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发起设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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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鼓励民资办银行

我省鼓励民资办银行

我省鼓励民资办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外汇局山东分局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山东省金融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抵押担保模式上为服务业提供“量身定做”的特色产品,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意见》指出,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打造山东经济升级版、推动长期健康发展的新引擎。

全省各金融机构将突出支持重点,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加大对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的支持力度,推动全省服务业在区域间、城乡间协调发展;加大对中小微服务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同时,对于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创新,在抵押担保模式上,为服务企业量身定做特色产品;创新支付结算业务,努力为服务业市场主体降低支付结算成本、提高结算效率、增加结算便利;拓展服务业直接融资渠道;着力满足服务业保险(放心保)需求,努力提供个性化保险产品和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

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全省征信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同时明确要求,银行业监管部门对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工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将在同等条件下对其增设机构和创新业务优先审批;对在欠发达地区以及有利于服务社区经济和服务业小企业的机构网点设置,可以支持倾斜。

各级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涉外服务业发展,创新涉外服务业融资产品,简化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支持服务业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和吸收外商投资。

《意见》3 / 52特别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探索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健全与全省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银行业市场体系。

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机构。

并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投入力度,参与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

国务院出台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国务院出台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国务院出台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发布时间: 2010-05-17 来源:《证券日报》发表于:国家煤炭工业网中国政府网昨日授权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36条。

《意见》指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

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

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建言献策活动方案

建言献策活动方案

建言献策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建言献策活动一、活动目标:1.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决策,提供宝贵建议和意见。

2.激发员工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发展。

二、活动内容:1.建言征集阶段:发起建言征集,鼓励员工向企业管理层提交建议和意见。

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社交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征集,也可以设立建议箱等形式。

2.初步评估阶段:由资深员工、中层管理人员等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对提交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分类、整理和筛选。

3.评审决策阶段:根据初步评估结果,组织专家、管理层、代表员工等成员进行评审和决策,最终确定值得采纳的建议和意见。

4.奖励激励阶段:对提出被采纳的建议和意见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更多员工参与到建言献策活动中来。

奖励可以是荣誉称号、奖金、晋升机会等形式。

5.落地实施阶段:根据采纳的建议和意见,企业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在适当的时候向员工宣布和展示实施成果。

三、活动要求:1.活动公开透明:让员工了解整个活动过程,提高参与度和可信度。

2.活动定期推进:设立建言献策活动的固定时间和频次,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

3.员工参与度统计:对员工的参与度进行统计和评估,为员工的表现提供参考和反馈。

4.建议跟踪回馈:对于未采纳的建议和意见,及时给予员工回馈和解释,并鼓励员工继续提出和参与建言献策活动。

四、活动效果评估:1.员工参与度:统计员工的参与度和参与率,评估员工对于活动的认可和积极程度。

2.建言质量评估:对于被采纳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评估,评判其对企业发展的贡献和实际效果。

3.企业发展反馈:通过落地实施阶段的结果展示和员工反馈,评估活动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和推动力。

五、活动宣传:1.内部宣传:通过内部发文、企业内部社交平台、企业会议等方式向员工宣传活动目的、流程和奖励措施。

2.外部宣传:将活动宣传为企业文化建设、员工关怀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企业官网、媒体报道等渠道进行宣传。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公司建言献策倡议书

公司建言献策倡议书

公司建言献策倡议书
尊敬的各位同事:
近年来,我们的公司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就,但是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我们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以保持领先地位。

为此,我们发起这次建言献策活动,鼓励大家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作为公司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对公司的发展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每个人的工作都是公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创新和价值。

因此,我们呼吁大家积极参与到这次活动中来,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为了确保这次活动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
1.设立专门的建言献策渠道:我们将设立专门的电子邮箱和微信群,方便大家随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我们也会定期组织线下活动,让大家面对面交流和讨论。

2.建立评审委员会:我们将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每一条建议都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考虑。

3.落实建议实施:对于被采纳的建议,我们将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确保每一条建议都能得到有效落实。

4.公开透明:我们会定期公布建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让大家了解我们的工作进展和成果。

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这次建言献策活动
一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推动公司不断向前发展。

在此,我们也向大家保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我们将会严格保密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最后,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创美好未来!
倡议者:XXX公司。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建言献策活动制度

建言献策活动制度

建言献策活动制度首先,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

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和管理建言献策活动,确保其有序进行。

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建立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机制,吸纳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社区居民等不同群体的参与,形成多元化的建言献策平台。

同时,在工作流程上,应规定献策的主体、途径和期限,明确从献策到决策的时间节点和程序,确保建言献策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力度。

政府需要利用各种媒体途径,广泛宣传建言献策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

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新闻稿件、开展社交媒体推广等方式,提高建言献策活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参与者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献策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参与者能够充分理解政策问题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第三,要注重反馈和落实。

政府在接受建言献策后,应给予积极的回应和反馈,及时告知献策的结果和后续措施。

对于可行的建议,应予以采纳和落实,确保社会公众对献策活动的实际效果有所感知。

此外,还应建立评估机制,对献策活动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完善献策活动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四,要完善激励措施和保障机制。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对于献策优秀的参与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此外,政府还应确保公众参与的平等性和公正性,避免一些特定群体的声音被忽视或者被过度重视,保障公众在献策活动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

最后,要加强信息公开和知识普及。

政府应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增强公众对政策问题的了解和议程的参与。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政策问题的解读和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社会问题的认知和理解,提高其参与建言献策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建言献策活动的开展对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意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加强宣传和推广力度、注重反馈和落实、完善激励措施和保障机制以及加强信息公开和知识普及,可以进一步提高建言献策活动的质量和效果,推动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和公正。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鲁银保监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齐鲁银行:《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山东银保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并督促各主发起行对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自身具体化、操作性强的贯彻落实方案,在报送并表监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村镇银行属地监管部门。

山东银保监局2020年8月15日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的指导意见针对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充分发挥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制度优势,推动主发起行进一步提升履职的主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效管控整体风险,更好地引导村镇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防控风险、提升服务,实现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落实并表管理,关注整体发展(一)全面实施并表管理。

各主发起行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村镇银行监管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以“三个管好,两个做好”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落实并表管理责任,对所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实施全面并表管理。

从会计并表、资本并表、风险并表三个层面,规范和完善并表管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做到履职到位不越位,“能管、愿管、会管”,指导和帮助村镇银行不断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处置能力,以并表管理能力的提升促进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整体发展质量的提升。

(二)严格执行会计并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并表,统一会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制定合理有效的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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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京政办发[1999]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发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发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股份制公司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北京卫戍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5月日印发
共印份
关于加快发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市体改委一九九九年五月)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

加快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培育和发展多元投资主体,实现企业规模化扩张,推动政企分开,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鉴于发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一些条件限制,因此应重点作好加快发展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充分发挥股份有限公司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要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有
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国有资产与其它经济成分的融合,扩大国有资产的支配力。

(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增量资金投向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

(三)鼓励现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真正转变经营机制,实现政企分开,做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改变“重筹资、轻转制”的倾向。

(四)鼓励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投资组建主业突出的股份有限公司,实现规模化经营,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运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形式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原企业改组设立和新建设立两种形式。

(一)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可分为整
体改组和部分改组。

整体改组是指原企业的出资人以原企业的全部资产连同负债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所形成的净资产经评估后折为股份,原企业消失。

部分改组是指原企业以其拥有的部分资产连同负债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所形成的净资产经评估后折为股份,原企业保留。

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改制,做好股份制改制方案和资产重组方案,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予以剥离。

(二)新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可以对外投资的部分资产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这部分资产经评估后折为股份,由投资企业持有。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出资及审批管理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可以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

(三)鼓励技术成果入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即投资方可以用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
术成果的使用权和其它经法律认可能够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价入股;但商誉及特许经营权不应作价入股。

(四)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权人可作为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所持有的原企业债权转化为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五)发起人的非货币出资须经具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相关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对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及确认事宜。

非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作为发起人的,资产评估方法应与国有资产的评估方法相一致。

(六)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后,发起人中主要的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审批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
通知》(京政办发[1995]44号)有关规定,本市由市体改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查工作,具备设立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规定持有关批准文件、证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完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政策措施
(一)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须对报废、报损的资产及呆账损失和各种潜亏进行清理,并请资产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进行验证、核实、审定,其中确需报废、报损、核销的,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7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以房屋作价入股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部门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手续费减半收取。

对于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经确认运作规范而
且确已实行转制的,可以享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优惠政策。

对原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所得税按国有法人股股东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后作为同级财政部门对国有法人股股东的投资,转增为国有资本金。

(二)城镇集体企业在整体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经评估界定的本企业集体共有资产的处置办法,可由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企业无主管部门的,由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后执行。

(三)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原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特许经营权划归股份有限公司,市有关部门应为企业办理转移手续。

(四)为便于职工向企业出资,在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人数超过50人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设有职工持股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上市前,职工持股会所持公司的股份应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予以处理。

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其
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个人对职工持股会的出资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资金的5%。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拟上市企业应当“先改制、后发行”的工作要求,对于运作规范、经营业绩良好、符合条件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有计划地择优推荐,转为募集设立,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意见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并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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