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郴政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效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与合理使用,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切实加强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提高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其中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
具体包括:(一)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门面等资产;(二)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资产;(三)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四)暂未利用的国有闲置土地、房屋等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并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一)产权移交。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辽财资[2010]89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省直各部门:现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鼓励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综合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二)坚持在保证本单位职责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前提下,积极鼓励科学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的原则;(三)充分调动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性,实施规范化管理,经营性资产收入优先保证单位合理需求的原则;(四)实施动态管理,将经营性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监督本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缴纳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专项管理,并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收入的收缴工作,保障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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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企业。
市政府出资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的管理。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每年年初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建设项目,测定年度资金需要量,并制订年度融资计划。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7〕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4日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32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公司)的预算单位。
市属国家出资的企业(公司)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四条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等方面,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的运营机构。
第二章国有资产授权主体与授权经营第四条国有资产授权主体。
(一)市政府是国有资产授权主体,是运营机构的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二)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中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有资产授权主体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审议批准运营机构的设立方案、章程、主要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
(三)决定运营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资本增减、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等事项。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10日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出资人代表机构和一般监管规定第四条芜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企业的性质,授权市级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制订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并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工作职能。
第六条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按规定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职责。
(一)根据市国资委的授权经营的要求,承担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职责;(二)通过向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董事、监事或财务科长,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管国有资产.(三)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权重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和破产等重大产权重组和处置事项作出决策;(四)负责确定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建立出资人代表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五)组织、协调重大经营活动,发挥整体优势。
(六)承担政府指令性的任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包括各类具备条件的市级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
第二章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第五条经营公司的设立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等的需要,采用新设或通过整合改建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行业性公司或委托授权集团公司来设立;或通过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资产重组来设立.第六条经营公司的新设立和整合改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较强的经营班子,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并被列入市政府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的行业;(三)体现政府经济调控、公共服务的要求;(四)资产规模较大,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七条新设立或整合改建经营公司,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八条经营公司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一)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二)经营宗旨和范围;(三)委托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和注册资本;(四)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五)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七)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名称及控股、参股的比例和数额;(八)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九)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十)公司破产、解散、清算事由与程序;(十一)其他应当或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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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政〔2005〕3号(2005年2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工作,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以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授权,对全区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运营,不具有行业和行政管理的职能。
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资产运营活动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有资产运营范围,是指区政府将所管辖的国有资产,授权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运营,先行授权范围为本区经贸系统、粮食系统、供销系统资产及资产收益和现由区财政局代管的国有企业资产。
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代表区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区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运营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应具有资本运营、利益协调以及在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运作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具备实现规模经济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资产运营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内部机构。
第七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领导体制实行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后,代表区人民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并对授权范围内的所有产权进行管理和运营。
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在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实行统一资源配置、统一投资决策。
第九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权利:
(一)以出资者身份对国有资产运营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依法享有产权的投资、转让等资产运营收益;
(二)实施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拍卖、产权变动及资产抵押担保等事宜,按规定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组织清算已被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和收缴工作;
(四)依据所授权产权收取资产收益,并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收益投资使用计划和建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资产收益上缴和再投资等具体工作;
(五)对经批准建设的项目进行投资和管理,并组织实施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工作;
(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义务:
(一)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保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服从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定期报告资产经营及保值增值情况,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对外投资收益率等考核目标;
(三)执行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和调度的方案;
(四)服从区政府关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授权资产范围增减的决定;
(五)自授权运营年度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授权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全区各系统国有、集体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剥离的国有资产,由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行使出资者职能。
第十二条对今后经改制和产权变动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可逐一授权。
第十三条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全区国有资产运营需要,确定国有资产授权运营的范围,提出授权运营基本要求。
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按规定要求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确定国有资产授权基准期和资产总量以及为预期增量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四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根据前条规定,提出国有资产运营方案,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国有资产运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设置、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
(二)列入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及结构状况;
(三)资产管理与经营形式及保值增值措施;
(四)预期达到的经营目标等。
第十五条区国有资产运营方案报请审核批准后,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应根据方案要求开展运营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不得直接支配授权范围内单位的法人财产,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出已注入授权范围内企业的资本金。
第十八条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审计监督制度。
(一)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资产运营状况审计,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二)委托审计每年至少一次,作为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越权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运营工作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连续两年未达到资产运营目标的;
(四)行使出资者职能时,因运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