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完整word版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流程图行政强制方式、条件和期限职权依法定时《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号《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的除外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年国务院令58号修订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1案件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7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2《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查封、扣押财物的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特殊情况需《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200年佛山市人民政府令号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日起施行2012日修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9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201日起施行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的除外2日修订日起施行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当事人不停止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强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20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1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程序

⾏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程序
⾏政强制执⾏是指公民、法⼈或其他组织不履⾏⾏政机关依法所作⾏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义务或达到与履⾏义务相同状态的⾏为。
法律咨询:⾏政强制措施有何程序?
律师回答:⾏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致与作出⾏政处理决定的程序相似,⼀般程序也为⽴案、调查、决定,但作出⾏政强制措施决定常常情况⽐较紧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六条⼈民法院在审理⾏政案件中,认为⾏政机关的主管⼈员、直接责任⼈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政机关或者监察、⼈事机关;认为有犯罪⾏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七条⼈民法院应当在⽴案之⽇起三个⽉内作出第⼀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级⼈民法院批准,⾼级⼈民法院审理第⼀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当事⼈不服⼈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起⼗五⽇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不服⼈民法院第⼀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民法院的第⼀审判决或者裁定发⽣法律效⼒。
第五⼗九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书⾯审理。
第六⼗条⼈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起两个⽉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级⼈民法院批准,⾼级⼈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民法院批准。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前,实施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这一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产生。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这一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当事人了解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和必要性,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这是为了确保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这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让当事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也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了解情况,作出更加客观、公正的决策。
六、制作现场笔录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见证人等情况,并由实施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这是为了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后续的审查和监督提供依据。
七、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现场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这一程序是为了确保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记录和事后争议的发生。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浅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浅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摘要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包含了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过去理论界常疏忽了对这方面的研究。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确定是为了公安机关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首先分别介绍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和即时强制的程序,随后分析了目前我国实行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应用现状及中间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计原则分析,给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不断推进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进程。
关键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民合法权益设计原则我国现阶段在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方面规定不够明确,偶尔还出现强制措施滥用的情况,使得实际执法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到了公民心目中的警察形象。
因此,为了公安机关的合法执法,利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蓝图,规范其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意义重大,但这也同样是一大难题,需要执法部门、理论界甚至全体社会人员的共同努力。
正当程序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拥有的自由裁量权。
本文结合了当前我国的公安执法的实际情况,分析并介绍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应用现状、设计原则及完善措施。
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强制措施根据违法行为或者危害时间的不同的紧急程度可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程序:一般性的强制措施,即时强制措施;它们之间的程序又存在区别,详细情况如下:(一)一般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1.决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在执行前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相关负责人的批准。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必须先存在一个确切的行政决定才能对相对人科以义务或者设定权力。
公安机关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决定可能未经过受案便确立了,当然一般强制措施的决定都是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的批准的,但即时强制除外。
2.表明身份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对行政人或者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时应该在最初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时候就向相对人表明身份,表现为出示相关证件、展示其公务标志、口头或者佩戴说明,用以向相对人证明行政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或拥有特殊执法权力并表示即将或者正在行使此权力的相关程序规则。
程序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程序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在程序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定权力,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直接迫使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将从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特点、程序要求以及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特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定性: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2. 急迫性: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是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和纠正措施,必须快速、及时地采取行动,以防止违法情况进一步扩大。
3. 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直接采取的强制手段,违法行为主体无权拒绝或阻碍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
4. 灵活性: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行政手段和措施,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求:1. 法定性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2. 程序正当性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正当听证、申辩等程序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权限合法性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必须符合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 适用正当性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必须符合适用情况的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裁量和判断。
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1. 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涉及多个法律条款和法律规定的适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法律适用的范围和具体要求并不明确,给行政机关的操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本文将介绍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流程图。
第一阶段:责令改正阶段第一步: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后,有权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必须在法定程序和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二步:行政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处罚或补偿的具体标准、责任和义务等。
第三步: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如违法行为人不服责令改正决定,应当在限期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阶段:查封、扣押阶段第一步:查封、扣押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查封、扣押现场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并告知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性质、数量、位置、时间等相关情况。
第二步:财产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直至实现法律规定的处罚或补偿目的。
第三步:解除查封、扣押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再需要查封、扣押了,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将其返还给违法行为人或者处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三阶段:拆除、停业整顿阶段第一步:责令拆除、停业整顿行政机关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拆除违法建筑、停业整顿违法经营活动等。
第二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或补偿违法行为人应当主动接受相应的处罚或补偿。
第三步: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停业整顿如违法行为人不主动接受处罚或补偿,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停业整顿等强制性措施。
第四阶段:罚款阶段第一步:罚款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向违法行为人发出罚款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第二步: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第三步: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强制划拨、扣押款项等。
结束语本文简单介绍了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不同情况下所涉及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略有区别。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一、案件立案1.根据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和适用法律,确定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2.确定要审理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确定主管单位。
3.确定案件的受理单位,受理案件材料,登记案件,并给予立案号。
4.发出案件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当事人案件立案情况。
二、调查取证1.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包括事实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等。
2.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3.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听证会1.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对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审核。
2.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
3.通知相关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告知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案件审议与裁决1.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审议,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审查相关证据材料。
2.根据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作出裁定的决策。
五、案件执行1.案件执行单位根据行政决定、处罚决定或裁定的要求,依法对相关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
2.监督和指导执行工作,确保执行的效果和质量。
注意事项:1.在整个案件流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足的证据和理由,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2.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职权范围。
3.听证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公开。
4.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执行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和错误执行。
5.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的大致内容,具体的案件流程和注意事项还需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了解和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流程

行政强制执行流程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
以下是一般的行政强制执行流程:
查实违法事实:行政机关首先需要查实违法行为的事实。
这可能需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以收集相关证据。
发出责令通知书:一旦确认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会发出责令通知书,要求被违法行为人采取整改措施。
责令通知书通常包括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或法规、要求整改的内容和期限等信息。
整改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如果被违法行为人未能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会依法作出决定,决定采取具体的强制措施。
例如,可以决定对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对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封闭、停业等。
发出强制执行通知:行政机关会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具体的强制措施、执行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强制执行:按照对违法行为的具体决定,行政机关会派遣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会采取扣押、查封、拆除等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恢复合法状态。
强制执行报告:执行结束后,执法人员会向行政机关提
交强制执行报告,报告中包括执行情况、执行结果以及相关材料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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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作者:刘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包含了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过去理论界常疏忽了对这方面的研究。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确定是为了公安机关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首先分别介绍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和即时强制的程序,随后分析了目前我国实行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应用现状及中间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计原则分析,给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不断推进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进程。
关键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民合法权益设计原则作者简介:刘扬,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51-02我国现阶段在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方面规定不够明确,偶尔还出现强制措施滥用的情况,使得实际执法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到了公民心目中的警察形象。
因此,为了公安机关的合法执法,利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蓝图,规范其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意义重大,但这也同样是一大难题,需要执法部门、理论界甚至全体社会人员的共同努力。
正当程序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拥有的自由裁量权。
本文结合了当前我国的公安执法的实际情况,分析并介绍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应用现状、设计原则及完善措施。
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强制措施根据违法行为或者危害时间的不同的紧急程度可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程序:一般性的强制措施,即时强制措施;它们之间的程序又存在区别,详细情况如下:(一)一般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1.决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在执行前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相关负责人的批准。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必须先存在一个确切的行政决定才能对相对人科以义务或者设定权力。
公安机关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决定可能未经过受案便确立了,当然一般强制措施的决定都是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的批准的,但即时强制除外。
2.表明身份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对行政人或者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时应该在最初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时候就向相对人表明身份,表现为出示相关证件、展示其公务标志、口头或者佩戴说明,用以向相对人证明行政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或拥有特殊执法权力并表示即将或者正在行使此权力的相关程序规则。
行使公安行政的强制措施时,民警应该及时出示其工作证件以表明身份,其目的不仅是为了性对人能够明确人民警查的身份,而且也利于执法相对人配合和监督民警的工作。
3.告诫这个程序指的是公安机关需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的缘由、途径、依据及相对人的法定权力明确告知相对人。
告诫是整个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不仅体现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人权的足够尊重,而且在降低相对人对于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对抗情绪方面也有很大帮助,利于提升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的可接受性和实效性。
4.实施行政人员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告诫过后,公安行政的强制决定便立即生效,具备执行力,正式进入强制措施的实施和执行阶段。
当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中需遵守对行政相对人的最低损伤原则,行政相对人也必须依法履行必要的容忍义务,不能和公安机关相对抗。
强制措施实施时,需由两名及以上民警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非常自觉的履行其义务,对行政目的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应该暂停强制措施。
(二)公安即时强制的程序即时强制对于一般性的强制措施来说具有不可避免性和紧急性的特点,也使得它不能像一般性的强制措施那样进行执行,否则不仅难以达到发质的目的,而且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执行即时强制时不需拘束于一般性的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但是也不能不受任何程序限制恣意执行和实施。
即时强制措施需在严格规定的实施条件下执行,且需受控于事后的救济程序。
因此,即时强制措施的步骤可以总结为先表明身份,再执行即时强制措施。
二、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实施现状我国目前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中长期缺乏正当的程序,也就是说我国目前不论在理论研究的方面,还是在法律制度有关方面都不够成熟,尤其在实际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方面欠缺科学性和统一性1.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公安机关方面的行政强制程序方面,已经出现了许多有关法律规定,但是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的法律法规,常出现在一些单独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中,许多公安机关相关的强制措施执行办法体现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一些其他的规范性的文件内,但是非常分散且缺乏操作性。
2.程序规定时欠缺科学性。
比如告诫制度在国外发达国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立法中为其基础与核心,然而在我国的强制措施相关程序规定中却难觅踪迹。
即时强制措施的实施相关规定虽然有所涉及,但是标准和实施条件却涉及不多,强制措施实施后的救济保障措施也不够充分。
3.种类虽多但是有关程序规定较少。
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和种类繁多,这些强制措施的有关规范大多非常注重实体方面的规定,而忽略了程序规定。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程序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我国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理论研究较为薄弱,难以满足社会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需求。
国内外相关学者还未专门对强制措施的程序立法进行深刻研究,将一般原则当作当然原则来处理,而无视强制措施的程序与一般的行政程序的区别。
对于我国的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相关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需要,还应该加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的司法审核、违法救济方面的研究。
(三)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遵守欠缺严格性目前我国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缺乏有效的规范。
即便存在有关规定,但是因为程序规范的本身欠缺科学性,同时人民警察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不够等等因素的影响,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在实践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且遵守状况不容乐观。
三、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设计原则若期望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更加规范,能够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公安部门及立法机关在其制定及实施中,应该遵循以下几条基本的程序设计原则:(一)正当性的原则这原则指的是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程序需以最大程度的增加相对人的可接受度。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1)以合法性作为前提,如果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连合法性都达不到,正当性便失去了其存在基础。
(2)正当性的原则也表示了尽管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表现为强制性的行为,但是仍然需要以理服人。
强制措施的程序需为强制措施的实施提供说理过程,以使相对人能够最大程度的接受这种强制行为。
(3)正当性的原则可以约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中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为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且只有正当的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才能确保行政人的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二)利益衡量的原则法律的存在便是处于对不同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目的。
从根本性质来说,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便是相对人需要履行但是不予以或难以即时履行其利益限制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来予以实现,以保障相对人自身利益或者社会及他人的公共权益。
也就是体现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间,局部与整体利益间的调整关系。
合理且切实可行的强制措施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力享有及对不同的各种利益之间关系的调整来说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二)应急性的原则强制性措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为即时强制,表明了行政执法权的应急性特点。
因此,公安部门及执法部门不能将一般性的强制措施应用于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否则民警将丧失处理应急情况的最佳时机,而使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或相对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四)效率性的原则在遵纪守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该尽可能的应用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执法,尽量缩短时限和减少步骤,进而提升强制措施的实施效率。
效率性的原则指的是在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尽量提高办事、执法效率。
例如民警不能以提高行政效率作为理由而减少相对人合法权利的行使时间。
四、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完善详细分析了目前我国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用现状后,可以看出在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中存在许多问题的原因就是没有统一性的法律规定。
因而,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及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本文将完善措施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从立法上对强制措施程序进行统一规定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出台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定,且有望成为法律规定。
在《行政程序法》中也对其做出了特殊规定。
在我国法律还未统一规定强制措施程序时,公安机关可以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一般性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机器精神,与我国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枪口下,对强制措施的实施做出操作性强、明确、具体、合理、科学的程序规定,利于执法主体的应用与理解,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即便在即时强制过程中,不能详细的规定事先程序,也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事后监督和审查程序。
(二)加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理论研究理论研究如果太过滞后,将严重影响到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的顺利发展。
公安行政强制的理论研究中,强制措施程序的相关研究方面更为薄弱。
针对公安机关在实际中执行强制措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现象,可以看出加强强制措施的有关理论探索和理论研究很有必要。
例如公安行政有关的强制执行程序与强制措施程序相比较来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及其程序设计,一般性和即时性的强制程序的区别于比较,都是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三)建立完善的程序制度如期望良好的贯彻与执行公安行政强制程序,仅仅由公安部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规定还难以满足,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来辅以制度性保障。
结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特点和程序方面来看,可以从以下四项制度进行建立并完善:(1)告知制度,就是公安机关有告知的程序义务,也为参与人的义务。
我国公民对法律法定所知较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以至于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不知道自身享有何种义务、何种权利而使其权利遭受侵犯。
(2)说明理由制度,也就是公安机关对其所做的决定对相对人做出合理性和合法性说明。
(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也就是由公安机关出行强制措施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举证责任对于相对人和行政主体间的利益分配非常重要。
(4)回避制度,这是为了保障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行政程序参与积极性和信心,保证公安机关进行强制措施决定诗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面对我国尚不完善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既要加强对强制措施程序的理论研究,又要加强对强制措施程序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建设,不论立法方面还是执法方面都应正视目前存在的强制措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及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1]岳光辉,杨纪恩.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法制与经济.2009.[2]段海龙,颜军.浅议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7(4).[3]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