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

学校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该条例旨在保护学校中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本条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学校中的未成年人,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阶段。
第三条学校责任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第二章保护措施第四条安全保障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防止欺凌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间欺凌行为的防范,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解决欺凌事件。
第六条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问题,预防心理疾病的发生。
第七条网络安全教育学校应当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第八条禁止虐待和惩罚学校严禁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侮辱、虐待等行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意外伤害预防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意外伤害预防工作,提供安全设施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责任和监督第十条学校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家长责任家长应当关心、支持和监督未成年人的教育,积极配合学校的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监督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学校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处罚和救济第十三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条例的学校和个人,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救济措施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违法行为有权申请救济,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教育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他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校园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制度

校园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和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护原则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确保教育教学环境的安全。
2. 全面保护,重点关注。
学校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保护,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等特殊群体。
3.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应加强教育引导,培养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保护内容1. 生理健康保护。
学校应确保未成年人享有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安全的生活设施,预防意外伤害。
2. 心理健康保护。
学校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3. 个人信息保护。
学校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4. 教育权益保护。
学校应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
5. 校园欺凌防治。
学校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保护受害者权益。
6. 性侵害预防。
学校应加强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意识。
四、保护措施1.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学校应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负责校园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 完善制度建设。
学校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3. 加强安全教育。
学校应定期开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4. 落实监护责任。
学校应与监护人建立沟通机制,共同承担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5. 加强教职工管理。
学校应对教职工进行准入审查,严禁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从事未成年人教育服务工作。
6.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学校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1.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学校规章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学校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学生)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社会各界的沟通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学校保护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关注学生营养和饮食卫生。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防止学生产生不良行为。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教师保护第十一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遵守教学规范,关注学生的学习进步,不得随意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四、家长保护第十四条家长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关注孩子的成长过程,与学校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规,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十六条家长应当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孩子心理问题,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兰溪小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责任清单

兰溪小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责任清单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
其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学校对未成年人担负教育的责任1.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日常化,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之中。
2.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如举行法制教育展览、文艺比赛、征文比赛等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探访少年犯管教所、帮教违纪学生、参加模拟法庭等活动,加强自教自律;开展社会实践为主的体验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深入社区进行宣传,参加法制教育基地的实践和召开专项法制辩析会等活动。
通过法制教育实践活动,使学生们逐步形成自我约束的思想概念和行为准则,从而守法也就成了自觉行为。
同时提高了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学会报警、求助等自护手段,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3.积极开展家长学校教育,赢得家长的密切配合,共同担负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
如孩子夜不归宿时,要提醒家长及时掌握孩子的行踪,要求孩子按时回家不随便在外面留宿。
如果遇到有孩子想在自己家留宿时,提醒孩子这样不行,并及时与其家长联系,护送孩子回到自己家里。
二、学校担负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不良行为有教育的责任。
作为学校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积极做好预防和矫治工作,避免、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
三、学校要承担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责任1、学校和老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尊重学生的上课权,不能够对学生进行长时间停课停学的方式。
2、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如教师忌语,单独安排学生座位等。
3、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4、保护未成年学生身体健康权,不允许体罚学生。
5、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未成年⼈在校期间受伤责任如何承担家长把孩⼦送到学校学习教育,学校不仅有教育的义务,还有⼈⾝安全保护的义务。
如果未成年⼈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那么,具体来说,未成年⼈在校期间受伤责任如何承担?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未成年⼈在校期间受伤责任如何承担⼀、未成年⼈在校期间⾃⾝受到⼈⾝伤害,责任如何承担《民法典》对于未成年⼈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活期间遭受伤害的问题,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并且有些规定还加重了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任,明确了各种情况下的责任认定原则。
(⼀)⽆民事⾏为能⼒⼈在校期间受到⼈⾝伤害赔偿《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此规定针对的是⽆民事⾏为能⼒⼈在学校受到伤害时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其中⾸次明确了对于幼⼉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即⼀旦⽆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伤害,⾸先认定幼⼉或者学校是有过错,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这主要出于更加保护⽆民事⾏为能⼒⼈的需要,⼀般来说,⽆民事⾏为能⼒⼈,从这个法律词汇上就可以很清楚的理解出,其没有⾏为能⼒,这个没有⾏为能⼒可能是年龄太⼩,或者是精神智⼒低下,⽆论何种情况,他们都是没有⾏为能⼒的,都需要由监护⼈或者其他外⼈加以照顾、管理的⼈,⼀旦这样的⼈出现了任何的伤害事故,他们⾸先是缺乏辨别能⼒,其次也不知道如何防范,基本上没有任何抵抗能⼒,对于他们,必须从各种⽅⾯加以严格的保护,对于他们的照顾、管理义务必然是要更加的严格、苛刻。
所以说,⼀旦他们遭受到伤害事故,⾸先推定幼⼉园、学校有过错,必须要由幼⼉园、学校等承担责任。
但是凡事总有起因,推定幼⼉园、学校有过错,不表⽰他们就真的有过错,或者完全都是他们的过错,幼⼉园、学校如果认为不是⾃⼰的过错导致的,并且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就不要承担责任。
【经典案例】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近几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事件屡屡见报,社会舆论的不少人认为,学校对学生有监护责任,家长将孩子托付给了学校,就是将对学生的部分监护权转移给了学校,学校应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
因此他们认为,不管学生受伤是相互玩耍、打斗还是参加体育等活动亦或是老师体罚所致,只要学生是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通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实这种观点是长期以来人们司法理念的一个误区,学校对学生是没有监护责任的,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学生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12种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对未成年人侵犯案件的必报制度

学校对未成年人侵犯案件的必报制度1. 引言为了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受到各种形式的侵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未成年人侵犯案件的必报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学校在对未成年人侵犯案件中的 reporting obligations,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well-being of minors on campus.2. 必报制度的定义与目的2.1 定义学校对未成年人侵犯案件的必报制度是指学校在发现或者收到未成年人受到侵犯的情况时,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一种制度。
2.2 目的-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犯。
- 促进学校建立健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
- 确保学校在对未成年人侵犯案件中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3. 必报范围与标准3.1 必报范围学校应当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必报:- 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犯、性骚扰的。
- 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身体虐待、忽视的。
- 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心理虐待、欺凌的。
- 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其他形式的侵犯的。
3.2 必报标准学校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必报时,应当依据以下标准:- 是否有明确的事实或者证据表明未成年人遭受了侵犯。
- 是否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 是否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4. 必报程序与流程4.1 必报程序学校在发现或者收到未成年人受到侵犯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必报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2. 保护受害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3. 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4. 对案件进行记录和归档,并进行相关的内部调查。
4.2 必报流程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必报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报告渠道,确保必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1. 确定必报责任人:学校应当明确一名或者多名负责人作为必报责任人,负责处理未成年人侵犯案件。
学校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

学校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私立学校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
第三条原则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章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第四条生存权与发展权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其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受教育权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背景等原因歧视未成年人。
第六条的人格尊严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七条隐私权与荣誉权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荣誉权,不得公开或者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荣誉信息。
第三章教育保护措施第八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定期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条网络保护学校应当加强网络管理,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引导其健康上网。
第十一条校园欺凌防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机制,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这份《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草案旨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权益,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隐私权和荣誉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学校需要采取一系列教育保护措施,包括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网络保护和校园欺凌防治等,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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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学校应对教育和保护、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一)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
(二)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
(三)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四)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
(五)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
(六)第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
(七)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