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2•【文号】国资厅发综合〔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8〕19号各中央企业:近期,山西省洪洞县三维集团环境违法事件持续发酵,部分国有企业发生的环保违法违规事件,危及国家生态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相关环保事件教训,确保不发生环境违法事件,现将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中,把“美丽中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奋斗目标,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坚决向环境污染宣战。
中央企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是我国节能环保工作的主力军,电力、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高污染风险行业中央企业环保工作状况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人民福祉。
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持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力度,全面排查治理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同时,要深刻认识节能环保工作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巨大推动作用,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中央企业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努力为社会和人民提供优质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促进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要求当前,中央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77c6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3d.png)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企业重要议程,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在企业营造“尊重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工作。
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监督体系。
大型企业集团应当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要求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审计机构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__]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8.24•【文号】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2016年8月24日附件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部署要求和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分类考核工作,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不同中央企业的功能界定,突出考核重点,实施分类考核,引导企业积极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要求,加快提质增效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推动中央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遵循市场规律与服务国家战略相结合。
业绩考核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律,保障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是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进行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提高国有资产交易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调整措施以及未来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有资产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然而,在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中,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交易信息不透明、交易流程不规范、交易效率低下等。
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国有资产的有效流转,还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整。
二、目的调整产权交易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质量。
通过优化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调整措施针对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整:1.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完善管理体制,确保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和责任明确。
将强化对交易机构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2.优化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才队伍。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联系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更多专业人才,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改进交易流程和信息公开机制。
通过规范交易流程,简化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交易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4.加大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维护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追责机制,推动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国资发改革〔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央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进一步改革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要求,为了提升中央科技型企业的运营水平和创新能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中央科技型企业中推行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央科技型企业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支撑。
为激发中央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通过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责任,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股权激励(一)股权激励的对象中央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对象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
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具有决策权和管理能力的人员。
核心技术人才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对企业的核心技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和条件1. 股权激励形式:股权激励可以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进行。
2. 激励条件:股权激励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资格要求、年度业绩评估等。
具体条件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股权激励的实施1.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各中央科技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激励对象的需求,制定符合国家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实施程序:股权激励计划应报送企业法人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分红激励(一)分红激励的范围中央科技型企业的分红激励对象为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二)分红激励的形式和条件1. 分红形式:分红可以以现金分红、股票分红等形式进行。
2. 激励条件:分红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年度利润、个人业绩等。
具体条件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分红激励的实施1. 分红方案的制定:各中央科技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激励对象的需求,制定符合国家政策的分红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规划〔2011〕80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围绕做强做优、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为中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依托,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与国家发展需要相结合。
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将国家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创新布局,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引领和骨干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
要把握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加强科技规划导向,确保组织机构落实、科技投入增长和重要研发平台建设。
要努力突破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激发科技创新体系中各要素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
坚持立足当前和谋划长远相结合。
要围绕主导产业,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确定科技创新方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满足企业当前发展需要。
要结合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着眼提升长远竞争力,注重前瞻性、战略性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技术储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掌握核心技术与提高系统集成能力相结合。
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重点领域,集中优势资源,实现重点突破,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要注重系统集成能力的提升,完善企业功能和业务链,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增强工程化能力,实现从单项技术创新向系统化、集成化创新的转变。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到“十二五”末,中央企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创新体系和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一批中央企业成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在部分领域实现从技术跟随到技术引领的跨越。
科技投入稳步提高。
基本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2.5%以上,其中研发投入的比重达到1.8%以上;制造业企业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5%。
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比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创新型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研发能力明显增强。
建成一批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国家级研发机构达到340家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大幅提升。
研发周期明显缩短,研究开发成功率、新产品产值率居行业先进水平。
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
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式科技创新体系基本确立。
企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清晰、定位准确。
科研组织架构进一步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研发运行机制高效顺畅,科技人才队伍结构合理,科技成果转化高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和创新环境基本形成。
科技创新成效显著。
重点行业的一批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核工业、航天、航空、新能源、新材料、信息通信及智能电网、油气勘探、高速铁路、海洋工程等领域的一批科技成果居国际领先水平,实现产业化和工程化。
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知名品牌。
累计拥有有效专利数明显增加,专利质量显著提高,2015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较2010年翻一番。
二、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点任务(四)加强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
企业要将科技创新作为集团公司发展的核心战略,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谋划,坚持突出主业的方针,确立企业科技创新的发展路线,制定科技发展规划,依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明确科技工作的目标、方向和任务。
加强重点产业技术领域研究,确定重点科技专项和优先发展技术项目,切实做好科技规划的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价。
创新型(试点)企业要加强与国际一流企业的全面对标,制定并落实创新型企业建设方案。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研发体系。
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研发体系,明确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基层技术研发部门在创新链条中的职责定位,形成工艺及技术开发、应用研究、基础研究相配套的梯次研发结构。
加强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提升试验研发手段。
有条件承担国家重点研发任务的企业,要做好国家级基础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
积极探索高效顺畅的研发运行机制,推动研发、设计、工程及生产的有机结合,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中央研究院”。
转制科研院所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打造行业共性技术平台,更好地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六)优化配置企业科技资源。
进一步加强企业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实现内外部资源有机结合。
加大内部科技资源整合力度,着力解决企业科技资源分散、专业交叉重叠和技术重复开发等问题,完善创新链条,实现科技力量的有效协同。
积极利用外部科技资源,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并购等方式获取创新资源。
积极吸收利用海外优质科技资源,探索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开展国际化研发。
(七)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围绕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按照“创新储备一代、研究开发一代、应用推广一代”的原则,选择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加大投入,组织联合攻关,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鼓励企业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研发任务,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重点支持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电动车、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八)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坚持科技创新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相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运作模式和工作机制,推动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
保持专利数量快速增长,提高发明专利比重。
在主导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大批核心专利与自主知识产权成果。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制度,探索建立“专利池”,有条件的企业要研究专利布局策略。
加强知识产权成果运用,重视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提高知识产权成果的资本化运作水平。
(九)加强主要领域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发挥中央企业具备的标准工作基础和优势,推动科技创新活动与标准工作的良性互动,支持具有创新成果的企业联合开展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
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增强国际标准话语权。
(十)加强合作创新。
加强产学研结合,建立合作的长效机制,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健康发展。
加强企业间、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创新,形成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开放式合作机制,提高创新效率,降低创新风险。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国外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
发挥中央科技型企业在行业共性技术和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更好地为行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
鼓励中央企业间加强合作。
(十一)加强服务创新。
建立服务创新技术支撑体系,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综合集成各领域先进技术,持续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市场应变能力。
制造业企业要加大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融合,实现由产品制造向系统设计集成和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
服务业企业要围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研发、信息、物流等综合支撑能力。
(十二)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才队伍。
完善科技人才评价、选拔、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对科技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实行分类管理,健全科技人才技术职务体系。
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通过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及深化产学研合作,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建立健全科技带头人和科技专家制度。
逐步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激励力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给予特殊奖励。
做好中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
(十三)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健全科技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提升科技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加强科技统计调查分析、技术档案管理、科技情报、知识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加强技术经济等软科学研究,准确把握创新方向,提高科技管理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加强创新模式与方法的研究,提高创新效率。
采用新技术、新工具改进科技管理。
推广先进科学管理方法,加强科技政策的培训与交流,增强科技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创新政策的把握和理解。
做好中央企业科技创新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科技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十四)加强企业创新文化建设。
积极开展群众性创新文化建设活动,鼓励群众性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调动群众积极性,群策群力,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大力弘扬敢于创新、勇于竞争、诚信合作、宽容失败的精神,着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文化氛围。
把鼓励创新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扬企业家开拓创新精神,培养研发人员潜心研究、甘于奉献的精神,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热情和活力。
三、推进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政策与保障措施(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突出位置,加强和改进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领导班子要将科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科技创新工作,明确分工,落实领导责任。
企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从战略高度认识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加强创新理论知识学习,提高工作的自觉性。
科技、规划、投资、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并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推动重点科研任务的落实。
切实加强对子企业创新工作的分类指导与监督管理。
(十六)建立健全科技组织管理机构。
加强科技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做到机构编制落实、制度健全。
根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需要,设立专职科技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