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_校园暴力_的法律缺位与应对_储殷
“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困境与出路基于法社会学的视角

三、法社会学视角下的校园欺凌治理
3、社会结构问题:社会结构的不平等和缺乏公正也是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困 境之一。一些加害者可能利用其社会地位或权力来逃避法律制裁。
四、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出路
四、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出路
5、加强社会认知和教育:通过媒体、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宣传和教育,提 高公众对校园欺凌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共同抵制校园欺凌的社会氛围。
四、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出路
6、建立社会支持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心理辅导、社会援助和支持体系,帮助 他们克服困难,重拾信心。同时,鼓励和支持受害者站出来,揭露和抵制校园欺 凌的行为。
3、加强学校教育管理
3、加强学校教育管理
学校应该加强对校园欺凌现象的预防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同时加 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4、推动社会共治
4、推动社会共治
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参与到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行动中来, 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应该加强对媒体文化的监管和管理,减少不良信息 对青少年的影响。
三、个体心理因素与校园欺凌
1、心理发育不成熟
1、心理发育不成熟
青少年的心理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可能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容易 受到情绪的影响而采取过激的行为。
2、自我认同感的缺失
2、自我认同感的缺失
一些学生可能因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而缺乏自我认同感,他们可能通 过欺凌他人来彰显自己的独特性或存在感。
内容摘要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防止和打击校园欺凌的重要手段。 我们需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监督校园欺凌的问题。我们也需要加强对 学校和教育部门的监督,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职责,保护学生的权益。
“校园暴力”的立法缺位及应对建议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72-2017 年第 4 期职工法律天地“校园暴力”的立法缺位及应对建议吴晓颖(36200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泉州)摘 要:2016年6月12日,国家总理李克强同志针对我国出现的“校园暴力”现象做出了重要批示。
基于此,构建阳光、安全的校园环境成为现代教育发展的关键。
然而,“校园暴力”的控制与防范并非仅是校园一方责任,其作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同时也是司法部门需高度关注的课题。
对此,本文单就“校园暴力”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探究“校园暴力”处理中体现的立法缺失,并针对缺失问题拟定科学建议,以完善立法为最终手段,保证法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用立法的方式降低“校园暴力”发生概率。
关键词:校园暴力;立法缺位;应对建议;研究分析校园暴力,其是指发生于校园内部的暴力事件,又名校园欺凌。
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数据显示,自2013至2015年受审的百余起校园暴力案中,故意伤害罪所占比率达到57%,故意杀人罪占比为6%,另有寻衅滋事罪10%,性侵、财侵罪12%,还有极少部分的聚众斗殴与绑架罪。
在这些犯罪者中,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数占据35%,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被告者则高达65%。
另据最高法调研报告声明所言,校园暴力于我国发生因由较为复杂,走司法程序追究责任者尚在少数,因此调查数据统计难以真实反映我国校园暴力的实际情况。
总体来说,从以公布数据便可发现,校园暴力防止已经刻不容缓,科学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1“校园暴力”的立法缺位表现目前,针对最高法公布相关数据不难发现,校园暴力立法已然刻不容缓,保证校园暴力惩治法规的构建,才能行之有效的杜绝校园暴力现象产生。
然而,校园暴力立法于我国存在缺位现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1.1主观恶性估计不足造成刑事责任缺位在我国《宪法》的规定中,明确指明14至16岁间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处罚规定,这也是最高法公布犯罪调查显示的最低年龄数据。
“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作者:于婕来源:《当代旅游(下旬)》2017年第08期摘要:校园暴力作为一种消极的因素存在,从根本上看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心理健康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分析了校园暴力的现状,并重点阐述了校园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应对措施,从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有效的制止青少年暴力行为。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缺位;应对措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暴力事件次数也随之增加,“校园暴力”这一问题逐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最大的阻碍之一。
严重的暴力行为,会对教师和学生带来精神以及身体上的伤害,由于法律的缺失、青少年自身的主观原因以及家庭和学校中存在的客观因素,导致校园暴力频繁发生。
针对这一现象,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管理,在不断完善中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校园暴力发生率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一定的变化,一定程度上看,这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就再次提出“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是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恶劣,更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进行约束。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有8.5%的高中生表示经常被欺负,35%的学生表示偶尔被欺负,这类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所导致的心理与身体的上创伤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巨大的。
二、“校园暴力”发生的原因(一)法律的缺失在许多校园暴力事件中,我们发现,如今的法律已经不能完全控制这类事件的发生。
在校园暴力事件后,法律强度不够,往往只是警告赔钱就草草了事,这样处理问题的方式并不能对施暴者产生威慑力。
法律对于高中生是处于一种保护自我的反思,具有一定的包容性,通常会采用教育和感化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1]例如在河南伊川县文正中学流出的“校园暴力”视频中,被欺负女生被一群人轮流掌掴。
前来围观的学生不仅没有及时制止,还凑近到受凌女生的脸旁拍摄,视频结束后,还有学生高喊到:来一起上,扇他。
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该实行教育的方针,坚持感化,与其说法律是对未成年的保护,倒不如说是一种纵容。
校园欺凌的法治应对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02 03
社会应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媒体、社区等社会力量应共同营造一个反对校园欺凌的社会氛围,让 公众认识到校园欺凌的严重性,并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 为规范。
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模拟法庭等形式,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让 他们了解到欺凌他人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05
结论和建议
对学校和教师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机制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反欺凌政策,明确对欺凌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同时建立师生共建的监督 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欺凌事件。
加强对学生和教师的教育和培训
通过定期开展专题讲座、角色扮演等形式,增强学生对校园欺凌的认识,提高他们主动报 告和干预欺凌行为的能力。
校园欺凌的法治应对及应注 意的几个问题
2023-11-04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校园欺凌现象及其影响 • 法治应对校园欺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结论和建议
01
引言
背景介绍
校园欺凌现象的存在和影响 近年来社会对校园欺凌的关注和重视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探讨校园欺凌的法治应对策略,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校园欺凌的危害和影响
危害
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产生长期负面影响,可能导致抑郁、焦虑、自卑、社交障碍等问题,严重时甚至 可能导致自杀。
影响
校园欺凌对学校氛围和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引发学生之间的紧张关系、暴力行为和对抗情绪,破坏学 校的安全和稳定。
校园欺凌的原因分析
学生个体因素
部分学生可能存在性格缺陷、 心理不健康、情绪不稳定等问 题,容易成为校园欺凌的实施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摘要:校园暴力是社会持续发展下的新生毒瘤,其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及当代学生的健康发展会带来极大危害,所以社会各界对校园暴力的关注力度越来越大。
校园暴力的持续发生表明了我国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所以在实际中,必须针对校园暴力,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最大限度的遏制学生暴力行为。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缺位;应对前言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对和谐校园的构建带来极大危害,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
校园暴力主要是通过肢体力量或器械,对师生的造成肉体伤害,或者利用语言力量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
校园暴力的出现,会对学生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身心打击,所以针对校园暴力,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正、管理很有必要。
1.校园暴力频发的原因1.1 法律的缺位法律法规是遏制校园暴力的关键手段,而法律的缺位则是引起校园暴力频发的核心原因。
在我国,法律本身对青少年是具有一定包容性的,如针对校园暴力行为,在法律上会提倡采取教育、感化等手段对学生进行处理,但是这种低程度的法律惩戒,很难遏制校园暴力,反而会让犯罪人员越来越猖狂,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
从国际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我国法律上的刑事责任还存在年龄普遍高的情况,在刑法中规定,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强奸、贩毒、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致死致残等罪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校园暴力并不属于这类犯罪,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校园暴力判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从而校园暴力的控制。
1.2 青少年本身因素对于青少年,每一个都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当前的教学资源参差不齐,还存在教育不公平的情况,如一线城市与边远地区、农村的教学资源相差很大,这样造成了学生的综合素质相差比较大,当处于同一个大环境时,有的学生就会产生比较大的心理落差,发现自己并没有那么优秀,或者是经常受到他人的冷落、欺负,这就会造成学生不良心理的产生,进而引起校园暴力事件。
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与完善

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与完善校园欺凌一直是困扰我国教育系统的严重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还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校园欺凌的存在意味着我国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些缺失,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制度来治理校园欺凌问题。
首先,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主要体现在法律方面。
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校园欺凌问题明确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关于虐待他人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无法适用于校园环境中的欺凌行为。
相比之下,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具体的反欺凌法律,明确规定了校园欺凌的定义、处罚办法和预防措施,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还表现在学校管理方面。
当前,学校在校园欺凌事务处理上的敷衍态度和不作为现象屡见不鲜。
学校对欺凌行为的态度应该是零容忍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学校对欺凌事件的处理往往是轻描淡写的,对受害者的保护和安抚不够到位。
同时,校园欺凌问题也暴露出学校管理体系的缺陷,这涉及到学校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严格和规范的校园管理制度,确保校园欺凌问题得到及时和妥善处理。
另外,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还在于预防和教育方面。
校园欺凌的根源在于个体的心理和行为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和行为规范的培养。
目前,学校在教育方面对于欺凌行为的引导和预防工作存在不足,很多学校缺乏培训有关师生的心理健康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工作。
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心和自尊心。
同时,也需要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和沟通,建立和谐的校园氛围,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
为了完善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校园欺凌的定义、处罚办法和预防措施。
同时,学校应该加大对校园欺凌问题的警示教育力度,让学生了解校园欺凌对他们和他人所造成的伤害,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校园暴力是指校园内的暴力行为,包括语言侮辱,运用躯体力量及机械对师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以及对师生名利、财产的侵害等行为,校园暴力的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并会对学生造成永久的伤害,因此填补法律缺位,完善法律法规,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至关重要。
一、校园暴力的概述校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校园暴力行为主要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或校外人员对师生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广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对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行为,暴力行为的发生范围较广,侵害程度较重。
一般情况下,校园暴力会被分为五类,一是打架斗殴,打架斗殴是最常见的一种暴力行为,普遍存在于学校各处。
二是敲诈勒索,敲诈勒索主要是指高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学生索要财物的行为,会使受欺辱学生产生心理阴影,致使学生胆怯,懦弱。
三是恃强凌弱,恃强凌弱主要是指家世显赫或者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学生的暴力行为,属于常见暴力行为之一。
四是性暴力,性暴力属于严重暴力行为之一,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严重的是会对受害者造成心理以及精神上的伤害,影响受害者以后的生活。
五是凶杀案,凶杀案是严重暴力行为,影响极其恶劣,虽极少发生但近些年发生的概率有加大趋势。
二、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当代中国校园暴力行为发生几率较高,影响较恶劣,常见的校园暴力行为层出不穷,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也时有发生,如南安小学生被扇25巴掌事件,初中男生遭围殴脾被切除事件,三名初中女生扒衣羞辱小女孩事件等影响都较为恶劣,对受害者的身体以及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由此可见,校园暴力已经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必须受到重视。
校园暴力具有三个显著特点,即残忍性,团体性以及报复性。
在多起校园暴力事件中都是二人以及二人以上的小团体实施暴力,且手段残暴,侮辱性极强,扒衣、拍裸照、按入粪坑等伤害性暴力行为对学生的心理伤害远大于身体伤害,严重影响学生以后的生活发展,甚至扭曲受害学生的人格,因此研究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提出应对方案,加强预防措施,遏制校园暴力至关重要。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近年来,中国社会发展迅速,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然而,在这一背景下,我们也面临着许多新兴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对“校园暴力”现象的关注与应对。
校园暴力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社会问题,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而现行的法律体系在应对这一问题上存在缺位。
因此,我们需要深刻思考并推动完善法律及相应的应对机制,以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校园和谐。
首先,校园暴力的存在是与当代中国法律存在的缺位问题有关。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于故意伤害等罪名的规定,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针对校园暴力予以专门立法。
校园暴力通常包括体罚、欺凌、霸凌等多种形式。
当前刑法对于这些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无法完全覆盖所有情况,导致对施暴者的处罚不足以警戒和阻止其他人。
此外,对于校园暴力中的心理虐待等无形伤害,法律体系几乎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亟需立法来填补这一缺口,明确校园暴力的法律界定,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其次,完善法律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举报机制,以便学生和家长及时举报校园暴力事件。
现阶段,许多校园暴力事件都得不到及时解决的关键原因之一是信息被掩盖或压制。
面对权力关系不平衡和担心报复的顾虑,受害者或目击者往往不敢举报事件。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匿名举报的渠道,并加强对这些举报的保密性和保护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举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并且将施暴者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除了从法律层面的解决,我们还需要从教育改革的角度入手,加强学校的内部管理和师生教育。
在学校中,教师起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应该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因此,学校应该注重教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意识。
教师应该具备高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榜样,与学生建立亲和而又严谨的关系,以防范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
此外,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提高他们的心理韧性和人际交往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面对各种压力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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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系列恶性校园暴力事件接踵发生,中国校园暴力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与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在近几年中“校园暴力”逐步体现出4个基本的发展趋势:第一,随着校园安全的加强,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基本被杜绝(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北京市初高中基本都实现了封闭性管理,在上课时间外人如不经登记基本上无法进入校园。
各个初高中学校的领导对于校园中的人身伤害事件都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与关注),因此,校园暴力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这与日本近似而不同于以陌生人间冲突为主要特征的美国校园暴力[1]。
第二,由于学校对于校园内的突发安全情况控制较严,冲动性暴力行为逐步发展为团伙性的、计划性的、学校周边地区的暴力行为。
尤其是未成年人之间运用互联网等现代通信工具组织、合谋现象较为普遍。
第三,侵财案件高发,而且通常表现为未成年人之间、熟人之间恃强凌弱的长期性敲诈勒索。
第四,未成年侵害者懂法、知法而不守法的现象突出。
校园暴力不再是一些学者想象中“法律意识淡薄”的产物,而是知道法律漏洞之后的理性行为。
比如一访谈对象表示“我们打人的时候都知道轻重,避着能打出事的地方,扇几个耳光,踢几脚,警察根本不管,家长找到学校也最多就是道个歉、做个检查”。
简单而言就是“不打死、不打残、不反社会就没事”。
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中的校园暴力正显现出西方国家校园暴力中“霸凌”现象的某些特征。
主要为实力存在明显差距的同龄人之间,强者通过长时间、多频次地对弱者施加肢体、言语、心理等多角度的暴力侵害,以达到羞辱、排挤、控制弱者,给弱者造成身体、心理等多方面持续性严重伤害的行为。
它的暴力程度虽然未必严重,但是其对受害者人格尊严、精神状态以及校园风气的危害性极大。
然而,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尚未对这一变化予以充分重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有关管理部门对于校园暴力普遍存在着反应迟缓、处置偏轻、应对不力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也许是执法者素质不高,执行不力;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应的制度建设并没有跟上快速变化的社会事实,从而造成了在“校园暴力”现象中,较为普遍的法律缺位。
一、对未成人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估计不足带来的刑事责任缺位我国的立法部门与管理部门对未成年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认识不足,习惯性地认为校园暴力是理性不足□ 储 殷摘 要: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现象在近几年中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
除了教育体制、校园管理机制以及家庭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之外,我国在应对校园暴力上存在严重的法律缺位。
这种缺位主要表现在对法律保护对象的认识不清、对侵害行为责任主体的判断不清、对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界定不清以及在司法实践层面片面从轻等多个方面。
关键词:校园暴力;霸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们的嬉闹、打闹,其发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认识错误。
因此以教育而非惩戒为主的应对方式。
但是就世界范围而言,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明显较高[2],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大多数的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与12~13岁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都是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外[3]。
显然,这种几十年来一贯的立法与执法思路,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
早在十余年前,据有关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就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4]。
10~13岁的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5]。
未成年人在今天的社会氛围之下,其发育之快、成熟之快以及堕落之快、习得残忍之快,已非几十年前生活于单纯、封闭环境中的父辈可比。
在现实生活中,12~13岁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已经理解了刑罚的性质、功能与后果[6]。
一些青少年凶徒之所以施暴,往往并不是对法律无知,而是深知法律对其很难有严格的约束[7]。
二、对校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估计不足带来的保护缺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青少年犯罪做出了严格的限定。
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种立法思路实际上是以物理后果作为判断危害性的主要依据。
这种思路不仅在刑法上有所体现,而且也是民事、行政法律中常见的思维惯性。
然而这种思路明显将侵害不同类型客体的“校园暴力”进行了混淆,这导致了以侮辱人格、压抑被侵害人心理的校园“霸凌”行为往往由于其物理危害较低而处于无法可治的空白状态。
所谓“霸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汉语词汇,而是音译自英语中的“bullying”。
挪威学者Dan Olweus认为,霸凌就是一个学生长时间并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8]。
与当前中国近似的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美国,霸凌行为并非如现在般是一个饱受社会关注的话题,而被作为一般的暴力行为看待。
甚至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学生们在校园中需要经历挫折磨难来使自己变得坚强,彼此间发生的暴力冲突是校园生活中习以为常的现象。
然而事实证明这种观点对无论是霸凌者还是受害者都造成了严重损害。
就受害者而言,霸凌行为使其长期处于恐惧、抑郁、痛苦、焦虑、沮丧的精神状态,严重的可导致受害者终身性的精神疾病[9]。
受害者因惧怕霸凌而逃避校园生活、干扰正常学习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甚至有受害者因不堪忍受而自杀[10]。
而霸凌者同样受害颇深,霸凌行为可导致其潜在形成暴力倾向及犯罪心理(有些霸凌行为本身即已构成犯罪)。
根据Olweus的研究,霸凌者成年后的犯罪率极高,高于普通人约37%,其他诸如酗酒等个人问题也更为普遍[11]。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有关机构与研究者对霸凌行为的关注都相对匮乏,立法机关忽略了霸凌行为的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一般暴力行为的范畴。
相当多的人单纯将霸凌行为视为校园暴力的一种,用对待一般校园暴力的观念眼光和手段措施来对待霸凌行为[12],而忽视了霸凌者的施暴原因远非很多教育工作者认为的年少无知、误入歧途等因素。
霸凌者主观上抱有的侮辱、炫耀及足以比肩成年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远非一般暴力行为者所持有的愤怒心态可比。
而此类行为却通常由于物理伤害轻微而逃脱法律惩罚,甚至只被作为孩子间的小打小闹,对其解决手段仅仅局限于当面制止或口头批评,根本无法达到对受害人的保护。
在已经发生的多起校园“霸凌”事件中,被害人常常处在心理几近崩溃,但是刑法无法追责,民法赔偿偏低的不利局面。
在司法实践当中,尽管有关管理部门对于受害者的心理重建、转学等事宜进行多方面的帮助,但这些成本往往并不由加害者承担。
侵害方往往仅就医疗费、营养费进行补偿,其精神赔偿通常极为有限。
除了极个别的人身伤害事件之外,“校园暴力”对于未成年人最严重的伤害往往就是难以愈合的心理阴影,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层面,对于未成年人精神与心理健康这一最易受损且最难恢复的权益却处于保护缺失的状态。
三、对校园暴力治理资源投入不足带来的纠治缺位一方面,虽然我国高度重视校园暴力,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治理机构与治理经费。
相比较而言,美、日等西方国家都设有专门的反校园暴力机构,并拨付经费。
美国教育部专门设立有安全无毒校园办公室(Office of Safe and Drug-free Schools),年投入经费在500万美元左右。
日本教育行政部门也组织实施了专门的干预计划并拨有相应的预算。
另一方面,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以监外执行、社区矫治为主,而相应的机制尚有待完善。
以四川省为例,现在全省仅一所少管所,容量为2000人。
除了犯有重伤、强奸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之外,大多数未成年罪犯尤其是对于在校未成年罪犯,都以缓刑和监外执行为主。
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从未成年罪犯的个人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而并未侧重于防范校园暴力。
事实上,尽管有部分的未成年人罪犯的确改过自新,但有相当比例的人仍然会重新犯罪。
值得指出的是,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尚待完善,一些社区、派出所对于未成年人罪犯的监督与帮扶流于形式,甚至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尤其是对于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更是近几年基层法律工作的难点。
四、应构建全方位的法律责任体系以防范校园暴力刑事责任、保护功能与纠正制度的缺位,让法律治理“校园暴力”常常面临“管不了、护不住、治不好”的尴尬境地。
除非有极端恶性的事件发生,法律基本上难以有效约束校园中的未成年侵害者。
这让中国校园中“轻暴力重侮辱”的霸凌现象成了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难以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造成了常为人所忽视却极为严重的普遍性后果。
在社会现实快速变化的情况下,有必要呼吁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方面应考虑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2~3年,或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以当事人的恶性补足其年龄,从而使得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凭借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逃避正义。
另一方面,则应在司法实践中纠正有关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片面从轻的工作惯性[13]。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需对“霸凌”现象进行针对性的立法,以填补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法律空白,针对性地惩治校园暴力中的霸凌行为,以确保未成年人的人格与人身利益得到有效的救济。
■储殷:国际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中国与全球化智库研究员责任编辑/方奕参考文献:[1] 宋雁慧.中日校园暴力防治措施的比较研究[J].中小学管理,2009,8:17.[2] 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42.[3] 张婷.论犯罪低龄化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分析[J].法制博览,2014(5).[4] 李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D].西南政法大学,2011.[5]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N].法制日报,2003-06-01.[6] 吴培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5(7):67-68.[7] 储殷.谁来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同龄人侵犯[N].中国青年报,2015-06-26.[8] D ake J A,Price J H,Telljohann S K.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bullying at school[J].Journal of school health,2003,73 (5):173-180.[9] F arrington D P,Ttofi M M.Reducing school bullying:Evidence-based implications for policy[J].Crime and justice,2009,38(1):281-345.[10] Z irkel P A.Public School Student Bullying and Suicidal Behaviors:A Fatal Combination[J].JL & Educ.,2013,42:633.[11] O lweus D.The nature of school bullying:A cross-national perspective[M].Routledge Press,1999:28-48.[12] 张国平.校园霸凌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报业,2011(12):45-46.[13] 赵玥.未成年人犯罪片面轻刑化之理性反思[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