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关系的微观分析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双翼的理解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双翼的理解改革和法治如鸟之双翼的理解一、引言改革和法治,这两个概念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好似一对鸟的双翼,相辅相成,共同驱动着国家的进步和繁荣。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分析它们各自的内涵和作用,以期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二、改革的内涵和作用1. 改革的含义改革,顾名思义就是对旧有制度、方式、方法等进行革新、变革。
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改革一直是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
从经济体制改革到政治体制改革,从社会制度改革到文化体制改革,改革的脚步无处不在。
2. 改革的作用改革的本质是优化资源配置、激发活力、释放发展潜力。
通过改革,可以推动产业升级、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为国家和社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
改革也是应对各种挑战的有力武器,能够有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法治的内涵和作用1. 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它强调的是依法办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是国家的根本保障,是社会稳定、安全和有序发展的基石。
2. 法治的作用法治的最大作用就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它使国家有序、社会稳定,为各项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保障了改革顺利进行的条件和保证。
四、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改革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支持,法治也需要改革的推动和激发。
正如鸟的双翼一样,两者共同驱动着国家的进步和繁荣。
1. 改革推动法治建设在改革中,往往需要对旧有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弥补漏洞,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推动法治的完善和进步。
2. 法治保障改革进行在改革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推动改革的落实,以确保改革的方向正确、路径顺畅、结果有效。
3. 共同推动国家进步改革和法治都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社会长期和谐而服务的,两者的共同作用使得国家能够保持良好发展状态。
浅析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理论及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

浅析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理论及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摘要】本文旨在浅析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理论及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
首先介绍了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理论的由来和内涵,探讨了其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应用和局限性。
随后分析了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力集中、效率低下等方面。
接着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指出了改革的方向和关键。
最后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些思考,如加强权力制约、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等建议。
通过本文的讨论,希望能够引起对我国政治体制问题的关注,并为未来的政治改革提供参考和思路。
【关键词】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理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存在问题、政治体制改革必要性、政治体制改革思考1. 引言1.1 引言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理论是政治学和行政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之一,它提出了政治和行政在功能上应该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观点。
本文旨在浅析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理论及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探讨其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应用和意义。
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理论的由来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著名学者伍德罗·威尔逊在19世纪末提出的“政府管理”的概念。
他认为政治与行政应该分开,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政策,而管理实施政策的事务则应该由行政部门负责。
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理论强调政治和行政的独立性,政治应该负责决策和指导,行政应该负责执行和管理。
这种分工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行政腐败,保证政府的公信力和效率。
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现实情况下,政治与行政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政治手段常常被滥用于行政管理中,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政治环境不够稳定。
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必须明确政治与行政的职能边界,加强行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政府的公正和效率。
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我们需要借鉴和运用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理论,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政治体制,实现政府职能的分工与协作,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近年来,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成为我国政治改革的重要议题。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是指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应当更加尊重法治精神,依法行政,推动形成法治化的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模式。
这一理念的提出,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政治上看,在加强法治建设方面,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这就要求政府和政治管理者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要以法律为尺度,依法合规。
只有如此,才能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政府在推进改革和制定政策时,必须充分尊重和遵循法律程序,听取各方意见,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谨慎规划和决策。
这样做既有利于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也有利于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从法治上办的理解还要求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更加注重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贯彻。
这就需要政治管理者和决策参与者具备较高的法治素养,深入理解和贯彻法治精神,始终在行政决策和社会管理中贯彻依法治国原则。
也需要不断完善法治制度和规范,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治意识,为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提升法治化水平,提高依法治理效能。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是我国政治改革和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只有不断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深入贯彻法治精神,加强法治建设,才能推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不断现代化、法治化,实现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更加科学、民主、法治、便民、高效,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基础。
在个人看来,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是一项伟大而深刻的政治改革,它为我国的社会治理和政治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我对这一理念充满信心和期待,并愿意为其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这可是个老话题了,听着像是教科书上的内容,但其实深入聊聊,还是很有趣的。
我们总是说,改革是个大动作,像是开车上高速,那你得有个好导航,这个导航就是法治。
没了法治,改革就像是无头苍蝇,飞来飞去,碰到墙就晕头转向。
大家都知道,改革总是伴随着各种挑战,像是在做一场刺激的过山车,心里那叫一个忐忑啊。
可这时候,如果法治能稳稳当当地给个方向,心里就踏实多了。
说到法治,很多人觉得那就是一堆规矩、条条框框,听着就让人觉得头疼。
其实法治的魅力在于它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公正的平台。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大家随心所欲,那社会就变成了一个无序的市场,像是杂乱无章的跳蚤市场,谁的声音大谁就有理。
而有了法治,这个市场就有了秩序,大家都能心平气和地交易,谁都不想在一个打打闹闹的环境里做生意,对吧?法治让改革有了保障,改革也能为法治带来生机,真是一对好搭档。
再说,改革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就像炒菜和调味料。
没了改革,法治就像一锅白水,没什么滋味。
可一旦加点调料,改革就能让法治的味道更加鲜美。
大家都知道,改革的过程中,总会有一些阻力,这时候法治就像一根定海神针,让改革不至于偏离轨道。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大家可能会担心,改革是不是会影响自己的权益。
可法治的存在,让大家心里都有数,不会因为改革而手忙脚乱。
改革往往是为了提高效率,增加活力。
可是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这种效率可能就会沦为一场泡影。
比如说,企业改革想裁员,如果没有法律约束,那这可就成了“狼来了”的故事了,谁都不敢放心。
这时候,法律就像一把保护伞,帮大家划清了界限,既能让改革进行,又能保护员工的权益,真是一举两得啊。
再来聊聊大家都关注的社会公平。
法治能够让改革的红利更公平地分配,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变化。
想象一下,如果改革带来的机会全被少数人占了,那普通百姓就得干瞪眼了。
而法治的存在,就像是在阳光下洒下公平的种子,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到改革的红利中来,大家都能笑逐颜开。
谈谈改革与法治

谈谈改革与法治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两个《决定》十分重要,是当前我国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措施保障。
一个《决定》以改革为主题,一个《决定》以法治为主题,那么改革和法治是什么关系,为什么那么重要,值得研究。
我国过去30多年的快速发展靠的是改革开放,我国未来发展也必须坚定不移依靠改革开放。
我国处在全方位改革的时代,对体制改革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处理,攸关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
从实践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体制改革的特点是政策驱动型,不少领域的改革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甚至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政策文件的形式进行的。
尽管也有法律,但法律往往只是发挥对改革成果的事后确认作用,而非引领和规范改革的启动和推进。
与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推进改革的法制驱动型改革模式相比,我国这种政策驱动型改革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主要是可以避免繁琐复杂的立法程序的束缚,迅速、灵活地回应社会的紧迫需求。
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政策驱动型改革模式的弊端也日渐暴露,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法治在改革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原因之一,政策的实施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责任机制没有严格规定,政策实施效果跟领导的关注程度有很大关联,改革决策的稳定性与实效性缺乏制度保证。
原因之二,在改革进入深水区以后,改革往往涉及深刻而强烈的利益调整,各方面利益博弈日趋激化,如果不经过正式而严格的立法程序,就难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公正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从而影响社会对改革决策的认同。
原因之三,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治国方略并载入宪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违法改革的正当性受到更大的挑战。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正视依法治国的要求与体制改革之间的巨大张力,这表现在立法程序的复杂性与变革的紧迫性,法治的稳定性与社会转型的全面、深刻性,法治的统一性、普遍性与改革的渐进性、地方探索性等方面的矛盾。
论中国社会的法治与政治

论中国社会的法治与政治摘要:1999年宪法确立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法治观念不断增强。
但在这一过程中也潜伏了很多社会矛盾,其根源在于政治权力运行与法治发展的不协调,公权力过于强大,挤占了私权力生存的空间。
宪法和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最终裁判者,政治运行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关键词:法治政治自由分权一、引言法律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一种实质性要素,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
法治是近代西方文明的产物。
法治不仅有依法治国的意思,而且含有用以治国的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等。
也就是说,法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
法高于法律。
政治多用来指政府、政党等治理国家的行为,政治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现代政治是从近现代的国家上发展起来的,来自于市民社会的兴起。
这形成了一种以私人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从而经济生活对政治生活产生了控制,政治的职能变成了维护经济利益的展开。
二、西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论发展古希腊人首开西方法治理论之先河,他们认为法律是神圣的、应绝对效忠的至上秩序,他们承认法律的统治地位,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
柏拉图在法律哲学上,经历了从人治观向法制观的转变,从《理想国》向《法律篇》的转变。
在《理想国》中,法律成了哲学家——国王的奴隶,而在《法律篇》中,哲学家——国王成了法律的仆人。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指明了法治一词的基本要素:“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
”存在良法是法治的基础,恶法也可导致法律统治,但不能导致法治。
良法、恶法的区分意味着《政治学》对法律提出了价值判断的问题。
古典的法治思想也影响了欧洲各国的法治发展进程。
英国学者哈林顿提出了法治共和国的模式构想,即以自由为最高价值准则,以法律为绝对统治国家的体制。
优秀范文:论权力与法治3篇

优秀范文:论权力与法治 (2)优秀范文:论权力与法治 (2)精选3篇(一)在当今社会,权力与法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它是一种能够影响和决定人们行为的力量。
而法治则是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来规范和约束权力的行使。
权力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权力的合理行使需要有法治的保障,而法治的实现也需要有权力的支持。
首先,权力与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权力的合理行使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如果权力滥用或者没有受到规范和约束,就会导致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出现,破坏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而法治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治是一种能够达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它可以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稳定和可靠的基础。
其次,权力与法治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授予。
而法治则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它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来保护公民的权益,确保公民不受滥用权力的侵害。
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人们才能够享受到自由和权利,才能够在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环境中发展和成长。
权力与法治的关系就如同万物和谐共生一样,只有相互促进和依赖,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总结来说,权力与法治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权力的合理行使需要有法治的保障,而法治的实现也需要有权力的支持。
权力与法治的相互促进和制衡,可以推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保障公民权益的实现。
只有在权力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基础上,人类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进步和发展。
优秀范文:论权力与法治 (2)精选3篇(二)权力与法治是一个复杂而且非常重要的话题。
在现代社会中,权力的合理行使和法治的有效实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关键。
本文将从权力的来源、权力的合理行使和法治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权力的来源是人民的委托。
政治研究的微观层面

政治研究的微观层面【内容提要】在总体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作为基础的微观层面。
微观政治学以政治个体的政治行为为研究对象。
现实的政治行为具有客观普遍性与现实利益性两大品格,同时又具有不可或缺性与无可回避性两大属性。
政治学微观层面研究的任务是要对政治行为进行认识、理解、评价和预测。
【关键词】微观政治学/政治行为/现实【正文】政治生活的复合性与复杂性决定了人们对政治生活的认识、研究必须分层次进行,与宏观层次、中观层次的政治分析密切相关的微观层次的政治生活研究是政治科学发展的基础性环节。
在微观政治生活中,人们的政治行为具有客观普遍性和现实利益性两大品格。
由此决定了政治行为是社会中人们既无法回避又不可缺少的一种现实行为。
政治行为的不可或缺性与无可回避性决定了人们要能正常地生活,就有必要对它加以认识、理解、评价与预测。
一、研究与分析政治生活的层次性国内多数研究政治学的学者习惯于从全局的、宏观的层面来解释和预测政治生活的运行和发展变化。
这是有道理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政治本身就是事关社会整体控制和宏观治理的一种管理方式和行动艺术。
不站到整体的、宏观的层面上,就看不清政治生活的全貌,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科学的谋划和管理。
从整个社会生活来看,它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
不少思想家曾对社会生活的结构层次进行过研究。
有的人将社会生活分为三个层次:由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由政治、法律构成的政治上层建筑,由哲学、道德等意识形态构成的思想上层建筑。
也有人将社会生活分成四个层次:生产力,生产关系,政治与法律,思想意识。
也有人认为应当加入社会心理这一单独的层次,将社会生活变成五个层次: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心理,政治法律,思想意识。
所有这些层次的划分,其实只有逻辑和方法论上的意义。
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并不是如此严格地、机械地划分成各个层次的。
真正的社会生活与其说是成纵向的层级排列,还不如说是一个各种关系、各个方面相互渗透、交融的立体式的动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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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1聂佳龙2(1.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08;2.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南昌330022)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关系的微观分析【摘要】在较短时期内影响法律改革社会绩效的关键性变量是政治权力。
在当今民主时代,法制改革者与拥有政治权力者对法制改革的态度和行为取向反映出了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
政治权力与法制改革之间存在的上演“公地悲剧”的机会,使得法制改革成为必然而且必须进行的社会活动,拥有政治权力者与法制改革者通过博弈寻求双方稳定的有利于推进法制改革的均衡点,促使法制改革顺利进行并最终得到实现。
【关键词】法制改革;政治权力;“公地悲剧”;博弈;贝叶斯均衡【中图分类号】D90-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997(2010)04-0112-07收稿日期:2010-07-05作者简介:1.王春业(1970-),男,安徽明光人,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淮北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行政法学;2.聂佳龙(1987-),男,江西南昌人,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在众多社会控制手段中,法律较其他社会规范而言,在社会秩序中为了创制一定程度的稳定,会将抗动态的惰性在某种程度输入该制度。
尽管“人们并非把法律视为解决冲突的最好办法,实际上只是因为缺乏其他解决手段才导致了法律的增长”,[1](P85)但人们始终是把法律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首选与最主要的手段,并根据社会的发展适时地对法制进行改革,使之能与社会客观实际情况相适应,即法律服从发展提出的正当要求。
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制改革其实就是政府以寻求制度效率为目的对既有的国家治理结构所进行的主动调整,以期形成预设的经济绩效的活动。
由此可见,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内学者们普遍认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与法制改革有着价值同向性。
①[2]而约束政治权力是依法治国的一项要求,考虑到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这一关系早已求得共识,因此,从纯理论思辨的角度去探讨必会陷入拾人牙慧、老生常谈的困境。
但笔者从汗牛充栋的论述中发现了一个在表面热闹实则是虚假的繁荣:在国内只有少数的学者,专门对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作过细致的有益的探讨。
如张建伟教授在《“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和《国家转型与治理的法律多元主义分析》这两篇文章中,通过对中国与俄罗斯两国在国家转型过程中的法制改革模式进行比较研究,透彻地论述了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
但由于是从宏观方面来论述的,涉及的方面相当宽泛。
因此,笔者深感国内相关研究文章存在一个十分明显的缺陷:没有透视到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的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
本文窃认为,从法学角度来研究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关系,应将政治权力视为一种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有限的特殊资源。
这一有限、特殊的资源如果被过度利用,不但会造成灾难性后果,而且长期与法制改革存在非均衡关系状态之中。
与学界的宏观研究不同,本文的研究进路将采取微观方法即通过分析法制改革主体———法制改革者与拥有政治权力者———对待法制改革的态度和取向来探讨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引入经济学、博弈论、数学等学科思维方法多112--角度剀切披陈,以期能够弥补学者们研究中的不足,从而裨益于我国的法制改革。
二、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之间产生“公地悲剧”的微观解释季卫东教授曾在《社会变迁与法制》一文指出,所谓的社会变迁就是法与社会在相互进化的过程中进行交换达成的结果。
[3]法与社会在相互进化的过程中的交换关系是“一方面法反映社会、经济的各种关系并随之不断进行调整性变更,另一方面法还按照其内在逻辑实现自我进化。
法的自我进化反过来又作用于社会环境,形成新的社会进化和法制进化的条件。
”众所周知,社会变迁和法制变迁往往不是同步进行的,因为构成社会和法的各个部分的运行率有快慢之别,从而引致某一因素的变动先于另一因素的变动。
“一项有效的法律规则,必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也就是说,法律的可实施性必须以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前提,法律只能‘诱导’而不能‘强制’个人行为。
比如说,当一项法律规定对行为X实施惩罚时,当且仅当在该法律下X不构成个人的最优选择时,这项法律才是有效的。
如果在该法律下选择X仍然是个人的最优行动,这项法律就是无效的。
”[4]相较于社会而言,法制是作为社会控制手段而存在的,往往是在特定的时候在同一形式下进行整体功能的变迁,故而,法制变迁一般滞后于社会变迁。
社会的结构的弹性空间在一定的限度内可以容忍“法的滞后”,但如果超过了这一限度而不及时进行法制改革,那么“法的滞后”势必会恶化成“法的阻害”,妨碍社会的进一步变迁。
“法制改革实际上是一种周期性的或者螺旋式的变化。
庞德称其为在非法的正义与合法的正义之间往返的历史过程,韦伯称其为在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选择紧张。
”[5]在现实中,导致法制改革受挫或者失败往往是因为害怕用新的法律来调整既存的秩序失效,从而不给予或较少给予政治权力支持。
马克斯·韦伯认为政治是人们“争夺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分配的努力”。
[6](P55)从属性上说,这是由政治权力是公共资源所决定的。
所谓公共资源,其最大的特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竟用性。
非排他性是指无法排除一些人“不付费便可消费”或者这种排他是不可能的或者排他的成本过于昂贵而无法排除。
竟用性是指某一物品已被某人使用,其他人则不能同时使用。
[7](P385)过度利用公共资源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公地悲剧”。
列宁指出,“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8](P313)是民主共和制的本质,“全部权力”自然包括政治权力。
这就表明了政治权力具有非排他性。
此外,政治权力“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是实现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9](P328)人们为了获得它进行激烈竞争,而竞争的结果是一方获得了政治权力就排除了他人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机会,即具有竟用性。
“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0](P187)每个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利用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
然而政治权力除了具有非排他性外,还具有竟用性,极有可能被过度利用而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政治权力的“公地悲剧”。
②就法制改革方面来讲,致使政治权力的“公地悲剧”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政治权力不支持或很少支持法制改革。
众所周知,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会要求要有能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法制改革便是此种语境下的应有之义。
可以想象如果政治权力不支持或较少支持法制改革,势必会引致一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与现实不一致甚至相冲突,转而影响政治稳定性。
这一点在我国清朝末期体现得尤为明显。
如上所述,存在于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公地悲剧”,即政治权力的“公地悲剧”,它可以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在法制改革中,这一灾难性的后果是如何产生的?何时产生?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可以从微观方面解释清楚。
为了直观地从微观层面解释政治权力不支持法制改革是怎样引发政治权力的“公地悲剧”的,从而更好地厘清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在逻辑上的关系,我们假设所有需要政治权力支持者(包括法制改革者③)都是牧牛人,通过政治权力获得利益的方式是饲养奶牛,政治权力是一块公共草地,政治权力代表的利益是牧草。
具体分析如下:出于计算方便的考虑,我们假设某村有m户(固定常量)村民,m户有x头奶牛,饲养一头奶牛的所有成本是A元,每头奶牛每天产1千克的牛奶。
牛奶的市场需求函数为:P=a-bx(a>0,b>0)在函数中P表示牛奶的市场价格。
于是x头奶牛的总社会收益(TRs)和边际社会收益(MRs)分别是:TRs=P·x=ax-bx2;MRs=TRs'=(ax-bx2)'=a-2bx因为饲养一头奶牛的总成本是A元,则x头奶牛的总社会成本(TCs)和边际社会成本(MCs)是:TCs=A·x;MCs=TC's=A根据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利润最大的经济学原理,该村的最优的放牧量为:X1=a-A2b(1)可以进一步求出每一户的最优放牧量为:a-A2mb(2)113--以上得出的最优放牧量能够保证m户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
但在现实中,每个社会成员只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想方设法地增加自己的奶牛数量。
为了解释这一点,在奶牛需求函数和饲养一头奶牛总成本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再假设法制改革者(D)为一户典型的家庭,拥有x1头奶牛,其他的需要政治权力支持者拥有x2头奶牛,其中x1+x2=x,x1=k x(0燮k燮1)。
便于计算,将(m-1)户增加的奶牛量视为增加了n户(变量)家庭,则:P=a-b(x1+x2)同样,D私人收益(TR D)和边际私人收益(MR D)分别是:TR D=P·x1=a x1-b(x1+x2)x1;MR D=TR'D=a-2b x1-b x2因为D拥有x1头奶牛,(m+n)户拥有x头奶牛,可求得:x1=xm+n ;x2=(m+n-1)xm+n故而,MR D=a-b1+1燮燮x④[11]因为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则D 要想获得最大的利益,需要保证下式成立,即:a-b1+1 m+n燮燮x=A故实际的放牧量就是:X2=a-A1+1燮燮b(3)进一步求得D的实际放牧量为:a-A(m+n)1+1 m+n燮燮b(4)将(4)式除以(2)式得到的比值是2m。
从这一结果,可以知道政治权力的“公地悲剧”是由于边际私人政治收益与社会边际政治收益的差别造成的。
如果法制改革者以外其他需要政治权力支持的人拥有政治权力越多,即n的数值越大,则用来支持法制改革的政治权力必然会越少,几乎可以接近于零。
换言之,当n的数值大到某个足够大的数值时,用于支持法制改革的政治权力则无法推动法制改革的进行。
这时显然会在政治层面上演政治权力的“公地悲剧”。
因受政治权力是公共资源的特性的决定,在法制改革中存在着政治权力的“公地悲剧”上演的机会。
想要克服这一结果的出现,拥有政治权力者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地分配政治权力,赋予法制改革者独占的通过法律方式表现出来的政治权力。
这样可以定分止争,从而达到政治权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在法制改革中功能的目的。
借用我国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的话就是:“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能分百也,由名分之未定,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份已定,贫盗不取。
”[12]至于在不同的语境下何时将相应独占的、通过法律方式表现出来的政治权力赋予法制改革者,本文在后文分别加以进行分析。
三、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的重复博弈政治权力的“公地悲剧”的上演,势必会给社会秩序至少会给政治稳定性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同时也引致法制陷入非均衡状态。
如果现行的法制安排的净效益比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法制安排的净效益还要小,那么就会导致盈利机会的出现,新的潜在的法制需求和潜在的法制供给的产生,潜在法制需求和法制供给分别大于实际法制需求和实际法制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