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有关规费项目减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2•【字号】鲁国资考评函[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鲁国资考评函〔2004〕17号2004年11月2日)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在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陆续反映了一些清产核资政策、资产损失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为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解答如下: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有关规定,这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为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下称省管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不包括文化宣传科技教育及劳教类企业,其中:(一)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这次清产核资范围之内,但省属国有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如科研机构、医院、学校等,在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之内。
(二)集体企业不属于本次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不需要开展清产核资。
(三)对于企业所属的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子企业,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于开展清产核资的,由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但子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须由出资企业负责清理,并以子企业2004年6月30日的账面数纳入出资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统一上报省国资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推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实施,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规划编制,优化用地布局1.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合理安排用地布局。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加快推进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以试点为先导,全面推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在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实施前,新增建设用地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时出具规划条件,及时完成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排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2.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修改。
对未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在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现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的基础上,调整修改一次土地利用规划。
一是符合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相关规划,并由省级及省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相关市、县(市、区)使用省级预留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进行修改;二是城乡建设用地尚有剩余规模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对剩余的碎片化用地规模进行整合优化,支持省重点项目及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项目落地;三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建新区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由各市政府依法调整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鲁财资[2017]6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19【实施日期】2017.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7〕65号)有关省属企业: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推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1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规范省属改革改制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对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进行改制的,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结合改制审计,由中介机构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应由中介机构对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对相关资产损失项目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项目,主要是指企业已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的事实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及实物资产盘亏等。
四、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应当报送以下资料:(一)资产损失核销申请。
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资产状况、资产损失申报项目、金额及损失主要原因等。
(二)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损失核销的决议;(三)中介机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四)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包括:各项资产损失项目的原始会计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企业内部核批文件等。
(五)省国资委关于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及企业账务调整情况。
招投标法规知识水平考试题库d答案1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招投标法规知识水平考试题库目录第一部分单选题(185 题) (2)1.总则(10 题) (2)2.招标(10 题) (3)3.投标(40 题) (5)4.评标定标(80 题) (12)5.法律责任(10 题) (26)6.评标专家管理(10 题) (28)7.标准文件(25 题) (29)第二部分多选题(90 题) (34)1.总则(6 题) (34)2.招标(6 题) (35)3.投标(20 题) (37)4.评标定标(28 题) (40)5.法律责任(6 题) (45)6.评标专家管理(6 题) (46)7.标准文件(18 题) (47)2第一部分单选题(185 题)1.总则(10 题)1.招标投标法规体系,按层级依次是( )。
A. 法律、规章、制度B. 法律、规章、文件C.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D. 法律、法规、规章2.下列关于《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B. 在香港、澳门地区也适用C. 只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D. 使用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也必须适用3.《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 )实施的监督。
A. 招标人B. 公证机关C. 纪检、监察机关D.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从( )开始实施。
A. 2013 年2 月1 日B. 2012 年2 月1 日C. 2013 年3 月1 日D. 2012 年3 月1 日5.《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从( )开始实施。
A. 2013 年2 月1 日B. 2012 年2 月1 日C. 2013 年3 月1 日D. 2012 年3 月1 日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称工程,不包括( )。
3A. 装修建筑物B. 修缮构筑物C. 拆除建筑物D. 土地整理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不包括(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全面清理目前我省市县实施的30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取消69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8项、调整为行政许可15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207项。
取消事项中涉及修订地方性法规的事项1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务会修订后公布。
清理完成后,我省各级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市、县(市、区)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应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处理决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权力清单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单位)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尽快予以修改废止;加强对市县部门业务指导,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及时研究制定系统内后续监管措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审改办。
附件:1.取消的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3.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4.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3日——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63c4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d2.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
其中,取消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合并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清理规范后,我省继续保留25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要求。
对于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调整年初预算,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对于合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需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要及时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时,要在醒目位置公告批准收费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内容,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2013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山东省2013年合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山东省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4.山东省2013年保留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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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有关规费
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鲁国资考评函[2008]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26
【实施日期】2008.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有关规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鲁国资考评函〔2008〕43号)
省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
你指挥部《关于抓紧上报清理规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紧急通知》(鲁工指字〔2008〕6号)收悉。
按照通知要求,我们对各级政府及其和部门新增加的涉及省管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涉及省管企业的收费项目及存在的问题
据省管企业反映,近年来,各有关市及相关部门新出台了一些收费项目,主要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价格调节基金、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等,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具体情况为: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2005年11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81号),对矿山开采企业征收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环境保证金)。
截止至目前,济宁、烟台、泰安、济南、菏泽、枣庄、临沂等七个市,已向7户省管煤炭企业征收环境保证金3.1亿元,并存于与当地管理部门。
2006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