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理与实务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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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三节 忠实义务 (Duty of loy...
第四节 谨慎(善管注 意)义务
第五节 受托人的其 他义务
第六节 受托人的权 利和其他问题
第七节 受托人对第 三人的责任——外部 关系
第八节 受托人职责 的终止和选任
第六章 受益人
0 1
第一节 受 益人的法律 地位概述
0 2
第二节 受 益人的概念 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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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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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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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制度 我国
确定性
信托法
问题
债权人
委托人
受益权
公益
物权法
01 常用法律缩略语
目录
02 致谢
03 第一章 信托法概述
04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05 第三章 信托财产
06 第四章 委托人
目录
07 第五章 受托人
09
第七章 信托的变更和 终止
08 第六章 受益人 010 第八章 公益信托
011 参考文献
013 索引
目录
012 案例索引
信托法颁布十周年,涌现出了很多关于信托法的有分量的理论著作。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信托法的基础理 论研究仍然十分孱弱。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缺乏以立法为依托的系统的、细致的、有深度的信托法解释论,借 以为信托法理论搭建实践运用、理论探讨、探索和发展的平台。不少信托法的著作虽然带来了发达国家的先进理 论,但是,缺乏和我国的信托法制有机的结合,缺乏生命力,不能提出真正有意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书稿以 我国的信托法的框架为框架,力图用最新最全面的信托法理论对现行法律制度作出全面和系统的解释,为信托法 理论的发展提供一个初步的基础。本书结构基本和信托法的结构一致。按信托法的结构顺序考虑章节设置。

信托法知识点总结

信托法知识点总结

信托法知识点总结信托是指一种法律关系,即当委托人(Settlor)将财产或权利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并要求受托人为指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y)管理、处置和分配该财产或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托法则是关于信托设立、管理以及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托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在很多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及特点1、信托的基本概念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包括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委托给受托人,要求受托人管理、处置和分配该财产或权利,并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受益人。

受托人则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受益人的利益行使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财产或权利,受益人有权获得该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2、信托的特点(1)双重所有权:在信托法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委托人是财产的法定所有人,另一方面受托人是财产的实际支配人。

(2)分离原则: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是相互分离的,委托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放弃了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权。

(3)积极管理:受托人需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管理信托财产以获取最大利益。

(4)受益权:受益人有权获得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且这种权利不受委托人的个人意愿限制。

信托法以保护受益人权益为目的。

二、信托的设立1、设立的要件设立信托需要以下几个要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和设立信托的意图。

委托人必须将财产、权利或利益明确转让给受托人,并指定受益人。

2、设立的方式设立信托的方式通常包括书面信托、口头信托和遗嘱信托。

书面信托是指通过书面文件或契约的形式进行信托设立。

口头信托是指委托人直接口头向受托人表达设立信托的意愿。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文件设立的信托。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1、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是信托的管理者,他有义务管理、处置和分配信托财产,且必须遵循委托人的要求和受益人的利益。

《残疾人信托之理论与实务》读书笔记模板

《残疾人信托之理论与实务》读书笔记模板

第一节法制问 题
第二节实务问 题
一、信托制度与其他法律规范协调不足 二、缺乏支撑残疾人信托之配套信托法规范 三、欠缺信托登记之细则及赋税之特别规定
一、信托业的历史扭曲了民众对信托的认知 二、信托业的现状忽略了信托在民事领域的应用 三、社会对信托制度推广运用的引导不足
第一节法制发 展规划
第二节实务发 展规划
一、特别需求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 二、禁奢信托(spendthrift trust) 三、裁量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四、保护信托(protective trust) 五、扶助信托(support trust)
第一节日本成 年监护及信托
制度简介
第三节残疾人信托 与监护制度之比较
一、信托之意义 二、信托之功能
一、残疾人信托之意义 二、残疾人信托之对象 三、残疾人信托之功能
一、监护制度的意义及性质 二、信托与监护制度之比较
第一节美国成 人监护及信托
制度简介
第二节美国残 疾人信托之类 型
一、美国成人监护制度之发展 二、美国福利给付代受领人制度 三、美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之变迁 四、美国残疾人信托制度
第二节日本残 疾人信托之类 型
一、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简介 二、日本信托制度简介
一、日本福祉信托(残疾人扶养赠与信托) 二、监护制度支持信托
第一节我国台 湾地区成人监 护及信托制度
简介
第二节我国台 湾地区残疾人 扶养信托之介 绍
一、我国台湾地区成人监护之改革 二、我国台湾地区信托制度之简介
一、残疾人扶养信托之内容 二、残疾人扶养信托之架构 三、新型态残疾人扶养信托之规划 四、办理残疾人财产信托常见之实务问题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7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7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等
赵廉慧
一、信托的连续性
Trust shall not fail for want of a trustee. 第52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 丧夫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敌、被依法撤消 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 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三、信托的终止
(一)终止的原因 第5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消; (六)信托被解除。 第50条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 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1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 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 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 的其他情形。对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二、信托的变更
第51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 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有前款第(一)项、第(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项、第(四)项所 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二)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 信托财产的归属 第54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 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财产转移前的信托视为存续. 第55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 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56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 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和留置权 第57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 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信托终止,受托人的清算报告 58条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 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 当行为的除外。

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

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

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P8以下介绍了证监会制定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7年就有这一制度)中初步规定了附信托担保公司债制度。

具体来说,第48-50条规定了,发债公司作为发行人时,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且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已经约定投资者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

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便是在存在担保财产时,与发债人(或担保人)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取得担保权利证书。

在债券无法按期偿付时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

应该说,信托担保制度创设了担保权附随性的又一个例外。

在制度功能上,这一安排便利了附担保公司债的流转,否则依照民法原理,公司债每流转一次,都要办理一次变更登记。

但赵廉慧也指出,这一制度安排在我国,可能面临三个问题。

一是能否办理登记的问题;二是与物权法定主义调和的问题;三是与担保物权附随性调和的问题。

相比之下,日本的附信托担保公司债中,信托财产是债权人的担保权,而不是担保财产。

这意味着,在登记技术上首先需要认可信托登记,其次需要认可担保物权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登记。

而在日本的制度安排中,初始债券持有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日本债券受托管理人(暂且这样称呼)为受托人。

在公司债转让时,一并转让以担保权为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即可。

在公司债无法偿付时,作为持有担保权的日本债券受托管理人实现担保物权后,信托财产转换为现金,向受益人支付即可。

可见,除了需要解决登记的技术问题外,在理论上日本的这一制度不涉及与物权法定主义的冲突,仅关乎担保物权设立后担保权人与债权人能否分离的“附随性”问题。

物权法第192条已经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和“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

其中,“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最高额抵押,上述附担保公司债似乎可以纳入“当事人另有约定”之中。

反观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信托财产规定为担保人的担保财产。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是由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信托法律制度一、信托概述1.信托的概念、特征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特征:①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②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④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信托的设立1.信托的形式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四、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2概要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2概要

一个比较:消费借贷、诺成的赠与合同
3.问题:在意定信托设立的全部过程中,可 能存在哪些法律行为?
案例演示:意定信托设立过程 (1)甲是企业家,乙是教授,甲乙签定合同,约定:乙担任甲技术 顾问,甲以一动产为乙设立信托,以支持乙的科研活动,丙为受托人, 乙为受益人。 (2)甲与丙签定信托合同,甲以一动产为乙设立信托,以支持乙的 科研活动,丙为受托人,乙为受益人。 (3)甲将动产转让(交付)与丙。 在上述过程中,存在几个法律行为?其性质与效力有什么不同?上述 信托设立过程中各法律行为在民法制度下引发的问题

观点比较:尝试列举论证信托合同为 要物合同的理由:
1、参考英美法理论(比较法); 2、从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推理(实证法解释); 3、只有当财产转移时,信托才有效创设。 具体涵义: (1)对价的解释方法 (2)处分行为。 (3)Property law vs contract law 4. 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在逻辑上也是应在财产移转后产生
(二)根据遗嘱的方法




信托法第8条第3款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 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 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我国信托法第13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 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 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 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ead lock?)

解释论:信托行为理论上可以解释为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 这样,有关法律行为和契约的解释理论都可以适用于这种契 约。
(1)信托契约 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通过签订契约,进行财产 权的移转或处分,这种契约被成为信托契约。受托人根据一 定的信托目的进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为达成该目的而采 取必要的行动的义务。 (2)遗嘱 (3)信托宣言(目前我国信托法不承认)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

内容摘要
信托设立的条件包括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托财产合法、信托目的合法等;程序则涉 及信托合同的订立、登记等;效力则是指信托设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信托的运行部分主要介绍了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等内容。受托人作为信 托财产的管理者,需要履行忠实、勤勉等义务,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同时,本书还对信 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阅读感受
未来,我希望能进一步深入研究信托法,探索其在现代金融领域中的更多应 用。我也希望能够在实践中不断运用信托法,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 场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阅读感受
我要感谢田中和明先生和田村直史先生的辛勤付出,为我们奉献了这样一本 优秀的著作。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我们学习信托法提供了宝贵的财富。 我也要感谢丁相顺教授的精心组织翻译,使我们有幸读到这样一本高水平的著作。
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的目录还设置了一些专题章节,如信托税收、信托登记 等。这些专题章节的设置,不仅拓宽了读者的知识视野,也使得本书的内容更加 丰富和全面。
目录分析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这本书的目录结构清晰、内容全面、实用性强。 通过对目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的编写思路非常明确,既注重理论的阐述, 又注重实务的操作。这样的结构安排,既有利于读者系统地学习信托法知识,也 有利于读者快速掌握信托实务的操作技巧。对于初学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个 非常好的入门教材;而对于已经有一定基础的读者来说,这本书也可以作为一个 很好的参考资料。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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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收到法律规制的营业信托主要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结构化信托业务、银信理财合作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特点:资金信托、自益信托、集团信托、合同信托、特殊当事人资格(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受托人必须是信托公司)、特殊交易结构(托管行、受益人大会、一年以上)
(一)监管规则:
1、信托计划的设立
(1)信托计划的设立的基本要求:
①委托人是合格投资者(100万)
②委托人人数限制:两个以上且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300万以上的自然人和机构数量不受限。

③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④信托期限不得低于1年
⑤信托资金投向和策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⑥信托单位是信托受益权的表示方式
⑦信托合同应约定信托报酬,除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除受益人之外的人牟利
⑧资金实行保管制
⑨受益人大会
⑩尽职调查
(2)信托计划文件的特殊要求(四部分):认购风险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银监会规定的内容
(3)信托计划的推介要求:
①制作和提供推介材料、异地推介实行报告制度、信托计划代销(自己或机构)和代
理收付(商业银行)、委托人认购应阅读信托文件且在风险申明书签字、信托计划推
介失败的处理、禁止性规定(虚假宣传、最低收益承诺等)
2、信托计划管理
(1)分别管理(不同信托计划不同专户、不同信托经理)
(2)信托计划财产管理(债权、股权、物权等形式运用财产;资产组合证券投资;不得提供担保;除非银监会另有规定,向他人提供借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
实收金额的30%;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关联人,但信托资金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除外;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
同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信托公
司应当管理信托计划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固
有财产或挪用其他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不得将债务性信托计划资金用于
补充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
(3)信托计划变更的特别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持有的信托单位,但是信托收益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而且机构持有的
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信托计划终止与清算的特殊规定:终止情形;终止后10个工作日出清算报告向
受益人披露;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可以现金或原状分配
(5)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推介和设立情况;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三种特殊情形三个工作日
向受益人书面披露;全部资料保存15年
3、信托计划的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权(银监会)(2)信托计划设立的监管处罚(3)信托计划推介的监管处罚(4)信托计划管理的监管处罚(5)信托计划信息披露的监管处罚(6)其他
二、结构化信托业务
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按照
分层设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
者通过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特征:属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的分层设计、高度灵活性
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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