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一)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区域性考察及其罚则改革探讨

犯 罪 的数 字十分惊 人 , 而其 中绝 大多数是监 禁刑 , 非 监 禁刑适用 较少 。从 监禁 刑 内部 的适用 比例来 看 , 有期 徒刑 的适用 比例 远远 超 过 了拘 役 和无 期徒 刑 。 至 于未成年 人犯罪 能否 适 用无 期 徒 刑 , 同的学 者 不
人和 4人 ; 处罚金 的人 数分别 为 1 人 、2人 和 3 单 1 2 3
的接 触 , 利 于 实现 改 造 罪犯 、 防犯 罪 的刑罚 目 有 预
( ) 一 矫正措 施单一 、 禁刑 的适 用 比例过 高 监 尽 管我 国号称 实行“ 育 为主 、 罚 为辅 ” 教 惩 的未
收稿 日期 :09—1 20 2—1 0
基金 项 目 : 东 省教 育 科 学 研究 项 目“ 广 和谐 社会 构 建 中广 东 省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相 关 问题 研 究 ” 项 目编 号 :7T 2 ) 阶段 性 研 ( 0 J 16 的
未成年 人犯罪刑罚适 用的现 状及其缺 失 广东 省高级人 民法 院提 供 的数据 显 示 :0 4年 20
至 20 0 6年 , 东 省 全 省 法 院 共 判 决 未 成 年 罪 犯 广
年人 犯罪规 定在成 年 人刑 法 之 中 , 与成 年人 适用 同 样 的制裁体 系 。同时也没有 非刑罚措 施优 于刑罚 的 规定 , 而且非 刑罚措 施单 一 , 这些 缺 陷无 疑使 “ 育 教
禁刑基本 处 于空置状 态、 缓刑 适用 率不 高、 非本 地 户籍 的未 成年犯 罪人基 本 不适 用缓 刑等 缺 陷。 对 应 实事 求是 地从 未成年 人既容 易受惑犯 罪 、 又易于矫 治的立场 出发 , 从既要 “ 惩罚 ” 们 , 他 更要 教 育、 拯救他们 的立场 出发 , 建立科 学的刑 罚体 系、 消 未成年 人犯 罪无期徒 刑 的适 用、 大非监 禁刑 的 取 扩
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关于犯罪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事,但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1、《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附加刑。
其中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以下刑种:1、死刑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社会的温暖,重新对待生活,激发对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发展,对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2、无期徒刑《刑法》第17条第3款,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
3、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满十八周岁,而对于大部分政治权利而言,具备政治权利能力的年龄条件是已满十八周岁,因此,未成年人还未享有的政治权利就无所谓剥夺问题。
4、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未成年人通常都是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无参加工作赚钱的能力,其家庭的财产除个人生活用品外,基本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有。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首先,文中简要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
然后,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适用进行了详细探讨,包括其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
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案例,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法适用机制的建议。
通过研究,本文旨在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刑罚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1. 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未成年人个人的健康成长。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和表现形式。
2.1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主要包括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环境等。
在家庭因素方面,缺乏直接的家庭监护、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滑向犯罪道路。
在学校因素方面,学业压力、同伴压力和学校暴力等问题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风险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社会环境方面,社会矛盾、价值观扭曲和传播不良信息等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
2.2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增长。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过去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增加。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网络化的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向网络领域渗透。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年龄偏小化的趋势,出现了一些年纪很小的犯罪分子。
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文从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以期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提供合理和有效的罪刑匹配。
3.1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认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其法律责任能力与成年人存在差异。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于 未成 年人 的身心 特点 , 未成 年人犯 罪往 往表 现 出 : 偶 然作案 , 时性 起 冲 动作 案 , 目作 案 , 一 盲 其行 为在
很 大程度 上带 有 随意性 , 缺乏 组织 和策划 , 而且 往往 不计 后果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虽 然 对 社 会 造 成 严 重 危
任 。 ”
刑事 责 任 是指 组 织 或个 人 触犯 刑 法 , 实施 了刑
法禁 止 的犯 罪行 为而 应 当承担 法律后 果 的责任 。进
一
刑法 规定 了处在 相对 负刑事 责 任年龄 阶段 的未
成年 人仅 对 8种 严 重 的 故 意 犯 罪 的行 为 负 刑 事 责
步 又分 为辨认 能力 和控 制能 力 , 这两 者 又与年 龄 、
受 教 育程度 、 理及 精神状 态密 切相关 , 中年 龄所 生 其 起 的作 用是 最 直接最 显著 的 。我 国刑 法根 据 国家对 青 少 年 的危 害行 为 以“ 育 为主 , 罚 为辅 ” 教 惩 的政 策
任, 在司 法实践 中我们 还要 注意 以下 几点 : ( )刑 法第 十七 条第 二 款 规定 的八 种犯 罪 , 1、 是
刑 法 中关 于未成 年人犯 罪 的刑罚适 用的基 本 原则 , 以及 缓 刑的 适用 。
关 键词 : 未成 年人 ; 事责任 年龄 ; 刑 死刑 ; 刑 缓
中图分 类号 : 9 2 13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0 8— 8 1 2 0 ) 5—0 7 D 2 .8 A 10 3 7 ( 0 9 0 0 7—0 3
事 责任 年龄 、 相对 负 刑 事 责任 年 龄 与 完 全 负刑 事 责 任 年龄 三个 阶段 。 …
成了致人重伤、 死亡后果 的, 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 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的 , 才负刑事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2.04.22•【文号】高检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9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二 探讨刑事责任年龄
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减刑假释上的从宽,很大程度
我 国是以刑事责任年龄为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但是以年龄 上体现 了我国教育为本的方针。由于立法的限制,未成年人与成
为标准来确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够科学 ,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制 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差别 ,而未成年犯罪一般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及原因
不适宜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
()近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明显低龄化 ; ()作案的成年 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未成年人一般都是 由父母抚 1 2
人文化程度普遍比较低 . 一般都是小学文化 ; ( )女 眭未成年人 养 ,这就不会有个人所有的财产。没收财产是一种极其严厉的财 3 犯罪人数持续上升 ; ()作案人员无业闲散人员为主 ; ()未 产刑 ,主要只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污性犯罪。“ 两大犯 4 5 而
而主要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家庭 的教育问题、学校对 刑 等刑 罚 。
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加以不力、社会不 良环境对青少年的
四、简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执行上
影响、未成年人 自身素质不高 ,认知能力低 ,抵御能力差,导致 虽然新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做 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具体方 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 良风气影响。 面还不够 完善 。 (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假释减刑应做明确规 1
社 会脚步 的不断更新发展 ,人 民的观念 又得 到了很大的变 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与其 回归社会。[ 所以 ,不应把剥夺政治权 4 】 化 ,各种刑事案件不断上升 ,当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特别严重。 利的规定增加 到法律 中。 ( )不适宜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 2 具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增长趋势 。未成年是国家的未来 ,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分析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分析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不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能依法受到特别的管制、教育和矫正措施。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智力、心理、生理等方面还未发育成熟,法律上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也会犯罪,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本文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适用的条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刑事责任适用的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因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因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管制、教育和矫正,而不是直接适用刑罚。
二、刑事责任适用的条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有一定的条件。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刑事责任:一是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二是有犯罪能力,即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三是有犯罪动机或者犯罪目的,并系重大过失犯罪。
其中,第二个条件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适用的核心条件。
如果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不具备犯罪能力,则不受刑事责任追究,而是由监护人或者有关机关进行处罚或教育矫正。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数量相对较少,但占比较高。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虽然相对较少,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率相对较高,所以在整个犯罪结构中所占比重很高。
二是多种性质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上体现出多种性质,如窃盗、故意伤害、盗窃摩托车等。
三是犯罪动机比较单纯。
由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阶段,他们的犯罪动机大部分比较单纯,比如为了得到玩具、零食等。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教育、矫正措施。
对于犯罪行为轻微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警示教育、社区矫正等措施。
二是强制隔离戒治。
对于犯罪行为较重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在特定场所接受管制和教育的方式进行矫正。
三是适用非刑罚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轻微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非刑罚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原则初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_2006_1号司法解释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原则初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1号司法解释张华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原则,从刑法典层面而言,无论是1979年的《刑法》,还是现行的《刑法》,只有一个条文四款的规定(1997年《刑法》第17条;1979年《刑法》第14条,条文内容一致),再无其他规定。
就司法解释层面而言,虽然1995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1995年解释”),但其中的诸多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操作性,其诞生不久,又由于立法机关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加之个别表述与现行刑法中的规定冲突,所以,实践中并没有切实地贯彻这一司法解释。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以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判处刑罚的比比皆是,使得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抢劫和敲诈勒索案占了相当的比例。
一位曾长年分管少年审判的基层法院副院长如此感叹:“少年罪犯往往与成年罪犯获得同样的刑罚,只是具体‘剂量’(处罚)上有所从轻或减轻,但幅度极其有限。
由此,我们还缺少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而制订的少年刑法。
”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2006年1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6年解释”),对“1995年解释”进行了修改,新旧司法解释之间跨度10年。
“2006年解释”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原则在司法中的具体化,并切实贯彻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要求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宽宥的刑事政策,较好地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与依法惩治成年罪犯区别开来。
修正后的解释中有诸多规定是对“1995年解释”的进一步阐释及突破,便于具体司法操作,及时解决了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困惑和疑难问题。
笔者根据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在此对“2006年解释”进行一番解读,仅是一孔之见,以供从事少年犯罪案件审判的同仁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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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一)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
我国对触犯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更重要地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各种正确原则和措施,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使之成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重新犯罪。
因此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和处置方式机械地引入到未成年刑事审判领域,而应当采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审判方式。
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最佳的审判方式,正确地裁量刑罚,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入手探讨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情节及适用缓刑中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缓刑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
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对触犯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更重要地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各种正确原则和措施,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使之成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重新犯罪。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
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
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状态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
因此,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就与年龄有了联系。
这便引导了各国在刑法理论中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研究,而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由该国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而定的,这个年龄的法定必须符合该国家的实际情况。
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
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
这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对条款规定的理解,我认为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仅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1)、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物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有刑事责任。
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我国刑事立法上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处罚不应该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单纯的为惩罚而惩罚的罪行报应。
对未成年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
因此,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正确地裁量刑罚,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二、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
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
以上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1、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正确适用法定情节首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应当”情节,即是对量刑结果具有肯定影响的量刑情节,法律不允许审判人员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
它要求:一是对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
其次,该条款规定的还是多幅度情节,即法律规定的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一个从宽处罚幅度是从轻处罚,另一个从宽处罚幅度则是减轻处罚。
最后,从轻、减轻处罚有一定标准,而非无标准的从轻、减轻。
首先,它是相对于没有该情节而言;其次,对犯罪少年从轻、减轻处罚还是相对于同种情节的成年犯而言。
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
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精神,对指导未成年刑罚适用情节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注重酌定情节的应用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定罪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等均属于酌定情节范畴。
酌定情节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适用的过程中应得到充分重视。
首先,酌定情节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
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备除年龄外的法定情节,但缺少不了酌定情节。
其次,重视酌定情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刑罚适用的相称原则和量刑个别化。
酌定情节在少年刑罚适用中的功能主要在两个方面:(1)、影响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功能。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减轻的选择除要看该案是否具备其他法定情节外,酌定情节往往是影响选择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主要因素。
此外,从轻轻到什么程度,减轻减到什么程度,也往往要取决于酌定情节。
(2)、酌情减轻处罚的功能。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是对酌定减轻处罚的明文规定,该规定在未成年刑罚适用中十分必要。
因为我国尚无专门的少年刑法,依据酌定情节,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少年适用刑罚从轻、减轻判处,能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充分体现预防少年犯罪和矫治失足少年之目的。
3、未成年被告人刑罚适用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要正确认识“严打”与从轻处罚的关系。
所谓“严打”是指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严打”是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不可动摇的方针,它对于打击犯罪,促进社会治安根本好转,惩治和预防犯罪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对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社会分子实行“严打”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是不矛盾的。
“严打”是通过严厉打击来实现上述目的的,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通过教育、感化、挽救来达到上述目的的,它是“严打”的必要补充。
那种不分对象、不分犯罪性质,一律严厉打击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在坚持“严打”的同时,区别对象,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