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部署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
车牌新政策实施方案

车牌新政策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车辆数量不断增加,车牌管理政策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规范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我国将于近期实施新的车牌政策,以下是具体的实施方案。
首先,新政策将对车牌号码的编排方式进行调整。
根据新政策,车牌号码将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编排方式,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控车辆。
新的编排方式将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车牌号码的利用效率,更好地满足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
其次,新政策将对车牌颜色进行调整。
根据新政策,车牌颜色将进行统一规划,以便更好地区分不同类型的车辆,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
新的车牌颜色将更加醒目,更加符合交通管理的需要,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效果。
另外,新政策还将对车牌的制作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新政策,车牌的制作标准将更加严格,以确保车牌的质量和可靠性。
新的制作标准将更加符合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提高车牌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此外,新政策还将对车牌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
根据新政策,车牌的管理和使用将更加规范,包括车牌的注册、变更、报废等管理措施。
新的管理措施将更加严格,更加符合交通管理的需要,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效果。
最后,新政策将对车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进行加强。
根据新政策,车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将更加严格,以确保车牌管理的公平和公正。
新的监督和检查措施将更加有效,更加符合交通管理的需要,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效果。
总之,新的车牌政策的实施将更好地规范车辆管理,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效率,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希望广大车主和社会各界能够积极配合,共同遵守新的车牌政策,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新的车牌政策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号的生产,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
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__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
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公交管[2010]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公交管[2010]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a8400dcc1755270722085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0]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使用发牌机关代号,遵守号牌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
对于废止或者废止后重新启用发牌机关代号的,要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
号牌序号使用率超过60%后,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方可启用新的组合方式。
各地要对号牌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有关清理情况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
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要求,允许群众自主选择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保证号牌号码选取公平、公正。
供群众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的号牌号码一次不得少于5个,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1000个。
供群众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50000个。
三、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生产质量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号牌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字模和颜色,使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号牌反光膜。
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号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本地区号牌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每两年将样品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停止生产。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号牌现场制作发放或者邮寄发送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领取号牌。
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

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据成都市交管局消息,自xx年6月20日起,成都交警将按照公安部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相关部署,稳步、有序落实机动车号牌改革相关工作。
以下是人才搜集并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在原仅办理转移、注销业务才能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的根底上,新增办理迁出业务也可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2、将原车主购置新车才能保存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扩大至购置二手车也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办理以上业务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1、将现行的必须使用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可以保存该车号牌号码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以申原车号牌号码。
(值得注意的是:xx年12月21日至xx年6月20日间,已办理转移、注销、迁出业务的车主,如使用原机动车未满三年,但超过一年的,可以享受自业务办结日起,6个月的保号政策。
)2、将现行的保存原号申请时限由自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仅适用于xx年6月20日后办理转移、注销或迁出业务的车辆)。
1、提供小型汽车互联网自编自选和公安窗口随机选号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
2、小型汽车公安窗口随机选号由“20选1”扩大为“50选1”,使群众选号范围更大,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四、推行号牌现场制作发放。
目前,成都全市已设立了10个号牌现场制作点,方便群众就近领取号牌,减少往返负担。
xx年9月起,成都市全面应用统一的号牌生产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号牌的溯源性,所有新制作发放的机动车号牌均签注唯一的生产序列标识,确保号牌的唯一性。
新号牌生产管理系统的启用,提升了公安机关查处和打击假牌假证信息化、精准化能力,对预防涉车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1、原车号牌使用几年可以保存?改革前:使用3年以上,可自动保存原号牌新政策:原号牌使用时间调整为1年2、原号牌可以保存多长时间?改革前:原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原号牌可使用新政策:原号牌保存时限延长至1年3、购置二手车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吗?改革前:原车主只有购置新车时才可使用原号牌新政策:原车主无论购置新车还是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4、购置二手车时,买方是否可以连号牌一起买下?不可以。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机动车号牌的使用、管理和规范进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
1. 机动车号牌的颁发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
车辆所有人在注册时需要办理机动车号牌,且必须按规定安装在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或车身上。
2. 机动车号牌的制作、发放和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车辆所有人需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号牌,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和费用。
3. 机动车号牌应当具备明显的标识特征,包括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汉字和字母组合的号码。
号码一般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具体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4. 机动车号牌必须安装在规定的位置,且不能遮挡、污损或修改。
车辆所有人需确保机动车号牌的清晰可辨,不能进行非法操作,例如涂改或更换号牌。
5. 机动车号牌必须按规定记载车辆的所有人、使用者、行驶证号码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车辆所有人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包括更换号牌、更换车辆所有人等。
6. 机动车号牌的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报案,并按规定重新办理。
车辆所有人需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号牌遗失或被盗的挂失手续,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新的号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机动车号牌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登记规定 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公安部便民改革新举措

驾照你可以“全国通办”了公安部便民改革新举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巡视员、副局长李江平在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推出的10项公安交管改革新措施,包括5类业务“异地通办”、5项服务“便捷快办”,将于6月1日起推行。
一、5类业务“异地通办”(一)小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申请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在全国任一地直接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不再需要提交居住登记凭证,实现全国“一证通考”。
(二)分科目考试异地可办申请人报考小型汽车驾驶证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居住地变更到外地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继续参加剩余科目考试,减轻往返考试负担。
(三)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对省(区)内异地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登记凭证。
(四)车辆转籍异地可办。
将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试点城市由15个扩大到120个,车辆在试点城市间转籍的,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申请,不再需要到迁出地车管所提取档案、查验车辆,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五)摩托车检验“全国通检”在已推行汽车全国通检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摩托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同时,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予到检验机构检验,切实减轻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车主检车负担,助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
二、5项服务“便捷快办”(一)抵押登记推行“两个简化”1、简材料: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不需要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改为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并积极推进抵押信息联网核查。
2、简环节:推行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办机动车抵押登记,提供贷款、抵押、办登记一站式服务,免去群众往返车管所和金融机构的奔波。
(二)使用原车号牌新增“两个便捷”1、号牌号码可互换:同一车主名下的同号牌种类的非营运车辆,可以申请互换一次号牌号码,满足群众和单位需求。
2、保留原号延时限:机动车注销、迁出或者转移后,保留原号的时限由一年调整为两年。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机动车号牌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
1. 机动车必须配备号牌,并按规定安装在车辆前后部位,车辆号牌应悬挂牢固、清晰可识。
2. 机动车号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办理和发放。
3.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车辆后,需要到交管部门申请办理号牌。
4. 机动车号牌包括普通号牌、农用运输车号牌、警车号牌、机动车试验号牌等多种类型。
5. 号牌的颜色、字体、字号等规定由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6. 机动车的号牌应当保持完整,不得有损毁、失踪、过期等情况。
7. 机动车号牌的使用期限一般为5年,到期后需到交管部门办理换领新号牌。
8. 机动车号牌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挂失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9. 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交警、交通摄像头等设备可以通过号牌识别系统对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号牌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操作时,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办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期刊网
公安部部署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
作者:
来源:《汽车与安全》2018年第01期
为深入推进和落实“放管服”改革,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自2017年6月20日起,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正式启动,互联网选号、“20~50选1”、购买二手车可使用原号等系列服务新举措全国统一实施,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开始在全国分三批推广应用。
全面推行互联网预选号牌号码,群众可以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www.122. )或者手机APP“交管12123”选取号牌号码。
扩大了选号范围,提供随机选号和自编自选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随机选号由“10选1”扩大为“20选1”,号牌号码资源宽裕的地方可以扩大为“30-50选1”,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购买二手车也可保留原车号牌,旧车转让或报废后,原车主再行购买新车或者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更好促进二手车交易发展。
原车主在一年内没有申请使用的,该号牌重新进入选号池,向社会公开发放。
放宽使用原车号牌时限,将使用原机动车超过三年可以保留该车号牌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申请保留;同时,将保留原号的申请时限由自原车转让或报废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
为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以群众新需求作为改进工作的发力点,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明确责任,倒排工期,扎实推进,确保改革顺利启动实施,保证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首先,充分研究论证。
组织开展深入调研,通过网上征求意见、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和群众意见,并在上海等7个城市试点应用了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为改革全面推行创造经验。
其次,强化统筹安排。
印发号牌管理改革意见,制定统一选号系统推广应用方案,多次召开会议,强化工作部署,开展业务培训,实地检查指导。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提请政府重视支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完善配套保障。
对全国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增加各地选号终端,加快号牌现场制作点建设。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组,细化工作方案,落实经费保障,开展模拟测试,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
第四,广泛宣传引导。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发宣传册、设置提示板等方式,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改革意见,并在业务办理大厅安排专门导办人员,提供免费导办服务,解读选号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