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的超限尺寸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系统规定(2019新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超限货物的运输管理

超限货物的运输管理(一)超限货物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超限货物是指货物外形尺寸和重量超过常规(指超长、超宽、超重、超高)车辆、船舶装载规定的大型货物。
超限货物有时也叫大件货物。
2.超限货物的特点----书P29(二)公路超限货物的类型---书P301.分类:几何尺寸超过规定的超限运输;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吨位但未超轴限的超载运输;几何尺寸和载质量均超限的运输超载又超限运输(三)铁路超限货物的等级划分1. 超限货物种类2、超限等级划分:一级超限;二级超限;超级超限3、特定区段装载限界(1)广九线:经深圳北运往九龙的货物,装载货物中心高度由轨面起360~3600mm处的半宽不得超过1550mm;(2)丰沙线:沙城~三家店上行,装载货物中心高度由轨面起不得超过4600mm;(3)运往朝鲜的货物,最高不得超过4750mm;(4)京包线:南口~西拨子,最大半宽1600mm。
4、超限等级办理规定⑴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级超限办理;⑵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确定超限等级。
二、超限货物运输管理(一)超限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1.公路运输超限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在公路超限货物的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如表所示的期限提出申请。
(1)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①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向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所经线路涉及高速公路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②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应当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③由外省进入本省的车辆,以进入本省入口处所在地为起运地。
(2)提供资料和证件①书面申请②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③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④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⑤车辆行驶证。
公路超限标准

公路超限标准公路超限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超出规定的尺寸、重量或载客量等限制标准,这不仅会对公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也会对公路设施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造成损坏。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公路超限标准,以规范车辆的尺寸、重量等参数,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在中国,公路超限标准主要包括车辆的尺寸、重量和轴荷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是车辆的尺寸,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尺寸限制规定》,车辆的长度、宽度、高度等尺寸都有明确的限制标准。
超出这些尺寸限制的车辆将被视为超限车辆,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其次是车辆的重量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的整备质量、总质量、轴荷等参数都有明确的限制标准,超出这些限制的车辆也将被视为超限车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限重规定》,不同类型的车辆在不同道路上的限重标准也有所不同,需要严格遵守。
公路超限不仅会对公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也会对公路设施造成损坏。
一辆超限车辆的通过,可能会导致路面损坏、桥梁受损甚至倒塌等严重后果,给公路设施维护和修复带来巨大压力,也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公路超限标准,对于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保护公路设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超限车辆,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加强对超限车辆的监测和检测,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智能监控系统、称重设备等,对路面上的车辆进行实时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超限车辆并进行处理。
其次是加大对超限车辆的处罚力度,对于违反公路超限标准的车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暂扣车辆等措施,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还加强对超限车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驾驶员和车主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公路超限标准,共同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总的来说,公路超限标准是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保护公路设施的重要手段,对于有效管理和监控超限车辆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都应加强对公路超限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超限车辆的监测和处罚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公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国道地磅超限标准

国道地磅超限标准
国道地磅超限标准是指在国道交通运输中,针对超限车辆的重量和尺寸进行限制的标准。
具体来说,超限重量是指车辆的总重量超过了规定的限制值,超限尺寸则是指车辆宽度、高度、长度超过了规定的限制值。
这些超限车辆会对道路安全和交通流畅性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限制标准。
根据《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限制超限车辆通行的通知》,国道地磅超限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超限重量:货车总重量不得超过49吨,挂车总重量不得超过29吨。
2. 超限尺寸:货车宽度不得超过2.5米,高度不得超过4.2米,长度不得超过18.1米;专用运输车辆宽度不得超过
3.2米,高度不
得超过4.5米,长度不得超过22米。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限制标准,如在桥梁、隧道等特定路段的限制标准等。
超限车辆一旦被查处,将会面临罚款、拒绝通行等处罚措施。
总之,国道地磅超限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道路安全和交通秩序,提高公路运输的效率和质量。
司机和车主们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超限通行,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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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中的货物尺寸限制

运输中的货物尺寸限制货物的尺寸是货运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的运输方式对货物尺寸都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尺寸符合相应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运输中的货物尺寸限制,并分析在各种运输方式下,如何合理控制货物尺寸以提高运输效率。
一、公路在公路运输中,货物的尺寸限制主要包括货物长度、宽度、高度以及总重量等方面。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路货物的尺寸限制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路货物尺寸限制:1. 货物长度限制:一般来说,单车货物的长度不能超过13.7米,而挂车货物的长度限制则更高,可以达到17.5米。
为了确保货物能够顺利通过弯道和拐角,一些地区还规定了货物前后悬挂的距离。
2. 货物宽度限制:货物宽度限制在大部分地区都是3.2米,但在一些狭窄的路段或山区,货物宽度限制可能更低。
3. 货物高度限制:货物高度限制在不同地区也有所不同,一般不超过4.2米。
货物高度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货物在行驶过程中与天桥、电线等高度限制物体发生碰撞。
4. 总重量限制:在公路运输中,货车的总重量限制是非常重要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总重量的限制也不同,一般在20吨到30吨之间。
为了合理控制货物尺寸,避免因尺寸超限而导致的运输延误或其他问题,货主在选择运输方式和车辆时应提前了解并遵守当地的货物尺寸限制规定。
同时,在打包和装载货物时,也要确保货物的尺寸符合相应要求,避免超出限制范围。
二、铁路在铁路运输中,货物的尺寸限制相对较宽松,但仍存在一定限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铁路货物尺寸限制:1. 货物长度限制:在铁路运输中,货物长度限制相对于公路运输而言较高,一般可达到21米。
2. 货物宽度限制:货物宽度的限制相对较宽松,一般为3.6米。
但在某些狭窄的铁路线路上,货物宽度限制可能会更低。
3. 货物高度限制:货物在铁路运输中的高度限制为4.5米。
同公路运输一样,货物高度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避免与桥梁以及线路设施发生碰撞。
公路超限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这里所说的“长”,是指货物超出车厢部分的距离。
这里所说的“宽”,是指货物超出车厢部分的距离。
这里所说的“高”,是指从地面起至货物顶端之间的距离。
这里所说的“装载要求”,是指货运车辆装装载货物体积(即外廓尺度——长、宽、高)的要求。
装载货物违反规定的货物体积要求,就是超限。
根据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就属于超限运输车辆:①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②车货总长18米以上;③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起发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不不得超出车身0.2米。
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
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新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新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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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的超限尺寸: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详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当然,超限不等于不能上路,但需要到当地交通部门申请,根据当地通行道路的具体条件通行,如果公路条件特好,那可以象一句饮料产品广告词“统一无极限”,呵呵。
公路运输大件分级标准具体如下: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 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
3.5米(含3.5米)小于
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 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
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 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
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