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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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四版)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四版)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本书框架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法学,内容为第一编法学导论,包括第一章法学、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部分法,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四编法的运行、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包括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效力、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七章、法律体系、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法律行为、第十章法律关系、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十四章法的演进、第十五章全球化和法律发展、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二十四章发育经济、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部分编章节第一部分法学一、法学导论(一)法学1、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的历史3、法学与相邻学科4、法学的研究方法(重要!!)5、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二)法理学概述1、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2、中国法理学3、学习法律学的意义和方法(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生产与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于发展2、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3、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第二部分法二、法的本体(法是什么)(四)法的概念1、法的概念的语义分析2、法的本质3、法的基本特征4、法的作用(五)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1、法的渊源2、法的分类3、法的效力(六)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的含义2、法律概念3、法律规则4、法律原则(七)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含义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八)权利和义务1、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2、权利和义务概念3、权利和义务的分类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九)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含义2、法律行为的结构3、法律行为的分类(十)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2、法律关系的主体3、法律关系的客体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十一)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含义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3、法律责任的承担(十二)法律程序1、法律程序的概念2、正当法律程序五、法的价值(法应当是什么)(二十)法的价值概述1、法的价值的含义2、法的价值体系3、法的价值的冲突和整合(二十一)法定基本价值1、法与秩序2、法与自由3、法与效率4、法与正义(二十二)法与人权1、人权概念2、法对人权的保护三、法的起源和发展(十三)法的历史1、法的起源2、法的历史类型(十四)法律演进1、法律演进概论2、法律继承3、法律移植4、法律改革(十五)全球化和法律发展1、全球化概论2、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四、法的运行(十六)法的制定1、立法的概念2、立法体制3、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4、立法的原则(十七)法的实施1、守法2、执法3、司法(十八)法律职业1、法律职业概述2、法律职业技能和伦理3、法律职业制度(十九)法律方法1、法律方法概说2、法律推理3、法律解释4、法律论证六、法与社会(法与社会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二十三)法与政治1、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2、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3、执政党的政策和法律4、法与民主(二十四)法与经济1、法的生产方式2、法与市场经济3、法与经济体制改革4、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十五)法与文化1、法与文化的与一般原理2、法与道德3、法与宗教4、法律文化(二十六)法1、法治的概念治和社会建设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3、法治和和谐社会第一部分、法学第1章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考)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一、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①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②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

③实践性。

a.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b.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c.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2.法律方法的内容(1)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过程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2)法律发现,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4)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2.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原则或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1)演绎推理,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2)归纳推理,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3)类比推理,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笔记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的笔记哈。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咱得先搞清楚啥是法理学呀。

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一门学科。

它就像是法学领域的“导航仪”,帮咱指引方向,理解法律这玩意儿的本质、特征、作用啥的。

就比如说,法律为啥会存在呀,它对咱的生活有啥影响呀,这些问题法理学都能给咱答案。

张文显教授的第四版教材里,对法理学的概念讲解得那叫一个透彻。

它告诉咱,法理学不只是死记硬背一些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去思考法律背后的那些道理。

比如说,为啥有些行为是违法的,有些又是合法的,这背后都有一套逻辑在呢。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可有点深奥哈。

按照教材里讲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啥意思呢?就是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制定出来的,用来维护他们的利益和统治秩序。

比如说在封建社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就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

再说说法的特征。

法具有规范性,这就好比给咱的行为画了个圈,告诉咱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就像交通规则一样,规定咱红灯停绿灯行,这就是一种规范。

还有普遍性,就是说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不管你是大官还是小老百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那可多了去了。

一方面,它有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就是告诉咱该怎么做,就像指南针一样。

比如说,法律规定了咱要依法纳税,那咱就知道自己有这个义务。

评价作用呢,就是可以用法律来评判别人的行为是对是错。

比如有人偷东西,咱就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

另一方面,法还有社会作用。

它可以维护社会秩序,让咱的生活有个稳定的环境。

要是没有法律,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嘛,想干啥就干啥,那还得了。

还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咱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说,劳动法就保障了咱打工族的权益,让老板不能随便欺负咱。

四、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就是法的来源呗。

在咱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些都是法的渊源。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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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2.多样性和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由
1.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2.法律要素联系的紧密型及协调性程度
3.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法的要素的分类(法要素的模式问题)
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6.法治观念7.义务观念8.理性精神9.人本观念10。全球意识
(四)法律人才的素质
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
(意义)由此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
1.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初级本质)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1)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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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生效
1.明示终止
2.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二)来源:
(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行为的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26.1重点导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点26.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治的概念从形式意义上来看,法治可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从实质意义上来看,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1.法治与人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体现在:(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之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法律的权力。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获得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即使统治者也不例外。

同时,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人治社会中法律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一般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是以专制集权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与现代法治相联系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

2.法治与法制法制,一般是指法律制度的简称。

(1)法治与法制的区别①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的制约,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②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

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它将与阶级分化社会共始终。

③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

法治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

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2)法治和法制的联系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但是没有法制,却绝对谈不上有法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3.法治与德治(1)法治与德治的区别①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同。

(完整版)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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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张⽂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第⼀节法学⼀、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发展2.法学于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3.法律⼈才是知识复合⼈才三、法学⽅法论的基本原则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理学理论研究要坚持⼀条路线、三个观点。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的观点4.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 P81.阶级分析⽅法。

2.价值分析⽅法。

3.实证分析⽅法。

(三)现代公民基本素质1.主体意识2. 权⼒意识3.参与意识4.平等意识5.宽容态度6.法治观念7.义务观念8.理性精神9.⼈本观念 10。

全球意识(四)法律⼈才的素质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化素质,⾝体⼼理素质2.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法律表达能⼒,探知法律事实的能⼒第⼆节法理学⼀、法理学的含义(⼀)1.法理学性质: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法论,意识形态。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包括:第⼀,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第⼀,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法理学,从中西⽅法理学的联系和⽐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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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3.1重点导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2本章要点详解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1)最初出发点——康德法学。

马克思期望通过艰苦的研究,在康德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去分析法的一切领域,进而构架起一个无所不包的新的法哲学体系。

(2)1837年夏秋同青年黑格尔派的接触,转向了黑格尔主义。

(3)1842年1月至2月,马克思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的立场上,以黑格尔的国家理性观为原则,来批判国家、法的合理性。

(4)1842年初夏到1843年初,马克思开始对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产生怀疑,并且试图从一种实证角度来考察法这一社会现象。

(5)1843年后从唯心主义法学转向到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变到共产主义。

(6)1845年9月到1846年初,《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初步形成。

(7)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1)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马克思从理论上对革命加以总结。

(2)19世纪五六十年代,马克思创作了《资本论》及其手稿,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新的高峰。

(3)进入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同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强调无产阶级革命要从根本上改变全部上层建筑——政治、法律的体系。

(4)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马克思逝世前夕,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分析了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探讨了公社所有制形态的演变,揭示了国家和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5)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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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2)效力。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
法的本质渊源:是指法的本质根源
法的效力根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1、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
2、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或者非规范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1.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的载点和支点,法是国家权力这一物质力量的意志形态化和制度化。法这一概念性的事物之所以能够对人民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起到调整和控制的作用,正是由于国家权力的运行,有国家权力作为后盾。
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程序性
必须指出,发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行为的事件
法理学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二节:法的本质
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的阶级本质
一方面生产方式对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法对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如果生产方式是先进的,合理的,富有生机的,则法能够有效的发挥对生产方式的保护和促进作用。相反,法虽然能够对它竖立其上的生产方式起到延缓瓦解的作用,但不能持久下去,最终将随着旧生产方式被新生产方式代替而走向灭亡。
2、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者要素的作用范围】
[1]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2]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3、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根据对法律的期待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差别】
[1]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
6、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三、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和滞后性。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1.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专业的立法机关、守法的行政、独立的司法。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1、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根据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分类】
[1]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做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对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法的这种作用在任何社会都是一样的。
[2]法的具体作用,由于每种历史的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不同,它的本质和要达到的最终目的的不同,每种法的具体作用也各不相同。例如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尽管在一般作用上都是首先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但是在具体作用上封建制法确认和维护等级制度,而资本主义法则宣布废除等级特权。
[2]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4、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根研究深受哲学一般原理的支配,习惯于用历史唯物主义思维代替法学思维,因而未能深入研究法自身的特殊性。
5、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根据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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