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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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景下谈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法律背景下谈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法律背景下谈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摘要】随着网络消费的普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首先介绍了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探讨了法律背景下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后,详细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

接着,讨论了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并通过案例分析了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法律责任。

总结了加强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力度,以确保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该文章为读者提供了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深入了解和应对措施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背景、权益、规定、挑战、措施、监管机制、案例分析、责任、加强、完善、监管力度。

1. 引言1.1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变得越发突出和重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宝贵的资源,不仅包括了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还有个人习惯、偏好等隐私信息。

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可以交易和利用的商品,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个人隐私被公开,给个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个人信息被滥用可能会导致个人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个人信息被恶意利用,不仅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还可能引发各种不良后果,比如被用于进行诈骗、侵犯个人权益等。

个人信息泄露还可能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在信息化社会,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全问题,甚至威胁国家安全。

个人信息被滥用也可能影响消费者对互联网的信任,从而影响整个网络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背景下谈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法律背景下谈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法律背景下谈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摘要】在网络消费时,个人信息保护备受关注。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了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然后分析了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探讨了网络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接着讨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实施的挑战,并提出了加强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建议。

在结论部分强调了在法律背景下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个人信息保护应该成为网络消费者的权利。

最后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呼吁各方共同努力,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引起社会的重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实施,保障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和数据安全。

【关键词】关键词: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风险、责任、义务、挑战、政策建议、权利、发展方向、未来、重要性1. 引言1.1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性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议题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尤为宝贵且易被滥用的资源。

个人信息包括了个人身份信息、消费记录、偏好习惯等各种数据,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隐私造成严重危害。

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消费者面临财产损失。

消费者的银行卡信息被盗取后,作恶者可以通过消费者的账户进行非法刷卡消费,导致消费者遭受巨额财产损失。

个人信息的泄露也将对消费者的安全造成威胁。

恶意利用个人信息可能导致消费者遭受电信诈骗、身份盗用等各种犯罪行为的危害。

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信息的泄露还将损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是消费者的隐私,任何未经授权的获取和使用都是对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对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强化相关监管机制,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2 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网络消费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日益突出,给消费者的隐私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日益普遍,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现行法律体系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1. 维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涉及个人的隐私权益,如不加以保护,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给个人带来不良影响。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加强行政法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个人信息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合理利用个人信息有助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而有效的行政法保护是推动这一进程的前提。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行法律体系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保护的规范,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和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部门在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

3. 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五、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体系: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保护的规范,为执法提供有力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3.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2024年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与利用愈发普遍。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与法律属性个人信息,指的是与特定个人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等。

个人信息具有隐私性、可识别性等法律属性,其法律地位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

三、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必要性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然而,由于技术发展、网络传播的便利性,个人信息面临着被非法获取、滥用、泄露等风险。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具有迫切性。

这不仅能维护个人权益,还能促进社会诚信和稳定发展。

四、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现行法律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立法分散,缺乏统一规范;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三是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途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五、完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路径(一)加强立法应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管等环节的法律规范,确立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二)强化执法力度政府应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执法效率。

(三)完善民事救济途径应建立健全民事诉讼制度,为个人信息的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民事救济途径。

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015年27期总第802期一、前言21世纪无疑是属于信息的时代,互联网快速发展推动了个人信息成为最有价值的资源。

众所周知,大数据可为企业带来丰厚利润,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被不断挖掘,随之而来的侵害也就愈演愈烈。

便捷的支付形式促使消费者个人信息外露,部分不法经营者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把消费者个人信息商业化,进行倒卖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完善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及法律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概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含诸多内容,主要有姓名、学历、籍贯、住址、电话、购物类型等,在电子商务消费过程中,这项内容还拓展到IP 地址、通讯软件账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等形式,这是一种自然人为生存消费或接受服务的信息。

个人信息本质上与个人隐私有所区别,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与琐碎信息两大块,敏感信息的本质属于个人隐私。

“所有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人格权客体”是对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民法性质的三大理论观点,笔者认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定义应属于人格权客体,具备原始取得性、排他性、专属权等特征。

所以,针对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而言应采用人格权利益保护形式。

因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人格权,其本人对所属信息应享有充分的控制,支配以及排他侵害权利。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当下,一种专门贩卖个人信息的产业链悄然形成,房主信息、商务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学生信息外泄现象时有发生,对消费者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再加上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滥用的立法制度尚不明确,消费者遇到侵害后难以获得自身保障权益。

我国全面开始步入信息社会,这是国际社会对我国发展现状的普遍认知,ICT 迅猛发展逐步改变了我国社会经济运行模式,消费者信息作为最具价值的资源受到不法分子关注。

社会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很多人都拥有了独特的通讯交流工具,在为人们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很多困扰,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案件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给人们正常生活带来身心困扰问题。

论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一、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方面的问题1.法律层级比较低,缺乏具体的规定。

现有的规定大部分只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相对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实施的规范。

并且许多规定都是停留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的层面,法律层级比较低,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缺乏权威性。

因此很有必要对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做一次专门的清理,形成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

2.法律规定的操作性不强。

现有的规定只是要求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实施法律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样去保护,发生信息泄露时该采取怎样的救济措施,以及应该向什么部门提出维权申请,甚至在实践中出现无法适从的问题,这些都是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有限,并不能充分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而以上这些缺陷使消费者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造成维权的困难。

但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是我国以后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立法需要改进之处。

总之,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并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律。

(二)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司法方面的问题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司法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民事方面。

由于缺乏特别的司法保障制度,现实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通过民事普通程序来实现。

但是对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来说,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时间长,成本高。

按照法律的规定,我国普通民事程序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延长六个月,对于涉案利益不大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而言,审理时间过长,耗时费力。

同时,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和较长的审理时间给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造成了巨大的成本,甚至得不偿失,使很多消费者望“法庭”而却步。

其次,是举证难的问题。

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同样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在信息侵犯类型案件中,侵害人往往手段隐蔽,甚至具有高科技的特点,这对被侵害的消费者而言,举证就变的尤为困难。

论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论文

论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论文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个人信息已经与经济利益相挂钩,我国有关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的不足,导致现在有关个人信息案件不断发生,甚至于网络上公然贩卖个人信息等一些不法行为。

对于这种现象,笔者参考国外相关立法,提出适合我国的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立法建议。

关键字:个人信息权法律关系国外立法与实践我国立法模式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性质信息权是指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个人信息被视为是可以任何方式识别个人的任何信息。

个人信息关系到特定人的形象与社会评价,即人格。

人格是作为人的资格,这种资格与生俱来。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权法律关系是指受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因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以信息主体和信息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主体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逝去的人,不包括法人。

义务主体:一切掌握个人信息的人。

指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管理者,是信息主体的相对方,包括一切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如国家机关、银行、医疗机构、学校和企业。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客体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信息主体和信息管理者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即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主体的信息总和。

(三)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1、个人信息权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就应当具有支配权能。

一是知情权,应当知道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并且知道被收集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使用情况;二是决定权,决定是否允许收集个人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三是查询权,信息主体享有查询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修改权,包括删除、更正等,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偏差,从而会关系到信息主体的切身利益,影响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因此信息主体应该享有跟踪、查证根据真是情况修改的权利;五是报酬请求权,信息主体因其信息被商业利用而得以向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

保险法 消费者 个人信息保护

保险法 消费者 个人信息保护

保险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保险法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尤为突出。

本文将从保险法的角度探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保险公司在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其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经过消费者的同意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保险法规定了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等服务,保险公司应积极响应并及时处理。

消费者还可以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保险公司不得以拒绝提供服务的方式强制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

保险法还对保险公司泄露、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

保险公司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加强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保险公司,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
制度,提高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消费者也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慎对待个人信息的提供和使用。

保险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应共同努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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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论文【摘要】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应成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私法视野观察,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涉及对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私法属性。

人格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和侵权责任请求权保护方法等私权保护方法可以较好地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如何更好地构建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私权保护体系,则是今后立法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人格利益;财产利益;意思自治通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据此可以识别出某一特定的自然人身份。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既涵盖个人信息的普遍特征,又具有其特有的属性。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

因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能够识别和反映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消费活动的消费者主体身份。

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多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很难操作。

所以,笔者认为应立法专门设置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才能更好地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应成为信息社会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权利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赋予网络消费者控制和维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将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确立为信息社会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一)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是保证消费者信息利益的法律手段任何法律权利的产生都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带来快捷、便利的生活、工作方式;一方面也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提炼成为可能。

据中国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公布的数据,2013年约有600余个中国网站用户信息数据库信息被公开售卖,其中真实数据近100亿条。

尤其是在网络消费领域,存在着交易方式虚拟、消费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困境,消费者的信息利益受到严峻的挑战。

而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可以很好地调整网络信息利益关系,同时给网络消费者维护和保障自身信息利益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途径。

(二)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是规范网络消费秩序的法律手段德国学者曾指出:“要使某人负有的义务在私法上得以实现,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赋予另一个人对应的权利。

”因此,将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益确认为一项法律权利,可以发挥法律规范对网络消费者信息利益的确认和保障作用。

同时可进一步加强网络经营者等主体履行信息保障义务的力度,降低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受侵害的法律风险,从而更好地规范公平合理的网络消费秩序。

二、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有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竞争秩序的维持和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因此经济法将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体现出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和对社会本位的价值追求。

但如果我们从私法角度进行研究,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具有一定的私法属性,它是指在网络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使用以及请求保护的权利。

其以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为权利客体,并涉及到私法领域中的两大利益关系——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

(一)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与人格利益个人信息作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每个人都有控制涉及个人信息的愿望和利益,这种支配和控制是人格利益的体现。

德国通过立法形式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了个人信息所体现的人格利益。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以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为客体,自然体现出其权利所保护的人格利益。

笔者认为,具体体现为:1.人格的独立性。

在网络消费环境中,消费者往往要先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才能参与交易,而这些注册信息在网络空间很容易受到侵害。

比如,2011年中国发生了最大的互联网泄密事件,淘宝、当当、京东等购物网站上约几百万条消费者个人注册信息遭到泄露。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虚拟、间接的网络消费环境下,消费者注册的个人信息确实可以区分不同消费者之间的个体差异,从而识别、固定网络消费者主体的独立身份。

因此,对这些个人注册信息的保护体现出对网络消费者人格独立性的尊重。

2.人格的自主性。

由于网络经营者掌握着强大的技术优势,网络消费者在参与网络消费活动时,其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明显削弱,一些网络经营者非经消费者同意利用各种软件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

在目前发生的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事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利用Cookie软件收集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网络经营者在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时,在网络交易平台自动投放Cookie程序,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交易信息。

这些过程消费者往往并不知情,更不能够自主控制和决定对这些信息的利用。

因之,保护网络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和利用,也是保护其人格自主性的体现。

3.人格尊严。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发生了消费冲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时会成为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工具,严重扰乱到了消费者的生活安宁。

比如有的经营者会利用消费者提供的通讯方式,故意打电话骚扰、辱骂消费者。

更有甚者,据凤凰网报道,经营者因某消费者在淘宝网店给差评而基于其提供的住址信息进入其住宅将其砍伤。

虽然这只是极个别案例,但是这些行为确实严重降低了消费者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因此,人格尊严也应成为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

(二)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与财产利益随着商品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中的财产利益日益凸显,个人信息因具备使用价值、价值和私有权利三个特征,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用于交易,并参与市场流通成为商品。

“对于资料采集者来说,获得个人资料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建立和扩展财源的一种途径。

”个人信息逐步突破人格利益不可转让的界限,开始呈现出财产化趋势。

因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也应充分保护其中的财产利益。

这些财产利益主要包括:1.使用价值的合法利用。

网络平台存在着一些专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他们会向经营者收集或转卖个人信息。

在北京发生的最大一起倒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中,被告人刘某利用网络平台向经营者直接购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转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牟利近50万元。

据说一条30元的信息倒手就可卖50-80元。

而据调查,大部分受害消费者并不知道其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其中部分消费者还遭受到了恶意欺诈、骚扰等情况。

这其实就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价值的不合理利用,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造成了损害。

而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所保障的财产利益一定基于对其使用价值的合法利用,即利用财产利益的使用价值必须经网络消费者本人同意,且利用手段、目的均应合法。

2.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在现实的网络消费中,一些个人信息实际上就是私有财产权的载体,比如网上银行卡号、密码等。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窃取、诈骗等方式,利用网络交易非透明性、隐蔽性等特点,恶意攫取这些信息,非法获取其承载的实际财产利益,侵犯了网络消费者的私有财产权。

央视315晚会就曾曝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店以低价扣通过电话代缴的方式非法窃取消费者的网银账号、密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因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所保护的财产利益范围也应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所承载的实际利益,从而能更加全面地保护网络消费者的私有财产权利。

3.损害求偿权。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活动时,如果其个人信息受到了不法侵害,其可以通过与侵权者就个人信息的价值进行公平谈判,并有权获得一定的损害赔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应当赔偿损失。

而美国、英国则将其进一步细化,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受侵犯,适用最低额赔偿制度,在最低额赔偿的基础上适当进行必要的惩罚性赔偿。

因此,获得的损害赔偿对于网络消费者来说,也应视为一种财产利益。

三、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不同私权保护方法之分析私法上的权利体系是以抽象权利为基础的。

这些抽象权利如果要具体到个人身上,需要实现的途径。

尤其当抽象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通过私权方法予以保护。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具有私法属性,因此可对其采用以救济请求权为基础的私权方法予以保护。

比照国外立法例,这些方法主要包括人格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和侵权责任请求权保护方法。

(一)人格权请求权保护方法所谓人格权请求权,就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有权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利益,因此可适用人格权请求权保护方法予以保护。

比如《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即以一般人格权保护方法为基础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以信息主体的权利为核心,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为其立法宗旨。

1.保护目的人格权请求权主要是对人格利益的损害提供保护,从而使其保持或回复到圆满状态。

它以恢复法人人格权的圆满性为目的,具有一定预防功能,但断无惩罚或制裁的功能。

同时,它基于实体权利而非侵权行为而产生,因此可以在损害事实发生前起到一定的权利保全功能。

对于网络消费者来说,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一方面可在权利妨害之虞强化自身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减少个人信息权受损害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更大程度地尊重了消费者对其人格利益的保护需求,很好地维护了网络消费者的信息利益。

2.保护方式人格权请求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方式。

作为既存的请求权,损害发生,不需具备必要条件就可以直接行使。

因此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更为简便,可直接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寻求保护。

同时由于人格权请求权保护方法的行使不必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及损害事实发生与否,从而减少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一些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只是对人格利益造成损害,采取该种保护方式可对人格利益进行针对性地保护。

同时,由于网络消费环境的虚拟性、不确定性、高技术性,信息删除、更新较快,网络消费者很难收集到有关损害事实的证据,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可以节省网络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3.保护不足由于人格权请求权保护方法针对的是一般人格权,因此在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时仍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人格权请求权主要是为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提供保护,一般不涉及财产利益,所以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所涉及的财产利益很难得到维护;第二,人格权请求权救济力度有限。

非财产方式很难对包括网络经营者在内的侵害主体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第三,我国私法对人格权保护规定零散,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并未在私法体系中形成系统性规定。

(二)侵权责任请求权保护方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专门规定了侵权责任请求权,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侵权责任请求权是指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民事权益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其主要形式是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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