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合同名称:清华大学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此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的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明确了本合同的目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a. 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雇佣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② 通过明确管理办法,确保甲方的正常运行和乙方的合法权益。
③ 合同是甲乙双方明确双方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基础文件。
④ 确保员工能够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b. 适用范围:①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所有的劳动和雇佣关系。
② 乙方为甲方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技术人员、行政人员等。
③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④ 本合同的内容适用于所有甲方所聘的合同制员工。
c. 适用对象:①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所有合同制员工。
② 乙方为合同制员工,主要从事甲方的指定工作,接受甲方的直接管理。
③ 乙方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甲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安排。
④ 本合同应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与该合同同步生效。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条明确了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求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②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福利及其他相关待遇。
③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其安全。
④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并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关于做好2017年劳动合同制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劳动合同制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校发[2010]115号)、《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考核管理指导意见》(北人发[2016]003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结合学校人事部年度考核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现将劳动合同制职工2017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2017年8月31日(含)之前入职的在职劳动合同制职工。
之后入职的职工不强制要求进行考核。
存在以下特殊情况者,按以下方式处理:1、考核期限内病、事假、产假累计六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2、年度考核期限内做过校内变动的,参加现工作单位的考核,现工作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征求其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级,原工作单位应予以配合。
3、初次就业且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档次。
4、其他特殊情况请与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联系。
二、年度考核组织实施1、劳动合同制职工年度考核以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分岗位类别重点考核完成合同约定或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并将有无违反本单位劳动、工作纪律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教学科研人员侧重考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情况,非教学科研人员侧重考核工作态度、履职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
2、考核期限原则上为2017年自然年度。
3、各类人员考核侧重点不同,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具体的实施方案,二级单位可以依托现有事业编制职工考核的组织机构或成立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核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年度考核工作流程1、个人提交总结。
职工对照本人岗位职责及本单位考核要求进行工作总结,从校内门户提交年度业绩成果(校内门户——业务办理——年度考核)。
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采取校内门户提交年度业绩成果的单位可以沿用去年的考核方式,填写《2017年度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2、个人述职。
高校大学学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范文.docx

xxx学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用工与管理,充分调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用工的原则。
(二)学校宏观调控和用人部门微观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本办法人员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x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不包括人事代理制聘用人员)。
经学校授权,后勤产业集团及其他经费自理、自负盈亏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聘用和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报学校备案。
三、劳动合同制岗位(一)岗位类别1.技术岗位:教学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主任医师等,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实验师、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等,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技术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管理岗位:学校机关、二级单位(部门)的管理性岗位,包括行政辅助人员、图书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教学大楼设备维护管理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工勤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文印员、打字员、司机、水电工、教室和寝室管理人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如辅导员等。
(二)岗位的核定:原则上严格按学校对各用人部门岗位编制的设置及实际工作需要的情况核定。
四、人员聘用(一)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合同制员工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制员工管理的规范和细致化已经成为企业的一个必然选择。
本文旨在通过的规定,确立合同制员工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企业利益,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
二、定义1. 合同制员工: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合同,按照约定工作的员工。
2. 企业:指雇佣合同制员工的企业。
三、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1. 合同签订(1) 企业与合同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具体事项。
(2) 合同制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或工作时间,如有需求应提前向企业提出申请并得到企业同意。
2. 工资待遇(1) 企业应按照合同制员工的工作量和质量发放工资,合同制员工应按时按量履行工作职责。
(2) 合同制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工资发放制度,不得私自要求加薪,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工作时间(1) 合同制员工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违反。
(2)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调整工作时间,但需提前通知员工,并与员工商讨达成一致。
4. 工作内容(1) 合同制员工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得擅自离岗或偷懒。
(2) 企业有权对合同制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工作不达标的员工实施相应的奖惩制度。
5. 保险福利(1) 企业应为合同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2) 合同制员工应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各项保险活动,维护自身和企业的利益。
6. 离职及解除(1) 合同制员工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应依法处理离职手续。
(2) 如合同制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违纪或违法行为,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事项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需经企业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
2. 如合同制员工有其他事项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合同制人员在各个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中的比例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合同制人员的权益,规范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制定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旨在提供一份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的管理方案。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1. 合同制人员定义:指根据劳动法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报酬,承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劳动者。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合同制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三、合同签订与变更1. 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合同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与要求、工作时间与地点、试用期等事项。
2. 合同变更: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如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变更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四、工资与福利待遇1.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支付合同制人员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减少合同规定的工资。
2. 福利待遇:合同制人员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年假、病假等各项福利。
五、劳动保护与安全1.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向合同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确保劳动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标准和要求。
2. 安全防护: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人员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和防护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六、劳动纠纷处理1. 合同纠纷:当合同制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权益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因合同制人员提起劳动争议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报复、歧视或辞退等不当行为。
七、监督与检查1. 监督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合同制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纳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按需设岗,合理使用;2. 考核聘用,合同管理;3. 择优流动,保障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3.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4. 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招聘程序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布招聘信息: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2. 筛选简历:由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3. 面试:对筛选出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4. 考核:对面试合格者进行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等;5. 签订合同:考核合格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性质适当调整。
第八条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2.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3. 薪酬待遇、福利待遇;4. 考核制度、奖惩制度;5.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合同变更:合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条合同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考核:单位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
第十二条晋升:合同制聘用人员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按照单位晋升制度申请晋升。
第五章保障与权益第十三条保障:单位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以下保障:1.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2. 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保障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学院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光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政策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聘用制教职工是指与我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非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合同聘用制教职工档案由本人委托人才交流中心或南方公司管理,学校为其建立在岗期间的工作档案;劳动合同解除,本人应配合学校按程序办理工作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章聘用对象和原则第四条聘用对象:符合学校发展及岗位需要的合同聘用制教师、行政教辅人员以及辅导员。
第五条聘用原则:1.按需设岗、精简实效的原则;2.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3.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六条合同聘用制教职工招聘、聘用条件按照《光明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办法》及学校岗位设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用程序第七条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人才需求计划,明确所需人员在专业、学历和政治面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审议后报人事部门。
第八条人事部门初审各二级单位招聘计划后,根据学校专业与课程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发展规划总体要求,提出学校招聘计划初稿后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合同聘用制教职工招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聘计划;(二)制订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和考察;(六)公示与聘用。
第五章聘用合同第十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合同聘用制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学校人事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须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的期限;(二)聘用的岗位及职责要求;(三)受聘人员的薪酬及发放形式(四)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五)违反合同的责任;(六)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考核、聘期及合同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合同聘用制教职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照学校在编人员年度考核相关要求执行,聘期考核按照个别谈话或民主测评相结合方式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发放工资与续聘的重要依据。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行为、权益保障以及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合同制人员的定义、招聘与录用、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工资与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与休假、绩效评估与晋升、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一、合同制人员的定义合同制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从事工作的人员。
合同制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依据。
二、招聘与录用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招聘合同制人员,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
2. 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收集简历、面试、考核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录用合同制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1.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关键内容。
2.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自愿达成协议。
3.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记录。
四、工资与福利待遇1. 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
2. 合同制人员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3. 合同制人员还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丧假、病假等合法的休假权益。
五、工作时间与休假1. 合同制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不超过每周40小时。
2. 合同制人员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3. 合同制人员有权申请带薪年假、婚假、丧假、病假等合法的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批准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六、绩效评估与晋升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对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2.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晋升、奖励、薪资调整等方面的依据。
3. 绩效评估应当公正、客观、科学,用人单位应当向合同制人员解释评估标准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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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校发[2010]115号
(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
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
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
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
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
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事部。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
符合集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00[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03[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