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为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安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文化素质,确保公众在公共场所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检查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进行介绍。
一、消防设施的检查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前,需要先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有效。
主要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等设施。
对于室内消火栓,需要检查它的相对位置是否合理、密闭性是否良好等因素,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进行修缮、更改。
自动灭火系统的检查需要检查灭火装置是否正常、感应器是否经过定期测试、灭火剂是否充足等因素,否则可能会在发生火灾时出现滞后的情况。
同时,疏散指示标志的检查应包括是否能清晰的标识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向等因素,疏散通道的检查主要需要检查通道的开启是否顺畅、出口位置是否清晰等。
二、易燃物品的管理在对于消防设施的检查完成之后,需要对于易燃物品进行管理。
主要包括区分易燃物品与非易燃物品、妥善保管易燃物品以及及时清理易燃物品等。
特别是在物品堆放、摆放摆放的安排方面,需要注意防范叠放、交叉叠压等因素,并设立易燃标识牌,以便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需要核实公众聚集场所是否有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且是否有效可能会承担更为重要的责任。
在应急演练中,应确保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以及演练时间、场地的合理性等因素,以保证在实际应急情况下能高效、有效的应对突发事件。
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提高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水平的关键。
在检查中,需要针对消防设施、易燃物品、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详细检查,并及时修复、整改发现的问题,以保证公众在消防安全方面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可以更加安全的享受公共服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附件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建筑局部的,对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包括场所设置位置、场所内部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场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条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检查内容有:(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内容有:(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
自动报警系统
检验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的安装位置、数量、类型是否符合规定。
紧急信号和警报设备的检查
警报器和扩音器
测试警报和扩音器及时响应,能否 正常发出警报声、语音、及指挥方 向。
应急电话
保障电话正常畅通,联系人员能顺 利接听到报警内容。
报警按键
测试报警按键的功效、位置、数量 是否达到规定,能否正常联动警铃、 灯光。
电气线路和电缆的检查
电气线路和电缆
检查建筑的电线、电缆是否符 合安规要求,是否给人带来安 全隐患。
电气设备维护
长期过载电缆、密聚电池等电 气设备都需定期巡检、维护, 以保障其有效运行。
寻找潜在问题
寻找电缆接头、插头是否有热 危险,是否存在电气短路,以 及危险源的修复,以确保运行 的安全性。
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场所的安全,以下是检查清单。
灭火器和灭火系统的检查
1
灭火系统
2
检查消火栓和喷淋系统的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管道通畅,水压充足。
3
灭火器
检查灭火器数量、种类、有效期和放置位置, 确保易于取用。
消防设施保养
检测是否定期维护设备,并将每次检测计入 纪录。
防火门、防火窗及其它防火设施的检 查
1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门
检查防火门卷闸门、密封、玻璃、仪 表、门框、销子是否齐全、完好,并 还原正常检测程序。
2 防火窗和防火卷帘系
检查防火窗及防火卷帘的运行是否灵 活、遮挡性如何、密封与承重能力如 何等问题。
3 防火隔板、防火帷幕、防火涂料等
检查各类防火隔板、防火帷幕、防火涂料的材质品质、密封性、装置方式是否摆放正确 无误。
定期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量较大、具有较强社交功能的场所,如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
为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以下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事指南。
一、检查前准备1.检查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队伍参与检查工作。
二、场所布局与建筑结构1.检查布局时,要确保出入口通道宽敞通畅,并设有合适的标识,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2.检查内部设置时,要审查电源线路、燃气设备和油烟排放系统是否合理,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设置了合适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
3.检查建筑结构时,要查看建筑的耐火安全性能,如防火墙、防火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消防器材和设施1.检查灭火器的种类、数量、位置及有效期限,是否摆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与明显标识。
2.检查灭火器的维护和保养情况,如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喷管是否畅通、表面是否干净等。
3.检查消防栓和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和状态,确保其位置明显,操作简便。
4.检查自动灭火设施和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如是否联网监控,电源是否正常,报警器是否灵敏等。
四、防火材料和装饰物1.检查装饰材料的防火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材料表面是否易燃或者易熔化。
2.检查各类装饰物的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会影响消防疏散通道。
3.检查电缆线路及插座等电气设备是否隐藏在装饰物背后,是否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五、灭火器材和器具1.检查灭火器材和器具的完好程度,如灭火器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灭火器是否无破损、压力是否正常、警示标志是否清晰等。
2.检查灭火器的摆放位置是否合理,灭火器是否容易取用。
3.检查灭火器材和器具的保养情况,如是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
六、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2.检查是否制定了防火、疏散和救援预案,并组织过应急演练。
3.检查单位是否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他们是否熟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引言公众聚集场所是城市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如餐饮店、商场、剧院等。
这些场所的人流量巨大,如果在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基本要求公众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房屋结构、设计和建造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范;2.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且保持完好;3.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善,并且易于识别;4.是否落实了防火巡查、巡逻、保洁和安全管理制度;5.各类管理、保安等岗位人员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并接受过消防应急演练,以增强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
具体措施为了保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质量,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并且要玩好其职责。
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通知消防单位和管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还应当保证及时维修和更新消防设施和设备。
编制营业前消防检查计划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点和日常营业情况,制定消防安全检查的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特别是在人员密集的节假日和特殊活动前,加强巡查和保障。
加强员工消防知识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及时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
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编制宣传材料,让更多的人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相关部门和大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
操作流程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制定相关的检查计划,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计划执行,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检查到位,不遗漏。
备案和跟踪对于检查结果,应当进行备案和跟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单位汇报,并跟踪消防安全问题解决情况。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公共安全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城市高楼林立和电气化水平的提高,火灾的隐患也日益增多。
消防安全是整个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重视消防安全问题,才能有效保障公众人身财产的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应有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场所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验收备案;3.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已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六、申请材料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对象公众聚集场所。
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办理条件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办理程序窗口审查受理→分发业务→现场检查→拟定法律文书→法制审核→业务审批→窗口办结发文业务权责运行流程公安消防局窗口→防火监督处处长→防火监督处指导组→处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公安消防局窗口所需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首先,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该部门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其次,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标准。
根据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点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检查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对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然后,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
对于日常活动较少的场所,可按照月度或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于活动频繁的场所,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同时,还应当根据特殊情况进行临时检查,例如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活动前的检查。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检查。
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火栓、消防水泵、报警器、防排烟设备等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
确保这些设施完好有效,能够在发生火灾时及时使用和启动。
2.电气设备的安全性检查。
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气线路、开关插座、照明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因电气设备问题引发火灾事故。
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检查。
检查消防通道、楼梯、门窗等出口通道是否被阻塞,是否存在疏散隐患。
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疏散。
4.人员防火宣传和消防演练的情况检查。
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进行了相关防火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活动,人员是否具备基本的火灾自救和逃生能力。
5.火灾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工作的情况检查。
根据公众聚集场所的实际情况,对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隐患。
最后,对于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及时要求其整改,并进行复查。
对于具有严重火灾隐患的场所,可以暂停其营业并追究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之前的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是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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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事对象
公众聚集场所。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办理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
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办理程序
窗口审查受理→分发业务→现场检查→拟定法律文书→法制审核→业务审批→窗口办结发文
业务权责运行流程
公安消防局窗口→防火监督处处长→防火监督处指导组→处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公安消防局窗口
所需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
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备案均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新建或
者扩建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建设工程合法性证明文件:对2009年5
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提供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
明文件。
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还应提供原建设工程合法性证明文件。
在临时性建筑设置公众聚集场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申请办
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时,申报资料中不需提供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法律文件,但应提供以下
资料: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规划内容与申报事项一致)或出具的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
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受理部门
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窗口。
受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57号。
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40-11:45,下午14:45-17:45;
(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结果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