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盛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与支持。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内容

It will not be the pressure from the outside that will crush us, but only our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内容1、若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又对全部工程的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等均有争议则应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审价。
2、若只对工程某项或某些签证、索赔等有争议,则是对这一部分进行司法审价。
近期经常出现工程造价的投诉问题,矛盾不断产生,因此需要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呢?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遵守这些原则。
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有关内容。
一、公正原则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咨询机构和专业鉴定人员,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案件造价进行鉴定,首选应体现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是对已经过去的客观事实重新确认,它必须反映客观的真实。
经过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往往成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因此,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
鉴定机构和具体的鉴定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能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能经得起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顺利地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
二、从约原则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
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于是如何处理这些特别约定便成为鉴定人员的难题。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选理发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最新标准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最新标准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工程成本的合理计算和评估。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鉴定的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以下是最新的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标准:一、总则1. 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 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鉴定过程的专业性和合法性。
3. 鉴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难度、施工条件等因素。
二、鉴定程序1. 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明确鉴定范围、目的、时间等要求。
2. 资料收集:收集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等资料。
3. 现场勘查: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
4. 工程量计算: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勘查结果,准确计算工程量。
5. 成本分析:对工程材料、人工、机械等成本进行详细分析。
6. 鉴定报告编制:根据计算和分析结果,编制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7. 报告审核:由专业审核人员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工程量计算1. 工程量计算应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计算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2. 对于特殊工程或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成本分析1. 成本分析应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确保成本分析的全面性。
2. 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对成本的影响。
五、鉴定报告1. 鉴定报告应包含工程概况、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结果等内容。
2. 报告应清晰、准确,便于阅读和理解。
3. 报告应由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六、法律责任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对其鉴定结果负责,如有失实或错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鉴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 本规范由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范旨在指导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为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支持。
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各项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各项原则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更新时间:2011-08-01 15:13:53[提要]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本着独立的原则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工作。
1、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坚持本着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财政评审机构除了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把关,还要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鉴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平等对待,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公正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能因当事人的地位差异适用不同的标准。
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本着独立的原则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工作。
2、造价鉴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工程造价纠纷通常都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签证等持有争议,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约定不明或产生歧义,有的甚至是阴阳两份合同,对合同不同的理解涉及巨大的利益差异。
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要满足被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满足《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
例如,浙江省某水电工程招标文件中对隧洞超挖问题作了规定:“隧洞允许超挖12厘米,并进入单价”。
但是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一项条款作出约定:“永久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图最终验收确定的设计复核计算。
隧洞开挖超挖按径向12厘米计入工程量。
径向超填在12厘米以内按实计算。
临时工程一次包死,不作调整。
”施工单位据此在结算中要求把隧洞开挖按径向12厘米计算超挖工程量。
此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背离了招标文件中的原则,即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四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不能予以承认。
但是应该注意到,由于造价鉴定工作只对案件涉及工程造价技术性的专门问题作鉴定,并没有权力就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法作出裁定。
因此在具体鉴定工作中,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对鉴定所涉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给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如果尚不能作出确认的,则应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进一步庭审后根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类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鉴定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造价鉴定类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工程造价鉴定人员。
第三条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齐全的工作人员,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鉴定案件的档案管理,并保护鉴定工作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七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二章工程造价鉴定管理第八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鉴定管理制度,明确鉴定程序和要求,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第九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制定鉴定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拒绝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第十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并及时提交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结果的归档制度,保存鉴定报告和相关资料,确保鉴定结果的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效果评估制度,对鉴定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制定鉴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鉴定人员的职责与权利,规范他们的行为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应当保守鉴定工作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鉴定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章工程造价鉴定监督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1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髙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造价方面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工程造价鉴定constructioncostappraisal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项目appraisalproject指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具体工程项目。
鉴定事项appraisalsubject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委托人truster指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鉴定机构appraisalcorporation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鉴定人appraiser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当事人concernedparties指鉴定项目中的各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当事人代表representativeofconcernedparty指鉴定过程中,经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参与提交证据、现场勘验、就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等鉴定活动的组织或专业人员。
指鉴定项目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经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所有书面文件或协议。
证据evidence指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的,或委托人调查搜集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记录。
造价鉴定规范

造价鉴定规范一、引言造价鉴定作为工程造价管理领域重要的一环,具有重要意义。
它主要通过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确定工程项目的真实造价,为相关方提供参考依据,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了提高造价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和完善造价鉴定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二、造价鉴定的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造价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工程项目的真实造价,保障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和质量,为项目的决策提供依据,避免造成浪费和损失。
2. 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鉴定过程要基于科学的方法和理论,依据事实和数据,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2)独立性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独立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3)公正性原则:鉴定过程应公开、透明,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4)综合性原则:鉴定过程应全面、系统,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鉴定结果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三、造价鉴定的程序和内容1. 鉴定程序(1)组织鉴定准备工作: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制定鉴定方案,获取鉴定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2)现场调查和勘测:对工程项目的现场进行勘测和调查,获取实际情况。
(3)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如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成本数据等。
(4)数据分析和计算: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确定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
(5)编制鉴定报告:根据分析和计算的结果,编制鉴定报告,说明鉴定结论和依据。
2. 鉴定内容(1)工程数量和质量: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数量和质量进行鉴定,包括施工量、材料消耗量、质量标准等。
(2)工程费用:对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进行鉴定,包括劳动费、材料费、设备费、管理费等。
(3)工程成本: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鉴定,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4)工程造价:对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鉴定,包括预算成本、施工成本、运营成本等。
(5)其他内容:根据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其他方面进行鉴定,如工期、施工方法等。
四、鉴定人员的要求和责任1. 鉴定人员的要求(1)专业知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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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盛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与支持。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
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最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初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
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鉴定方案的确定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
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案情调查(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
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
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局鉴定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造价司法鉴定文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诉论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
(一)内容案情概况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概况、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情况,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要求等。
鉴定依据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
鉴定说明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评价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鉴定结论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工程造价鉴定书(附件一)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主要的附件,应按专业分别提供,如跨年度工程执行不同版本定额,还应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价鉴定书。
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现场勘验的照片、勘验记录等等。
(二)文书的出具正式鉴定文书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
封面和鉴定报告的落款处加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印鉴;在工程造价鉴定书上加盖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印鉴。
正式鉴定文书一般一式四份,分别由委托人、当事人双方、鉴定人各执一份。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的出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