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期国际私法课程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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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

2016年春期开放教育(本科)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
2016年6月制订
1、考核目的
通过本课程考核的改革,深入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成人学习课程考核的基本模式。

通过本课程考核的改革,探索国际私法课程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的目标、形式、题型、题量以及难易程度等;通过本课程考核的改革,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的落实,指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理解把握课程的内容,引导学生实现各个学习环节,达到学习目标。

探索远程成人考核的信度、效度,保证学习质量。

2、考核方式
本课程期末考试为闭卷基于网络考试,考试时间90分钟(开放教育)。

3、适用范围、教材
本复习指导适用于重庆电大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国际私法》。

本课程考试命题依据的教材采用齐湘泉主编的《国际私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出版。

4、命题依据
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国际私法》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实施意见。

5、考试要求
考试主要是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在能力层次上,从了解、掌握、重点掌握3个角度来要求。

6、试题类型及结构
考题类型及分数比重大致为:单项选择题(40道题,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40道题,每题1分,共40分)案例分析题(2道题,每题10分,共20分)。

具体题型参见形成性考核试题。

07年春期国际私法课程期末复习指导

07年春期国际私法课程期末复习指导

07年春期国际私法课程期末复习指导07年春期《国际私法》课程期末复习指导重庆电大远程教育导学中心文法导学部2007年6月修订第一部分课程考核说明1.考核目的考核学生对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国际私法有关法律问题的掌握和案例分析能力。

2.考核方式笔试,开卷,考试时间为90分钟。

3.命题依据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国际私法》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实施意见。

4.适用范围、教材本课程复习指导适用的范围是为成人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国际私法》。

本课程考试使用的教材是赵相林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7月第1版。

5.考试要求本课程的考试重点包括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方面,主要考核学生对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国际私法法律问题的掌握和利用相关知识应二、重点掌握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三、一般掌握1.现代国际私法理论2.国际私法立法史第三章冲突规范一、重点名词冲突规范系属公式准据法识别二、重点掌握1.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2.准据法及其确定三、一般掌握先决问题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一、重点名词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法律制度二、重点掌握1.反致的概念及反致制度的产生2.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作用与理论3.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三、一般掌握外国法内容的确定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第五章国际私法的主体一、重点名词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二、重点掌握1.自然人国籍、住所、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2.法人国籍、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三、一般掌握1.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2.国家参与国际民事活动的表现形式3.国家参与国际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第六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涉外物权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二、重点掌握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确定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范围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三、一般掌握1.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2.我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3.国有化与补偿问题第七章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知识产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二、重点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三、一般掌握1.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八章合同之债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一、重点名词合同之债客观标志说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二、重点掌握1.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2.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三、一般掌握1.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2.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二、重点掌握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三、一般掌握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制度和法律适用第十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FOB CIF CFR二、重点掌握1.国际投资合同及其法律适用2.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及其法律适用三、一般掌握1.国际劳务合作合同及其法律适用2.服务贸易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侵权行为之债二、重点掌握1.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2.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3.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立法4.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三、一般掌握1.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2.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3.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4.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涉外婚姻领事婚姻二、重点掌握1.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2.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其法律适用三、一般掌握1.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2.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3.监护与抚养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二、重点掌握1.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2.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3.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4.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三、一般掌握1.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2.关于继承的国际公约第十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一、重点名词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司法协助国民待遇制度二、重点掌握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权制度2.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法律制度3.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5.我国关于司法协助的立法与实践6.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制度三、一般掌握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2.司法协助3.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第十五章国际商事仲裁一、重点名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二、重点掌握1.我国的仲裁立法及仲裁规则2.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一般掌握1.仲裁机构2.仲裁程序第三部分综合练习题(更多的内容请看重庆电大的本课程平时作业册)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私法》期未复习提纲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外性。

涉外性指民事关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其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还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3.国际性。

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这种民事关系虽然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着国家的对外政策。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抵触。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法律作了不同规定。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都有效,不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4.法院地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人在内国顶法律地位,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承认当事人依据外国法取得权利在法院地国家有效。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冲突法调整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导学中心适用范围:试卷代号为6135的成专考生。

一、课程考核说明1、考核目的: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能熟练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领域主要的法律适用规则及其适用的法律,能对一般的案例进行分析。

面授教师在讲授该课程时,应力求使之系统化,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讲解基本的概念和规则。

学生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仔细听取面授教师的讲授,并注意阅读参考教材和其它相关资料,扩大知识面,加深对本课程内容的理解。

2、考核对象:专科法律专业。

3、考核时间:120分钟。

4、命题依据: 依据教材、下发的教学实施意见、复习指导和综合练习题。

5、考试要求: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在能力层次上,从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角度来要求。

了解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知识有所了解;掌握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重点掌握要求考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根据所提出的问题,正确地分析和解答思考题。

6、题的类型和结构: 类型分为六类。

即单项选择题(20分),多项选择题(20分),简答题(20分),论述题(20分)案例(20分)其它:从题型可以看出,《国际私法》的考试题注重客观性命题,即着重考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量较大,面较宽,题量分散是其特点。

•同学们在学习和复习时请注意全面掌握。

书本外的补充知识原则上不做考试要求。

二、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理解国际私法学。

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史。

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及各种学说。

掌握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分析说。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内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国际私法 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 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域内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使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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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春期《国际私法》课程期末复习指导重庆电大远程教育导学中心文法导学部2007年6月修订第一部分课程考核说明1.考核目的考核学生对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国际私法有关法律问题的掌握和案例分析能力。

2.考核方式笔试,开卷,考试时间为90分钟。

3.命题依据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国际私法》课程的教案大纲、教材、实施意见。

4.适用范围、教材本课程复习指导适用的范围是为成人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国际私法》。

本课程考试使用的教材是赵相林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7月第1版。

5.考试要求本课程的考试重点包括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方面,主要考核学生对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国际私法法律问题的掌握和利用相关知识应对实际国际私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6.考题类型及结构单项选择题(20%),多项选择题(20%),简述(20%),论述(20%),案例分析(20%)。

第二部分期末复习重点范围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一、重点名词国际私法法律冲突二、重点掌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3.国际私法的渊源三、一般掌握1.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2.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一、重点名词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二、重点掌握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三、一般掌握1.现代国际私法理论2.国际私法立法史第三章冲突规范一、重点名词冲突规范系属公式准据法识别二、重点掌握1.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2.准据法及其确定三、一般掌握先决问题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一、重点名词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法律制度二、重点掌握1.反致的概念及反致制度的产生2.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作用与理论3.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三、一般掌握外国法内容的确定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第五章国际私法的主体一、重点名词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二、重点掌握1.自然人国籍、住所、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2.法人国籍、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三、一般掌握1.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2.国家参与国际民事活动的表现形式3.国家参与国际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第六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涉外物权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二、重点掌握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确定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范围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三、一般掌握1.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2.我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3.国有化与补偿问题第七章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知识产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二、重点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三、一般掌握1.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八章合同之债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一、重点名词合同之债客观标志说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二、重点掌握1.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2.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三、一般掌握1.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2.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二、重点掌握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三、一般掌握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制度和法律适用第十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FOB CIF CFR二、重点掌握1.国际投资合同及其法律适用2.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及其法律适用三、一般掌握1.国际劳务合作合同及其法律适用2.服务贸易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侵权行为之债二、重点掌握1.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2.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3.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立法4.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三、一般掌握1.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2.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3.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4.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涉外婚姻领事婚姻二、重点掌握1.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2.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其法律适用三、一般掌握1.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2.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3.监护与抚养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一、重点名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二、重点掌握1.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2.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3.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4.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三、一般掌握1.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2.关于继承的国际公约第十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一、重点名词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司法协助国民待遇制度二、重点掌握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权制度2.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法律制度3.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5.我国关于司法协助的立法与实践6.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制度三、一般掌握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2.司法协助3.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第十五章国际商事仲裁一、重点名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二、重点掌握1.我国的仲裁立法及仲裁规则2.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一般掌握1.仲裁机构2.仲裁程序第三部分综合练习题(更多的内容请看重庆电大的本课程平时作业册)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A.意思自治说 C.客观标志说B.最密切联系说 D.特征性履行说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4.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循环反致5.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D.不具有国籍6.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A.一般认许制B.特别认许制C.相互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付款,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B.CIFC.CFRD.FCA8.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B.CIFC.CFRD.FCA9.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

A.收养成立地法B.法院地法C.收养人属人法D.被收养人属人法10.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

A.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B.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C.归慈善机构所有D.归国家所有11.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A.投资国的法律B.文明国家的法律C.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的法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单一制B.区别制C.分割制D.联合财产制13.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A.鲍富莱蒙离婚案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C.福果继承案D.特鲁弗特继承案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采用反致B.不采用反致C.采用转致D.采用循环反致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16.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

A.注册在先原则B.使用在先原则C.混合原则 C.审查在先原则17.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

A、《瓜达拉哈拉公约》B、《海牙议定书》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8.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确定侵权行为地。

A.当事人B.人民法院C.致害人D.受害人19.《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继承制度。

A.区别制B.分割制C.同一制D.共同制20.《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

A.排除反致、排除转致B.排除反致、允许转致C.允许反致、允许转致D.允许反致、排除转致21.()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2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C.驳回起诉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23.《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的规定。

A.识别B.反致C.法律规避D.公共秩序保留24.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C.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D.由法学专家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25.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A.2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8个月2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自动获得保护27.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A.船旗国法B.致害人国籍国法C.受害人国籍国法D.法院确定适用何国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A.船旗国法B.致害行为发生地法C.损害结果发生地法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29.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

A.法院地法B.当事人属人法C.行为地法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30.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决定。

A.法院地法B.当事人属人法C.行为地法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31.既得权说是()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B.杜摩兰C.戴西D.库克32.卡弗斯提出了()。

A.政府利益说B.最密切联系说C.国际礼让说D.结果选择说3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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