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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是指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下,按照法定税率纳税,并享受相应的抵扣、减免和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然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纳税工作繁琐且复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管理和计算税款。

为了简化税务管理流程,税法规定了一种简易计税方法,允许一般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计税方式。

下面将介绍四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第一种情形: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法律规定可以选择采用一种简便的计税方法,即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这种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固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而无需逐笔核算和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销售额百分之三的比例方法,另一种是销售额减除成本后再乘以五百万元的额定比例方法。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计税方式。

第二种情形:生产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简易计税货物根据税法规定,对于生产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简易计税货物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这些货物一般是指具有较低成本和售价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例如纺织品、服装鞋帽等。

对于这类纳税人,不需要对货物的销售收入逐笔进行核算,也无需逐笔计算成本。

而是可以采用固定比例或额定比例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简易计税方法能够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纳税效率。

第三种情形: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收入无法核实有些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核实其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收入。

此时,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纳税。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固定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方法可使纳税人在无法核实销售收入的情况下,仍能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并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种情形:一般纳税人申领出口退税的情况对于一般纳税人从事出口业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情况,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可按照固定比例或额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对应税目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对应税目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对应税目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对应税目1.销售或者进口
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提供的应税劳 务(受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单位或者个体工 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不包括在内。3.销售服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营改增”应税服务征税范围
税率
征收率
6”
交通运输服务
11%
3%(特殊情形,
邮政服务
11%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11%
增值电信服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6%
建筑服务
11%
金融服务
6%
生活服务
6%

简易征收项目涉及的行业

简易征收项目涉及的行业

简易征收项目涉及的行业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有哪些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有哪些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有哪些简易计税办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种⾮常简单的增值税计税⽅法。

然⽽,最近有部分纳税⼈反映,不清楚“营改增”后有哪些应税项⽬按简易办法计税。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有哪些呢?适⽤2%征收率的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适⽤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项⽬⼀、转型后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2009年1⽉1⽇起,⼀般纳税⼈销售⾃⼰使⽤过的,不允许抵扣并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件和国税函〔2009〕90号⽂件规定:⼀般纳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使⽤过的物品。

三、试点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地区的⼀般纳税⼈,销售⾃⼰使⽤过的2011年12⽉31⽇(含)以前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扩抵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31⽇以前未纳⼊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销售2008年12⽉31⽇以前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哪些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哪些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哪些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根据一定的简化计算方法,对纳税人的所得额进行计算,并按一定比例征收税款的一种税务征收方式。

这种方法适用于一些特定的项目,下面将详细介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第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其所得额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收入减去享受的政策性优惠后的金额。

个体工商户常常因为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会计核算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编制完整的财务报表,因此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降低纳税人的成本和负担。

第三,个人生产经营:个人生产经营是指除个体工商户外,个人以实物或劳务方式进行的非法人组织经营活动。

个人生产经营往往规模相对较小,计算所得额和征收税款的过程较为简单,适合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总之,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小、纳税人能力较弱的项目,可以降低纳税人的成本和负担,简化纳税手续,提高纳税人的便利性和纳税合规性。

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总函〔2016〕145号)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财税[2016]39号文附件2)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3%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1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营改增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具体的项目及税率分别如下:一、差旅费员工因公出差、洽谈业务、拜访客户等所发生的机票费、车船费等交通费用不得抵扣;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

所发生的住宿费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为6%。

二、办公费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以及与电脑、传真机、墨盒、配件、复印纸等发生的费用。

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17%。

三、通讯费主要指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具体的进项税率如下: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增值税率为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2、物品邮寄费增值税率为11%,6%。

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四、租赁费主要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2、其他租赁,如汽车、设备、电脑、打印机等租赁费:17%;五、车辆维修费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进项抵扣税率:17%;2、车辆保险费:进项税税率:6%;六、物业费主要指单位支付的办公楼物业、保洁等费用.进项税税率:6%;七、书报费指单位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八、水、电、暖、气、燃煤费进项税率分别为:1、电费:17%,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2、水费:13%;实行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的,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九、会议费指单位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等。

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营改增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营改增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营改增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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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哪些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简易办法计税是征纳双方很头痛的事情,由此也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

那么,对于增值税而言,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目前到底有哪些项目呢?为此,笔者对其进行了归类疏理,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依5%减按1.5%征收的项目根据36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键词:3%减按2%征收的项目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④销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风险提示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该货物自己并没有使用过,一般是以经营为目的,主要是针对旧货经营单位。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根据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风险提示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放弃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

另外,以上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完全不同。

关键词:按3%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1.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一般的征收率为3%(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除外)。

2.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3.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5.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货物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6.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自来水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三条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7.一般纳税人供应非临床用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8.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也明确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9.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10.光伏发电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根据《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

11.营改增纳税人部分项目根据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动漫企业开发动漫产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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