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全)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协商备忘录、承诺函、确认书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及备案归档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合同实行“统筹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学校合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订立合同、有效履行合同、完整保存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订立合同。
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学院等单位,可在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者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学校其他内部信息。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由统筹指导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经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为合同统筹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二)按照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按照规定刻制发放合同专用章;(四)审查修改合同示范文本;(五)审查学校重大、疑难合同,提出法律意见;(六)开展合同管理相关培训;(七)提供合同事务法律咨询;(八)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单位合同相关工作;(九)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十)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学校用工管理制度

学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用工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用工单位,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用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
第四条学校用工管理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学校用工管理应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优先保障教学工作需要,有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用工管理应坚持科学管理、规范管理,提高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职工管用灵活的就业岗位机制,促进教职员工的发展。
第二章用工程序第八条学校用工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平等、有限的原则。
第九条学校用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不得违法用工,不得超越权力进行用工。
第十条学校用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职责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用工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教职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学历的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用工应当优先保障正式教师的用工需求,充分发挥其在教学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学校用工应当合理配置教师岗位,确保教职工队伍的合理规模和结构。
第十四条学校用工应当建立健全用人政策,为有工作能力和学业成绩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第三章用工管理第十五条学校用工应当建立健全用工管理体系,建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工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用工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用工应当建立用工档案,做好用工记录和考勤管理,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用工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岗位竞聘制度,保障教师的职业发展。
第十九条学校用工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条学校用工应当强化教职员工的管理,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处理,保持教学管理秩序。
第二十一条学校用工应当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激励教职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对全校计划外用工的管理,改变计划外用工上的无序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计划外用工从岗位上分为流动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流动岗位。
凡属我校正式编制,因未被聘用而上交学校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经中心推荐或自己联系,可以被校内各单位以“流动岗位”形式聘用,从事长期或短期性临时工作;(二)临时工岗位。
非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在校内各单位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的非教学科研工作的,按“临时工岗位”聘用(不包括返聘、借聘人员)。
临时工岗位不能顶替,不能用于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使用计划外用工审批表”,报人事处批准后,由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公开招聘,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应首先聘用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在校内确实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的岗位,经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可按一定的程序招聘校外人员。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农民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待聘人员的单位,其使用临时工的指标将相应减少,并酌情加收临时工管理费。
第四条用工单位须与计划外用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合同期限(流动岗位掌握在一至二年,临时工岗位一年之内);(二)岗位职责及要求;(三)劳动报酬(经费由学校承担的为300-500元/月,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四)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劳动合同时,临时工本人须向用工单位交抵押金。
合同期半年的交100元,合同期一年及其一年以上的交200元,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未满因用工单位的原因终止合同的,用工单位将抵押金如数退还。
因临时工本人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合同终止的,不退还抵押金。
第六条聘用临时工必须办理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
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由用工单位统一到人才交流中心和学校公安处办理。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人事部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校发[2010]115号(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第六章考勤及考核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第六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九条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高校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有关人才政策,提高高校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聘用各类人才(以下简称“人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聘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的程序,保障人才的权益。
第四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用人才,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的制度。
第五条高校应当依法保护人才的知识产权,保障人才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维护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对聘用人才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保持高校人才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七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人才的奖惩制度,激励人才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第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人才的培训机制,提升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高校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和专家化发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九条高校聘用人才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聘用的岗位和职责;(三)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四)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五)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条款;(六)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高校聘用不同类型的人才应当签订不同类型的聘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专项合同等。
第十二条高校应当与被聘用人才协商确定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依法履行用工合同签订程序,确保聘用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四条高校应当依法向被聘用人才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确保聘用合同的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高校应当确保聘用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公平,不得损害聘用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高校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保障聘用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高校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确保聘用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高校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条款,保护聘用人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高职院校教职工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高职院校教职工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与教职工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人员适用范围: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教职员工(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或非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或非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等,且小于法定退休年龄)。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新员工与学校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提供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即离职证明原件);应届毕业生应当提交《就业协议书》《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三)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1-2年,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日统一为每年的1月15日或7月15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劳动合同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2个月;高学历、高职称或核心岗位等紧缺人才,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试用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续签(一)续签期限员工在学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档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下:1.普通教师、普通员工2-3年;骨干教师、骨干员工3-4年;高层次人才(教授、副教授、博士等)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续签5年及以上;2.经本人与学校协商一致,或员工在学校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它情形,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续签程序1.由人事管理部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续聘调查表》;2.由员工本人签署意见(同意续聘或不续聘)后,交给所在部门领导,由部门签署意见(同意续聘或不续聘)后交人事管理部门;3.人事管理部门结合各部门建议与分管校领导意见,将拟续签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4.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续聘人员名单及续聘期限;5.在劳动合同终止日一个月内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某某大学关于合同管理的办法(试行)

****大学关于合同管理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法依据为规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对外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起草、审查、订立、履行、信息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学校合同按照性质、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招标采购、基建项目合同标的额400万元及以上),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属重大合同,其他属一般合同。
第三条合同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可在相应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学校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学校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经学校书面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者所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基本原则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坚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坚持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校建设发展、维护学校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授权的二级单位,在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争议解决等进行审批、管理、监督、检查;禁止以学校名义签订任何性质的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六条法律顾问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制、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合同管理工作机制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部门会签、使用部门履约、合法性审查及过程监督的工作机制。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除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回聘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学院(部)、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机关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分类管理、合理流动。
第二章聘用管理第四条学校核定编制内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学校核定编制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学校委托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学校备案。
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签应经学校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三章待遇管理第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所需工资经费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一)学校核定编制内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同岗位人员确定,工资经费由学校承担;(二)学校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以协议工资制为主,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实名制,对于未在学校登记备案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发放工资。
第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学校承担工资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情况约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暑??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第十二条学校??解决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成都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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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完善各种用工形式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用工合同包括劳动合同(I)、劳动合同(II)劳务合同、聘用协议、顶岗实习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用工合同的适用主体:(一)劳动合同(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二)劳动合同(I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工勤人员;(三)劳务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勤人员;(四)聘用协议: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五)顶岗实习协议:符合顶岗实习条件的在籍学生。
第五条用工合同文本,由人事处起草,法务部门(法律顾问)修订审核,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印制。
第六条人事处负责处理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学校新聘的各岗位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均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
第七条首次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 年,继签用工合同的合同期限,由学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用工合同截止时间统一为某年6 月30 日。
第八条新进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 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中员工个人信息由员工本人如实填写。
第十条用工合同签订后需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用工合同一式两份,学校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领取用工合同时,须本人签字,签收记录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所持用工合同应及时归档保存,具体规则按《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用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第十三条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用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员工在用工合同期限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将作为解除、终止或续订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员工试用期满后,由员工本人填写《试用期考核表》,按流程审批,通过试用期考核,员工即享受学校规定的所有工资和福利。
第十六条用工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因订立用工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用工合同变更的程序(一)当变更用工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即将出现,由人事处向员工提出变更用工合同的理由及修改条款建议的通知;(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作为用工合同的附件。
如双方无法就用工合同变更的事宜达成一致,可进入协商解除用工合同的程序。
第十八条用工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
有下列几种解除用工合同的形式:(一)协商解除用工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用工合同。
(二)即时解除用工合同即在履行用工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合同可即时解除: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通过考评或考试等方式);2、员工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由于员工原因致使订立的用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参见劳动合同法)。
(三)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履行用工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因本人主观原因当年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完不成工作任务(质量、数量达不到要求),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完不成工作任务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学校因结构调整等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员工没有被其他部门录用,并不愿接受临时待岗或培训的。
(四)员工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动申请解除用工合同,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辞职申请审批表等)通知学校,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五)劳动合同解除的禁止条件即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依据预告性解除条款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地方劳动部门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但上述人员若有(四)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学校也可依法即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用工合同解除的程序(一)所需材料若员工提出辞职,则员工本人应填写《教职工离职表》并按流程签批;若学校提出与员工解除用工合同,则员工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用工合同解除/终止审批表》并按流程签批。
(二)审批流程及权限表一: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表二:学校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三)如双方有达成相关协议的,则应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如为学校单方面提出,则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需员工本人签收,如不签收或无法签收,则采用法定的送达程序。
(四)对于签有《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的员工离职的,学校人事处应根据协议内容办理。
(五)解除用工关系审批手续办结后,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依据第十八条(三)的规定解除员工的用工合同,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须报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但员工若有(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依法不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员工违反用工合同的约定提前被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员工本人提出但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学校可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员工以下违约及赔偿责任:(一)学校招(接)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二)学校为其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所支付的工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培训费用按员工与学校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执行;(三)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员工因泄密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赔偿;(五)用工合同及其它协议约定的赔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及赔偿责任。
员工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学校不得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相关社保关系转接等手续。
第五章用工合同的终止、续订第二十三条有用工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合同达到用工合同中界定的工作完成标准,用工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续订的程序(一)用工合同到期30 日前,人事处向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递送合同到期人员名单,部门负责人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将拟续签合同人员名单反馈人事处,如有无续签意向,应提交无续签意向的书面报告。
学校、员工均有续订意向,即在5 个工作日内续签用工合同;(二)如员工有意续订,但续订审批程序未通过,则由人事处在用工合同到期前30 日向其发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并需员工本人签收,如不签收或无法签收的,则采用法定送达程序;(三)若员工不愿续订,则应参照第十八条(四)的流程审批,并在合同到期终止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五条用工合同续订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续订劳动合同遵行下列要求: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2、续签实行审批制原则;3、严格执行用工合同适用主体原则;4、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时,用工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二十六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的,可向学校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务(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七条签订范围:对于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员工,一律签订劳务(聘用)合同。
包括:离退休人员、不能证明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等,审查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劳务(聘用)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合同随即生效。
第二十九条劳务(聘用)合同的变更应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三十条劳务(聘用)合同的解除(一)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务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员工处于试用期,员工需要提前3 天通知学校);(二)学校提出解除劳务(聘用)合同的,将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三)员工提出解除劳务(聘用)合同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务(聘用)合同的终止(一)劳务(聘用)合同期满的;(二)员工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务(聘用)合同的;(三)由于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导致劳务(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劳务(聘用)合同解除/ 终止程序1、劳务(聘用)合同解除/ 终止条件出现时,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 终止劳务合同;2、劳务(聘用)合同解除/ 终止审批权限参照四(八)执行;3、劳务(聘用)合同解除/ 终止时后,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工作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顶岗实习协议管理适用于大学生进入学校实习的情况。
相关规定参照七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原有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劳动合同变更审批表】........................................................ HR- 012、【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HR- 023、【教职工离职表】.................................................................... HR- 034、【用工合同解除/终止审批表】 .............................................. HR- 045、【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 HR- 056、【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HR- 067、【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 H R- 07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 HR- 089、【劳动合同书11 ................................................................ HR- 0910、【劳动合同21 ........................................... HR- 1011、【劳务合书1 ................................................ HR-1112、【聘用协议1 ............................................ HR- 1213、【顶岗实习协议1 .................................... HR- 13劳动合同变更审批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甲方:乙方: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现对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甲乙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的上述内容后,原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按变更后的条款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