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之国际税务条例介绍
国际税收原则和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收原则和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收原则和国际税法原则是国际税务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国
际税收原则是指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国际税务方面所应遵守的一些指
导方针,包括税基分配原则、税收优惠原则、防止双重征税原则等等。
国际税收原则的制定和实践是为了保证各个国家的税收权益,同时也
能够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与合作。
国际税法原则是指在国际税务领域中,适用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法律原则、税法的国际协定、税收信息
交换合作协议等。
国际税法原则的制定和实践通过建立国际法律框架
和制定详细的税务协定等手段,来促进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与协调。
国际税收原则和国际税法原则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促进全球经济的发
展和合作,避免因税收方面的不合理制度和政策所导致的跨国投资和
经济活动的阻碍。
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各国之间可以更加开放
地进行经济合作与竞争,进而推动全球经济发展。
总之,国际税收原则和国际税法原则是保证国际税务领域的公平、公正、透明的重要保障。
各国可以通过合作与协商,制定出更加合理的
税收政策,建立公平的税收体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国际税法原则和国际税收基本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和国际税收基本原则国际税法和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就像那道永恒的数学题,总有人在琢磨。
说到税收,大家第一反应可能就是“哎呀,又要交税了”,其实税法背后有很多道道。
我们先来聊聊国际税法原则,这个听起来有点深奥的东西,实际上就像是给各国税收打的“标尺”。
这标尺确保各国在征税的时候,能够公平公正,避免出现“有钱人逃税,穷人多交”的尴尬局面。
嗯,听着有点严肃,但其实原则的背后,往往藏着不少智慧。
说到这里,咱们不妨想想国际税收基本原则。
简单来说,就是每个国家在制定税收的时候,得遵循一些基本的共识。
就像打麻将,大家得先约定好规则,才能开始游戏。
比方说,哪怕你在国外工作,赚的钱也得交税,这个原则就叫“居住国原则”。
你知道的,哪里吃的饭,哪里就得交税。
而另一个原则,叫“源泉国原则”,简单说就是,你在哪儿挣的钱,哪儿就得交税。
是不是听起来有点像打打小算盘?但是这背后的目的可不只是为了让人交税,而是为了维护国际经济的稳定。
再往深处聊聊,国际税法的原则,还得考虑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比如说,你在A 国工作,B国又想让你交税,这可真是让人头大。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各国之间就得建立起一种“友谊的小船”,达成双边税收协议。
这样,大家就能友好地解决税收问题,避免因为税收而产生的国际纠纷。
就像老话说的,“和气生财”,在税收面前,这个道理可得好好记住。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想,这些原则听起来那么复杂,真的有用吗?当然有啊!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些原则,各国税制就像一锅乱炖,谁都不乐意,谁都不满意。
这样的环境下,投资者根本不敢轻举妄动,经济发展也就难以持续。
这就像一颗大树,如果没有深根扎下去,风一吹就摇摇欲坠,根基不稳,经济发展哪来的动力?当然了,国际税法的原则不仅是为了保障各国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权益。
你在国外打工,辛辛苦苦挣来的钱,结果被税收折腾得不成样子,这可真是不值得啊。
所以,这些原则就像是给每个小蚂蚁穿上了一件保护衣,确保大家都能在这场全球经济的“大军团”里,保留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
国际税法 -

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分配关系。
税法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证多少税等方面。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住所标准: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法居民。
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指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此标准,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并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经营所得,来源国即可对这笔所得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法。
财产所得: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不动产所得和转让收益征税,而动产的转让收益,除特殊情况,均应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对其征税。
抵免限额:是指税法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分国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综合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税法饶让抵免,简称税法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法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税收的一些基本概念◆税收的概念◆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纳税人:法人、自然人–课税对象: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所得额、财产、特定行为等–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税收分类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系第一章国际税收的概念本章主要内容一、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二、国际税收的概念及其本质﹡三、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四、国际税收的内容体系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图示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跨国纳税人与跨国所得跨国纳税人(transnational taxpayer):即在居住国以外有所得,同时面临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征税权的纳税人。
跨国所得(transnational income):即一国居民来源于另一国的所得。
一、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国家税收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一种国际关系;国家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国际税收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国际税收与外国税收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二、国际税收的概念及其本质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教材P7)这一概念是从国际税收的本质来界定的。
人大版《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的概念应该包含以下几个要点:●恪守税收主权是国际税收的本源●跨国纳税人和跨国课税对象是国际税收涉及的关键要素●国际税收反映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三、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国际税收的本源–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税收现象、问题、矛盾冲突–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国际避税问题、涉外税收负担问题●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及其准则和规范–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狭义的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主要研究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所产生的国际税收问题及其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法的目的,包括规范关税征收缴纳、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以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并强调了制定依据是宪法。
●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征收关税,明确了关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主体。
●第三条:确定了关税的纳税人,即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
同时明确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关税扣缴义务人,适应了跨境电商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依照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执行,确保关税征收有明确的依据。
●第五条:对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和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的关税征收办法进行了区分,明确了个人合理自用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免征关税,以及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的制定和备案程序。
●第六条:强调关税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体现了关税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服务宗旨。
●第七条:详细规定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关税工作重大规划、拟定关税改革发展方案、审议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提出《税则》调整建议、定期编纂发布《税则》、解释《税则》税目税率、决定征收特定关税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明确了关税税则制定和调整的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八条:要求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税目和税率●第九条:说明了关税税目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等组成,以及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
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方法,强调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建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确保关税税目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所得税实施条例

所得税实施条例所得税是一种个人或机构依法缴纳的一种税种,它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征收所得税,国家制定了《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所得税的征收、纳税义务、税率及计算方法等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本文将对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是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实施的具体规定。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据是居民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
第四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递进税率,根据不同层级的收入来确定应纳税额。
第五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减免税的政策,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可以按照法定的减免政策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六条个人应当按时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时缴纳税款。
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缴纳。
第七条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纳税义务第八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境内取得居民个人所得和在境外取得的所得的居民个人。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法进行申报,如实提供所得信息,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办理纳税申报,履行预缴税款义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资料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
第三章税务登记第十一条取得居民个人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也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在境外工作的个人,应当在离境前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信息。
第四章税率计算方法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根据居民个人税表进行计算,税率递进。
第十五条税法规定了不同层级的税率和起征点,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应纳税额。
国际税收制度

国际税收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税收制度也变得越发重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互相影响,国际税收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税收制度的概念、发展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国际税收制度是指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了调整跨境经济活动中的税收事项而建立的一系列政策、规则和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各国在税收方面的公平和合理,防止跨国企业逃避纳税,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国际税收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几个关键阶段。
首先,早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双边税务协定为基础的。
这些协定由各国政府之间签署,旨在解决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间的税收相关问题。
然而,由于双边协定的数量庞大且具有复杂性,使得协商和实施变得困难。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国际税收制度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即多边税务协定的出现。
1998年,经合组织(OECD)提出了“避税与非合理竞争行为”的项目,旨在研究和解决跨国企业避税问题。
这个项目的核心是“关系人原则”,即跨国企业应该根据其在各个国家的关系人进行利润分配。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税收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个主要问题是跨国企业通过利用所谓的“避税天堂”来逃避纳税。
这些避税天堂指的是那些税率极低或几乎不存在的地区,跨国企业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子公司或注册总部,来转移利润并减少税收负担。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各国财政健康,给全球税收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另一个问题是数字经济的兴起给国际税收制度带来了很大的困惑。
传统的税收原则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跨国企业盈利模式的变化。
例如,互联网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广告收入,但由于其没有实体存在或只有很小的实体存在,很难界定它们的税收责任。
这就导致许多数字经济公司不缴纳应该缴纳的税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开始寻求建立全球性的税收合作机制。
其中一个重要的倡议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的“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工作、投资或从事商业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所得纳税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境外所得纳税的规则和操作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
一、境外所得纳税规则境外所得纳税规则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工作、投资获得的所得应如何纳税。
每个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和条款不尽相同,但普遍都遵循以下原则:1.税收居民原则: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将个人的税收居民定义为居住在该国家或地区的个人。
根据税收居民原则,个人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全球所得都应该纳税。
2.源泉征税原则:有些国家或地区会根据来源地来征税,即只对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进行征税。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个人并非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但他们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3.双重征税避免原则:为了避免同一个收入在两个国家或地区都被重复征税,许多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
这些协定通常规定了如何确定境外所得的征税权,以及如何通过免除、抵免或税收抵扣等方式来避免重复征税的发生。
二、境外所得税务操作指南为了正确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以下是一些操作指南,供读者参考:1.了解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在拓展境外业务或进行投资之前,了解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至关重要。
这包括税率、所得范围、免税额等信息。
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申报。
2.及时申报境外所得: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务规定,及时进行境外所得的申报是非常重要的。
延迟申报可能会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因此,要确保了解并遵守申报期限和程序要求。
3.利用双重征税协定:如果个人在境外的所得符合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可以申请相关的减免、抵免或税收抵扣。
这需要仔细研究和理解双重征税协定的具体条款,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
4.合理规划财务结构:针对境外所得,合理规划财务结构可以降低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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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5、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确定。
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 企业所在地确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率(对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继续保留)
1、对于就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纳税的非居民 企业,税率为25%。
2、对于只就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 业,根据新税法第四条规定,法定税率为 20%。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税率 征收所得税。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
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收入全额 条例第103条明确收入全额包括向支付人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
两个概念。 “实际管理机构” 和“机构、 场所”。
“实际管理机构” 条例第四条,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 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 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1、要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 2、管理和控制的手段还要能够全面; 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
员、账务、财产等。
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介绍 ----国际税务部分
万海芳
主要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境外税额抵免 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
新所得税法国际税务部分新变化
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在国际税务国内立法上有几个引人注 目的新变化。
1、新税法引入了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扩大了我国的税 收征管范围,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划为居民企业。扩大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税基,对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要征税。强 化了源泉扣缴,赋于税务机关追缴权和指定扣缴权。
7、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 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 定。
8、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担保费所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一、对于就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纳税的非居 民企业
有两种计算方法 1、按机构、场所归集所得的方法
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 2、按客观标准或规定比例核定(核定征税的方 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பைடு நூலகம்
二、对于只就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则 根据新税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 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2、强化了反避税,引入国际上通用的受控外国公司法、 资本弱化条例增加税务机关打击避税的手段,通过加收利 息直接打击企业零成本的避税行为。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权。扩大企业提供关联资料范围。
3、优化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抵免,增加间接抵免,对我 国的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国外子公司、子子 公司分得的境外股息、红利,所对应的的已在国外缴纳的 所得税可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
二、委托营业代理人。 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将该营业代理 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
1、接受外国企业委托的主体,可以是中国境 内的单位,也可以是中国境内的个人;
2、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行为; 3、代理的具体行为为:代其签订合同,或者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
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 第一类: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
际管理机构在境外,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 构、场所的企业; 第二类: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包括企业、组织、合伙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
储存、交付货物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缴纳所得税范围
非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范围 按照新税法第三条规定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非营
业利润)。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既有境内所得收入, 又有境外所得收入,但取得的境外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第二种情况: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缴纳所得税(营业利润)。 适用企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既有境内所 得收入,又有境外所得收入,取得的境外所得与其所设机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
问题:我国一企业C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 注册了一家子公司A公司,根据新法规定, A公司是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
很有可能不是非居民企业了,要按居民企 业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
“机构、场所”。 条例第五条,“机构、场所”主要分为两类: 一、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内容
●非居民企业概念 ●缴纳所得税范围 ●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税率 ●优惠 ●税收协定 ●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
非居民企业概念
新所得税法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 民企业。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旧法:单 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 新法:将“登 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相结合。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缴纳所得税范围
什么是实际联系? 是指该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
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或是通过该 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控制的财产所取得 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 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