作合作、技术合作,协助开展社区健康干预和应对社区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九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应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方便居民就诊需要。

要积极实行社区医生联系家庭责任制;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

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十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

对凭社会保障卡及其他相关证件就诊的本市市民,免收挂号费,检查、检验、治疗费用严格执行一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对社区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它药品实行优惠差率(不超过10%)销售。

第二十一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提供中医药服务,应配
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建立医院与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双向转诊制度。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根据病情需要、病人意愿,遵循就近、及时、便捷的原则及时转诊到医院,并协调转诊,帮助预约专家门诊、预约住院等服务。

提倡分级诊治,严禁截留病人。

对医院转诊到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病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所在医院统一配送。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二十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成立社区医疗服务评价委员会,加强对社区医疗服务的评价和考核,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医疗中心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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