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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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新全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产险[2013]42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新全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产险[2013]42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新全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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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新全任职资格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3〕429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刘新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请示》(中华财险发〔2013〕205号)收悉。

经审核,刘新全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你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5月6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华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华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龙华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华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华支公司开业验收的请示》(中华财险深发〔2007〕9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龙华支公司开业。

公司名称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华支公司。

二、该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三、该支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和平西路龙胜商业大厦4楼I区、6楼F区。

四、该支公司负责人为黄钦平。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办理该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七年九月七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夏华良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夏华良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夏华良任职资格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4.01
•【字号】金银保监复〔2021〕72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夏华良任职资格的批复
金银保监复〔2021〕72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你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关于夏华良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请示》(中华财险浙发〔2021〕86号)收悉。

经审核,夏华良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
2021年4月1日。

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关于变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轻纺城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关于变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轻纺城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关于变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轻纺城支公司营业场所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绍银保监复〔2020〕282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关于变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轻纺城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绍银保监复〔2020〕282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轻纺城支公司职场地址的请示》(中华财险浙发〔2020〕453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核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轻纺城支公司的营业场所由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裕民路1068号绍兴国贸中心(北区)13幢104室变更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万达广场12幢0103室。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31日。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徐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徐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徐超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01
•【字号】浙银保监复〔2021〕208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徐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1〕208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超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21〕142号)收悉。

经审核,徐超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4月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良渚镇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许字[2007]第190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8.20
【实施日期】2007.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
公司良渚镇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7]第1901号)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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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方立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方立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方立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浙05民终1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辰晨朱惠明赵哨兵【审理法官】周辰晨朱惠明赵哨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方立飞;竺月军【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方立飞竺月军【当事人-个人】方立飞竺月军【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梦云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梦云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梦云【代理律所】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被告】方立飞;竺月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联合财险对案涉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的内容是否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联合财险对案涉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的内容是否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保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二)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三)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其中,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对于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三、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送的材料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费率调整说明书,包括调整原因、对原费率的调整幅度、费率精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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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地址变更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许字[2009]第195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8.26
【实施日期】2009.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
公司地址变更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9]第1957号)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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